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之學、道法家與韓非的學術淵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法论文,家與韓非论文,學術淵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黄老之學舆道家學術
“黄老之學”或“黄老之術”的概念,先秦無聞,至漢代始盛行于世,《史記》、《漢書》中的“黄老”一詞皆數十見。但其學源于先秦,不是漢代新生的派別。《史記·孟子荀卿列傳》說:“愼到,趙人;田駢、接子,齊人;環淵,楚人。皆學黄老道德之術,因發明序其指意。故愼到著《十二論》,環淵著《上下篇》,而田駢、接子皆有所論焉。”《史記·樂毅傳》也說:“樂臣公善修黄帝、老子之言,顯聞于齊,稱賢師。”《漢書·藝文志》還著録《宋子》十八篇,注云“其言黄老意”。所以郭沫若先生說,黄老之術“事實上是培植于齊,發育于齊,而昌盛于齊的”。①這基本上可以看作是學術界的共識。
漢人所稱的黄老之學,仍或統指爲道家學術。如《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說:“(竇)太后好黄老之言,而魏其、武安(田蚡)、趙綰、王臧等務隆推儒術,貶道家言,是以竇太后滋不說魏其等。”此處前稱“黄老之言”,後稱“道家言”,則是以爲黄老即道家。《漢書·儒林傳》既稱“竇太后又好黄老術”,又稱“竇太后喜老子言”、“竇太后好《老子》書”,也以“黄老術”與“老子言”、“《老子》書”爲等價的概念。《後漢書·班彪傳》載班彪批評司馬遷“論術學則崇黄老而薄五經”,《漢書·司馬遷傳》載班固的“贊曰”改稱司馬遷“論大道則先黄老而後六經”,也是以黄老等同于道家的。今本《列子》書前有《劉向〈列子目録〉原序》,稱“其學本于黄帝、老子,號曰道家”,尤可見漢人即以黄老之學定義于道家學術。《三國志·鍾會傳》載:“及會死,後于會家得書二十篇,名曰《道論》,而實刑名家也。”刑名本于黄老,可見下至三國時,仍稱黄老爲道家。
《漢書·藝文志》的道家類著録《黄帝四經》四篇,《黄帝銘》六篇,《黄帝君臣》十篇,《雜黄帝》五十八篇,且《黄帝君臣》下注云“起六國也,與《老子》相似也”,故知先秦已有黄帝之學,與老子之學合稱“黄老”。但此類托名黄帝之書後世都佚去,學者不知,以致曾有人懷疑“黄老”之名不過是漢初道家學者黄生與老子的合稱,或又以爲是傳說人物黄石公與老子的合稱。至上世紀70年代,發現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帛書《老子》乙本卷前,有《經法》、《十大經》(或稱《十六經》)、《稱》和《道原》四篇古佚書,整理者以爲可能即《漢書·藝文志》所録的《黄帝四經》,因總名之爲《黄老帛書》,始撥去許多迷霧。此後研究黄老之學的學者日益增多,由此檢視傳世《管子》、《莊子》、《韓非子》、《尹文子》、《鶡冠子》、《文子》、《列子》諸書和輯本《慎子》、《田子》、《申子》中的一些道家文獻篇章,以及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卷後的《九主》和上海博物館藏楚竹書的《恒先》、《三德》等篇,也都被列入黄老文獻的範疇,材料的開發乃爲之大變。更寬泛的檢索,還涉及《呂氏春秋》、《荀子》、《淮南子》等書。
“黄帝”之名,在先秦儒家經典的本文中尚不經見,然《左傳》、《國語》中都已有。諸子書中見得最多的是《莊子》和《管子》,“黄帝”二字都出現三十餘次;其次是《呂氏春秋》,也出現二十餘次。其他書都少見,而《列子》有《黄帝》篇,其《天瑞》篇和《周穆王》篇亦多言黄帝。《列子》之書可能晚出,而不妨作爲參考。金文中最早提及黄帝的是齊威王的一件敦銘,文中稱“揚皇考,紹緟高祖黄帝,邇嗣桓、文”②,時當戰國中葉。這些略可反映黄帝之學興起的時代。有關黄帝的傳說,如《逸周書·嘗麥》篇所記載的炎、黄、蚩尤之間的大戰之類,應該起源很早,但學術上托名黄帝的風氣,估計不早于戰國中葉。郭沫若先生以爲齊威王敦銘表明“黄帝的存在已經爲齊國的統治者所信史化了”,“這應該就是黄老之術所以要托始于黄帝的主要原因”。③田齊宗室本爲陳國後人,而陳國的建立者號稱爲舜的後裔,傳說則又稱舜爲黄帝之後。也許齊威王敦銘的“高祖”並不是要確指黄帝爲田齊遠祖,但在事業上要遠承黄帝的意思很明顯。有學者即據田齊政權篡奪姜齊而建立的事實,探討黄老之學的源起說:“它是通過非法的手段竊取的,從公子完到田氏代齊歷十世,三百多年的時間,可謂深諳‘静因之道’,是‘無爲’思想的絶好典範。在宗法氛圍濃厚的社會裏,僭越者却感到了巨大的壓力,名不正,言不順,讓他們寢食難安。要證明自己政權的得來與承受天命有關,就需要一種新的理論來爲其政治服務,道家學說恰恰能滿足他們這一要求。‘道’的觀念打破了西周‘天’一元論的觀點,形成天、道二元論。別人的權利是合法的,天(周天子)賜的,他們的權利則是‘道’生成的。‘道’是與‘天’有同樣權威的,這就使他們的權利合法化。于是便接受了‘道’,並和他們的祖先——黄帝,聯繫在一起,爲他們的政權正名。”④因爲有齊威王的敦銘作證,所以有不少學者持此類看法。這是不是黄老之學興起的“主要原因”,還可討論,而齊威王要追踪齊桓公、晋文公的復霸意圖已打出黄帝的旗號,這點不能忽視。
《淮南子·修務訓》說:“世俗之人多尊古而賤今,故爲道者必托之于神農、黄帝,而後能入說。亂世暗主高遠其所從來,因而貴之,爲學者蔽于論而尊其所聞,相與危坐而稱之,正領而誦之,此見是非之分不明。”這說的其實是戰國時代的情况,《史記·五帝本紀》的“太史公曰”更總结爲“百家言黄帝,其文不雅馴”。托古立說之風,先秦諸子幾乎没有哪一家能完全避免,而在百家學說薈萃的齊國,陰陽家的動向尤須留意。如騶衍創立的“五德終始”說,即把“五德”的循環托始于黄帝;由此泛濫開來,便不難把所有的陰陽五行學說都歸結于黄帝,包括一些含有科學因素的或流于迷信的方技、敷術等在內。《漢書·藝文志》所録托名黄帝的書,除道家類的幾種外,還有:陰陽類的《黄帝泰素》二十六篇;小說家類的《黄帝說》四十篇;兵陰陽類的《黄帝》十六篇,以及托名黄帝臣的《封胡》五篇、《風後》十三篇、《力牧》十五篇、《鬼容區》三篇;天文類的《黄帝雜子氣》三十三篇;曆譜類的《黄帝五家曆》三十三卷;五行類的《黄帝陰陽》二十五卷,《黄帝諸子論陰陽》二十五卷;雜占類的《黄帝長柳占夢》十一卷;醫經類的《黄帝內經》十八卷;經方類的《泰始黄帝扁鵲俞拊方》二十三卷,《神農黄帝食禁》七卷;房中類的《黄帝三王養陽方》二十卷;神仙類的《黄帝雜子步引》十二卷,《黄帝岐伯按摩》十卷,《黄帝雜子芝菌》十八卷,《黄帝雜子十九家方》二十一卷。看這個單子,幾乎凡是與陰陽五行有關係的書籍,都可托稱爲黄帝或其臣下所撰。其《泰素》下顏師古注引劉向《別録》云:“或言韓諸公孫之所作也,言陰陽五行,以爲黄帝之道也,故曰《泰素》。”兵陰陽類的小序則說:“陰陽者,順時而發,推刑德,隨斗擊,因五勝,假鬼神而爲助者也。”顏師古注云:“五勝,五行相勝也。”即明用“五德終始”說。陰陽家的學術是最易和道家相通的。《老子》說:“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實則“一”即道,“二”即陰陽(天地),陰陽化生萬物,這是道家思維的基本邏輯。無妨認爲,没有“道”的觀念就没有《老子》,没有“陰陽”的觀念就没有“道”。而道的唯一性散射到人文領域,便有意無意地指向重新塑造的黄帝。道有名無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黄帝有實無實,有實爲人文之始,無實爲神明之靈。下至《淮南子·說林訓》,乃徑謂“黄帝生陰陽”,幾至以“黄帝”等同于“道”了。舊注云:“黄帝,古天神也,所造人時化生陰陽也。”此實指黄帝造人時已以陰陽分男女,故托之于“天神”。而在齊國濃厚的陰陽學氣氛下,無所不包的黄帝之學與道家學說的結合也就成爲自然而然的趨勢。
《史記·太史公自序》載司馬談“論六家要旨”,首先即論陰陽家云:
嘗竊觀陰陽之術,大祥而衆忌諱,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夫陰陽、四時、八位、十二度、二十四節,各有教令,順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則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長、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經也,弗順則無以爲天下綱紀,故曰:四時之大順,不可失也。
言“天道”而注重自然規律,這是戰國陰陽家學術的合理成分;但因順從自然規律而生出衆多的忌諱,這就不免使人動而拘牽,畏首畏尾。《漢書·藝文志》評論說:“陰陽家者流,蓋出于羲和之官,敬順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此其所長也。及拘者爲之,則牽于禁忌,泥于小數,捨人事而任鬼神。”這種認識,和司馬談的論說是一致的,反映的是漢人的一般看法。陰陽學滲透到各家學術,如“五德終始”說托始于黄帝而推本于“仁義節儉”和人倫關係,即可看作是對儒學的滲透。從《漢書·藝文志》所録托名黄帝之書來看,戰國中後期是否曾存在一個專談黄帝治道的流派,載籍無明文;現在能够知道的是,漢人所盛稱的黄老之學實是在道家政治思想的基礎上擴展開來的,吸收了各家學說而形成一個新的體系。此亦反映出秦漢大一統前夕百家學術走向綜合的大趨勢,亦猶《漢書·藝文志》諸子部分的序言所說,“若能修六藝之術而觀此九家之言,捨短取長,則可以通萬方之略矣”。
司馬談的“論六家要旨”評價道家之術說:
道家使人精神專一,動合無形,贍足萬物。其爲術也,因陰陽之大順,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與時遷移,應物變化,立俗施事,無所不宜,指約而易操,事少而功多。
這實際是談黄老之學的,而仍稱之爲“道家”。然既“因陰陽之大順,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便已與傳統的老、莊之學有所不同。特別是“與時遷移,應物變化,立俗施事”的治道理念,已大大突破老、莊之學在總體上所顯示的疏離政治的態度。其下司馬談又解釋說:
道家無爲,又曰無不爲。其實易行,其辭難知。其術以虛無爲本,以因循爲用,無成勢,無常形,故能究萬物之情。不爲物先,不爲物後,故能爲萬物主。有法無法,因時爲業;有度無度,因物與合。故曰:聖人不朽(巧),時變是守。虛者道之常也,因者君之綱也;群臣並至,使各自明也。其實中其聲者謂之端,實不中其聲者猬之窾。窾言不聽,奸乃不生;賢不肖自分,白黑乃形。在所欲用耳,何事不成!乃合大道,混混冥冥;先耀天下,復反無名。凡人所生者神也,所托者形也,神大用則竭,形大勞則敝。形神離則死,死者不可復生,離者不可復反,故聖人重之。由是觀之,神者生之本也,形者生之具也。不先定其神,而曰我有以治,天下何由哉?
這裏所說的“無爲又曰無不爲”,是專就人主政治而言的,即人主作爲最高統治者,要重視自身精神性命的修養,以清虛守静爲本,因任自然,大智若愚,不用一己之聰明智慧,但求謹執權勢,善于御下,凡事俱以群臣之名實而公正賞罰,則萬事皆理,治道自成。這原是老子學說的核心政治內涵,而在黄帝之學與老子之學結合之後,也還是以此爲立說的根本,只是黄老之學的外延已大大超出以往老子的學說,所以近世學者率稱之爲“新道家”。但若說黄老之學只是道家的一支,不確切,當黄老之學盛行之時,道家思想實已成爲它的一個組成部分,雖然還只是核心的部分。
《漢書·藝文志》說:“道家者流,蓋出于史官。歷記成敗、存亡、禍福、古今之道,然後知秉要執本,清虛以自守,卑弱以自持,此君人南面之術也。合于堯之克攘(讓),易之嗛嗛(謙謙),一謙而四益,此其所長。及放者爲之,則欲絶去禮學,兼弃仁義,曰獨任清虛,可以爲治。”這話推論道家出于“史官”,大概只是就傳說的老子曾爲柱下史而言的,實則“歷記成敗、存亡、禍福、古今之道”的史官文化(或曰王官文化)之影響遠不止于道家。所說又以爲道家的“清虛以自守,卑弱以自持”合于儒家所倡導的“克讓”、“謙謙”,並稱之爲“所長”,亦言不及義,比之司馬談的議論太顯膚淺。至于說“欲絶去禮學,兼弃仁義”,在老、莊之學雖有此類言詞,在新起的黄老之學則不如此。
《漢書·藝文志》又論雜家說:“雜家者流,蓋出于議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國體之有此,見王治之無不貫,此其所長也。及蕩者爲之,則漫羨而無所歸心。”這裏權且不論雜家是否出于“議官”,也不論雜家是否爲一派,僅就其“兼儒、墨,合名、法”的特點而言,與黄老之學是極相近的,而“見王治之無不貫”一語同樣可以揭示黄老之學的宗旨。其言未及于道家,但典型的雜家之書,如《呂氏春秋》、《淮南子》,恰恰以道家觀念爲中心,道家觀念在此類著作中的地位明顯高于其他各家。
在黄老之學的治道結構中,以道、法觀念的結合最爲緊密。《鶡冠子·兵政》篇說:“賢生聖,聖生道,道生法,法生神,神生明。”這個“法”介乎“賢聖”與“神明”的層次之間,實包含一切社會法則在內,還不是刑罰律令意義上的專用語。帛書《經法·道法》則明言:“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繩而明曲直者也。故執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廢也。故能自引以繩,然後見知天下而不惑矣。”這就是專指有如今天所稱的法令了。《管子·心術上》說:“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此“權”字本指權宜而言,亦即“權力”一詞之所由出,而以爲“道生法”的中介。這些皆可見“道”與“法”的內在聯繫,相關說法概源于天下無法則不治的社會現實。就現在所知,最早結合道法而立說的是齊國稷下學宮的慎到、田駢學派,故清人著録《慎子》,謂“道德之爲刑名,此其轉關”;⑤而按《史記·孟子荀卿列傳》所說,愼到等人“皆學黄老道德之術”,則其書也就是“黄老道德之術”的發端。不過其時並未有“黄老”之名,據實言之,還應稱之爲道法派。
二、道法家:由道入法的轉關
慎到、田駢的生平不太清楚,大致可以判斷他們的學術活動都在戰國中葉,稍早于孟子、莊子。這一學派的論說,現存者極零落,然據輯本《慎子》所録及載籍所見田駢等言論的片段,尚可考見道法家學術思想之梗概。這裏提出幾點略作討論。⑥
其一,建立“齊物論”的理論基礎
“齊物論”是稷下道法家的思想理論基礎。《呂氏春秋·不二》篇說“陳(田)駢貴齊”,《尸字·廣澤》篇也說“田子貴均”⑦,這“齊”、“均”二字便都是指“齊物論”。《莊子·天下》篇述之云:
公而不党,易而無私,决然無主,趣物而不兩。不顧于慮,不謀于知,于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于是者,彭蒙、田駢、慎到聞其風而悅之。齊萬物以爲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别無遺者矣。”是故慎到弃知去己而緣不得已,泠汰于物以爲道理。
這些話可能已經過莊子後學的加工,非是慎到等人論著的原文,然稱說稷下道法派“齊萬物以爲首”,必有來歷。今本《莊子》的第二篇即《齊物論》,晋人郭象釋題說:“夫自是而非彼,美己而惡人,物莫不皆然。然是非雖异,而彼我均也。”大抵“齊物”之義,本指萬物的“不齊之齊”,亦即將各有特殊性的萬物均等看待,這在哲學語境中也含有“同一”的意味。不過在莊子那裏,“齊物論”流于“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的相對主義;其在慎到,則事實上已轉爲人主治下的“齊民論”。《慎子·民雜》篇說:
民雜處而各有所能,所能者不同,此民之情也。大君者,太上也,兼畜下者也;下之所能不同,而皆上之用也。是以大君因民之能爲資,盡包而畜之,無能去取焉。是故不設一方以求于人,故所求者無不足也。大君不擇其下,故足。不擇其下則易爲下矣,易爲下則莫不容。容故多下,多下之謂太上。
民性、民能不可能是整齊劃一的,人主治民應當均等對待,包容萬方,不能有所選擇和去取。這中間包含著一種平等的觀念,並隱約透露出對個體人格的尊重,是爲稷下道法思想的理論基礎,也是道法家由道入法的理論前提。《管子·正世》篇稱“治莫貴于得齊”,轉指法禁的不急不緩、不迫不縱,以求“明于治亂之道,習于人事之終始”,仍是“齊物論”或“齊民論”的延伸。
其二,明示人主“無爲”的因任而治爲“治之正道”
這是道法家由道入法的一項顯著特徵。《呂氏春秋·執一》篇載有田駢的一段話說:
臣之言,無政而可以得政……變化應來[求]而皆有章,因性任物而莫不宜當。彭祖以壽,三代以昌,五帝以昭,神農以鴻。
“因性任物”用于養生之道,可指隨性情而不違于物理,有適應環境、隨遇而安之意;引伸開來,則指因物、因事而制宜的一種方法。“因”是道法家的一個重要概念,《管子·心術》篇即主要講“静因”之道。其《心術上》說:“無爲之道,因也。因也者,無益無損也。以其形,因爲之名,此因之術也。”又說:“因也者,捨己而以物爲法者也。感而後應,非所設也;緣理而動,非所取也。”意謂“無爲”之術的實質在于“因”,“因”就是如實地、適如其“量”地認識和把握事物,既不要增加,也不要减少,從而根據事物的客觀情形,確定相應的行事名義;爲此就要排除一切主觀成見(“捨己”),而不要預先設定和采取主觀性的人爲措施。其《正世》又强調法禁之設立“皆隨時而變,因俗而動”。
《慎子·因循》篇就是專講政治上的“因循”之策的,其現存文字爲:
天道因則大,化則細。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爲也,化而使之爲我,則莫可得而用矣。是故先王見不受禄者不臣,禄不厚者不與入難。人不得其所以自爲也,則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爲,不用人之爲我,則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謂因。
此所謂“因循”,也就是因任而治,主要指順應人情爲治。人情都想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莫不自爲”),如果抑制民俗、民欲,使人人都一心爲統治者服務(人主之“爲我”),反而不能爲統治者所用。這話仍基于“齊物論”。《慎子》有一條佚文說:“禮從俗,政從上,使從君。國有貴賤之禮,無賢不肖之禮;有長幼之禮,無勇怯之禮;有親疏之禮,無愛憎之禮。”《荀子·非十二子》曾批評慎到、田駢“尚法而無法,下修而好作,上則取從于上,下則取從于俗”,就是針對這種“禮從俗,政從上”的觀點而言的;但政治决策順從民俗、民欲,顯然並不就是“無法”之舉。
人主“無爲”之術牽扯頗廣,既包括人主的治臣、治民之術,也涉及人主自身的修身養性等等。不過在稷下道法家那裏,更多强調的還是君臣各任其職,人主以用人爲主,而不要自負其智能,代臣下任勞。《慎子·民雜》篇對此說得非常清楚:
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無事,君逸樂而臣任勞。臣盡智力以善其事,而君無與焉,仰成而已,事無不治,治之正道然也。人君自任而務爲善以先下,則是代下負任蒙勞也,臣反逸矣。故曰:君人者好爲善以先下,則下不敢與君争善以先君矣,皆私所知以自覆掩,有過則臣反責君,逆亂之道也……是以人君自任而躬事,則臣不事事,是君臣易位也,謂之倒逆,倒逆則亂矣。人君任臣而勿自躬,則臣皆事事矣。是君臣之順,治亂之分,不可不察也。
這種以“無事”駕馭“事事”的辦法,看上去是常識,但實行起來却極難。慎到以爲“無爲”之道源于天道:“天有明,不憂人之暗也;地有財,不憂人之貧也;聖人有德,不憂人之危也。天雖不憂人之暗,辟戶牖必取己明焉,則天無事也;地雖不憂人之貧,伐木刈草必取己富焉,則地無事也;聖人雖不憂人之危,百姓準上而比于下,其必取己安焉,則聖人無事也。”(《慎子·威德》)“聖人”就是統治者,統治者順從自然規律,以德澤普及天下,人民也就自安了。《管子·任法》篇有一段話,可以看成是道法家這方面思想的一個總結。其言曰:“聖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數(術)而不任說,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後身佚而天下治。”
其三,高張尚法而不尚賢的主張
這是慎到等人之所以被稱爲道法家的關鍵之所在。這關鍵的鎖鑰就是在人主的“無爲”政治中注入了法治的精神,以作爲人主“無爲”的前提和平衡器。《慎子》載:
立天子以爲天下,非立天下以爲天子也;立國君以爲國,非立國以爲君也;立官長以爲官,非立官以爲官長也。法雖不善,猶愈于無法,所以一人心也……法制禮籍,所以立公義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明君動事分功必由慧,定賞分財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禮。故欲不得干時,愛不得犯法,貴不得逾親,禄不得逾位。(《威德》)
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賞罰而無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君人》)
爲人君者不多聽,據法倚數(術),以觏得失。無法之言,不聽于耳;無法之勞,不圖于功;無勞之親,不任于官。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君臣》)
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謀,辯者不得越法而肆議,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離也。骨肉可刑,親戚可滅,至法不可闕也。(佚文)
故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長也。(佚文)
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佚文)
依法治國,自古以來不可或缺。從上引言論不難看出,稷下道法家從建立自己的學說體系開始,就賦予了法制以一種超越性質的唯一性。所謂“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正是“道”的唯一性在政治領域的投射。法是“一民心”、“立公義”的,“立公”和“弃私”是法的本質體現。君主立法,官吏守法,百姓“役法”(在法的籠罩下爲國家所用);君主雖高居等級社會的頂端,也不允許有私情、用私智。同時法也不是不可變的,“守法而不變則衰”。《管子·任法》篇說:“萬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動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卿相不得剪其私,群臣不得辟其所親愛,聖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輻凑,以事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爲大治。”這樣的論說,與《慎子》之文十分相近。
道法家對于刑賞的基本精神是毋縱毋枉,絶不允許徇私枉法。對此講得最明辟的是《管子·明法》篇的這幾句話:“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游)意于法之外,不爲惠于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弃)私也。威不兩錯(措),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同時《慎子》、《管子》也多處講到刑罰要慎重。《慎子》有一條佚文說:“斬人肢體、鑿人肌膚謂之刑,畫衣冠、异章服謂之戮(辱)。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當世用刑而民不從。”這是針對傳說的虞舜曾有强令改變服飾等替代肉刑的刑罰而言的,透露出道法家傾向于輕刑的思想。
由于道法家特重尊君尚法,因此不主張專崇賢人政治。《荀子·解蔽》篇批評“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賢”,《莊子·天下》篇亦譏慎到一派放任不做事而“笑天下之尚賢”,都是有來由的,但與道法家看問題的角度不同。《慎子》論此有云:
立君而尊賢,其亂甚于無君。故有道之國,法立而私議不行,君立則賢者不尊。民一于君,事斷于法,是國之大道也。(佚文)
多賢不可以多君,無賢不可以無君。(佚文)
君之智未必最賢于衆也,以未最賢而欲以善盡被下,則下不贍矣。若使君之智最賢,以一君而盡贍下則勞,勞則有倦,倦則衰,衰則復返于不贍之道也。(《民雜》)
今也國無常道,官無常法,是以國家日繆,教雖成,官不足。官不足則道理匱,道理匱則慕賢智,慕賢智則國家之政要在一人之心矣。(《威德》)
道法家所以提倡不尚賢,基本的理由是依法治國,一切“事断于法”,君臣上下概莫能外,固無須另立一套賢能標準,格外推崇賢治;其次,賢人政治首先要求君主爲賢主,然而賢主難覓,畢竟中庸之主是多數,而且即使賢主也不能包辦天下事,所以必須有法作爲準據,法立君賢固然好,縱然君主不賢也不會出亂子;再者,在道法家看來,過分尊賢會削弱君主的權力和權威,以致可能會造成“其亂甚于無君”的狀况。這樣的看法,從法治理論上說是合理的,有利于矯正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人治之弊,也可視爲是對儒家尚賢或流于道德至上主義的一種反撥,不能因此就認爲道法家一概反對古代政治中早已存在的賢人作風。
與不尚賢相聯繫的是,道法家不欣賞歷來稱道有加的冒死敢諫之“忠臣”。《慎子·知忠》篇是專門論此的,大略云:
治國之人,忠不偏于其君;亂世之人,道不偏于其臣。然而治亂之世,同世有忠道之人,臣之欲忠者不絶世,而君未得寧其上,無遇比干、子胥之忠,而毁瘁主君于闇墨之中,遂染溺滅名而死。由是觀之,忠未足以救亂世,而適足以重非。何以識其然也?曰:父有良子而舜放瞽叟,桀有忠臣而過盈天下。然則孝子不生慈父之家,而忠臣不生聖君之下。故明主之使其臣也,忠不得過職,而職不得過官。是以過修于身,而下不敢以善驕矜守職之吏;人務其治,而莫敢淫偷其事。官正以敬其業,和順以事其上,如此則至治矣。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將治亂,在乎賢使任職,而不在于忠也。故智盈天下,澤及其君;忠盈天下,害及其國。
這些話還是强調法是第一位的,當太平治世,人人奉法守職,自然也就不必有使君主不能“寧其上”的“忠臣”。這個“忠臣”的概念,按慎到的用法,實際是指臣下忠于君主個人而言的;但他不贊成這樣的做法,認爲真正的“忠”應該是忠于公法和職守,而不是忠于君主個人,故謂“治國之人,忠不偏于其君”。他當然不是對歷史上的著名“忠臣”如比干、伍子胥等有成見,而只是想表明造成此等“忠臣”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法的破壞。公法的破壞導致君不君、臣不臣、國不國、家不家,等到國家行將滅亡之時,即使有多少“忠臣”出現也都無濟于事了,而且還會因“忠臣”之被迫害而加重君主的罪過。所謂“亂世之人,道不偏于其臣”,意指世道衰亂之時,如果以爲只有“忠臣”纔能代表治道,期望他們挽狂瀾于既倒,那就是不正常的情况了。這些都是針對“亂君”而發的,故慎到謂“忠臣不生聖君之下”。
其四,以禮、法並重,强調等級名分
道法家雖重法,而絶不輕視禮。上文已引及,《慎子》以“法制禮籍”並稱,又謂“行德制中必由禮”,可見其以爲法治和禮治並不分離。這是對儒學的吸收,《管子》書中也多有醒目的講求禮義之言。不過儒家以禮制定名分,道法家則轉向以名分訴諸法制。如《管子·任法》篇說:“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于法,此先聖之所以一民者也。”其《法法》篇又說:“政者,正也;正也者,所以正定萬物之命也……勇而不義傷兵,仁而不法傷正。”這實際是說禮制也不能違背法制。《呂氏春秋·慎勢》篇引“慎子曰”有個寓言: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爲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堯且屈力,而况衆人乎!積兔滿市,行者不顧,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雖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國,在乎定分而已矣。
《尹文子·大道上》托田駢之師彭蒙之言曰:“雉兔在野,衆人逐之,分未定也。鷄豕滿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⑧此與慎到所用爲同一寓言。這個寓言所喻示的名分問題,在儒家通常定位于禮制,在道法家則定位于法度,然廣義的法度也包括禮制在內。
齊文化傳統向來是以禮和法相輔而行的,特別是在用人問題上,同樣尊重儒家的尚賢作風。《呂氏春秋·長見》篇載有周公和姜太公的故事說:
二君者甚相善也,相謂曰:“何以治國?”太公望曰:“尊賢上功。”周公旦曰:“親親上恩。”太公望曰:“魯自此削矣。”周公旦曰:“魯雖削,有齊者亦必非呂氏也。”
這只是個預言,涉及田齊取代姜齊的歷史事實,應該出于戰國時稷下學者的回顧和托撰,而故事本身所反映的齊、魯兩國文化路綫之不同是有來歷的。《史記·魯周公世家》進一步概括魯國的文化路线爲“變其俗,革其禮”,齊國的文化路綫爲“簡其君臣禮,從其俗”(《齊太公世家》作“因其俗,簡其禮”)。這雖未必完全符合周初的情况,而從兩國自西周以來政治發展的趨勢觀察,確也如此。無論是“因簡”還是“變革”,禮都是不可缺少的。齊國“尊賢”,偏向于尚功利的一面,但並不排斥儒學——從根本上說,法治只不過是禮治或德治、賢治的輔助手段。上引慎到論“忠臣”問題,也說到“將治亂,在乎賢使任職”,又謂“智盈天下,澤及其君”,表明道法家的不尚賢主張並不是一般地反對使用賢人,也不是一般地反對“忠臣”,而只是强調尚賢和尚忠都不能超越于尚法之上。這個傳統,至集齊文化之大成的荀子提倡“隆禮”而“重法”,多有總結性的論述,使“禮”在齊文化中的地位大大提升,顯示以魯文化爲代表的“周禮”傳統其時已全面侵入齊文化。
其五,明確提出“勢治”問題
戰國政治趨向君主專制的强化,政治學說亦趨向中央集權,因此帝王以權勢治國的問題也逐漸被提上議事日程。由現存古籍檢尋,最早明確提出“勢治”觀念並加以論述的學者仍要推慎到。《慎子》有云:
騰蛇游霧,飛龍乘雲,雲罷霧霽,與蚯蚓同,則失其所乘也……堯爲匹夫,不能使其鄰家,至南面而王,則令行禁止。由是觀之,賢不足以服不肖,而勢位足以屈賢矣。故無名而斷者,權重也;弩弱而矰高者,乘于風也;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衆也。故舉重越高者不慢于樂,愛赤子者不慢于保,絶險歷遠者不慢于御。此得助則成,釋助則廢矣。(《威德》)
河之下龍門,其流駛如竹箭,駟馬追弗能及。(佚文)
離朱之明,察秋毫之末于百步之外,下于水尺而不能見淺深。非目不明也,其勢難睹也。(佚文)
道法家對“勢治”的强調,是“尊君”觀念的提升。想來《慎子》談“勢治”,絶不止于現存的隻言片語,唯是今已無從詳考。
《管子》之書是最熱衷于談“勢”的,這裏也不妨摘録幾段如下:
凡人君之所以爲君者勢也,故人君失勢則臣制之矣。勢在下則君制于臣矣,勢在上則臣制于君矣。(《法法》)
故不爲重寶輕號令,不爲親戚後社稷,不爲愛民枉法律,不爲爵禄分威權。故曰:勢非所以予人也。(同上)
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勢者,人主之所獨守也。故人主失守則危,臣吏失守則亂。罪决于吏則治,權斷于主則威,民信其法則親。是故明王審法慎權,下上有分。(《七臣七主》)
人主,天下之有勢者也,深居則人畏其勢……人主去其門而迫于民,則民輕之而傲其勢。(《形勢解》)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勢,則群臣不敢爲非……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勝也。(《明法解》)
人主者,擅生殺,處威勢,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同上)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勢也。故威勢在下,則主制于臣;威勢在上,則臣制于主……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勢獨在于主,而不與臣共法;政獨制于主,而不從臣出。故《明法》曰:威不兩錯,政不二門。(同上)
由這類文字,足可證明稷下道法家對“勢治”的重視。
以上著重分析了稷下慎到、田駢一派的學說。如果就把這一派的學說看作是黄老之學的初始形態,那麼這樣的黄老之學與老子創始的道家學術相比,不啻已脫胎换骨。近世出土的《黄老帛書》,學者或說出于楚人,屬南方道家⑨,這點還無法成爲定論;而從戰國晚期學術傳播的情况來看,在齊國稷下學宮衰落之後,楚國也曾是稷下學者的主要流散地之一,楚地若確曾流行黄老之學,大約也仍可推溯于稷下學術。
三、韓非對道法家學術的繼承和改造
韓非的學術,在先秦諸子中最晚出,風格异常鮮明而獨特。筆者在拙作《韓非子解讀》(泰山出版社,2004年)一書的《前言》中曾指出,韓非的學問路數無疑曾受到他的老師荀子的影響,同樣具有總結、批判和吸收百家學術的特點,但其學術思想的淵源主要有三個:一是齊學的道法思想;二是申不害的術治思想;三是前期法家的法治思想。現在看來,從《韓非子》全書所展示的“法、術、勢合一”的思想體系上著眼,也可說他的學術主要出于對稷下道法家學術的繼承和改造,特別是慎到的學術。其中繼承是基本的層面,《韓非子》中的重要概念系統差不多全都源出于稷下道法家;改造則是他形塑自身學術特點的主要手段,也是他的學說綜合創新的主要途徑。這裏重點談談他的改造工作。
其一,改造稷下道法家的尚法主張,納入秦晋流于嚴酷的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若從地域和源流上劃分,大要可分爲兩大派,一派是齊法家,一派是三晋及秦法家。前者是繼承管仲之學而來的,更早還可上推到姜太公,是齊學固有的內容,道法思想濃厚,至慎到等人始趨向系統化,《管子》書中的法治論述還基本上是道法家的觀念。後者的先驅有鄭國的子產、晋國的范宣子等,後來又有李悝、吳起、商鞅、申不害等代表人物,至韓非而在學術上集法家之大成。後者是受到前者的影響的,特別是在法治思想的理論化方面,現在所知莫早于稷下道法家。
如上文所述,稷下道法家的尚法主張,從總體上看還是相當平和的,並無過度激進的言詞。其間相當明確的觀念之一是以禮法並重,亦即在强調法治的同時並不輕視禮治。這點不僅在《慎子》的現存文字中已有所體現,在《管子》、《荀子》書中更有鮮明的論說。《管子》號稱稷下論文集,舊時一向被視爲法家類的書籍,然其開篇即謂禮義廉耻爲國之“四維”,並說“上服度則六親固,四維張則君令行,故省刑之要在禁文巧,守國之度在飾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這是典型的儒家言論,且以禮教之“四維”與法度之“省刑”並舉,其實也就是儒家所說的“導之以德”而“齊之以刑”,德刑並用而不可偏于刑。過去學者或說齊國的刑法實踐也是相當嚴厲的,多以《左傳》昭公三年所記晏子提及的“國之諸市,屨賤踴貴”爲言;然在理論上,以禮法並重始終是齊文化的傳統,故至荀子而有“隆禮”和“重法”的主張。
《韓非子》中稱述管仲的事迹及引用《管子》之文都不少,時亦引及慎到、荀子等人的言論。在法治理論的一些基本方面,如法的尊嚴性、規範性、公正性、平等性以及因時變法等方面,秦晋法家與齊法家其實並無多大差异,二者都有相近或相同的言詞。其間最大的區別是齊法家尚傾向于省刑、輕刑,秦法家則特重于自商鞅變法以來所推行的重刑原則,亦即在立法、執法方面所側重的輕罪重判、“以刑去刑”的主張。韓非的法治理論是主承商鞅的,堅執重刑說,《韓非子》中明引“公孫鞅曰”而見于今本《商君書》的一段話,載于其《七術》篇,也是關于“以刑去刑”的:“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也。”此爲韓非法治理論的主旨,與他在另外一些篇章中所闡釋的“守成理,因自然,禍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愛惡”等道法思想不合。就韓非的實際政治主張而言,毋寧說他改造先前齊學道法家的法治思想,最後都納入了秦文化傳統的嚴刑重法的思想體系中。
慎到的公法理念是歸結于“一人心”、“合乎人心”的,强調依法治國要“因人之情”,“用人之自爲,不用人之爲我”,故有“齊民論”的理論思維及“禮從俗”的評判。商、韓的法治理論也有其人性論的基礎,故韓非也說過“凡治天下,必因人情”(《韓非子·八經》)、“賞罰必于民心”(《定法》)之類的話。但他們對人性論的理解和運思,是與道法家仍然秉承的儒家學說完全反一調的。在他們看來,所謂人性、人情無非是指人都有“好惡”(欲望),而正因如此,人主治國就必須因其好惡而行賞罰,道德教化是根本不能依靠的。《韓非子》中的這類言論和譬况觸類皆是,其《心度》篇還把刑治說成是“利民”之舉,是“愛之本”、“治之首”;《奸劫弒臣》篇也說“正明法,陳嚴刑,將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乃“功之至厚者”。這是一種殘酷無情的辯證法,是利用人的欲望與需求、情感與理智之間的內在緊張所下的功利性定義。商、韓所借用的“民心”、“人情”等詞匯,都不是在儒家民本學說的意義上使用的,《韓非子·顯學》還對儒家“得民心而可以爲治”之說有正面的批判。這些上升到政治層面上,都與傳統儒家所推崇的“王道”和後期法家轉而大倡的“霸道”有關係。
其二,改造稷下道法家的術治觀念,纳入人主“治臣”之術的範疇
“術”的概念,作爲政治或哲學用語,大約很早就已流行,如今已難以確考其緣起。稷下道法家也是講術治的,《慎子》中已有“法術”、“富國之術”等詞語;又說“明君動事分功必由慧”,“據法倚敷,以觀得失”,所謂“慧”、“數”實際都相當于“術”,概念內涵都是一樣的。綜合有關言論來看,早期道法家的術治思想還是根基于黄老之道的“無爲”之術的,主導觀念是人主爲政要放開手脚,充分調動人臣處事的積極性和能動性,而不要自己事事躬親。按《慎子》所說,這一方面是由于“以一君而盡赡下則勞,勞則有倦,倦則衰,衰則復返于不贍之道”,以一人之精力不可能什麽事都管起來,事事都管反而都管不好;另一方面,“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于法”,“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賞罰而無望于君”,人主和人臣職分不同,不容“易位”,易位“謂之倒逆,倒逆則亂”。這兩個方面可以說是道法家術治思想的綱要,基本理念是方法論上的,現存慎到等人的有關言論溢出于此者很少見。
韓非論“術”特多,都是集中于“君人南面之術”的,認爲“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都是“帝王之具”。他給“術”所下的定義是: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
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衆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同書《難三》)
這兩個定義,一個偏指對官吏的任用考核,一個偏指對臣下的駕馭,概括了韓非術治思想的兩大內容。關于前者,韓非注重的是“循名而責實”,其大要見于《韓非子·主道》篇中的一段話:
人主之道,静退以爲寶。不自操事而知拙與巧,不自計慮而知福與咎。是以不言而善應,不約而善增。言已應則執其契,事已增則操其符。符契之所合,賞罰之所生也。故群臣陳其言,君以其言授其事,以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誅。明君之道,臣不得陳言而不當。
《韓非子》全書所講的形名術,包括應用範圍較廣的“參驗”之術,其核心內容和基本原則就是這一段話,其他相關言論都可看作是這段話的轉述、延展、發揮、變通或補充。很明顯,這話還是繼承道法家而來的,或說是廣義黄老之學的一般理論。但韓非對此所定的標準更加苛刻,他的許多具體論說,都要求臣下的言、事、功三者必須兩兩相當,絲絲入扣,“其言大而功小者則罰”,“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罰”,罰的不是“功小”或“功大”,而是“功不當名”。總之是要求臣下的主觀認識、計劃表達和事情的客觀發展過程必須完全一致,猶如按繩墨加工,既不可不足,又不可有餘,否則就以欺君論處。韓非以爲如此就“智者盡其能”而“君不窮于智”,“賢者敕其材”而“君不窮于能”,政事“有功則君有其賢,有過則臣任其罪”了。但把處事的標準弄到如此理想化的不准變通的地步,則在實際的操作中便不免會使人削足適履。
韓非論術治,最醒目的是他有關人主“御臣”或“治臣”之術的言論,包括連篇累牘的對人主“察奸”、“防奸”、“禁奸”、“治奸”之術的揣摩。爲此,他不厭其煩地羅列他的觀察和鑽研結果,又細緻入微地參伍錯綜、分析歸類,爲人主提供了一套又一套的術治方法,並舉出一堆又一堆的具體例證,以便人主易于仿效和把握。他在這方面的言論,包含了許多尖銳的人情觀察、精密的心理分析,表達方式也非常刻露而搶眼,然衡之以傳統的儒家道德淪,多是負面的,流于純粹政治領域的陰謀權術。郭沫若先生曾揭示韓非的“術”有這樣幾條“重要的大綱”:(1)權勢不可以假人;(2)深藏不露;(3)把人當成壞蛋;(4)毁壞一切倫理價值;(5)勵行愚民政策;(6)罰須嚴峻,賞須謹慎;(7)遇必要時不擇手段。(《十批判書》,第349~350頁)中這些當然都不只是“術”的概念所能該括的,也關係到韓非之“法”的概念的本質,實出于韓非對新興的君主專制藍圖的設計。從思想路綫上說,商、韓派法家追求功利,崇尚“霸道”、“外王”,對儒家“內聖”之學不屑一顧,故談術治亦不以倫理價值爲起點。照李澤厚先生的看法,因爲韓非“由冷眼旁觀的非情感態度發展到極端冷酷無情的利己主義”,所以“把一切都浸入冷冰冰的利害關係的計量中,把社會的一切秩序、價值、關係,人們的一切行爲、思想、觀念以至情感本身,都還原爲歸結爲冷酷的個人利害”,使之“成了衡量、考察、估計一切的尺度標準”(《中國古代思想史論》,第97頁)。韓非的術論是以“常識”爲發端的,如造車的人希望人富貴、造棺材的人希望人早死之類,以爲一切人際關係都是利害關係,就連父子、夫妻也無不時時處處互相算計。于是上升到君臣關係的層面上,也成爲赤裸裸的契約、交易關係,因而爲人主計,所有誅除异己勢力的陰謀手段也就都成爲合法的、正當的措施,甚至包括暗殺、借刀殺人及“鴆毒扼昧”等在內。他要人主防範的重點是威脅人主權勢的“重人”,不管他是“奸”還是“賢”。
《韓非子》書中屢言申不害重視“術”,又說他勸韓昭侯“獨斷”,即人主要有主見,不可輕信人言,“失之數而求之信則疑”;同時又批評申子“未盡于法”,又連帶批評商鞅之法亦“未盡善”。把嚴刑峻法與陰謀權術結合起來,提到同樣重要的高度,是韓非的思想特點,而這與稷下道法家的法術觀念相比,不啻已經變質。
其三,改造稷下道法家的勢治思想,納入絶對尊君的思想體系中
前已指出,人主政治的勢治問題,現在所知最早明確提出的是稷下道法學派。《韓非子》書中談勢的地方不少,大都與法、術攪在一起,只有個別篇章是專談勢的,如《難勢》篇。此篇是就慎到論勢的文字與當時學者作辯難的,適可反證韓非的勢治學說實承慎到而來。《韓非子·大體》篇中有一段氣勢恢宏的話:
古之全大體者,望天地,觀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時所行,雲布風動,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亂于法術,托是非于賞罚,屬輕重于權衡,不逆天理,不傷性情,不吹毛而求小疵,不洗垢而察難知;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內,不急法之外,不緩法之內;守成理,因自然,禍福生手道法而不出乎爱惡,榮辱之責在乎已而不在乎人。故至安之世,法如朝露,純樸不散,心無结怨,口無煩言。故車馬不疲弊于遠路,旌旗不亂于大澤,萬民不失命于寇戎,雄駿不創壽于旗幢;豪杰不著名于圖書,不録功于盤盂,記年之牒空虛。故曰:利莫長于簡,福莫久于安。
這段話以法術爲言,未直接談到勢,而有勢的精神。其旨仍本于黄老之學,而展示出一種天人合一的大文化觀,意象宏遠。《慎子》輯本的佚文録有這段話,且文中有“道法”一詞,或者其文原出于《慎子》,經過韓非的改造而入于《大體》篇。
綜觀韓非的勢治學說,較之慎到的現存言論要系統一些。筆者在《韓非子解讀》的前言中已提到韓非論勢的幾個方面,這裏稍作復述如下:
一是認爲勢“名一而變無數”,但可總分爲“人之所得勢”與“人之所得設”之勢兩種。他稱前者爲“自然之勢”,如堯舜生而在上位、桀紂亦生而在上位者便是。不過韓非不講這種勢,他所注重的是“人之所得設”之勢,亦即人爲樹立之勢。
二是論說人爲樹立之勢的基礎是“力”,集中凝聚的載體是“權”,常規的外觀形式是“位”。所謂“上古競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謀,當今争于氣力”,“力多則人朝,力寡則朝于人,故明君務力”,這些話對外而言是指國家綜合實力及在國際間的抗衡争勝能力,對內而言則是指控制臣民的權威强制力。“力”和“權”的結合即“權力”,勢凝聚于“權力”即“權勢”,表現在“位”上即“勢位”或“權位”。慎到稱“勢位”、“權位”,韓非稱“威勢”、“權勢”,名不同而所指無异。
三是强調人主“執柄以處勢”,勢爲人主之利器,治國不可或缺。所謂“凡明主之治國也,任其勢”,“善任勢者國安,不知因其勢者國危”,韓非對“勢”的基本理解還是慎到所說的“堯馬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爲天子能亂天下”。
四是突出主張勢治和賢治不相容。其《難勢》篇即是針對儒家反對勢治的觀點,以駁論的形式替慎到辯護的,主旨是駁斥尚賢說。其結論是“勢治者則不可亂,而勢亂者則不可治”,“夫賢之爲勢不可禁,而勢之爲道也無不禁”,故“賢、勢之不相容,亦明矣”。他還特别針對普通的“中主”,强調“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
五是與上述幾點都相關聯,在法、術、勢的關係上,認定勢既是人主行法用術的前提條件,同時勢的保持和運用又必須以法、術爲保障。
六是總歸勢治之說于“權勢不可以借人”。所謂“威不貸錯,制不共門”,權勢是不可與臣下共執、共用的。此爲韓非勢治思想的核心,也是他術治思想的根本原則之一。實際上,韓非著書時未嘗一刻忘記人主獨尊,他的所有理論都可歸結爲一切政治權力由人主“獨操”、“獨擅”、“獨制”、“獨断”。
先秦道法家的學術,以慎到的言論爲代表,概括起來說就是據法、倚術而重勢。韓非的學術完全是循從這一路徑發展而來的,而在繼承中以改造爲多。從慎到以至韓非,基本的概念系統是一致的,這是本文欲加清理的主導思路。在他們的論述中,法、術、勢三者皆密不可分。近世學者研究韓非的理論,或單謂之思想核心爲法治主義、術治主義、勢治主義等,都不全面;若是全面地來看,三者都可統一于政治上的權威主義。韓非的思想多趨向極端化,然仍不脫離道法家始創的黄老之學。近世出土的《黄老帛書》,或說即漢人所稱的《黄帝四經》,現在解讀其思想體系,與稷下道法家的論說還是大致相契合的,只是哲學意味更爲濃厚。戰國時期的稷下學術或曰齊學,實以黄老之學勢力最大,綜合性的管學、荀學及漢初學術都傾向于這一路數。韓非受此影響也極大,對他的學術與齊學的關係,今後還應多加留意。
註釋:
①郭沫若:《稷下黄老學派的批判》,載《十批判書》,北京:東方出版社,1996年,第143頁。
②見《殷周金文集成》4649。此所引十三字,或釋作“揚皇考昭統,高祖黄帝,邇嗣桓、文”。
③《稷下黄老學派的批判》,第142頁。
④呂華僑:《黄老之學淺探》,載《齊國治國思想論集》,濟南:山東文藝出版社,2002年,第140頁。
⑤《四庫全書總目》上册,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1007頁。
⑥下引《慎子》之文,均見《諸子集成》所收清人錢熙祚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54年。
⑦《爾雅·釋詁》邢昺等疏引。
⑧見傅世舊題仲長統定《尹文子》,《四庫全書》本。此處文字,唐馬總《意林》卷二所引同,唯“衆人逐之”作“衆皆逐之”。
⑨如丁原明先生即以爲《黄老帛書》及莊子後學中的黄老派與《鶡冠子》等,皆爲楚地道家支派的代表,見所作《楚學與漢初黄老之學》,《文史哲》199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