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魏亲王的监督制度_北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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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2)01—0124—06

北魏的明元帝与太武帝时期实行太子监国。太子监国自古有之,是为应付皇帝出征的权宜措施。但是北魏的这两位皇帝的太子监国却都是皇帝在京时进行的,也就是有将此制度固定化的特色。曹文柱、李凭两位先生对此问题均有研究。在太子监国制度的起源,即明元帝企图以嫡长子继承制取代传统部族联盟君主制这一点上,两人意见相同。关于监国主内政,皇帝统军事这一特点,以及拓跋晃谋杀太武帝失败被杀造成监国制度废止,两人也有共同的看法。两人观点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这两个时期的监国制度是否有变化这一点上。李凭好像以为监国制基本上没有变化,他认为太武帝末年皇帝与监国对立的原因在于长期监国强化了东宫势力, 从而导致与皇帝亲信势力发生冲突。〔1〕曹文柱则认为太武帝在皇权强化阶段设置监国是消极的做法,可能是由于皇太子的策略才不得不任命他为监国的。此外,曹文柱亦认为此两时期监国的职权,辅佐大臣的地位各有不同。〔2〕

两人均认为如何把握明元帝与太武帝时期的状况是问题的关键,笔者也认为如不能意识到这一点便无法揭开监国制度之谜。但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此制度实行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应结合皇帝出京时设置的留台制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另外在本文中还将提到最近一直在研究的“议”这个课题。

太延五年(439)太武帝远征北凉时,有“诏恭宗监国”〔3〕(《世祖太武帝纪》)的记载。李凭认为这是恭宗(皇太子拓跋晃)监国固定化的开始,但曹文柱则指出监国固定化应始于太平真君四年(443 ),也就是说北魏即使皇帝出征而不在首都之时也设置监国。恭宗于延和元年当上皇太子,在此之前当皇帝出京不在时采取的是什么措施呢?《魏书·世祖太武帝纪》载:

(始光)四年春正月乙酉,车驾至自西伐,赐留台文武生口、缯帛、马牛各有差。

(始光四年)八月壬子,车驾至自西伐,饮至策勋,告于宗庙,班军实以赐留台百僚,各有差。

(神四年二月)癸酉,车驾还宫,饮至策勋,告于宗庙,赐留台百官各有差,战士赐復十年。可知设有留台制度。

关于留台制度,《资治通鉴》卷110 晋安帝隆安二年正月条胡三省注曰:

自汉光武委任尚书,事归台阁,谓尚书省曰尚书台。晋惠帝西迁长安,置留台于洛阳,主留事,于是有留台之名。

可是从以上三条史料可知:留台和文武百官亦有关,而不一定只和尚书有关。此外,还有同是世祖太平真君十一年的“留台郎吏以上”之语,尽管从这段话好像可以看出留台和尚书有关系,但在太宗泰常八年又可见“率留台王公”这样的记录。〔3 〕(《太宗明元帝纪》)胡注就西晋永安元年(304)惠帝为河间王颙所迫迁移至长安时, 尚书仆射荀藩、太常郑球、司隶校尉刘暾、河南尹周馥等在洛阳组成留台“承制行事”,与长安留台并称为“东西台”一事进行了论述。〔4 〕(《惠帝纪》)这个留台组织以荀藩为中心,〔4 〕(《刘暾传》)在这一点上与胡注相符。但永嘉之乱洛阳沦陷怀帝被俘王浚奉荀藩为在荥阳的留台太尉,居长安的皇太子委任荀藩“督摄远近”。〔4 〕(《荀藩传》)荀藩死后由其弟荀组以司空、领尚书左仆射“复行留台事。 ”〔4〕(《荀组传》)荀藩虽然有可能和荀组一样领尚书衔(顺便说明他在任太尉前是尚书令),但应该留意史书记载他是“留台太尉”这一点。东晋末元兴三年(404)刘裕入建康后“置留台,具百官”。〔4〕(《安帝纪》)综上所述,可以推测留台组织包括尚书以外的官员。

以上西晋的史料均与征讨无关,留台是在皇帝出京的非常状况下设置的。(注:晋书卷41《高光传附子韬传》:“初,光诣长安留台,以韬兼右卫将军。韬与殿省小人交通,及光卒,仍于丧中往来不绝。时东海王越辅政,不朝觐。(下略)”从前后关系来看,这个留台是在被劫持到长安的惠帝处设置的。至于为何被称为留台其原因尚不明,有待日后探讨。)前述的刘裕设置留台也与桓玄挟安帝出走建康有关。不过五胡诸国的留台与皇帝出京无关,而多见其置于地方。前燕镇守信都的吴王慕容垂“以侍中、右禁将军录留台事,大收东北之利”,后燕慕容垂让皇太子慕容宝在龙城设置留台,以慕容隆录留台尚书事。〔4 〕(《慕容垂载记》)慕容宝即位后,以都督六州诸军事、车骑大将军、冀州牧慕容德镇邺,并“罢留台,以都督专总南夏”。〔4 〕(《慕容德载记》)

综合以上所见,北魏的留台表面上可以说和西晋大致相同。那么西晋留台的主要功能又是什么呢?先前提到荀藩以留台“承制行事”并“督摄远近”。荀组任留台,“州征郡守皆承制行焉”。可见留台的地方长官任命权凌驾于原属尚书的人事权之上。从“承制”一词看来留台的权力很大。不过,可以确定留台要承皇帝诏行事,向皇帝上表报告。居长安的河间王奉诏指示荀藩等杀惠帝羊皇后,荀藩等则上表报告皇后无罪。〔4〕(《后妃传》、《刘暾传》)。

西晋末年面临前赵劫持皇帝的紧急情况,此时期的留台性质是否与其他时期相同则不得而知。至于北魏的留台性质,《魏书》卷25《长孙嵩传》载:

寻迁太尉。久之,加柱国大将军。自是,舆驾征伐,嵩以元老多留镇京师,坐朝堂,平断刑狱。另外《世祖纪》神二年四月条则载:

车驾北伐,以太尉北平王长孙嵩、卫尉广陵公楼伏连留守京师。可知“自是”指的是长孙嵩为柱国大将军的神四年以前的事,很可能是始光二年就任太尉以后的事。此外,长孙嵩留镇京师虽然不表示就是设置留台,但从先前所见史料时间与此时期重叠来看,他任留台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可知“坐朝堂,平断刑狱”是留台的任务之一。再来看太宗永兴三年(411)十二月条的记载:

诏南平公长孙嵩、任城公嵇拔、白马侯崔玄伯等坐朝堂,录决囚徒,务在平当。因为这个时期在朝堂决断刑狱属于特殊任务,所以可以推测即使是离此不久的太武帝时期,“坐朝堂,平断刑狱”也算是超越尚书职权的重要任务了。

此外,若“留镇京师”、“留守京师”等语就是代表留台之意的话,那么卷44《苟颓传》载孝文帝太和初年之事,就表示留台也被赋予军事指挥权:

大驾行幸三川,颓留守京师。沙门法秀谋反,颓率禁卫收掩毕获,内外晏然。苟颓当时是司空。另外还有明元帝行幸云中时留守京师的奚斤镇压慕容伯儿反叛的例子〔3〕(《奚斤传》), 可知“留台文武”之语的原由。

留台当然也担任行政职务,卷40《陆馥传》载献文帝时之事:

蠕蠕犯塞,车驾亲讨,诏,馛为选部尚书,录留台事,督兵运粮,一委处分。由上看来不能确定北魏留台是否也像西晋时一样握有人事权,只能推测尚未被授予这样的权限。但不得不承认握有行政、军事、司法权的北魏留台权力很大。

如此一来,问题就出在这样的权力是否集中在一人身上。太和五年皇帝远征北凉时,辅佐皇太子的侍中、宜都王穆寿“决留台事”,因其没有遵照太武帝指示置伏兵防范柔然,造成柔然趁隙入侵时来不及整兵抵抗的局面。他因为没料到柔然会入侵,只好劝皇太子往南山避难。结果是太武帝保母惠太后命司空长孙道生击退柔然。表面上看穆寿是总揽行政、军事权,但如前所述皇太子于皇帝远征时被任命为监国,辅佐才12岁的拓拔晃的穆寿实际上处理所有事务。因此穆寿的行动不是依赖于留台职权,而是仰仗其所握有的代理监国职权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可以认为,皇帝出征时在京师采取防御措施是必然的,但这个指挥权很显然并不集中在留台一人身上,而是分散在数人手中。

另一方面,北魏后期的留台性质又如何呢?孝文帝迁都洛阳后曾连续3次南征,关于太和十八年到太和十九年南征,《魏书》卷83 上《外戚冯熙传》载:

(太和)十九年薨于代。车驾在淮南,留台表闻。还至徐州,乃举哀。可知此时置有留台。“高祖南伐,以亮录尚书事留镇洛阳”,〔3 〕(《穆亮传》)司空穆亮以录尚书事担负留台之务。那之后的太和二十一年到太和二十三年的南征,卷62《李彪传》载:

车驾南伐,彪兼度支尚书,与仆射李冲、任城王等参理留台事。可知尚书仆射李冲、吏部尚书兼右仆射任城王澄、兼度支尚书李彪、兼尚书左丞崔振等组成留台。在这个留台内部李冲与李彪关系恶化,李冲在尚书省都座联合尚书以下和尚书令史以上之官以及治书侍御史等揭发李彪的罪证,并质讯李彪的部下,然后向孝文帝上表禁止其出入尚书省。〔3〕(《李冲传》)最后是太和二十三年的南征,从卷69 《崔休传》可知留台之事:

高祖南伐,以北海王为尚书仆射,统留台事。以休为尚书左丞。高祖诏休曰:北海年少,未闲政绩,百揆之务,便以相委。北海王详统留台时期问题暂时不谈,可以确定孝文帝南征时的留台以尚书省为中心。(注:查看《魏书》所载太和二十一年随行南征者名单,除去地方官、军人,有太尉咸阳王禧(卷21上)、都督南征诸军事彭城王勰(卷21下)、领军将军于烈(卷31)、左卫将军元遥(卷19上)、右卫将军杨播(卷58)、武卫将军宇文福(卷44)、黄门侍郎宋弁(卷63)、邢峦(卷65)、中书侍郎郑道昭(卷56)等人。并不见尚书省官员随行。)关于洛阳的守备,《魏书》卷31《于烈传》提到太和二十三年南征之事:

高祖舆疾赴之,执烈手曰,都邑空虚,维捍宜重。可镇卫二宫,以辑远近之望。……称诏召世宗,会驾鲁阳。以烈留守之重,密报凶问。烈处分行留,神色无变。结合前述《崔休传》的北海王“统留台”一事来看,领军将军掌握的军事权不在留台的任务之中。也就是说,北魏前期和后期留台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这和以孝文帝改革为界的变化有关,但更直接的原因恐怕在于尚书省性质的变化这一点上。〔5 〕胡三省注所指的应该是北魏后期的留台制度吧。

前面提到太延五年穆寿辅佐任监国的皇太子决留台事。不论实质如何,这也就表示皇太子在形式上有权决留台事。即皇帝不在都城时设置的太子监国是决留台事的主体。这种性质的监国在孝文帝晚年也能见到。《魏书》卷93《恩倖·侯刚传》载宣武帝诏:

太和之季,蚁寇侵疆,先皇于不豫之中,命师出讨。抚戎暴露,触御乖和,朕属当监国,弗获随侍,而左右服事,唯藉忠勤。此时不见其他有关太子监国的史料,恐怕是由于孝文帝抱病亲征,很快就去世了,关于存在时间如此短暂的太子监国也没有什么值得记载的事情。如此一来,就产生皇帝出京时的监国不一定会被史书记载的疑问。但是卷22孝文帝废太子《元恂传》载:

后高祖每岁征幸,恂常留守,主执庙祀。从太和十八年到太和十九年南征时,留守洛阳的皇太子元恂主祭庙祀一事看来,其并不是决留台事的监国。即使是在孝文帝时期,皇帝出京时太子监国并未成为惯例。另一方面,北魏前期皇帝出京时的监国仅见于前述的太延五年之记载。

相反,监国开始固定化后,是否设置有留台呢?《魏书》卷114 《释老志》:

会盖吴反杏城,关中骚动,帝乃西伐,至于长安。……帝既忿沙门非法,(崔)浩时从行,因进其说。诏诛长安沙门,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长安行事。……时恭宗为太子监国……。可知即使有监国,皇帝出京时仍会设置留台。

不管皇帝是否在京师,监国的固定化以明元帝泰常七年(422 )五月至泰常八年十一月明元帝死去之间皇太子拓跋焘(太武帝)监国为首例,还有太平真君四年十一月至正平元年(451 )六月皇太子拓跋晃(恭宗)跋监国这两个例子而已。

建议明元帝设置监国的是崔浩,《魏书》卷35载有他的话:

今宜早建东宫,选公卿忠贤陛下素所委仗者使为师傅,左右信臣简在圣心者以充宾友,入总万机,出统戎政,监国抚军,六柄在手。若此,则陛下可以优游无为,颐神养寿,进御医药。崔浩劝明元帝设置监国应该是根据《春秋左氏传》所描述的太子形象吧。“太宗纳之”后,卷35接着记载:

命世祖为国副主,居正殿临朝。司徒长孙嵩、山阳公奚斤、北新公安同为左辅,坐东厢西面;浩与太尉穆观、散骑常侍丘堆为右弼,坐西厢东面。百僚总己以听焉。太宗避居西宫,时隐而窥之,听其决断,大悦。……群臣时奏所疑,太宗曰:“此非我所知,当决之汝曹国主也。”

《世祖纪上》则曰:“五月为监国,太宗有疾,命帝摄百揆”,可知监国实际上握有内政裁决权。卷28《刘洁传》曰:“太宗寝疾,世祖监国,洁与古弼等选侍东宫,对综机要,敷奏百揆。”卷28《古弼传》曰:“令弼典西部,与刘洁等分绾机要,敷奏百揆。”可见监国裁决担任行政职务官员的上奏。卷27《穆观传》曰:“世祖之监国,观为右弼,出则统摄朝政,入则应对左右,事无巨细,皆关决焉。”可知太子在辅政者的参与之下裁决担当行政者的上奏。

不过不是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监国身上,《太宗纪》载监国后的九月之事:

诏泰平王率百国以法驾田于东苑,车乘服物皆以乘舆之副。关于礼仪的事务,最先很可能不交由太子处理。还有在军事方面,趁五月宋武帝去世之际,于九月命奚斤等南征。但明元帝的这个河南经略计划遭到崔浩的反对,“太宗大怒,不从浩言,遂遣奚斤南伐”。依照当时“议”的形式,南伐属于“大议”的范围,〔6 〕这个南伐最后由出席“议”的明元帝的裁决来定案。接着《崔浩传》载:“议于监国之前”,就南伐进行先攻城还是先略地的议论,可见决定南伐这个大方针之后,明元帝便不再参与议论,应该是交由监国裁定议的结论。奚斤等的南伐于滑台受挫之后,最终导致明元帝十月亲征,“帝怒,议亲南讨,为其声援”,〔3 〕(《太宗纪》)可见亲征是在皇帝出席“议”时做出的决定。综观其过程,重大的军事问题由明元帝决定,重要性较低的案件才交由监国处理,但也不能说所有的军事决定权都由明元帝掌握,而太子无参与权。如果军事是这样的话,那也很难想象内政会全权交由皇太子裁决。从监国期间的内政决策皆可见诏这点来看,最后的决定权还是由明元帝掌握。

关于恭宗的监国,《世祖纪下》太平真君四年十一月甲子条载曰:

其令皇太子副理万机,总统百揆。诸朕功臣,勤劳日久,皆当以爵归第,随时朝请,飨宴朕前,论道陈谟而已,不宜复烦以剧职。更举贤俊,以备百官。主者明为科制,以称朕心。命令准备事项后,翌年正月壬寅条载其实行过程:

皇太子始总百揆。侍中、中书监、宜都王穆寿,司徒、东郡公崔浩,侍中、广平公张黎,侍中、建兴公古弼,辅太子以决庶政。诸上书者皆称臣,上疏仪与表同。《张黎传》与《崔浩传》皆载恭宗“总百揆”,《古弼传》则曰恭宗“总摄万机”。《穆寿传》、《张黎传》与《崔浩传》各载他们为太子的“辅政”。也就是说统“百揆”,即裁决“庶政”(其中以处理臣下的上书为主要事务)为监国的任务,“副理万机”之意由此可见。

这里可以举个例子来具体说明,《世祖纪下》载:

初,恭宗监国,曾令曰:“……其制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殖锄耨。……”又禁饮酒、杂戏、弃本沽贩者。垦田大为增辟。

可知关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决策采取由皇太子下令的形式, 施行之后成效颇彰。另外,卷111《刑罚志》载:

时舆驾数亲征讨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总百揆监国。少傅游雅上疏曰:“殿下亲览百揆,经营内外,昧旦而兴,咨询国老。臣职忝疑承,司是献替。……”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中间省略了游雅建议以流犯充实边境的提案,这个提案虽未被实行,但可知属于监国的职掌范围。还有卷48《高允传》载:

初,崔浩荐冀、定、相、幽、并五州之士数十人,各起家郡守。恭宗谓浩曰:“先召之人,亦州郡选也,在职已久,勤劳未答。今可先补前召外任郡县,以新召者代为郎吏。又守令宰民,宜使更事者。”浩固争而遣之。允闻之,谓东宫博士管恬曰:“崔公其不免乎!苟逞其非,而校胜于上,何以胜济。”李凭认为这是在监国面前发生的争执,由此可以想象郡守的任命权掌握在监国手中。此外,《崔浩传》载:

著作令史太原闵湛、赵郡郄标素谄事浩,乃请立石铭,刊载国书,并勒所注《五经》。浩赞成之。恭宗善焉,遂营于天郊东三里,方百三十步,用功三百万乃讫。可知石刻国史立于首都的决定权也在监国的职权范围内。

从以上所举的例子来看,明元帝和太武帝时期监国的性质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的时候。

恭宗监国期间太武帝曾5次亲征。由当时的议的形式看来, 应该都是在太武帝出席的情况下举行征讨决议的大议才对。非亲征的大小军事活动有9次,本纪记载其多为奉诏行事。这种诏, 很难确定就像明元帝时期一样,是由监国主持的议,即重要性低的议所决定的。 不过, 卷102《西域·焉耆传》载:

恃地多险,颇剽劫中国使。世祖怒之,诏成周公万度归讨之,约轻粮,取食路次。卷43《唐和传》则曰:“世祖遣成周公万度归讨焉耆,诏和与伊洛率所领赴度归。和奉诏。”可知太平真君九年远征焉耆,非亲征,是依太武帝的意思决定的。还有太平真君七年安定刘超率万余人起兵一事,卷40《陆俟传》记载:

世祖以俟威恩被于关中,诏以本官加都督秦雍诸军事,镇长安。世祖曰:“……今使卿以方略定之。”于是俟单马之镇……遂平之。世祖大悦,征俟还京师,转外都大官,散骑常侍如故。可知包括事后处理在内均是太武帝下诏指示的。其他军事活动也应该都是如此吧。至少史料都未明示这些案例是由监国处理的。先行的研究者也都同意在这个时期,皇帝并未授予监国军事权。

再来看看内政方面,卷38《刁雍传》载:

(太平真君)五年,以本将军为薄骨律镇将。至镇,表曰:(中略)诏曰:“卿忧国爱民,知欲更引河水,劝课大田。宜便兴立,以克就为功,何必限其日数也。有可以便国利民者,动静以闻。”七年,雍表曰:(中略),诏曰:“……诸有益国利民如此者,续复以闻。”九年,雍表曰:(中略)。诏许之。至十年三月,城讫。诏曰:“……。即名此城为刁公城,以旌尔功也。”中间省略表的内容包括:凿渠以便灌溉,改善镇与镇间的运输系统,建城以储谷物等,均是以镇内措施为中心的。虽然推测应是监国处理的范围,但从设置监国的整个期间看来,都是以刁雍上表和皇帝下诏的方式进行的。此外,《古弼传》载:

恭宗总摄万机,征为东宫四辅,(中略)迁尚书令。(中略)上谷民上书,言苑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太半,以赐贫人。弼览见之,入欲陈奏,遇世祖与给事中刘树碁,志不听事。弼侍坐良久,不获申闻。乃起,于世祖前捽树头,掣下床,以手搏其耳,以拳殴其背曰:“朝廷不治,实尔之罪!”世祖失容放碁曰:“不听奏事,实在朕躬,树何罪?置之!”弼具状以闻。世祖奇弼公直,皆可其所奏,以丐百姓。这个记载被置于太武帝狩猎河西的记载之前。据本纪,恭宗监国以后到太武帝死前,太武帝狩猎河西只有真君五年和十年两次而已。不管是哪一次,这个记载都是在监国期间发生的。是尚书令不通过监国而直接向太武帝上奏的例子。类似情况也可见于卷112下《灵征志下》:

真君五年二月,张掖郡上言:“(中略)今石文记国家祖宗讳,著受命之符。”乃遣使图写其文。(中略)于是卫大将军、乐安王范,辅国大将军、建宁王崇,征西大将军、常山王素,征南大将军、恒农王奚斤上奏曰:“(中略)陛下德合乾坤,明并日月,(中略)臣等幸遭盛化,沐浴光宠,无以对扬天休,增广天地,谨与群臣参议,宜以石文之徵,宣告四海,令方外僭窃知天命有归。”制曰:“此天地况施,乃先祖父之遗征,岂朕一人所能独致。可如所奏。”这里可以用先前提到的《世祖纪》的例子来说明。太平真君四年诏:“诸上书者皆称臣,上疏仪与表同。”虽然规定向监国上书和向皇帝上表享受相同的待遇,但也表示两者并存的可能性。对此《高僧·玄高传》里对皇太子晃监国之事有更详细的描述:

于是朝士庶民皆称臣于太子,上书如表,以白纸为别。

但是向皇帝上表和向监国上书即使用纸颜色不同,其共存这一事实有可能直接招来政务执行上的重大障碍——政令出两途。为避免这种情况,就有必要划分职务范围。从这个角度出发再回头看前面所举的例子,《刁雍传》中记载的在北魏防御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镇”的问题。由于军事问题归皇帝管辖,可以想见表和诏往来于皇帝与镇将间的可能性。另外,《灵征志》记载了发现受天命而治天下之符,并将之昭示于天下之事。这并不是监国政治的结果,而是皇帝统治的结果及其所采取的措施。所以直接向皇帝上奏,请求其裁断的可能性很大。对此,可认为《古弼传》记载的内容是表示政治思维关联上的措施。《高允传》载:“恭宗季年,颇亲近左右,营立田园,以取其利。”记述了高允对当时为监国的恭宗的劝谏:“所在田园,分给贫下。”当然上谷百姓上书所言之苑囿是否即为监国的田园也是个问题。如前所述,上述的时间有可能是太平真君十年,如此一来,时间就大致吻合,分田园、苑囿给农民的方法也一致。虽然高允的劝告被监国驳回,但是可以认为其内容与上谷百姓上书的内容是有相同之处的。古弼以此问题牵涉到监国之故,径自上诉皇帝。另外,从太武帝裁可上谷田园分给贫民一事看来,像这种属于监国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一旦被拿到皇帝处裁可时,乃以皇帝的判断为优先考虑。

太武帝和监国管辖的范围虽然不同,但被批准议案的执行似乎是委托给监国负责。例如,原本笃信佛教的恭宗屡谏太武帝不要过多杀害沙门,但太武帝不但不听,反而在太平真君七年三月颁布废佛之诏。《释老志》记载如下:

恭宗言虽不用,然犹缓宣诏书,远近皆豫闻知,得各为计。四方沙门,多亡匿获免,在京邑者,亦蒙全济。此时太武帝为平定盖吴之乱,坐镇长安,翌年回京。可以从前引《释老志》得知这段时间置有留台。管辖留台的监国应该留京。监国延缓诏令下达速度的结果,除了平城近郊之外,全国各地的沙门皆幸免于难。这表明从长安发出的诏令先传到京师监国之处,再由监国下达到全国各地。由此可以确定监国制度下的诏令,通常是经过监国之手下达执行的。前引“诏诛长安沙门,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长安行事”,也表明了皇帝已经下达了让监国颁布诏令的指示。

关于监国制度固定化的原因,对曹文柱、李凭两位先生的说明我没有附加意见。虽然留台的记载首见于明元帝的监国时期,实际上相当于留台的“留守京师”一词在那以前已经出现。从北魏皇帝亲征频繁一事来看,留台的存在与监国制度开始固定化有关。此外,从太武帝时期,可以看到皇帝和监国管辖范围不同,诏是由监国下达的,由此可以设想监国制度是依据“科制”而得以在一种相当严谨的程序下运作的。至于北魏监国是否有像《宋书·礼志二》所载的太子监国时期格式固定的专用文书的运用则不清楚。这一点有待学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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