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拱实践辩证法思想探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拱(1512-1578)是明朝嘉靖、隆庆之际著名的政治家和哲学家。他先后从政三十余年,具有非常丰富的政治实践经验。对这些实践经验的概括和升华,就形成了他以实践为特色的辩证法思想。本文试图结合高拱的具体实践活动,对他的辩证法思想加以初步探讨。
“经乃有定之权,权乃无定之经”的政治辩证法
高拱是通过批判宋儒“常则守经,变则行权”的观点而阐发他的经权辩证思想的。他认为宋儒不识权字,把“经”和“权”割裂开来,是不合道理的。“称之衡也,斤两各具,星子有定而不可易”;“权(者),称之锤也,往来取中,变通而不穷。”(《问辨录》卷六)他把“经”和“权”的关系比喻为“称”的“衡”和“锤”的关系,批判宋儒“常则守经,变则行权”的观点是“常则专用衡而不用锤,变则专用锤而不用衡也。”(同上)在高拱看来,所谓“经”,是指坚持封建典章制度的原则性,即事物的常住性;所谓“权”,是指权衡不同情况而实施封建典章制度的灵活性,即事物发展的变动性。“称锤”总是在“称衡”的“星子”上往复移动,取其适中,达到平衡统一。就象“衡”和“锤”互相为用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样,“经”和“权”也是互相为用的对立统一关系。二者“无常无变,无大无小,常相为用,而不得以相离。”(同上)“故谓衡离于权,权离于衡,亦不可也。盖衡以权为用,权非用于衡,无所用之。分之则二物,而合之则一事也。”(同上)由此看来,“经”不是“权”,“权”不是“经”,二者是对立的;但“经”不离“权”,“权”不离“经”,二者又是统一的。事物的常住性和发展的变动性,制度的原则性和实施的灵活性,都是统一而不可分离的。“经”“权”合则并荣,离则双枯。
高拱进一步论证说:“盖经乃有定之权,权乃无定之经。”(《问辨录》卷六)这就是说,“经”是“有定之权”,“权”是“无定之经”。这里的“权”,指的是在实践过程中的方法和措施。这种“权”本来是“无定”的,具有具体性和灵活性,但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总结和概括,把实践方法和措施上升为一种原则和制度,就成为“有定之经”,使之具有普遍性和固定性。这里的“经”,是指原则和制度,这本来是“有定”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其方法和措施又可加以具体的、灵活的运用,这样本来“有定”之“经”又变成了“无定”之“权”。所以,高拱说:“无定也,而以求其定,其定乃为正也。”(同上)在他看来,“有定”和“无定”、“经”和“权”的关系,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二者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贯通,并在一定的实践条件之下互相转化。“无定之权”可以转化成“有定之权”,即“经”、“有定之经”又可以转化成“无定之经”,即“权”。
在坚持“经”“权”相统一的基础上,高拱对“权”作了辩证的阐发丰富和发展了“权”的哲学内涵。他说:“夫权也者,圆而通者也。”(《问辨录》卷六)“圆通”,就是融会贯通而无偏倚、无阻碍。观察和运用“权”,既不能用“方而不圆”的片面观点,也不能用“执一不通”的弧立观点,而必须应用“合而圆”的全面观点、“会而通”的联系观点。高拱承认,认识事物,处理问题,难免先从“一方”、“一隅”开始,但始终囿于“一方”、“一隅”,就不是“能权”,就不会把“权”运用于实际,达到“圆通”,使“经”“权”平衡。如果东向望不见西墙,南向望不见北方,不知其“合之圆”、“会之通”,就是“非圆非通”,而“非圆非通,不可以与权也。”(同上)而要做到“圆通”,必须“求之以问学,练之以事行,会之以深思,涵之以积养,渣滓既尽,自圆自通。”(同上)只有通过问学、事行、深思、积养等一系列实践活动,才能以“圆而通”的正确方法运用“权”。高拱对于行权要做到“圆”与“通”的论述和界定,是对前人权说方法论的重大发展和深化。
高拱根据“经”“权”相互为用以及行权“圆而通”的观点,提出了一整套治国方略,他在恪守祖宗成宪(“经”)的基础上,针对社会时弊提出了许多灵活的改良措施(“权”),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后来名相张居正推行重大的政治经济改革奠定了基础。正如郭正域在高拱《墓志铭》中所说:“江陵负豪杰之才,其整齐操纵,大略用高公之学。”
“以义用其力,以力成其义”的军事辩证法
高拱认为,军事乃是专门的学问,不懂得军事学,就没有资格带兵打仗。因此,他不但加强军事人才的培养,而且又用很大精力研究军事理论,形成了较为丰富的朴素军事辩证法观点。
首先是对“义”和“力”辩证关系的分析。高拱在《问辨录》卷七中有这样的议论:《左传》中载有孔子之言:“陈恒弑其君,民之不与者半。以鲁之众,加齐之半,可克也。”程颐认为“此非孔子之言。诚若此言,是以力不以义也。”这句话对吗?高拱回答说,程颐的话不对,“后世儒者但言义,便不要力;但言力,便说非义。”他批判儒家把“义”“力”绝对对立起来的观点,说:“自义不以力之说兴,遂使轻事之人,不审彼已,不量胜负,不度事机,而徒然以为义,卒之事败而国家受其祸,就自以为义也。”(《问辨录》卷七)并以历史上宋襄公和张魏公(浚)丧师误国为例,说明“义不以力”之说真是害人匪浅,国受其祸。
高拱认为,“义”和“力”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是对立的统一。所谓“义”,本义是指人们道德行为的动机和准则;从政治哲学层面上看,“义”是指封建统治阶级推行的所谓仁政;从军事哲学层面上说,“义”又是一种正义的或仁义的战争。所谓“力”,就是军事实力。“义”为仁德,“力”为武力。“义”不是“力”,“力”不是“义”,二者是对立的。但“义”和“力”又是统一的。高拱说:“以义用其力,以力成其义”;“诚为义,亦必用力而后能济,则力皆义也。”(《问辨录》卷七)在他看来,要维护明王朝政治和边疆的安定,推行封建地主阶级的仁政即行义,必须用武力、行霸政,“若是义举,则力无非义”(同上)。用武力、行霸政即用力,必须以维护明王朝的安定和推行仁政为目的,“若不是义举,则力乃以为乱耳。”(同上)这就是说,“为义”是目的,“用力”是手段。“为义”必须“用力”,“用力”正是“成义”;要达到政治目的,必须采取军事手段,而军事手段的运用,正是要达到政治的目的。这种“义”和“力”、目的和手段的内在一致性,就是高拱的义力辩证统一观。
其次是对“声”和“实”辩证关系的分析。高拱把“以力行义”的战略思想运用到具体的战术中,提出了“先实后声”的战术原则。他说:“兵家先声而后实,必须先实(而)后声,乃可以先声而后实。盖以实为声,人自畏之,而可以省于实。若无实,不可以为声也。”(《本语》卷三)在他看来,用兵的“声势”和“实力”相比,“实力”是主要的。“先声而后实”必须以“先实(而)后声”为基础。只有“以实为声”,敌人才会畏惧,稍用“实力”即可取胜。如果不以“实力”为后盾,则不可虚造声势,否则就要打败仗。高拱关于“声”“实”的论述,包含着分清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及其相互转化的辩证法思想。
最后,高拱对武器也作了辩证分析。他说:“弓矢戈矛,天下之利器。”但它的社会政治作用,应看为谁所用而定。“良民以之御寇,而奸民以之为寇”。如果以为良民用它“御寇”,就放纵奸民使用;奸民用它“为寇”,就禁止良民使用。这就必然“常使御寇无具而为寇有资也”。这里是“纵”,是“禁”,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顾视所用何如耳”(《问辨录》卷六)。可见,“弓矢戈矛”主要看掌握在谁的手里,掌握在“良民”手里就可以御寇,掌握在“奸民”手里就会为寇。
“义利之分,惟在公私之判”的经济辩证法
高拱的义利辩证法思想,是在远承墨经“义,利也”的观点,近循陈亮、叶适的功利主义,通过批判儒家的“重仁义,轻功利”的超功利主义思想而阐发出来的,实开明朝嘉隆之际经世致用之风。
关于义和利的辩证关系。他说:“聚人曰财,理财曰义。”“义者利之和,则义固未尝不利也。义利之分,惟在公私之判。苟出乎义,则利皆义也;苟出乎利,则义亦利也。”(《问辨录》卷一)在他看来,所谓“利”,就是聚财,聚集人才创造财货;所谓“义”,就是理财,为国家管理财货。“义”不是空洞的抽象概念,而是公共利益的总和。“义”“利”的区别,仅仅在于为公还是为私。如果为公众谋利益,“利”就是“义”,“义”也是“利”。无“利”就无“义”,无“义”就无“利”。因此,“义”“利”是统一的,二者是相互依存、互相渗透的,并在一定条件下是互相转化的,这个条件就是“惟在公私之判”。
高拱痛斥宋明理学家是“后世迂腐好名者流,不识义利,不辨公私,徒以不言利为高,乃至使人不可以为国。”“是亦以名为利者耳,而岂所谓义哉!”(同上)他认为后世“迂腐好名之人,又倡为不言利之说,遂使俗儒不通国体者,转相传习,则其事愈轻,甚有误于国事。”(同上)指出理学家“徒以不言利为高”、“以名为利”的空谈,其危害性就在于轻视“事功”、“误于国事”。
关于钱与物即货币与商品的辩证关系。高拱在《铸钱议》中提出,“物有赢缩,而钱则与之上下;钱贵则物贱,钱贱则物贵。”(《高文襄公文集》卷一)就是说,“物”(商品)的价值有涨有落,而作为商品价值符号的“钱”(货币)则随之上下波动。当供过于求时,货币增值而商品贬值;当供不应求时,货币贬值而商品增值。在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刚刚萌芽时,高拱就初步认识到钱与物、货币与商品的价值关系,不能不说包含着朴素的价值规律的真理因素。他指出当时钱币过多的三大弊端:一是前代之钱与当代之钱并用,以旧顶新;二是私铸之钱与官铸之钱并用,以假乱真;三是南方用钱与北方用钱不同,法不统一。他认为铸钱与钱法必须统一,他说:“钱者人君驭世之具也”,“铸钱之权即在官而不在民;用钱之法当在上而不在下。”(同上)只有这样才会摆脱经济困境和财政紊乱,巩固封建政权。
关于理财与王政的关系。高拱十分强调理财的重要性,他说:“夫《洪范》八政,首诸食货;《禹谟》三事,终于厚生。理财,王政之要务也”,又是“圣贤有用之学”(《问辨录》卷一)。因此,他大讲生财、聚财和理财之道,“生财自有大道,苟得其道,则财用自足,正不必外本内末,而后财可聚也。”“聚财断不可为务财,用之小人断不可用”(同上)。不这样,就无以安邦治国。这种思想同那班俗儒自视清高,轻贱经世之务的超功利主义思想形成了鲜明对照。
总之,高拱在批判理学家超功利主义思想的基础上,不仅阐述了“义”与“利”、“钱”与“物”的辩证法,而且又重点论述了理财对国家治乱的决定作用。这蕴含着经济决定政治的历史辩证法的合理因素。
“用有所养”、“宽严适宜”的教育辩证法
高拱在任内阁首辅之前,曾任裕王朱载(明穆宗)侍读侍讲,凡九年,深得裕王倚重,并任国子监祭酒多年。他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对教学规律也多有体察。
高拱认为,“用人必先养人”。国家治理的好坏,同执政者的素质有着密切关系,而提高执政者素质的重要手段就是要加强培养教育,使他们掌握专门知识,然后才能任用。他说:“朝廷用人,必先养人。苟无养之于先,则其用之亦苟而已。今人才涣散无有为国收拾者,仆诚欲养于未用之先,以辨其才。乃用于既养之后,以充其任。”(《政府书答·答张给事》)又说:“人徒曰用贤才,而不知贤才必须培养于先,俟其成而用之,乃可以济天下之务。若不待其成而用,未有不偾事者。”(《本语》卷五)在他看来,“用人”必无“养人”,“养人”的目的是为了“用人”。假如“无养之于先”,或“不待其成而用”,就不能“以充其任”,更不能“济天下之务”。可见,高拱不但论述了人才培养的必要性,而且强调了人才从培养到使用又是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即没有培养,不可能成才;没有成才,更不能任用。这是符合培养人才的实际状况的。
从教育内容上看,高拱反对“所用非所养所,养非所用”(同上)即“养”“用”相脱节的旧制,认为学习内容必须切合实用,即用有所养,学以致用。这是他的经世致用思想在教育观上的鲜明体现。关于帝王教育。他认为,嗣君在学习和借鉴前代君王治国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应研究本朝的祖宗大法、“精神命脉”。具体说,就是学习“如何慎起居,如何戒嗜欲,如何务勤俭,如何察谗佞,如何总揽大权,如何开通言路,如何进君子退小人,如何赏功伐罪,如何肃宫闱,如何御近习,如何董治百官,如何安抚百姓,如何镇抚四方。”(同上)嗣君只有学好这些东西,才能治理国家。关于翰林教育。他认为,相臣出于翰林,而翰林之官却以诗文入选,以诗文为教,其学不能适应相臣辅国的需要。对这种学不致用的状况必须加以改革。在他看来,实施翰林之职的教育内容应有两个方面:一是“辅德”,“教之以正心修身以感动为本,明体达用以为开导之资;如何潜格于先,如何维持于后;不可流于迂腐,不可扭于曲学。”(同上)二是“辅政”,“教之以国家典章制度必考其详,古今治乱安危必求其故;如何为安常处顺,如何为通权达变;如何以正宫邪,如何以定国是。……教之以明解经书,发挥义理,以备进讲;教之以训迪播告之辞,简重庄严之体,以备代言;教之以错综事理,审究异同,以备纂修。”(同上)根据教育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这就是用有所养,学以致用的教学辩证法。
从教学的方法上看,高拱认为,必须根据学生“率教”的具体情况而采用“宽严适宜”的教学方法。在《本语》卷三中,高拱借国子先生之口阐述了他的教学方法论思想。国子先生把学生召来,问道:“吾之为教也,严乎?宽乎?”有的说:“宽,诸生感德而不能忘”;先生说:“不然,吾不宽也”。有的说:“严,诸生畏威而不敢犯”;先生说:“不然,吾不严也”。又有的说:“宽严得中”;先生说:“不然,吾不宽严得中也”。学生们迷感不解,请先生解答。先生说:“夫宽施诸率教者也,严施诸不率教者也,何有定用?”假使都宽,那么对不听从教导的学生不是放纵了吗?假使都严,那么对听从教导的学生不是太苛刻了吗?假使半宽半严、宽严得中,那么对全当用宽者则有一半太严了,对全当用严者又有一半太宽了。所以,“诸生全率教,则全用吾宽;全不率教,则全用吾严。”率教者多,则多用宽;不率教者多,则多用严。”“又自一人而言,始率教,则用吾宽;继而不率教,则用吾严;终而率教,则仍用吾宽也。始不率教,则用吾严;既而能改,则用吾宽;终而又不率教,则仍用吾严也。一分率教,吾有一分之宽;一分不率教,吾有一分之严。本质在人,付之而已,而我何与焉?是之谓宽严适宜。”因此,对学生要求的宽严不可“定用”,而要根据学生“率教”的具体情况,因人因时提出宽严要求,做到因人因时施教,灵活采取对策,这就是“宽严适宜”。国子先生教育学生要懂得“宽严之理”,统而言之宽严,或宽严得中,都是缺乏辩证分析的,也是不恰当的。最后得出“事无遗情而教无遗术”的结论。高拱对宽严辩证关系的具体分析,真是鞭辟入理,入木三分。
“才德兼备”、“取长弃短”、“务核名实”的人才辩证法
《明史》本传称:“其在吏部,欲遍识人才,授诸司以籍,使署贤否,忘爵里姓氏,月要而岁会之。仓卒举用,皆得其人。”高拱“能得人”“善用人”,经推荐、提拔、任用的文武大臣有二十余人,就是他把人才辩证法运用于识别考察人才问题上的结果。
“才德兼备”。高拱从“才”“德”两方面对人才进行分类,指出:“才德兼者,上也;有根本而才气微者,次也;有才气而根本微者,又其次也。然具不可弃。以才气胜者,用诸理繁治剧;以根本胜者,用诸敦雅镇浮;若夫钧衡宰制之任,必得才德兼备之人,而缺其一者,断不可以为也。”(《本语》卷五)三等人才,要用得其所。但是,使治天下之大任者,特别是充任首辅之职,必须“才德兼备”,否则,将给国家造成危害。既然选用人才要“才德兼备”,那么就必须打破论资排辈的旧习。他说:“凡举人就选者,初只以资格授官。授官之后,则惟考其政绩,而不必问其出身。”(《高文襄公文集》卷九)“但系贤能,一例升取,不得复有低昂。仍行都察院转行各该抚按官,务除去旧套。但系贤能,一体保荐,亦不得复有低昂。”(同上)以往选人才特重出身,厚进士而薄举人。高拱力扫这种出身门第,论资排辈的旧套,议定进士、举人初时可以资格授官,以后升用,惟考政绩,不问出身。若举人真正优于进士,则可先行保荐和升取,“不得复有低昂”。高拱认为,选贤任能不仅要才德兼备,而且也要有年龄限制,特别是州县等地方长官必须以年富力强的人充任,“稽其年貌,五十以上者授以杂官,不得为州县之长。”(同上)因为州县长官,政务繁忙,责任重大,“须有精力者乃可为之”。五十岁以上的人,从体力和精力上说,都不能担此重任,只能授以杂官。当然,高拱论“才”与“德”是以封建统治阶级利益为标准的,也是为封建统治服务的。
“取长弃短”。(一)用人要取长弃短。高拱说:“圣人官人,犹匠之用木,取其所长,弃其所短。故杞梓连抱而有数尺之朽,良工不弃。”(《本语》卷六)“盖人才之在天下者,若手指然,大小长短犁然不齐,而皆于用。”(《掌铨题稿》卷十八)就是说,对人才既要看到长处,又要看到短处,要全面地看待人才,“取其所长,弃其所短”只要有一技之长,就可以为我所用。(二)反对求全责备,吹毛求疵。高拱说:“用人者不取其大,每以一眚弃之。故慷慨任事之臣鲜,而国事不支。不论其大,而徒以无过用之,故委托持禄之臣多,而国事日废。”(《本语》卷六)他以历史上卫侯以苟变吃过别人两只鸡子而拒绝用为帅师、梁主不顾社稷安危而任用无过的段凝驻军河上这样两个例子为论据,指出:“用人不论其才,只取无过,然非无过也,未用耳。苟用之,而其过出矣,犹不如前者多矣。”(同上)就是说,无过之人并非无过,只要使用就会有过。因为“细微之过,人皆所有”(《掌铨提稿》卷五)。可见,“长”“短”都是经过使用而发现,通过实践而看清的。(三)反对用人不当,用短弃长。“大匠能治木乃使解牛,庖丁能解牛乃使治木”,或者“使学者为之,其将能乎!”(《问辨录》卷七)这样弃其所长,用其所短,天下就不会大治。高拱比喻说:“今有百锁焉,亦有百匙焉,各寻其匙而投之,无不利者。若以为锁固在此,匙固在此也,而概以投之,则锁与匙俱坏。夫官各有所事,而人各有所长,以所长治所事,则人既得展其能,事亦可底其绩。苟用违所长,未有不败者矣。今天下非无才也,而事功不兴者,锁匙之用背也,然匙固在锁固在也。”(《本语》卷五)
“务核名实”。高拱认为,加强对人才的管理,必须对各级官员进行考察,而考察考语要同考察对象的客观实际相符合,即“务核名实”或“综核名实”。他说:“今诚宜于考察时,令部院官务核名实。某也贪,必列其贪之事;某也酷,必列其酷之事;某也不谨,必列其不谨之事。余皆然。”(同上)这样不仅可以使被考察者本人接受教育,而且也有利于克服私意中伤之风。“综核名实,使巧宦者罔售其诈,而举职者莫掩其真。”(《政府书答》卷四)在他看来,“务核名实”或“综核名实”必须循名以“责实”,即以“实”作为升降赏罚的依据。他说:“言必责实,则捷给为佞者不可饰言也;行必责实,则儇利任术者不可饰行也;功必责实,则比周为誉者不可饰功也;罪必责实,则巧文曲避者不可饰罪也。”(《程士集》卷四)所以,要力戒失实,反对“徒有虚名”。他说:“果有实政,则不必论其名。徒有虚名,则必处之以法。人将务实而不务名矣。”(《掌铨提稿》卷十八)“但问其政之羡恶,勿论其名之有无。”(同上)考核官吏,要重实政,黜虚名,对那些徒有虚名之人必须绳之以法,这样才能达到“官修实政而民受实惠”(同上)的目的。那么如何“核名实”呢?高拱提出了“参验”的方法。他说:“吏部职在知人,人不易知也,幸诸公早计之。某也德,德何如?某也才,才何如?书诸册。某也不德,不德何如?某也不才,不才何如?书诸册。某也所自见,某也所自闻,某也得之何人,书诸册。皆亲封记之,……以为参验。以故贤否不淆,黜陟允当。”(《太师高文襄公墓志铭》)某人是否有“才”与“德”,是否“才德兼备”,考察考语是否真实地反映了考察对象的实际,必须通过实践的检验和验证,这就是“参验”。只有通过“参验”考察,才能“贤否不淆,黜陟允当”。高拱根据“务核名实”的思想,制定出许多具体的考察措施。一是表彰却贿,打击行贿受贿。“凡遇有行贿之人,即当执拿在官,明正其罪。……凡遇有却贿之官,便当纪之善薄,而不得反用为瘢痕,列之荐牍,而不得反指为瑕类。”(《掌铨提稿》卷十六)二是奖廉惩贪。“贪酷之罚,查得历年考察贪酷者,例止为民,故效尤者恬不为异。今贪赎者仍提问追赃,是以数年之内,仕路肃清。”(同上卷十八)对于贪污,不仅要罢官削职,还要提问追赃。对于廉吏,高拱主张进行奖赏,“以广东有司多贪赎,特请旌廉能知府侯必登,以厉其余。”(《明史·高拱传》)三是奖勤罚惰。“有能保惠困穷俾皆乐业者,以三年为率,比内地之官加等升迁。有能捍患御敌特著奇绩者,以军功论,不次擢用。如其才略恢宏可当大任,即由此为兵备,为巡托,为总督,无不可者。……乃若用之不效无益地方者,降三级别用。若乃观望推委以致误事者,轻则罢黜,重者军法治罪。”(《掌铨提稿》卷三)高拱主张把人才考察的结果“书诸册”即建立人事档案,随时为朝廷提供人才信息。这在当时不能不说是人才管理中的一项创新。
由上看出,高拱辩证法思想的显著特征,就是它的实践性:把实践经验总结提升为朴素的辩证的方法论,又用辩证的方法论指导他的政治、军事、经济、教育、人才等各种实践活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他的实践辩证法蕴含着唯物的辩证的思想内涵,迄今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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