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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的投资权益缺乏充分的保障
尽管民营经济的投资权益保护环境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谁投资、谁经营、谁占有、谁支配、谁受益”这一权责利“五统一”的投资原则仍然难以得到很好的贯彻。
投资收益权屡受侵犯。
在现行投资政策体制条件下,由于民营经济的投资交易费用、投资资金成本与投资税费负担相对较重,因而严重制约了民营投资收益的提高。
投资所有权的完整性与独立性还缺乏保障。
突出表现在民营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民营科技成果资本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还不能认真保护民营投资产权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出现了许多非法剥夺、占有、挪用、侵吞民营企业投资产权的案例。
投资经营契约的履行艰难。
目前,政府与民营经济围绕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权,公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国有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签订了一系列契约,并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的经营场所,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企业的经营执照。但是,一些地方对待民营投资经营的政策缺乏稳定性,时紧时松,甚至说变就变,政府往往单方面宣布关停小企业,收回土地使用权、废除租赁承包合同等等,而由此带来的民营投资经营损失往往不予补偿,使得民营投资正当经营权益难以保障。
投资权益缺乏充分保障,根本原因在于法制不健全
保障民营经济投资权益的最大障碍就是产权保护的法制不健全。一是认识滞后。二是制度缺陷。确认、保护民营经济产权的法律法规不权威、不平等,欠严密,限制多。三是政策不平等。在信贷、土地、投资机会等资源不能均等分配的情况下,一旦碰到民营企业与国有经济投资竞争的时候,就很难形成平等的保护环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投资收益的法制不完善。
目前,对民营经济的正当投资收益之所以缺乏保护,主要源于三个原因。从观念来看,社会上对民营投资赚钱存在各种偏见。比较典型的是某市工商局长的两个观点。“我对私人老板的本质研究过,就是唯利是图,赚钱就走”,“工商部门维护国有市场利益,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天经地义的”,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该市工商部门为了维护国有市场的垄断利益,让一个民营企业家投资1000万元建设的新市场三起三落,至今仍是一片萧条。从政策来看,对民营经济的投资收益待遇不平等。目前,不同所有制之间税费优惠不一、列支标准不一,实际税费负担差别很大。对外资企业实施“超国民待遇”优惠,对国有企业也有一些减免税的优惠,但对私营企业投资长期实行“双重税赋”。从体制来看,由于制度缺陷,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乱收费屡禁不止,民营企业的相当一部分营业利润被剥夺,缺少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
投资经营权益保护的政策与体制不完善。
民营经济投资经营权益的保护还很不理想。从社会观念来看,投资经营的地位还不平等。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是债务关系;而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却可能被戴上“侵占国有资产”的帽子,甚至是“盗窃国有资产”。在金融方面,国有企业欠银行的钱到期未还,会找出各种原因和理由;而民营企业欠银行的钱,就可能被定成“诈骗罪”。从有关政策来看,投资经营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尽管政府规定了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经营场所,“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安置和补偿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都没有明确,最终导致现有保护制度往往有名无实。2001年,某市为了缓解供水紧张局面,强行关闭了全市几百家合法注册的、私营投资的桑拿企业,但没有给出任何类似经济补偿的说法。从有关体制来看,政府的投资信用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尽管政府与民营经济签订的道路特许经营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国企租赁合同规定了政企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一些部门不习惯于接受平等法律的约束,随意改变或废除合同,“剥夺”民营企业投资经营权益的案例比比皆是。
产权投资权益保护的政策与体制不完善。
从观念来看,对私人的产权缺乏平等的保护意识。如果是国有企业的财产给人偷了,政府有公检法去抓这个人;但如果私人企业的资产被人盗窃了,政府有时不太愿意去抓人,不太愿意去审判这些偷盗资产的人。正是由于社会上对保护私有财产存在种种偏见,使得在改制中剥夺私人投资的所有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从政策来看,产权权益保护的优惠政策缺位。尽管国家和地方都支持民营投资兼并收购国有小企业,但民营经济尚不能享受同国有企业一样的冲销呆帐、减免利息、封闭贷款、放宽还贷时限、人员安置等兼并的优惠政策,不能以一个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产权交易,不少民营投资并购国企后被债务等纠纷压垮。从体制上来看,投资产权的保护还缺乏健全的制度安排。
促进民营投资的关键,依法保障其投资权益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正当的投资权益,为民营经济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这是民营经济投资主体最为关切,最为重要的投资环境。
确立民营产权的不可侵犯制度。
把“私人合法财产不容侵犯”的条文写进宪法,明确私人财产与国有财产享有同等的保护的权利,允许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享有国民待遇。认真清理同十五大、宪法修正案精神以及国际惯例不一致的歧视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取消内部标准,建立一套全国性的、不分所有制的权益保护细则。实行投资收益的透明监督制度。
应当实行统一、透明的税费征收办法,以防止“三乱”,保护民营正当的投资收益权益。明确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标准、依据和征收单位,收费手册向社会公开,使民营投资者有权拒绝乱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等等。要在执法机构建立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数量不能直接与收费人员收入挂钩;要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对于执法、执纪部门的“三乱”行为,可直接向当地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申诉。工商联、个协、私协和乡镇企业协会要积极帮助个体私营经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行产业投资收益的补偿制度。
对于某些投资预期回报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可以采取多种补偿措施,保障民营投资的收益水平。如实行价格补贴,资源补偿,税收返还等。 强化政府的投资信用约束制度。
真正保障民营投资经营的权益,就要把政府授予民营经济的特许经营权益纳入法制化、市场化的轨道。一方面,要把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纳入市场化的轨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经营商,避免黑箱操作带来的不平等投资竞争。另一方面,要把政府的特许投资经营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出台有关特许投资经营的专门法律,用法律维护民营投资经营权益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健全投资经营的中止赔偿制度。
政府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合法注册的民营企业进行关停拆迁时,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公平补偿不得强制剥夺”的原则进行处理,在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避免任何一方过度遭受损失,从而合理地保护投资者的经营权益。
强化投资产权的侵权处罚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权益至关重要。国际上对侵权性质的不法投资与消费的处罚非常严厉,如美国规定仅仅非法使用软件的罚款就高达15万美元。如情节严重,罚款会增至25万美元,甚至还会被判刑坐牢。对于有组织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投资者就更加严厉,会让投资者倾家荡产,判以重刑。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加大对侵权、假冒、盗版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建立投资财产权的合并保护制度。
私人资本投资兼并亏损的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性投资,而牵涉多方复杂权益,要实现多赢的目标,需要政府出台兼顾各方利益、分担改革成本的投资兼并政策,不能搞片面性。需要制定一部《企业收购兼并法》。
(执笔:王元京 张承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