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克的性善论:一种自律伦理体系_人性本质论文

孟克的性善论:一种自律伦理体系_人性本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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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轲性善论的提出,引发了中国思想界关于人性问题的长期争论,思想家们对性善论或注 或 释,或针锋相对,或借题发挥,相继出现了性恶论、性三品、性善情恶、天地之性与气质之 性、血气心知说等人性理论。这些论说虽见仁见智,各有所长,但基本上都围绕人性本身作 文章,满足于修修补补,损此益彼。进入现代以来,学界对孟轲的性善论,多以哲学的话语 去诠释,并大多以先验、抽象的人性论为其定性。尽管这一论断不无道理,但如果仅到此为 止,则未能挖掘出孟轲性善论中丰富的思想内涵,以及这些思想所蕴涵的理论意义。

笔者认为,孟轲的性善论,并不纯粹在讨论人性问题,而是以人性问题为前提和基础,阐 发了一个较完整的自律伦理学体系。本文试图对这一体系作一粗略分析,并揭示其所具有的 理论价值。

一、同类意识:精神自律之根据

孟轲论人性,是以“心善”为叙述起点的:人性之所以善,是因为人生来就具有恻隐、羞 恶、辞让、是非等四“心”。此“心”是道德观念的萌芽,孟轲称之为“端”:“恻隐之心 ,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 子·公孙丑上》,以下凡引自该书,均只注篇名)那么,人为什么都具有此四“心”?那是因 为人能意识到人与禽兽之别。在他看来,人与动物的相同之处不是人所特有的属性,因为“ 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逸也,性也。有命焉,君 子不谓性也”(《尽心下》)。尽管人人都有满足感官欲望的天性,但感官欲望的满足主要依 赖于客观条件,依赖自然的造化和恩赐,因而不能看作人性。人之性主要表现为道德的自觉 性,表现为人的能动精神。虽然这些也要依赖客观条件,但主要还是靠人的主观努力,人可 以凭自己的精神能动性来达到一定的道德境界,这是动物做不到的,所以又说:“仁之于父 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智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 子不谓命也。”(《尽心下》)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孟轲认为应以人与禽兽之别来规定人性。

但是,人与禽兽之别为什么就必然产生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四心”?孟轲认为,人 与禽兽之别内在地包含有人与人之同,由此就产生了人的同类意识:“凡同类者举相似也, 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告子上》)这种把别人视为同类的“意识”,是人性之所以为善的 最 终根据。因为,可以从“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 ,有同美焉”,推出人“心之所同然”(《告子上》)。这样,受同类意识支配的人,就能以 自己的好恶趋舍本能地推想他人的好恶趋舍:自己喜好的事物,也希望别人同有;自己厌恶 的东西,也不希望加之于人。于是,同类意识萌发出了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四心” 。在孟轲看来,由感官需求之同推出“心之所同然”,是必然的逻辑结论。故曰“四心”乃 “人皆有之”。

由于孟轲认为由人的同类意识推出“心之所同然”是必然的逻辑结论,因而他在具体论述 其人性理论时,总是以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四心”作为出发点,使人觉得“四心” 是一个先验的前提。实际上,人的同类意识才是孟轲人性论的逻辑起点,它在孟轲人性论的 展开过程中始终隐含其中。由于同类意识,人能悟出人与动物满足需要的区别,能意识到人 应 有人所特有之“则”,能努力将自己的利益需求和精神需要推己及人,如此等等。可见,同 类意识乃“心善”之本,“性善”之源。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孟轲将向善之“心”称为 不思而知的“良知”,将为善之“性”称为不学而能的“良能”。

但是,同类意识为什么必然会导向善而不会导向恶?人人都能意识到自己与别人有着相同的 生理感受和心理需求,并不能保证人人都能行善,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我意识到我所 需要的也是别人所需要的,因而别人是我满足需要的障碍。为了自己能趋利避害,为了更好 地和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我就必须限制、阻碍甚至损害别人的利益。如果因同类意 识而得出这样的恶念,然后再以此推己及人,那世界该是一幅怎样的图景?其实,孟轲的论 述隐含着这样的逻辑:要想同类意识导向善,要想每个人都能以善念为前提来推己及人,必 须有一种约束机制,这就是人的精神自律。因此,孟轲以人具有向善的心理和为善的能力为 切入口,阐发了他的以性善为基础、以良心为核心、以精神自律为机制的伦理思想体系。在 这个体系中,同类意识始终隐含其中,并对整个体系的展开起着支点和原动力的作用。

二、“心”与“性”:精神自律之能力

精神自律能力由两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人的从善观念,即道德认知能力;一是人的为善 行为,即道德行为能力。在孟轲那里,前者是“心”,后者是“性”。“心”和“性”是孟 轲人性论中的两个核心范畴,它们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心”是“性”的本质属性和 内在规定,“性”是“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性”之所以能行善,是因为有“心” 的驱使和支配,“心”本身就有向善的内在冲动和要求(由于同类意识的作用);“心”之所 以能为善,是因为有“性”将“心”的要求付诸行动,使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心” 成为仁义礼智“四德”。不过,在孟轲看来,“心”要比“性”更为重要,因为人要首先知 恻隐、知羞恶、知辞让、知是非,然后才有可能行善。因此孟轲始终把“心”作为他论述问 题的出发点,除了明确申明“仁义礼智根于心”外,还反复强调“心”的重要性,如人最初 的“善端”是以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四“心”存在的;培养道德品质要经过“存心” 、“养心”和“尽心”三个阶段:只有“尽心”,才能“知性”、“知天”;人不能“陷溺 其心”、“失其本心”、“放其良心”等等。但是,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毕竟是不可分离的 ,知善而不能行善,不可谓真知;行善而不知善,不可谓真善。因此,“心”与“性”这两 种自律能力都必须得到培养,只不过,行善能力(性)的提高是以知善能力(心)的提高为前提 的。因为“性”的行善过程,首先是“心”的自律能力的培养、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 孟轲主张培养自律能力重点应该培养人“心”,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性”的发展和完善, 这种培养通过如下三个阶段得以完成:

“存心”——从向善心理到从善观念。人生而具有的“四心”是一种向善的心理,亦即道 德观念的萌芽。孟轲认为,要培养自己的道德品质,第一步也是首要的一步就是保住这为善 的萌芽。能保住它,就有为善的可能;去掉它,就会行恶。故曰“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 存心也”。那些为恶的人,是由于他们“失其本心”,对于这些人来说,首要的是把失去的 “心”找回来,谓之“求放心”。所以孟轲说:“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 告子上》)

“养心”——从道德观念到道德信念。孟轲认为,仅仅“存心”还不能保证不再行恶,如 果不注意“养心”,其“心”是存不住的。那些失去“本心”的人,就是由于他们没有“养 心”。由于人生在世,总免不了受物欲的驱使和恶行的诱惑,因而如果不注意培养心中的善 性,就会“放其良心”。“养心”就是培养对“仁义礼智”的内心信念,亦即培养高尚的道 德情操和精神境界。长此以往,就能养成一种“浩然之气”,此“气”“至大至刚”、“配 义与道”,是一种能使人获得充分精神自由的理性能力。有了这种能力,就会在纷纭复杂的 事物面前正确地判断是非善恶,不会因被物欲和邪念所惑而受到良心的谴责。

“尽心”——从道德信念到道德习惯。“尽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充分发挥“心” 的能动作用和自觉精神,努力实现仁义的要求。二是指道德主体磨炼自己的道德意志,在任 何条件下都能尽心尽力地履行道德义务。如果能真正“尽心”,就能“穷不失义,达不离道 ”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使自己在任何时候都不离仁义的轨道,在任何条件下 都能立于不败之地,从而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时,由于人的 自律能力已达到炉火纯青的程度,因此在道德必然面前丝毫感觉不到道德准则的强制性约束 ,其行为已完全是一种出于自然的习惯性行为。

这样,孟轲就以两条主线展开了对精神自律能力的论述:第一条主线是显性的,它论述了 道德的微观机制过程,即存在于人“心”中的道德意识结构。它由人的向善心理、从善观念 、趋善情感(“民之秉彝,好是懿德”)、为善信念和行善意志等组成。道德意识由简单到复 杂、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标志着人的道德自律能力的丰富和完善。另一条主线是隐性的, 论述人的道德实践过程,着重论述人的道德实践能力的培养。与人的道德意识结构的丰富发 展相适应,人的道德实践能力也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最后形成能使人在道德领域 获得完全自由的行为能力。它的基本发展过程是,由为善本能发展为能识别是非善恶的判断 能力,继而发展为能推己及人的行为能力,最后发展为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尽力行善从而形成 道德习惯的意志能力。对“心”与“性”这两种自律能力的论述,构成了孟轲性善论的主体 部分。

三、“天”:精神自律之必然

论述了精神自律的根据以及自律能力的培养之后,孟轲进一步论述了精神自律的必然性。 这涉及到道德必然与意志自由的关系,孟轲用“天”和“心”这两个概念来说明这一问题。 “天”象征着某种道德必然,“心”则代表着意志自由。孟轲通过对“天”与“心”之间关 系的论述,进一步展开了他的精神自律理论。其论证逻辑是:从“心”出发,推出“天”的 权威性,再让“天”作为道德必然回归于心中,然后再由“心”去认识并体现道德必然。经 过这样几个阶段,必然和自由就达到了统一。

从“心”出发,推出“天”的权威性,从而确立道德的必然性。这一论述的支点是:人必 须有为人之“则”。他引用《诗经》的“天生蒸民,有物有则”作为论据。既然凡物必有则 ,人也应该有作为人所特有的法则,这一法则就是“仁义礼智”四种德性。人与禽兽的根本 区 别,就在于他们所遵循的“则”不同。而人之“则”只能出自人之“心”。因为,其一,就 人的本性而言,人不仅具有向善的天性(每个人都具有“四端”),而且具有为善的能力( 人以其“才”区别于其他生物);其二,就人的类意识而言,人能够意识到人必须有区别于 他物且高于他物之“则”,而惟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真正体现此则。因此,道德要求的必 然性说到底乃是“心”要实现自己的必然性。只不过,这种必然性要以“则”的形式表现出 来,以便使它具有普遍的意义和绝对的价值。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孟轲将道德必然上升到“ 天”的高度:“夫仁,天之尊爵也,仁之安宅也。”(《公孙丑上》)

人在“心”中所立之“则”作为道德必然还只是以一种抽象形态(“天”)存在于“心”中 ,它除了对人显示其高尚性和权威性外,还没有更具体的内容规定。如果仅停留在这一阶段 上 ,道德还不能真正显示其必然性。因为道德的必然性实际上乃是“心”要扩充自己并实现自 己的必然性,而“心”如果对“天”的内容茫然无知,或者即使知之而没有使之成为信念, 是不能达到上述目的的。为此,孟轲让“天”返回到“心”中:他一方面对“仁义礼智”的 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 ;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离娄上》)。另一方面,提出“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 也”(《尽心上》)。以培养对天的内心信念。“存心”即存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 “养性”即养“仁义礼智”之性,“事天”即践行“仁义礼智”之德。培养对“天”的内心 信念,关键是培养“诚”的精神,及反躬自问、推己及人的自觉精神。他认为精神的自觉性 是道德的绝对要求和普遍规律:“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离娄上》)有了 这种自觉精神,就能培养出对“仁义礼智”的内心信念,做到既不受物欲所诱,也不为邪行 所惑,而能“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滕文公下》)。

“天”成为“心”的信念还不够,因为这只是“心”为实现自己作了必要的精神准备,此 时的“心”仍在自己的领域,而“心”要想最终实现自己,必须突破自己的领域向外扩张。 就是说,只有将“心”中的信念化为实际的行动,“心”的内在要求才能真正成为现实。因 此孟轲说:“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所为,义也。”( 《尽心下》)“达”的过程,就是实践并体现道德必然的过程。因此,这一阶段是道德主体 在自己的内心信念支配下从事道德活动从而体现道德要求的阶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孟轲 认为,只要“尽心”,就不仅能“知性”,而且能“知天”。知者,经过主体的深刻领悟而 以实际行动体现也。践行道德必然的过程也就是“心”的外化过程(“尽心”),而这种外化 过程,既是体现人性之为善能力的过程(“知性”),也是体现作为道德必然的“天”的过程 (“知天”)。这样,外在的道德要求与内在的信念达到了高度的一致,“天”和“心”也就 达到了完全的统一。

由此可见,孟轲关于道德必然与意志自由问题的论述,实际上是关于“心”的三个阶段的 论 述。“心”从人的本能意识发展为坚定的道德信念,最后发展为能动的自觉精神。道德必然 (“天”)就在“心”的三个阶段中被确立、被认识、被体现。因此,所谓道德必然,其本质 仍是意志自由。这样,孟轲就把为善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人自己,人除了高度自律,别无他 途。

四、理论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孟轲的理论体系简要概括为:同类意识→心(最初以“端”的形 式存在)→性(为善之“才”)→天(道德必然)。这一体系的核心思想是人的良心自律。在孟 轲看来,人本身具有为善的一切条件(“万物皆备于我”),人只要将自己的向善之“心”尽 心扶植和培养,并通过为善之“才”(性)尽力践行,就能达到一定的道德境界。因此,他强 调人的精神自律,高扬人的自由意志,主张人应该为自己立“则”,自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 操。尽管这些观点有着明显的缺陷,但我们仍然应该看到孟轲的理论在今天所具有的意义。

首先,孟轲以同类意识作为其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的确抓住了道德理论与实践的关键。 同类意识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人与动物之别,一是人与人之同。作为前者,人能够意识到 自身的高贵与尊严,并能自觉追求与此相适应的精神品格。从这个意义上说,把自己等同于 动物(在品格上)的人,是没有任何道德可言的。作为后者,人能够以自己的好恶取舍本能地 推想出他人的好恶取舍,自己喜好的事物,也希望别人同有;自己厌恶的东西,也不愿意加 之于人。人人设身处地地为别人着想,将别人视为与自己有着同样需求的主体,在追求自身 利 益时尊重对方的利益,是一切时代永恒的道德要求。

其次,孟轲的整个理论体系都贯穿着良心自律这一思想,而这恰恰抓住了道德的本质特征 。 任何可以称之为“道德”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觉意识到并自觉履行的行为。尽管我们也 承认环境、制度等外部因素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但这些因素都只有通过人的良心自律,才可 能产生真正的道德行为。就我国目前的道德建设而言,我们除了要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之外,还应该努力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伦理精神,更新民众的思想观念,提高整个社会的良 心水平,增强每个人的良心自律能力,真正使人人都能做到“有耻且格”。

再次,孟轲以同类意识作为精神自律的原始支点,对我们今天也是颇具启发的。它表明, 精 神自律的基础是人对他人、人对类的认同所产生的道德责任感。这种责任感要求把他人作 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要求人际间的和谐而不是对抗,要求由内及外、由我及人的道德实践。 这种理论与康德所谓的善良意志的普遍立法、与黑格尔所说的“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 人”的思想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更朴实、更亲切,也更能为普通人所接受。因为这种精 神自律并不是依靠对某种道德原则的恪守,而是源于由自身的需要和感受出发而产生的将心 比心和推己及人,因而更真实、更可靠。这说明,一种道德要求是否真正起作用,并不在于 其理论的深奥与玄妙,而在于它是否贴近普通人的生活,是否符合人的精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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