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论文_李博宇

论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论文_李博宇

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410100

摘要:流浪乞讨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的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和威胁着社会的安定。据调查,目前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救助对象甄别难、对救助对象的无理要求拒绝难、部门间协调配合难、重复流浪乞讨现象遏制难等难点。我们应该构建起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救助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通过多媒体渠道弘扬主流文化,摒弃乞讨文化等的综合救助管理体系,从而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保障

一、绪论

武侠小说中经常出现的“丐帮”,从侧面反映出流浪乞讨问题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各个时代的政府部门都对这个问题头疼不已。目前,我国人口众多并且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流浪乞讨的社会问题同样严重,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2013年,全国有超过230万的流浪乞讨人员,其中包括约16万未成年人”[ ],数据虽然不是十分准确,但也反映出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大致规模。在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上,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办法,如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济、安置和管理措施等,并为此设立了专门的救助机构。2003年,国务院针对收容遣送制度所导致的一系列舆情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颁布了新的救助管理政策并成立了专门的社会救助管理站,这一作为保障流浪乞讨者基本生活权利的重要举措,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中发挥了极其的重要作用。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经救助了3846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平均每年救助的数量超过两百多万名。1许多学者指出自新政策实施以来,虽然每年在社会救助站获得救助的人数不断增加,但令人不解的是,街头流浪乞讨的人数反而在逐年递增,并且还有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拒绝接受救助站的救助,特别是当流浪乞讨人员在街头死亡的相关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公众对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关注与质疑。

因此,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的讨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为流浪乞讨人员群体提供更有效的帮助。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中将可能有越来越多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必须依靠出卖尊严来维持生活,原因有多种。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处于社会的底层,有必要得到政府和各界的关注和帮助,对救助问题的研究可以找到现有的症结,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方法来帮助他们解决难题。其次,它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管理部门的有效运营。社会扶助局在政策实施中遇到了许多障碍,而且政策实施过程还不是很顺畅。这里面有很多原因,其中包括政策本身的问题、社会福利局自身、目标群体、政策环境的问题等,通过找到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我们才能优化社会救助站的运营。

二、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管理难点

在当前的救助管理工作中,政府起到了最为关键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唯一可以申请救助的机构。政府通过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成立了专门的救助站,让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应有的社会救助和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减少流浪人群和乞讨数量,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协调。自从实行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以来,全国各地的救助管理机构建设得到加强,救助了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并且救助站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2010年,将近有1261个社会救助站,截至2016年底,已达到2030个社会救助站。与此同时,随着救助站的增加,获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也在增加。2010年,全国共救助了一百五十五万四千名流浪乞讨人员,直至2016年,全国共救助了二百三十五万名流浪乞讨人员。1但是,在成功救助大量流浪乞讨人员的同时也暴露了救助工作中的许多问题:

(一)救助对象甄别难

新的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在寻求社会救助机构的帮助时,应提供相应的姓名、性别、户籍、流浪乞讨的理由和时间和是否享受国家对于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以及亲戚朋友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在此基础上,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会将他们所提供的各项基本信息录入其系统进行核对查验,并确定这些基本信息是否满足援助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很多的救助者无法提供或不愿意提供有效的基本信息。对此,工作人员目前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大多只能简单通过观察,并结合工作人员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通过流浪乞讨人员的语言、口音以及与之谈话的详细内容,判断该流浪乞讨人员是否的确需要救助,并且判断其是否符合救助管理规定,但这一甄别方法存在太大的主观性,难以识别那些潜在的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难以防止想要不劳而获的人掺杂其中,浪费社会资源,并造成引起其他公民效仿的不良后果。

(二)对救助对象的无理要求拒绝难

在救助工作中,总是会遇到一些无理的救助要求。例如一些人将救助站当成“取款机”,短期内重复要车票,甚至多次直接索要现金。在国家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很容易发现有些救助对象短时间内频繁求助多次,甚至存在比较明显的欺骗现象,面对这些群体,社会救助站本应该拒绝提供帮助,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往往很难拒绝救助对象的这些无理要求。

这部分救助对象往往会提前对救助政策进行深入了解,熟悉救助政策的漏洞,如果拒绝他们的请求,这些人经常威胁要投诉、起诉,甚至在救助站内闹事,影响救助站的正常秩序,干扰救助站的正常工作。可是即使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有万般的无奈,但为了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只能选择妥协,这直接导致了救助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也助长了骗子的嚣张气焰。

(三)部门间协调配合难

社会救助管理站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门负责单位,但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要想顺利完成任何一项工作,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甚至地区的通力合作是不可能完成的,作为一个系统的救助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更是如此。目前,各省市已经梳理了相关部门的救助责任,但责任分工不够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这导致各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的缺位,影响了救济工作地开展。以公安机关为例,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的治理者,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往往也是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却导致公安机关对其在救助管理工作的相关责任义务认识模糊。在《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中,公安机关仅仅只有引导、告知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的义务,这就导致公安机关在参与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无法完全尽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的作用应贯穿于社会救助的始终,比如当无有效证件证明自己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求助时,往往要借助公安机关的相关手段对求助者的身份进行核实,对不需要救助的求助者恶意在社会救助站闹事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对救助站的秩序进行有效维护等。

沟通对于任何工作都有非凡的意义,然而救助工作往往在各个部门不协调的沟通中走向困境。例如,在工作实践中,前往救助站寻求帮助的一些求助者被拒绝,并向其他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在民政部门参与的情况下,问题往往便于解决,作为社会救助站的上级部门对其救助工作流程可是一清二楚,这时,往往直接搜集相关证据便能轻松解决。但是,不是所有的求助者都会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不少老百姓往往更倾向于向信访等部门反映自己的诉求。可是毕竟信访局对于社会救助站的相关工作是个“门外汉”,相关的流程也是知之甚少,不能很好地听取救助管理的相关意见,为了解决救助者的诉求,他们往往只能让社会救助站自己处理事件。那些无法求助的人抱怨这种情况,这往往使社会救助站手足无措,压力倍增。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受到上级指责,更严重的是可能给人民留下不好的印象,影响政府威信。

(四)重复流浪乞讨现象遏制难

救助管理政策的出台标志着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已经在我国迈上了新的台阶,按照预期的想法,政府机构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多方面等救助,让他们不再贫困,进而更早地结束流浪乞讨的生活,重新融入社会。但遗憾的是,这一目标尚未实现,大多数流浪乞讨人员在受到救助后非但没摆脱流浪乞讨的生活,反而又重新加入了流浪乞讨群体。问题非但没解决,重复乞讨的现象却日益突出,这无疑是对社会救助资源的浪费。救助站的工作人员透露:被救助的乞讨人员中熟悉的面孔屡见不鲜,相当一部分的救助对象至少接受过两次以上的救助。例如,我们采访了救助站的一名老年妇女,她说她已经不知道多少次来到救助站了,因为没有子女,所以不得不寻求救助站的救助,问其是否有流浪乞讨的经历,她说在这之前她已经流浪乞讨了两个月。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乏力的原因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流浪乞讨人员基本上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经济贫困。究其原因不仅是各种经济因素的缺陷,更是社会权利的贫困,包含在社会权利内的政治,文化和经济权利的贫困。[ ]若对这些人员不注意进行保护和正确指导,他们很可能成为流浪乞讨人员。作为现代国家重要的社会经济体系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在中国取得了一些突破,初步框架基本建立,但是在本世纪的老龄化高峰、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结构调整及其他社会经济形势下,社会保障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方面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不完善

在农村,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方面,除了五保户制和一些传统的救济方式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可以说是匮乏的。[ ]农村地区仍拘于一种传统的、主观的、非标准化的救济观念。在这方面,农村贫困人口因低于农村贫困线所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不能真正得到实施。另一方面,农村人口比城市人口更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移民工人等也存在社会保障问题。随着农民工等流动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社会保障需求的日益紧迫,这一问题日益凸显。

各种福利制度尚未完全确立,老弱病残福利体系滞后于社会需求。我国目前处于老龄化社会。在有关老年人的福利设置中,还没有老年人非常需要的护理系统,只有少数老年人能享受足够的社会保障。即使在城市,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仍处于普遍短缺甚至被忽视的状态,在农村更是没有。这些空白,就很有可能导致这些人员转移到城市,成为流浪乞讨人员。

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成熟和制度只局限于有限人口,导致在发生特殊困境时难以保护工人的基本收入和基本生活,在现今社会,部分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已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工伤保险制度尚未完全涵盖所有有需要的人员,一些工人因工伤或职业病而致伤致残甚至死亡,不仅会导致其个人生活陷入窘境,而且整个家庭可能会因此失去收入来源难以生活,只能进行拾荒、乞讨等活动艰难度日。

2.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不完善

从弱势群体的医疗需求来看,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制度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弱势群体,将部分弱势群体边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需要被保人有正规就业,但在实践工作中,大量普通企业、非正式工人、困难企业并未参与到医保制度中,即使是有资格享受医疗保险的职工也可能面临无法承担的治疗费用;后者主要是为了保障最低的城市居民生活需要,却并未满足他们治疗疾病的需求,当其医疗需求超过了这些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他们就极有可能转化为流浪乞讨人员。

(二)新的《救助管理办法》缺乏系统性

国务院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颁布了《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新制度反映了政府从权力标准到义务标准的重大变化,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强调了让政府提供足够的社会救助责任,体现出了重救助、重服务的救助思想,这是从警察国家到福利国家的过渡。政府的职能体现在为人民提供更多的福利。新的救助管理方法阐明了合法的制度目标,确定了救助目标的范围,体现了基于自愿的救助原则,实行开放性服务模式,体现出了以人为本的政策思想。然而,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却在不断增多,不仅极大地影响到了城市的面貌,还加大了城市的管理难度,成为了城市管理的隐患。

首先,《救助管理办法》缺乏广泛性,不能对待所有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在农村地区的流浪乞讨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不属于救助管理范围。其次,《救助管理办法》对于新标准的处理,乞讨人员管理制度是要将乞讨人员“赶出”城市,并不考虑后续的生存问题。而《救助管理办法》给受助对象提供的仅仅是10天的住所,最多可添加火车票。然而,被救助人员乞讨的原因并没有解决,导致“遣返 - 重新遣返”的出现,流浪乞讨人员仍然无处不在。第三,《救助管理办法》没有改进救助范围。第四,《救助管理办法》缺乏对法律的系统考虑。

(三)乞讨文化影响着乞讨行为的产生

乞讨文化是一种边缘性的亚文化类型的文化,是一种底层民众的文化,一种弱势群体的文化。它作为一种文化类型出现的时间十分久远,经过了漫长的传播变迁与传承演变,截至目前,仍有其发展的态势,具有明显的延续性、继承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乞丐的行乞伎俩、行规帮规及其生活方式等等文化因素不仅对其专属群体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更对其他文化类型与社会群体也有着极大的观念灌输。

乞讨文化集中体现了部分底层民众穷极无聊的生活真相,也是社会中各种庸俗取向、消极态度、懒惰哲学、流氓意识、隐士作风、痞子行径等行为类型与思想意识的集中展现。由此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乞讨文化所发散的这种庸俗功利取向、消极无为的生活态度、懒惰思想、流氓无赖作派、放浪自任的行为方式、苟且偷安、取巧作伪的心理倾向与国民性中所谓“坏根性”或“劣根性”是颇多相近的。

影视作品中,有不少正面的乞讨者形象,如“丐帮”,“苏乞儿”。还有媒体发掘的乞丐网红,如2010年走红网络的“犀利哥”。媒体或影视作品在体现这些乞丐形象时,多强调乞丐生活自由,无拘束的属性。忽略了乞丐本身是一群脱离生产,不以劳动创造社会价值的人,导致人们对乞丐认识出现一些偏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乞讨行为的发生。另外,由于1938年为阻止日军南下而炸开黄河花园口大堤而形成黄泛区,造成黄河改道,泛滥成灾,直接淹死饿死89万群众和该地区遭遇了1942年河南饥荒之后,黄泛区群众的思想观念中某些方面的传统和变异也得到充分的体现,长期影响着黄泛区农民不同时期的生存行为,由此衍生的乞讨行为也逐渐演变成当地的一种社会现象。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体系的构建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

流浪乞讨的现象是社会底层的正常形态。在任何分层次的社会中,总有人因种种原因而被打入社会的底层,就算是再完美的社会制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社会底层。从人身状况角度来看,婴儿出现残疾的几率占人口总出生率的一定比例,这也不可避免地导致生理意义上的社会分层。

纵观古今,历史上一直存在着流浪乞讨的现象。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对流浪乞讨人员制定了救助办法。在西汉,全国实行了休养生息政策,除了保证人和土地的流动,疾病也得到了治疗。在北宋时期,唐朝的雇佣军制度被沿袭下来,通过雇佣的方式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在元明时期,中央及地方都设立了特殊的“养老院”,为其所收养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清朝则实施短期的收养政策和长期的安置措施,其所需要的费用由国库承担。清朝晚期,清政府提出了“振兴工业”的口号,成立了“科技局”,“收养贫民,扶贫济工”,帮助流浪乞讨者找到自食其力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在民间,流浪者和无家可归的人数却依然十分庞大。

在取消遣返制度之前,政府还实施了一项非常严格的社会政策,用于管理流浪乞讨人员。这些流浪乞讨人员被政府简单地定义,由此失去了在城市进行生产生活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这一政策确有其施行的合理性及有效性;然而,从“以人为本、和谐共处”的角度来看,这一政策就不能适应当前的社会形态,所以不能直接照搬当时的管理方式而忽视其应用条件。若直接应用这种政策,不仅会造成各种社会乱象,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还会剥夺相当一部分人的生存权利,将穷人的现实利益视之无物,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平衡及运行秩序。过去的做法证明,用强硬的驱逐方法驱逐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是不现实不公正的。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当地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特成立了由政府主导,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协作的专门工作队,负责将当地的流浪乞讨人员遣送至救助站。根据相关数据表明,一个40多人的工作服务团队每年需要花费六七百万资金进行援助,这种管理工作几乎无效,因为绝大多数被遣送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站只是进行简单登记,然后又出现在街头,只有少数确实有临时困难的人去救助站接受帮助。调查发现,每个城市每天都有很多乞讨人员,在这些乞讨人员中,有一群相当稳定的人总是在固定的地区进行全职乞讨。事实证明,从“救助”的概念来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是不可行的,而且只能从简单管理的概念来管理,成本很高。

针对这些历史沿革以及管理现状中所折射出的问题,我们明白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中,政府等管理机构应该更新自己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和“善治”的理念。一个生态结构合理的社会允许贫富双方存在,不存在哪个城市是只是一个只有富人而没有贫穷的人的城市。去衡量一个城市的发展水平或社会的文明程度有很多标准,比如居民的文化水平、经济的发展水平等等。其中,对于贫民的同情和宽容程度也是一个重要指标,一个没有同情和宽容的社会是一个没有人情的社会,针对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的具体情况考虑和反思城市治理流浪乞讨人员政策的优劣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立多元化的救助体系

目前,流浪乞讨问题的根本在于缺乏机构供给和制度管理。自从2003年推动我国收容制度废止的“广州孙志刚事件”发生以来,政府颁布《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但从现在的角度看来,这种管理方法依旧还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因此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救助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发展多种社会管理机构来进行救助服务。在西方社会中,他们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主体不是国家政府而是人民内部组织;在美国,政府将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权委托给其代理的社会机构,并支付其酬金。这种由社会机构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模式,不仅花费少且性价比高。除了这些机构参与管理外,一些社会组织的救助服务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如慈善机构、公司企业等。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改变政府管理和职能的形式,将一些社会管理职能转移到非政府部门,政府只负责制定规则和监督实行。目前,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呈现出管理成本高但效率低下的现状。针对这一情况,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应采用多元化的管理模式,除了民政部门如救助站所提供的救助外,政府其他部门也可以参与进来,动员和鼓励公司企业以及慈善组织等社会各界力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其次,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帮助形式应转被动为主被动相结合。在目前,地方政府主要采取救助站和上街巡逻等方式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方式显得单调。在南方城市,因为气候相对温暖适宜,许多流浪乞讨人员长期露宿街头,他们不愿意接受救助站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以主动帮助,例如在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居住地安装简易搭建的屋子,以改善住宿条件;在夏季和冬季,定期分发中暑药和冻伤药;收集流浪乞讨人员的个人相关信息,建立流浪乞讨人员个人档案。在城区,派出所一方面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信息收集,另一方面,主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如给他们各种物品,给予生活上的帮助等等,这不仅改善了警察与流浪乞讨人员的关系,实现人情化管理的追求。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流浪乞讨人员聚集处设立“临时避难所”,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住所。

(三)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城乡一体化中的重要一环。为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强有力的帮扶效能,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快出台并落实符合城乡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社会保障的力度。如上所述,大量流浪乞讨者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家庭的经济贫困问题,只有一小部分人希望利用乞讨这一手段来达到发财的目的。由此可见,除了这一小部分人之外,其他人如果能够解决其个人和家人的温饱问题、满足其基本的生存需求,就不会想到通过舍弃个人的尊严去乞讨。尤其在这些流浪乞讨人员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残疾人或者是患有各种疾病的人,对于这个群体,地方政府应该提高救助水平,首先在医疗工作上做出有力举措,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对策。[ ]另一问题是,根据调查统计,有69.8%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其家乡没有参与过当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了减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除了要做好城市服务和管理工作外,还要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力度,扩大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完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养老保障等制度,使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的各个环节紧密结合,从而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水平,做到城市和农村两手抓,两手硬。

(四)通过多媒体渠道弘扬主流文化,摒弃乞讨文化

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当中,乞讨是人们为了继续生存而作出的最后选择,如果不是因为缺乏生存的条件,通常不会选择这种生活方式。但乞讨文化对于各地乞讨盛行这一社会现象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大部分地区的乞讨现象呈现出一定的模仿性和传染性,不同的人甚至在社会从众心理的影响下放弃劳作而逐渐地成为一名乞讨者。在一些较贫困的地区,上文所提到的历史悠久的黄泛区,乞讨早已成为习俗,在不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乞讨文化对乞讨人员仍有一定的心理影响。因此,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改造、使其回归大众的工作中,不仅要改变观念,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体制和转变政策,还要通过各种媒体引导主流文化,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摒弃乞讨文化,用自己的双手脱贫致富,遏制乞讨者的心理文化影响与传播。

丰富宣传载体,增强主流文化的渗透力。在依托主流墙体画、宣传栏、广播等传统宣传模式的基础上,注重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表现形式活、展现内容全的优势,切实通过微信公众号、网页等媒介,及时发布有关劳动致富、社会帮扶等理论知识、重要讲话、工作动态等相关资讯,不断增强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各级单位结合业务实际,深入到每家每户,充分发挥合力,主动将相关知识传播下去。

紧抓劳动致富等正面思想教育,拓宽文化覆盖面。组织观看相关正面教育片,举行正面教育讲座,切实做到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高劳动的精神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着力营造氛围,提升公众认同感。突出救助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在润物细无声中达到宣传效果,全力营造全民关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如采取以下具体宣传手段:在人口流动较多的场所安放救助站引导标识;通过电视滚动字幕播出救助站地址、联系电话,温馨提示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求助或提请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拨打救助热线电话;向广大市民发出倡议,动员全社会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主动救、集中救,织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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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李博宇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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