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剽窃软件的局限性与学术防伪策略_学术造假论文

反剽窃软件的局限性与学术防伪策略_学术造假论文

反抄袭软件的局限及“学术打假”之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策论文,学术论文,软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们的“学术造假者”频频创造“雷人”壮举。在2009年涌现出“学术高产之最”:井冈山大学教师钟华和刘涛短短几年内在《晶体学报》创造了发表论文70篇的“神话”。“学术‘拿来’之最”:东北财经大学一硕士生运用了“拿来主义”的勇气,把南京财经大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地点“江苏”两字改为自己学校所在的省份,硕士学位论文即刻就大功告成,成为天底下“最容易”写的学位论文。

一 反抄袭软件的局限性

针对愈演愈烈的“学术造假”现象,反抄袭软件得以广泛应用。在国内反抄袭软件已有: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与清华同方知网共同研制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武汉大学副教授沈阳研发的“ROST反剽窃系统”、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化柏林研发的“文章自写度测评系统ANESSM”等。自动化抄袭检测系统会减轻编辑的审稿工作强度,遏制一稿多发现象,筑起抄袭的“防火墙”,[1]但它仍有诸多局限性。

一是本身的工具性。反抄袭软件是为预防和防止抄袭而开发出的软件系统,是对抄袭行为所作的技术检测,是一种反抄袭的自动化检测手段,是判定论文抄袭的诸多路径之一。如“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是采用全文文献比对资源检测抄袭行为的软件。“每一次检测,待检文章首先按照篇章、段落、句子等层级分层处理,然后创建指纹,而比对资源库中的比对文献,也采取同样技术创建指纹索引,根据其重合处的比例,判断该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2]由于系统本身的工具性意义和技术性含量使其只是形式上检测,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如果其工具性特点被另一手段所遏制,将会产生反技术性,使检测结果截然相反。

二是自身的依附性。抄袭检测并非一个软件能独立完成,它的背后必须依靠强大的数据库做平台。数据库不完整、不全面、不深入,将会给检测的真实性带来难度。如“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虽然用做比对的资源库,“是由6000万条学术文献的数据库及上百亿网页的网络资源库”,[3]但仍只能提供学术期刊、硕博论文、网络等文献源数据,对专利、广播电视等文献数据源目前还无能为力。另外没有实现跨语言匹配,对外文文献检测便存在技术障碍。反而这些技术上的缺陷为“学术造假者”提供了不少的反制手段,例如测试论文“反反抄袭”中的“翻译法”“GOOGLE法”等主要是利用软件跨语言还不能匹配的漏洞。

三是检测内容的形式化。反抄袭软件是一种形式上的“体检”,它触及“外套”和“皮肤”,却不能深及“内脏”和“心”。对“原文的硬性抄袭”(整句大段的复制、粘贴)形式的测试很灵验,但对“包装过的软性抄袭”形式就眼力不济。反抄袭软件衡量抄袭的技术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词语、句子、段落是否匹配上,重点是句子和段落。在不改变原文题旨和论证法的情况下,对句式和段落进行增减、调换、修饰,使结构和层次得以改变,这一高明的改写方法,反抄袭软件就束手无策了。

因此,让反抄袭软件承担根治中国学术积弊的使命显然不太现实,这一技术手段所能做的仅是将自身不足降到最低程度。

二 “学术打假”之策

根治“学术造假”行为不在反抄袭软件本身,也不在于学术期刊本身。硬是把学术失范的最终承担者推给学术期刊,并不公平,也有推卸责任之嫌。我们要从源头遏制“学术造假”,更需要全社会和学界的支持配合,要从物质、精神和制度层面上三管齐下,缺一不可。

1.物质层面

(1)不能把学术导向变为物质利益导向

“学术造假者”造假的目的是为自己谋利益。井冈山大学教师钟华和刘涛造假的诱因恐怕是源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井冈山学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这一奖励办法规定,在《科学》《自然》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在该校规定的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B类奖励2000元,C类奖励1000元。[4]这种科研激励措施在全国高校屡见不鲜,有的高校开价更高,只要是上核心期刊1篇,学校最少奖励2000元,还不包括各个学院1∶1的配套奖励。有的学校为了学校排名还给老师压上了每年在核心期刊发表几篇论文的任务。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一些老师为了谋利,不惜造假创收。本来,高校重视学术、重视科研无错,问题是把学术与物质利益直接挂钩,导致了高校教师不断涌现“学术拜金”和“学术造假”现象。

(2)打击论文“产业”的重点要放在买方

有利益就会有需求。据2010年2月4日《中国青年报》披露,我国买卖论文“产业”2007年规模约为1.8亿元;到2009年,论文买卖销售额近10亿元,规模几年间膨胀5.5倍。《北京晨报》一记者调查发现:花钱买论文如同进超市,论文公司收费明码标价:“AI写作费用是500元到800元,视题目难易程度不等。如果发表的话,普通刊和核心刊的费用差别是很大的。如果是核心期刊,字数要求至少4000字,需要3000元以上。如果是普通期刊,只要2200字即可,最便宜的1000元就能帮你搞定。也就是说,AI写作代发,核心刊全部下来约4000元,普通刊最便宜的1500元左右。”[5]利益的交织也产生了利益链条和利益扩张化。买卖论文“产业”的规模令人堪忧。但对买卖论文“产业”我们要正确认知,重点是买方,只要无人买,卖又从何来?

(3)学人要化物,而不能被物化

学术期刊需要干净的论文,前提条件就是作者不造假,否则编辑即便有一千双慧眼也都无能为力。要让作者不造假,就要掐断形成物质利益的链条和土壤。如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论文是否一定要给予物质奖励,能不能把他看做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有没有必要把期刊分为三六九等,并且以核心期刊取文,而不以质取文?以核心期刊取文客观上造成了发表资源的紧缺和发表费的昂贵,也抬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一个真正的学人就是要防止物欲的无节制膨胀,人要化物,而不能被物化或自我矮化。

2.精神层面

“学术造假”在很大程度上是作者为“名”所驱动的。造假论文若能在高层次平台上刊发,可晋升高一级职称,论文可能获奖,可能评上各级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专家等等,诸多可能的荣誉着实让意志薄弱者眼热心跳。

(1)学术主体要恪守道德底线

当今,诚实做人、用心做学问是十分重要的。我们的不少“学术造假者”是教师,甚至是赫赫有名的大教授。教师的品行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现在“一些中国教授实际上还教学生如何造假”,这是十分有害的。师者也需要“心灵的攀登”。我们不能指望所有的教师作者都成为高尚纯洁的人,但他一定不卑鄙、不恶劣、不误人、不误事;我们也不能要求所有的教师作者都为远大的理想而奋斗,但他必须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公民。这是对作为一名教师、作为一个作者最起码的政治素质要求和道德底线。

(2)学术单位要弘扬学术精神

对于学术单位——学校来说,过分功利化的学术倾向难免会培养出急功近利的学术心理。假如一所学校“容忍学术浮躁甚至腐败,容忍肤浅粗俗的东西在校园里大行其道,那么大学精神将面临丧失的危险。”[6]

(3)学术期刊要秉承办刊理念

对于高校学报抑或是其他学术期刊,正如笔者所言:“一个理性飞扬、个性鲜明的学报既拒绝学术掮客,又不冷淡学术‘粉丝’,并积极推崇学术才俊;一个气质高雅、底蕴深厚的学报也绝不是全民写论文的‘游戏场所’,更不是学术垃圾的生产地。”学术期刊势必要站在道义和精神的高地上,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永远是学术的最高宗旨。[7]

3.制度层面

(1)向“护短”开刀,家丑也要外扬

形成学术打假越打越假怪圈的始作俑者恐怕是高校极力掩盖家丑,袒护家丑,使家丑不得外扬。这种发现问题也要回避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发现问题也不解决问题的学界打假“潜规则”,只会养虎为患,使“学术造假者”更肆无忌惮,变本加厉。要改变这一状况,就是要主动揭露“家丑”,加大处罚力度,使“学术造假者”声誉扫地,身败名裂,付出高昂的代价。学术期刊对所发论文也要进行总体“扫描”,对“造假者”“张榜”公布,予以痛斥,不能仅仅列入自己刊物的“黑名单”,还要追究其侵犯版权行为。

(2)改革现有的学术评价机制。

一是改革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不以学术论文作为唯一的学术和科研能力评价尺度。二是完善现有教师学术考核和评价机制,不以论文数量多少论英雄,不以是否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成败。有人戏称,按当下大学论文评审标准,袁隆平院士至多是个讲师。数量为王的考核制度和以核心期刊为中心的评价体系不改变,论文作者的造假心结将难以根除,学术本位管理也难以实现,指望学术期刊编辑的“火眼金睛”去扑火也不太现实。

(3)树立维权意识,让侵权者付出代价。

从孔乙己窃书不算偷的经典案例中,可折射出国民的法律意识淡漠,至于说维权意识就更为缺乏了。按此逻辑可推出:读书人抄书当然不算抄了。侵权者的侵权成本过低,恐怕和著作权人的集体失语和不作为有很大关系。著作权人要自觉拿起法律的武器,对侵权者追究其过失,而不能因为嫌事情太小,耗不起,就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纵容不良风气的产生。著作权人要切实维护自己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倡导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自觉遵守版权行为,使著作权人的版权及邻接权不受侵犯。

(4)制定相关法律,解决缺位、错位现象。

武汉大学副教授沈阳强调尽快出台中国学术规范法。这是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规范(试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科技期刊编辑出版道德规范》等条规已出台的基础上,使学术规范提升为国家法律。这将有助于对学术失范采取“零容忍”举措,自觉维护中国学术的尊严。

对于学术造假,全国政协委员王旭东曾建议引入司法途径,“涉嫌抄袭剽窃的由检察机关介入进行调查。因为剽窃行为违反了知识产权法,且造假骗取国家大量的科研经费,也涉嫌诈骗罪等罪名。”[8]引入司法程序确实不失为明智之举。笔者认为,鉴于学术反腐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可在刑法中增设“剽窃罪”罪名,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的“学术造假者”要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拘役或有期徒刑等惩处,这将起到有效的震慑和吓阻作用,切实打击“学术造假者”的嚣张气焰,还学术一片蓝天,还学术期刊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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