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工会维护自身权利的责任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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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的工会维权职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职责论文,工会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08)02-0010-05

当一种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时候,这种社会关系也就成为法律关系,参加这一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之所为,也就纳入了法律行为的范围,都必须尊重法律、信任法律、遵守法律、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以保证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当今,作为中国的劳动者的职工群众依法享有的广泛权益,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中国的工会组织所负有的法律规定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也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这样,被职工合法权益联系着的,一边是用人单位,另一边是工会组织,二者构成了落实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关系。法律视角下的工会维权职责,就是对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问题作出法律的思考:立法还该怎么样深入,工会应当怎么做,才能承担起法律要求工会履行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概而言之,就是应该深入研究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基本要求,搞清楚达到这样的要求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机制和体制等等问题。解决了这些问题就能为工会组织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寻找出一条最佳的途径,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基本含义和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对工会职责的规定,规范的表述应该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

1、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含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是一个维权的组织,从全国总工会到基层工会都负有维权的职责。由工会组织的组织构成和性质所决定,工会维权的对象是广大的职工群众,其中既包括作为整体或集合体的整个工人阶级,也包括个体的一个个职工群众。工会维权的内容是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包括两部分的内容,即包括作为总体利益的合法权益和作为具体利益的合法权益。

2、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是法律行为。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活动依据是国家法律,即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前两个即宪法和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劳动权益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内容。后者是专门规定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其中也规定了履行维权职责的各种情况。由此可见,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有法律规范的指引,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是依法行事、依法维权。换句话说,是法律让工会维权,工会不得不为。

3、当前,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包括哪些内容,这些权益的位次和顺序。二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应维护到什么程度,即是否有应该达到的标准。如果有的话,这个标准是什么?三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是否应该建立相应的一些机制,机制的内容是什么?四是现行工会的组织体制对履行维权职责有哪些利弊,如何取舍?工会组织要真正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就必须认真研究并弄清楚这些问题,否则将难负重任。

二、职工合法权益的辩证分析

1、在静态上,按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横向分类,可以看出职工权益内容具有多样性,概括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身心健康权益,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利就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享有免遭职业危害的侵袭、确保身体健康的权利。心理健康就是职工享有心情愉快的工作的权利。身心健康权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没有身心健康各项权利都无从谈起,都等于零。

二是劳动就业和休息的权益。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就业权是职工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不能就业就不能获得生存发展的基本生活资料,也就不能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和不能充分地参加精神文化活动。与劳动权相对应的是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与劳动权密切相关的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权,指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各项权利义务用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三是经济权益。就是职工享有根据按劳分配等各项原则取得合法物质报酬的权利。包括取得工资收入和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权利。经济权利在职工的各项权利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没有物质利益或者经济权利落不到实处,其他权利的实现也就失去了物质基础。

四是民主政治权益。我国职工享有广泛的民主政治权益是职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的重要表现。职工的政治权益既包括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对企事业事务依法进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但作为工会维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政治权益应该主要指的是后者,而且更主要的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形式行使的民主管理权利,是劳动者当家做主的权利在用人单位的具体体现。

五是精神文化权益。精神文化权益是职工在精神文化方面的各项权利。包括职工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各种健康有趣的文化体育活动等各个方面的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职工对精神文化权利的追求和向往越来越强烈了,要求也越来越高了。

2、在动态上,按照职工对权益感受程度分类,可见职工权益的实现具有复杂性,展开来讲有三个层次:

一是应有权益。职工的应有权益是职工作为劳动者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其特点是非常抽象不宜计量,适宜作为口号和旗帜,但他又是一个非常实际的权利范畴,即应然权益。它可以为人们判断某项权利的实现程度提供有益的参照,可以为人们实现某项权利提供追求的目标。

二是法律规定的权益。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标志是法律的尊严和法律至上。因此,法律规定的权利就是职工应该实现的权利。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最集中地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大法之中,也体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之中。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当是统一的、十分明确和十分具体的,也是应当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切实贯彻落实的。

三是实际享有的权益。实际享有的权利就是职工实际实现的权利,即实然权利。实然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必然是千差万别,各种各样,主要受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效益的影响,也取决于用人单位对职工群众尊重程度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视程度。此外,由于用人单位方面和劳动者素质的高低不同,权利实现的情况必然也不会一样。

三、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标准和目标要求

在现代社会,从事任何工作都必须讲究科学性。认真掌握该项工作的内在规律,按照规律的要求办事,才能事半功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必须按科学规律办事。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总体上讲属于法律实施的范畴,因此,很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工会履行维权职责应该达到的目标要求,或者说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标准。

(一)法律规定的职工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基本标准。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仅如此,党还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可见,全国的各级各类组织都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办事思想,把法律的规定作为思想和行为的标准。这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应当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具体来说,工会坚持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的要求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在我国政治体制中设置工会组织的根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是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殷切期望,也是工会组织自身的本分。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在宪法中除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之外,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这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是全体公民一体共享共遵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当这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特定为某一用人单位和某一职工的具体权利义务时,职工群众作为全体公民中的一个群体或一个分子也享受到了这一最高法律的保护。

2、劳动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等。《劳动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其特点是,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包括经济方面的内容,也包括政治方面的内容、文化方面的内容、人身保护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法律制度所组成:一是促进就业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等项规定。二是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无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法律效力等。三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包括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等。四是工资制度,主要包括工资分配的原则、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五是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六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各项特殊保护的规定。七是职业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就业前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在职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等。八是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原则、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等。九是劳动争议调处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制度等。十是工会代表职工制度,主要包括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和作用的规定等。十一是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执行劳动法的机构和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等。十二是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因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和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专门作了具体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十分有利的武器。

3、企业法。企业法是一个法群,由于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便有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分别制定法律的制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等。此外还有按企业组织形式制定的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企业是职工群众劳动和工作的场所,是我国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方,这些法律主要是对企业和公司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但都或多或少的规定了职工群众应该享有的合法益的内容。

4、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历经两次修改,现在施行的是2001年新修订的法律,也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内容主要规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独特的角色定位,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工会干部的保护措施,并对工会的职责权利和法律责任作了比较翔实的规定。应该说,基本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工会法的突出之处就是专门规定了职工有组织工会的权利,有要求工会组织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5、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其他规章。包括国务院制定的上述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有关的单行条例、暂行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家劳动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等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以及各经济特区制定的规章。这一部分的法规和规章,其位阶和效力不如前述法律高,也不如前述法律的权威大,但其特点也非常明显,作用不可替代。比如它的数量特别大,据一般统计仅行政法规就占整个法律总量的80%;再比如,它的规定一般较具体,可操作性强;量化指标多等。

上述所列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既罗列了法律法规的名称,也包含了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是职工身心健康权利、劳动就业权利、经济权利、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利的统一;也是全体人民(包括职工在内)的根本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的统一。工会要履行维权职责,对这些法律法规及其内容必须认真了解,十分熟悉,并且要以此为依据来履行维权职责。

(二)缩小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权利与职工实际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权利与职工实际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差距,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基本目标。缩小的程度最理想的是二者达到统一的要求。因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权利才得到了完全的实现,法律规定的权利已落实为职工实际享有的权利。其前提是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要相当的高,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完完全全地达到这一要求,但也并非不可企及。

其一,坚持了尊重法律、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是,法律一经制定并颁布实施,就必须得到一体遵行。否则,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法治将不复存在。

其二,承认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法律实施的曲折性。缩小法律规定的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实际享有的权益之间差距的工作实际是法律的实施问题。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而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法律置身并剪裁于多样的生产生活实践,必然给法律的实施带来相应的难度。也就是说,法律不可能在现实社会实践中轻而易举地受到尊重,得到贯彻实施。因为法律的实施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宗灵教授的研究,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个人方面,即行为受法律调整和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二是体制方面,是指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是否健全、合理、有效。三是环境方面,包括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四是法律本身,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从不同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我们应该承认这些因素的影响,有的放矢地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拓宽和发展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范围。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可能是静止不动和凝固不变的。及时、准确地将新出现的职工利益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一个重要目标。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向前推进,特别是经济体制发生的深刻变革,新事物、新情况层出不穷,一些新的社会关系需要用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于是,就发展出了新的法律规定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原来就存在的一些社会关系,当它还不重要、不显现、不被人们重视的时候,国家不会用法律规范去调整。而当其日益显示出重要性的时候,当不用法律调整就不能形成和维持稳定有序的社会关系状态时,国家就会通过法律把这些社会关系固定下来。于是,在这些旧有的社会关系中开拓出了新的、法律规定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的职责和作为。以上分析了职工合法权益实现的标准和法定标准的衡量尺度,提出了实现法定标准的两种可行的方式或途径。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基本的认识。第一点认识是: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就等于法律规定的职工群众的权益,这些权益应当归职工群众所享有。第二,工会履行维权职责所维护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等于法律规定的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与职工群众实际享有的权益之差,再加上新形成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会组织认真弄清当前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状况,不断研究新情况,促进职工群众新的合法权益发展,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法定义务,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工会工作中的集中体现。这就是工会的职责,也是其他组织无以取代的职责。面对数以亿计的广大职工群众,党和国家以法律的权威形式赋予工会履行维权职责,实践证明,工会组织在围绕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工会履行维权职责应当建立的几项机制

工会要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实现维权责任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与此相适应的机制,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1、机制的含义。机制一词最初是一个机械工程学方面的概念,指的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具体说是指机器系统各个组成部分以及零部件之间在机器运转过程中存在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运动的程序及其方式。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比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等等。从机制的定义出发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任何机制都包含着要素、联系和作用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价格机制为例,该机制内含着供求双方两个主体要素以及物品或服务等物质要素;内含着双方对物品或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内含着双方联系或作用的方式,就是当双方此消彼长达到某一点时,价格就会上下变动。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现象,其实就是机制在起作用。比如,在炉、火和容器的共同作用下,以加热的方式给容器中的液体进行加热,当达到一定温度即液体的沸点的时候,就会剧烈地冒气泡,若给这种现象命名的话,就是水的沸腾机制。

2、工会维权机制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重大举措。但是,工会的维权机制建设也必须符合机制的一般原理原则。工会的维权机制从最终目的上说也就是职工群众的权益保障机制,之所以把这一机制称为工会的维权机制,其一是站在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角度,从工会的组织性质出发,体现了工会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的特殊关系。其二是现实生活中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会出现不能得到充分实现的情况,需要工会组织代表其利益,维护其利益。因此建立工会的维权机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优越性。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广大职工同全国人民一道都是国家的主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广泛的、公平的、真实的权利,这就从制度上、法律上为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保证。

二是机制的目的和作用是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为促进企业发展,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实践证明,职工各项权利是否有保障直接影响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聪明才智的发挥。从总体上说,如果权利受到尊重,得到落实,职工的积极性就能不断地被激发起来;如果权利被忽略,受到不法侵犯,其积极性就会受到挫伤,就会出现有才不愿用、有力不愿出、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三是要立足现实,确保重点,并使维权工作有秩序。我国当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法律赋予职工的各项经济物质权利的实现程度还不够高,不同层次职工的权利实现的程度也不一样,这与初级阶段不发达的国情是相适应的。我们要建立的维权机制就是要在不发达的条件下,尽量在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内为职工享受权利提供保障,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这是在现阶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和最优选择。立足当前实际,在所有各项权利中,除生存权的重要性不必多言外,劳动权是职工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没有劳动权,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劳动权是职工获得生存资料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职工就无法就业,就无法取得收入,也就无法享受经济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职工对文化权利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想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受到社会尊重的人就必须加强自身的修养、学习和锻炼,跟上时代的步伐。为此,社会就应该积极地为职工享受文化权利,提高自身素质创造条件。保障职工文化权利的重要性表现为:职工的文化水平对其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有很大的反作用,既可以使职工正确认识和对待自己的权利、义务,也能够提高广大职工享受各种权利的质量。

四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对话渠道是机制建设的关键。对于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无落实权,但有话语权、建议权、监督权和请求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权利。工会在履行维权职责的时候,一方面,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宪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各项措施和制度,尊重并强化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职能和作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侵犯职工人身权、劳动权等各项权利的违法行为,使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参加劳动、享受安全健康等各项权利都依法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和自觉的奉献意识,树立厂兴我荣我富的意识,努力促进企业发展。

(二)工会维权机制的基本内容

1、建议表达机制。就是要把职工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集中起来形成工会的建议主张,向党和政府反映,向用人单位反映。工会是群众组织,不是权力机构,对重大事务没有决策权,也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行的权力。工会能做的事情,一方面,主要是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凝聚职工的力量干事创业;另一方面,运用与职工群众联系广泛的优势,了解职工的所思所想,在督促有关方面为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把工人阶级的先进思想和具体的意见要求都集中起来,积极地、认真地向党和政府进行反映,为党和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入的社会背景下,工会是否敢于和善于表达职工的意愿,能否形成正确的观点和建议主张,是一级工会是否有作为的一个衡量标准。

2、规范促成机制。规范促成内容十分广泛,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有形成规范的可能,规范的层次可以是中央级的、地方级的和基层用人单位自身的,规范的形式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还有政策、意见。所谓“促成”就是工会应积极促进形成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和规章制度。主要是因为工会组织的性质所决定,工会没有立法权,也没有通行全社会的规章制定权及相应的议案提请权。但是,作为党领导下的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组织,工会负有代表职工提出立法建议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工会应经常深入地搞好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调研,形成完整的立法建议或论证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及政府部门作为制定政策和立法参考。而具体到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要主动搞好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努力为职工合法权益实现提供法律保护。这种机制所提供的维护既是源头维护,在国家层面、在基层用人单位也是规章制度的维护,也是法律制度的维护和总体的维护。

3、权益督劝机制。就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劝说。其中,包含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对用人单位临时困难,出现暂时无法落实或无法全面落实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工会要多做劝说工作。而第一种情况是主要的,第二种情况可能经常出现但只能处于次要地位。从本质上说,也可以说归根结底,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或主要是在基层用人单位实现的,其劳动就业岗位在用人单位,基本的物质报酬来自于用人单位,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许许多多的精神文化生活也产生于用人单位。换句话说,广大职工群众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上述权益,进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才来到用人单位的。在用人单位,这一机制主要通过工会主动、有效的检查督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形式发挥作用。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这项机制表明,工会组织不是落实职工合法权益责任的承担者,或者说,工会组织自身无法落实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能起的作用仅限于通过监督、劝说和要求上级组织解决等方式推动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在所有的维权机制中,权益督劝机制是最重要的、也是基本的机制。因为在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法律规定的权利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主要是法律实施问题,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落实也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

4、诉求受理机制。即职工群众遇到困难和问题找到工会,要求工会反映或解决,工会应当积极地受理他们的诉求并依法进行处理。诉求即告诉并求助,受理即接受并处理。处理的方式可以是解释、劝说、批评、疏导;可以是协调、调解;也可以是向党政组织提出工会意见建议,或代理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代理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从其作用方式来看,本机制是在职工与其代表工会组织之间互动的一种机制,这一机制要较好地发挥作用必须是,作为职工方要信任工会组织,遇到问题时要积极主动地向工会反映。而作为工会组织要有更加积极的姿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采取措施,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去年,济南市总工会在全市建立了职工诉求代理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深得社会各界的好评。

5、争议促解机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然而,由于劳动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等原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争议是正常的,关键是争议发生后须应得到及时有效的调处。否则,就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面对劳动关系矛盾复杂多样的现实情况,工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争议促解机制,以便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调处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6、教育提高机制。教育提高就是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对职工实施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教育,使大批人才脱颖而出,使更多的职工成为能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四有”职工,成为一个市场经济的觉悟者。当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落实或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知道采取正确的途径、程序和方式,依法求得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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