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分配货币化分析_商品价值论文

住房分配货币化分析_商品价值论文

住房分配货币化浅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住房论文,分配论文,货币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于我国在1998年下半年将全面取消福利分房,实现住房分配从实物向货币形式转化,一时间,住房分配货币化即成为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的理论根据、现实基础及具体办法等问题做些肤浅的分析。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的理论根据

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的表现形式及实施方式就是工资制度的改革,即以住房补贴的形式将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资之内。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质则是住房消费资金分配渠道的重大变革。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住房消费奖金视作生产资金或福利资金的一部分,并入C和M中的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分离出来,按照劳动力价值和按劳分配的原则理入职工工资V,从而使住宅消费真正通过工资这一经济杠杆得以实现。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理顺住房资金渠道,首先,涉及到对劳动力价值的认识问题。“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而住房同食品、穿着等其他消费品一样正是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因而,住房含量无疑是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资密切相关。无论国家或企业在实行分配时以怎样的方式把住房消费资金扣除在劳动力价值之外,它都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国家财富,也不宜视作企业的积累,归根结底,它属于劳动者群体。合理的做法是,将住房消费资金返还到职工工资之内,使工资能够真正反映劳动力价值。

其次,可以从住房的商品属性方面加以分析。早在19世纪70年代,恩格斯就在《论住宅问题》中科学地论述住宅的商品属性。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住宅问题,恩格斯讲得很科学,很有分寸,他首先指出:“这不仅要以时间、地点为转移,而且同一些意义深远的问题有关。”他还指出:“这些住宅、工厂等等,至少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充分表明了恩格斯预见的正确性。由于受各种具体条件的制约,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城市居民的住宅仍然是一种商品,必须要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和价值规律的制约,必须遵从等价交换的原则,必须按照市场价格出租或出售。劳动者要拥有住房,就象拥有彩电、冰箱等商品一样,必须凭借自己创造的收入去购买它。这就需要作为住房消费主体的职工享有一定的购买能力。如果依旧将住房含量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就会削弱劳动者的购买力,无法形成住房市场上的有效需求,势必影响我国住房商品化的进程。

再其次,从按劳分配的角度来看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既然住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商品,属于个人消费品,那么住房分配同其它消费资料一样应该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如果作为人们基本消费资料的住宅的分配不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会削弱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在传统的住房制度下,虽然住房资金是平等地从每个部门、单位和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但由它们形成建房资金及所建住房却没有平等地分到每个部门、单位和职工。对于相当一部分职工来说,被扣除的劳动力价值得不到或得不到全部的实物返还。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分配制度,它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在这种制度下,住房消费资金的分配不是以职工的劳动贡献为前提,这不利于激励职工努力工作,而只会刺激人们去多占住房。要在住房分配领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就必须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使住房消费资金与职工的劳动贡献直接挂钩。职工再凭经劳动获得的住房消费资金,通过住宅市场,取得住宅,这样才能在住房分配上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最后,从经济体制的角度来分析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住房分配体制作为住房管理体制的一部分,要受到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制约。过去我国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否认商品经济和市场机制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对物质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实行严格的计划和控制。住房的生产和消费当然也不能例外,即由国家集中使用住房资金建房,再分配给职工个人,产权公有,个人交租,而这种房租远远低于实际意义上的房租,只是名义上的,象征性的租金,这就是所谓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住房是一种社会福利,它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也不追求等价交换。房产维修、管理、折旧都由财政预算支出或从企业生产成本中摊销,有的则由单位福利基金中支出,整个资金运行是按社会福利渠道走的,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资金运行渠道不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在这种经济形势下,大部分福利经济要向市场经济转化,这意味着住房的建设和消费要被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轨道,住房这个最活跃的大商品要真正成为“商品”进入市场,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其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计划、投资、物资、金融、外贸以及住房在内的各个具体经济部门能否进行完善配套的改革。如果在住房领域中,住房分配制度仍然维持过去的老办法,不但住房本身的矛盾难以解决,而且会影响其它方面的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的现实基础

1、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 许多国有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事业单位,都已打破了“劳动用工终身制”,职工的流动性增强了,这就使实物福利分房制度失去了依托。如果在新的劳动用工制度下,继续实行实物分房制度,势必加重企业的负担,同时也会在职工中造成不合理分配,导致住房资金的无效使用。因此,很多企业为适应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取消福利分房,改在工资中增加一笔住房补贴,类似于“三资”、民营企业的做法。

2、实物福利分房的弊端已日益显露。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 实物福利的分房制度确实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首先,它导致了住房分配在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的苦乐不均和不正之风。一方面,少数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多分多占住房,致使一部分已分配出的住房出现空置现象,另一方面,多数人缺少住房,居住条件达不到平均标准;其次,传统的实物福利分房制度使城市居民形成了千方百计“等、靠、要”的住房消费观念,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被严重扭曲。目前,我国职工住房消费仅占工资收入的6 %左右,只达衣着消费所占比例的一半;最后,事实证明,由国家一手包办职工的住房问题,实行福利分房,既给国家和企业增添了沉重的负担,又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住房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城镇人均居住面积非但没有增加,反而从建国初期的人均4.5平方米下降到1978年的人均3.6平方米。

3、现行工资制度与住房商品化的矛盾。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低收入、低消费政策,以致于普通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远远低于真正意义上的工资。而住房商品化要求商品房按其应有的价值进行定价和销售,这样商品房的价格必然要远远高于职工的工资水平。我国每套标准商品房的平均售价与职工家庭平均年收入的比例为6~6.5(倍)。根据国际经验,房价收入比一般在3~6(倍)之间,最好在5(倍)之内。表面看来,我国职工收入水平与房价之间的差异并不大,但这种算法并不能充分体现不同城市之间的收入房价差异。在我国,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房价水平相差很大,比如在小城镇,近几年商品住宅的售价为每平方米600~800元,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稍好一点的地段的售价为每平方米6000~8000元。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房价相差近10倍,但职工家庭平均年收入的差别却很小,北京、上海的职工家庭平均年收入最多是小城镇的2—3倍。因而,中小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一般能买得起的一套6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而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由于房价收入比达12~18(倍),普通职工根本无力购买这样的商品房。

4、住房制度改革已取得的成绩, 为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创造了条件。我国自从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商品化的程度有很大提高。商品住房的销售面积从1987年的2377万平方米,增加到1996年的6898万平方米,其中个人购买的商品住房占商品房销售总面积的比例由1987年的15.8%上升到1996年的46.4%。房地产市场初步形成,居民购房置业的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职工由等、靠单位分房,转而面向市场解决住房问题。1997年国家信息中心开展的《全国消费者意向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半数以上的城镇居民有意购房,不愿意买的只占三成。在这些有利的条件下,通过房改停止福利分房,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由职工自行买房,无疑会鼓励住房流通,刺激住房消费,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达到既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又最终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目的。

三、关于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几点建议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必然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从广州、山东等地推出的住房货币化实施办法来看,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房改的进程不同,存在的差异也比较大。这里仅就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住房补贴的发放,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 因为住房含量是劳动力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劳动力价值又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劳动者本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养育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者的教育训练费用”,这样住房补贴数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职工个人的情况,如工龄、级别、职称及任职年限等,还要考虑职工的家庭负担情况。其次,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同等规模不同位置的城市之间房价水平相差很大,因此,住房补贴必须反映各个地区的房价差异。否则,就会造成货币分房事实上的不平等。另外,职工有无住房也是发放住房补贴应该考虑的因素。总之,应坚持的原则就是住房补贴的发放应以职工的劳动贡献为基础,综合考虑职工个人、家庭、所处城市、住房状况等各方面的因素。

2、研究对以往住房含量扣除的补偿。 住房货币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而我国实行多年的是对住房消费资金进行扣除的实物福利分房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些老职工,尤其是离退休的老职工,住房含量扣除额结余量大。如果不研究对以往扣除的补偿,势必会影响住房补贴公平、合理的分配,不利于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3、住房分配货币化要与公积金制度相配合。 对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可以不以货币形式发到职工手中,而是纳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大约上升到30%左右。也就是将这部分住房消费资金同住房公积金一道视作政策性住房资金,采取公积金的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作为职工购房、建房、租房的资金来源。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发放巨额现金,减轻对市场的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巩固职工个人住房积累的基础,使银行比较放心地向职工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进而加快我国住房商品化的进程。

4、国家应该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统一指导原则。虽然, 各地房改的进程相差很大,不可能实施统一的货币分房方案,但是国家还是应该针对一些重要问题,如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的因素,达到工资多大比例等,制订出统一的指导原则。这样,各地才可在总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出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来,以避免在重大问题无章可循,出现较大的分歧和混乱现象。

5、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 还应注意处理住房领域中的社会福利问题。住房虽然是商品,但却是一种特殊商品。住房是人们不可缺少的基本生活资料,每个人都有居住权,即使没有支付能力,社会也应保障其最基本的居住条件,这就涉及到住房领域中的社会福利问题。也就是说,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福利分房,并不意味着所有住房都实行市场供应。就是在发达国家,住房供应也是实行双轨制的,即对高收入者实行市场供给制,对中低收入者实行不同程度的福利政策。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完全实行住房货币化更是不可能的。在实行住房货币化和商品化的同时,还应以优惠价格对低收入阶层和特殊居民(例如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或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直接补贴。但这不同于住房福利制,这是建立在市场有效运作基础上的住房社会福利,它既体现了效率,又体现了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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