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民族事件初探_法律论文

正确处理民族事件初探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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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五十多年来,在党的三代领导集体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在民族关系总体上是好的。民族间和睦相处,呈现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的大好局面。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近些年来,有些地方涉及民族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之间的团结。为此,应当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把预防、化解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一)

认真提高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预防、化解涉及民族群体性事件的自觉性。江泽民同志指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民族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他告诫全党“民族、宗教无小事”。在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问题,始终是关系国家稳定、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一个根本问题,古今中外,无一例外。事实充分证明:民族只能团结,不能对立;国家只能统一,不能分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只能前进,不能后退,这是各民族几百年来用鲜血换来的经验教训,是各民族根本利益之所在、命运之所系。

(二)

坚持依法维护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宪法》序言规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定,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所以,要在各族人民中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坚决实施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增强人们的宪法、法律意识及国家观念,以预防和减少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我们党和政府历来主张反对民族之间的歧视和压迫,实行国内各民族和世界上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族不分大小,不论先进和落后,都应该一律平等,互助团结。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是工人阶级完成自己历史使命的需要。因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坚决反对封建地主、资产阶级的民族压迫和民族分裂政策,坚持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原则。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实现了各民族平等,才能有各民族间的团结。不难设想,在一个民族对别的民族进行歧视或保持民族特权的情况下会有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作为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共产党员来说,不论是那个民族,他应该既联系本民族群众、热爱本民族,向本民族群众宣传《宪法》等有关法律精神,宣传江泽民同志倡导的“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及时反映本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也要联系其它民族群众,热爱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所有民族成员,宣传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精神,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繁荣的模范。

(三)

对涉及民族群体性事件一旦形成,就要迅速、果断地在依法化解处置上下功夫。首先要实行统一领导指挥。事件发生后,党政领导应尽快赶赴现场,建立前沿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领导,避免临危无措,各行其是。在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和民族代表人物,协调各方面力量的基础上,以最短时间,控制事态的发展,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与此同时,要依法对事件的性质即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统一认识。其次,展开事件调查和教育疏导两方面工作。在现场事态得以控制的基础上,要立即着手开展事件调查,查事件发生的起因,进一步辨明事件的性质,理出事件的经过,分析事件发展的趋势。在开展事件调查的同时,还应对各族群众依法积极开展教育疏导工作,边调查、边教育疏导。要向各民族群众宣传政策法律、民族平等团结和政府的态度,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指明正确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取得群众的信赖和理解,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再次,要依法实施三项工作原则。一是公开原则。无论群体性事件的当事双方是谁,在处置时都要依照“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只有做到公平、公正,事件才能圆满解决,不会留下“后遗症”;二是实事求是原则。调查处置这类群体性事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否则一波不平一波又起,反复不止,事态扩大;三是教育大多数,惩治极少数原则。对民族事件中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干扰正常秩序的首要分子,要依法查处,给予严厉惩治,以教育各族人民群众。但要十分注意把个别事件与民族问题区别开来,个别人的问题与其所在的集体、单位、组织区别开来,极少数坏人与大多数受蒙骗上当而参与了的群众区别开来。最后,在化解处置中要注意把握四个环节:一是工作作风要“实”。党政领导同志在处置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时,应及时深入群众中去,遵循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依靠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要求,敢于面对面地与群众对话,做好群众工作,疏导化解矛盾纠纷。二是把握政策法律要“严”。参与这类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往往态度生硬,情绪激烈,语言尖刻,甚至会采取过激行为,这就要求党政领导同志在化解处置过程中头脑冷静,态度要不温不火,不急不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党的政策、解决问题。三是切入点要“准”。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出面,重点做好关键性人物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之以法;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乡情、亲情、友情”的作用。紧紧依靠当地老党员、老干部、同族长者和代表人物做好劝说工作,坚持“教育疏导在先,打击惩罚在后”。选准时机,打击惩治此类群体性事件中极少数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

坚持法制原则,把这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真正在预防上用气力。预防这类事件的发生,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思想、教育等各种手段,但从长远来看,还是要靠法治,靠法律手段调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各民族群众大量流动,涌进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来,相当一部分群体性事件形成前属于公民、法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也有属于一般治安案件;法律是协调和处理各类矛盾的依据和准绳,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办事,就能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到解决,群体性事件得以避免或减少。人民中间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树立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宪法观念,用法律规范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和行为方式,引导各族人民依法办事。二是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循私枉法等问题,树立和维护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威。各级司法、执法机关,特别是基层的司法、执法机关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大对民事、行政、经济、一般治安问题等纠纷的调处力度。三要对改革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依法预防。当前改革不断深化,热点问题增多,既是诱发各族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量产生的重要因素,也是处理各族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必须解决的重点。四要依法维护与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能否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是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做好民族工作的敏感问题。民族往往与宗教交织在一起。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为了依法维护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新形势下,充分认识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加强对散杂居地区民族关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把握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发挥优势,认真而全面地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切实有效地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

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制度建设。首先是基层组织建设。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这是预防、化解民族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证。一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领导班子建设,帮助他们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宪法、法律、法规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预防处置事件的应变能力。同时,要引导他们深入农户、居民家中,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各类群体性事件发生。二要加强村(居)“两委”班子建设。结合每年冬季基层教育的有利时机,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聚居、散杂居地方的“两委”班子,加快班子建设进度,尽早改变村(居)无政府状态。把加强对村(居)班子的培训、考察和整顿作为经常性工作,帮助村(居)干部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三要发挥村(居)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集中一段时间,对党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民族政策、党规党纪、宪法法律等方面的学习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增强党性、端正认识、克服种种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倾向,提高素质,发挥在维护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稳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四要加强基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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