跨国经营面临的政治风险_跨国经营论文

跨国经营面临的政治风险_跨国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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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中石化集团就竞标伊朗油田一事对美国方面的横加干涉作出正式反应。该集团一高层人士向新闻媒体明确表示,中石化集团将不理会美国要求,继续执行竞标伊朗油田开发项目的计划。此事再次引起了人们对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政治性风险的关注。本文所说的企业跨国经营,指的是企业采购、生产、销售、融资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一个以上环节在海外完成。中国企业跨国经营规模已经相当可观:论海外采购,中国2003年进口额高达4128.4亿美元;论海外生产,根据2003年12月中旬商务部首次公布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截至2002年底,中国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非金融类)299.2亿美元;论海外销售,2003年中国出口4383.7亿美元;论海外融资,不考虑外商直接投资、债务融资,仅规模较小的海外上市融资额,早在2001年2月26日中国海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上市之前,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筹资累计已达601.5亿美元。然而,跨国经营又注定要比国内经营经受更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大致可以划分为商业性风险与政治性风险两大类别。本文主要阐述的就是我国企业跨国经营所面临政治性风险的种类及其应对。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的主要政治性风险

政治性风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随时代变迁而演变。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国有化曾经是跨国企业面临的重大现实风险,但现在国有化风险相当低下。目前,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面临的政治性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贸易禁运与贸易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东西方的贸易禁运中成长起来的。巴黎统筹委员会对华贸易禁运项目比对前苏联多达两倍的日子虽然已经远去,但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出口管制仍然相对严厉,西方国家有些势力还企图将意识形态之争引进贸易领域。欧盟委员会不久前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就对世贸组织的商业与政治脱钩原则大放厥词。这些都给企业经营增添了很多不确定性。

2.战争、动乱、政变等社会动荡。当年伊朗伊斯兰革命,在伊朗投资的香港商人几乎全部血本无归;我曾经作过不完全统计,去年伊拉克战争爆发时我国商品和劳务出口、应收账款等潜在损失总额约为44.74亿美元。

3.东道国政府出于政治性理由限制中国企业进入本国市场。常见的政治性理由有两个。一个是所有制歧视。尽管资本自由化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也禁止在公营、私营企业之间厚此薄彼,但世界上不少国家仍然对来自外国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资实施额外的限制。主要形式是禁止外国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特别是对金融、电信、能源具有战略重要性部门的投资)、限制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比例、外国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必须遵循额外的法规等等。这种做法在美国等极力要求别国对外资开放市场的发达国家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在世贸组织《金融服务业协议》各国承诺清单中,美国明确禁止国有或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在纽约、新泽西等30个州开展业务,而纽约州正是美国保险业最发达的州。根据1997年世贸组织电信协定,在美外资电信公司不必受到所有权方面的限制。美国驻世贸组织代表曾信誓旦旦地承诺,政府所有权不影响外国公司在美国申请注册,并得到了参与电信协定谈判美国代表响应。但在2000年德国电信(当时德国政府持股58%)购并美国声流(VoiceStream)无线公司案中,欧内斯特·霍林斯(ErnestHollings)等30名美国参议员却联名致信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主席威廉·肯纳德(WilliamKennard),以不公平竞争、国家安全为由反对任何外国政府持股的电信公司购并美国电信企业,并在国会提出议案,要求立法禁止任何外国政府持股超过25%的公司收购美国电信企业,致使这起购并虽然很快通过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审查,却长期得不到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批准,并在大西洋两岸引起了一场相当轰动的纠纷。我国许多战略性产业的骨干企业在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述所有制歧视对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带来的风险可想而知。

另一个理由是“国家安全”,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比较常见。美国《 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TheOmnibusTrade&CompetitivenessAct)第5021节(即《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Amendment)授权商务部外国投资委员会禁止有损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对美国企业的并购,而且可以不经法院审判。中国企业在对美投资活动中已经多次遭到美国官方以“国家安全”名义加以阻挠。当年中远收购洛杉矶长滩废弃码头的交易就因为“国家安全”问题而被迫搁浅;1990年2月,美国商务部外国投资委员会援引《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勒令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限期退出收购美国MSMCO航空公司;李嘉诚的和黄公司与新加坡科技电信媒体集团联合收购美国环球电讯的协议早在2002年1月就获得了美国破产法院的批准,但美国国防部、司法部、商务部及外国投资委员会却一直以该交易妨碍美国国家安全为由拒绝批准,迫使和黄公司于2003年4月末撤回收购计划。

4.非政府组织抵制。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社会影响较大。企业如果因为民族、宗教、劳工权利、环境等问题而受到非政府组织的抵制,损失不会小。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已有前车之鉴。特别突出的是,海外上市是中国企业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但一些势力有时会在这个问题上作梗。当初中石油为海外上市而到纽约向基金经理们路演,美国一些政治势力致函各大投资基金,以中石油在“邪恶国家”苏丹开发石油为由要求基金经理们抵制中石油,并在美国国会提出了正式的议案。最后结果是美国政府向中石油、中石化在美上市公司约法三章,要求其不得涉足美国指定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石油勘探开发,尤其是中东主要产油国。

5.第三国干预。有实力扮演这个横加干预的第三方角色的通常是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以世界警察自居的美国。如美国《达马托法》禁止美国及外国公司与伊朗签署2000万美元以上的油气合同。《赫尔姆斯—伯顿法》禁止美国及外国公司与古巴发生经贸往来。这回美国插手中石化的伊朗合同,其所谓“法律依据”就是《达马托法》。前几年和黄公司取得巴拿马运河区两港口的经营权,也被一些美国议员说成中国军事力量卷入美国后院。在其他地区,我国企业也往往需要考虑其他国家干预的风险。以海外石油开发为例,在中亚,我们必须考虑俄罗斯因素;在里海,我们必须同时考虑俄罗斯和美国因素;随着美国将非洲几内亚湾沿岸列为替代中东的候选石油进口来源,我们的石油公司在安哥拉等非洲国家行动时必须更多地考虑到美国因素。

所谓“政治性风险”对企业跨国经营的影响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这种政治性风险给我国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另一方面,收益从来与风险伴生,这种“风险”又可能给我国企业创造新的机会,或是提高了我国企业投资的回报率。中石化参与角逐伊朗项目,虽然要因此而承担一定的政治性风险,但伊朗政府在这个项目中对外资的待遇空前改善,不仅一口气拿出将近1/3的新勘探区段向外国石油公司开放,为上世纪70年代末伊斯兰革命以来所未见,而且招标条件大为改善,外国投资者无需分别投标勘探和开发项目,而是将勘探和开发捆绑投标,合同投资期限也从以往的7-8年一举延长为25年以上,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国投资者回收投资的财务风险。而伊朗政府之所以大幅度提高对外国石油公司的优惠条件,主要原因就是该国需要充分发挥“石油武器”的作用,吸引尽可能多的国家参与其经济开发,打破美英主导的对伊制裁。因此,企业身处政治性风险的漩涡,最终影响如何,取决于公司和政府的应对策略。

应对政治性风险

在应对跨国经营政治性风险问题上,我国企业和政府首先需要摆脱认识误区,这样才能对政治性风险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并据以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我们对进出口贸易中的政治风险了解和防范措施比较多,对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则了解较少。在各类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中,出于对西方国家的迷信,我们又过多地关注了发展中国家的战争、动乱、国有化等各类政治风险,却忽视了一些号称法制完备、社会稳定的发达国家的第三类政治风险。实际上限制国有企业、国家安全之类规定恰恰是发达国家运用较多,美国最为突出,而且美国国会能够推翻政府签署的对外协定,所以对美经贸往来中政治性风险的不可预见因素最多。

在具体应对政治性风险时,企业和政府双方都要作出自己的努力。

首先,政府应当通过多边、双边和区域机制为本国企业提供抵御政治性风险的保障。如欧盟、日本就通过世贸组织机制将美国的《达马托法》、《赫尔姆斯—伯顿法》判为非法。我国也与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03年底,我国已与106个国家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半数以上的协定已经生效,还与81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上述协定中,我国还应争取加入禁止所有制歧视等方面内容,而企业应当向政府反映对协定条款的期望。

其次,政府应当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让这些机构

业务的重心更多地转向分担、承保企业跨国经营中的政治性风险。

第三,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组织结构安排,规避某些政治性风险。假如我国海外上市公司行动受到外国政府的约束,那么,就可以通过国内的控股母公司来开展海外上市公司受到限制的业务。在海外石油开发中,为了规避美国政府对上市公司业务开发地域的限制,中石油、中石化就不约而同地通过作为母公司的集团来开展海外开发业务,尤其是在敏感国家的开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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