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污名化及其形成机制研究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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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名研究与非营利组织污名问题

污名(stigma)是一类消极的社会标签或符号,由社会学家戈夫曼(Goffman)正式提出,用来指称和分析人们对拥有某些特质或属性的社会个体(或由其构成的群体),如精神病人、残疾人、艾滋病人及其他社会越轨者进行的贬低、憎恶和排斥①。戈夫曼指出,污名是一种对个人的广泛打击,它使得一些人被冠以“受损的身份”(spoiled identity),这些身份会导致其拥有者在他人眼中失去信誉和认同,并遭到相当程度的社会排斥,上述过程就是所谓的污名化(stigmatization)。

污名及其所造成的相关问题(如身份危机、自尊等),已经为社会心理学家所广泛探讨②;国内的一些学者,也就艾滋病人、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污名问题开展了一定的研究③。鉴于污名的分析价值,萨顿(Sutton)和卡拉汉(Callahan)将其从个体层面借鉴、延伸至组织层面,提出了所谓的组织污名(organizational stigma)概念,用以指称那些因自身行为或属性而受到质疑的组织(主要指企业)所面临的负面社会评价(及其可能影响),这是一种为社会受众(audience)或利益相关者所掌握的、对组织而言消极的社会制约,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往往会对组织产生持续而深远的影响④。

当前,国内外对组织污名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分析工具和理论建构上多沿用个体层面的相应成果,针对组织污名及其形成、扩散机理的理论仍有待开发;同时,相比企业组织,针对非营利性组织这一特定类型组织的污名研究尤为不足。在现实中,我国已经出现了不少慈善类组织遭遇污名化的现实案例,其负面影响甚至已经开始威胁到整个慈善事业的发展。可见,对非营利组织的污名问题开展相应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非营利组织污名问题视为一项新的研究议题,并试图在统一制度论和贴标签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包含非营利组织污名的定义、根源及其形成机制等方面的一般化理论(a general theory);同时,作为此一理论的延伸,本文还将就组织污名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进行讨论,以期为相关社会实践提供合适的理论支持。

二、非营利组织污名的根源、定义与分类

德弗斯(Devers)等人试图建立一个有别于个体污名研究的组织污名理论,他们在产生条件、预警消除、传播形式等三个层面确立起组织污名的基本内容,并就其具体方面与个体污名进行了对比分析(见表1)⑤。他们进一步指出,组织污名激发了人们对组织的深层次缺陷的感知并由此对其产生了较大的不信任感,从而产生对目标组织的排斥,这就在某种程度上改写了组织及其成员的外部社会联系与可能的活动范围。

有学者认为,社会公众对组织的歧视是组织被冠以污名的根本原因,本文以为,污名与歧视两个概念本就指同一个内容,这样的解释是同义反复。虽然德弗斯等人将组织污名与组织合法性等视为是不同的社会评价概念,对应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前者对应贴标签理论,后者对应新制度主义或制度论)⑥,但是本文以为,从制度论的视角看,就非营利组织而言,这两个概念可以统一起来考虑,理由如下:首先,合法性概念与组织污名概念在逻辑上存在着前后的连贯性,即正是组织的行为或内在价值标准与组织场域内传统的规则、规范和信念之间的不一致,导致了组织合法性的丧失⑦,并进而引发人们对其内在属性和本质的“深度质疑”,这有可能会促成组织的污名化⑧。其次,更为重要的是,非营利组织多是依靠外部支持而存在的开放系统,其核心资源的获取完全取决于能否获得外部合法性,可见,丧失合法性对非营利组织的冲击要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组织,而这一点在中国情境下显得更为关键⑨。换言之,相较其他类型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与组织能否被社会认同的关系更为密切,而社会的不认同恰恰是污名的直接表现形式之一⑩。

由此,可以认为,组织污名产生于其行为或某些属性在特定的组织场域或社会生境(niche)内的非合法性(illegitimate),或组织行为所表现出的核心价值与一般社会价值观的不一致性。换言之,对某一特定社会生境或组织场域内的各类规则、规范和信念等要素所包含的合法性约束的冲击,是非营利组织面临歧视和排斥的真正根源。

基于上述,结合德弗斯等人的有关建议(11),可将非营利组织污名定义为“组织因其行为或核心属性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在某种程度上被组织场域内的主要受众/利益相关者所不信任、污损和歧视”。

组织污名可以区分为事件污名与核心污名,事件污名是组织因一些不良行为或事件,如高管渎职、产品缺陷与各类事故而获得的不良评价;核心污名涉及受众针对组织类型、组织业务和服务对象等本质性特征的消极社会评价(12)。事件污名往往是可以恢复的,而核心污名则往往很难恢复。相比事件污名,核心污名往往更难预防或消除,且与组织的实际绩效等有一定的脱离,例如,在同一领域内,官办非营利组织因其身份原因,受到一部分人歧视的可能性会大于民办组织,尽管后者的贡献可能远不如前者。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两类污名在逻辑上对应着对不同类型合法性的破坏。尽管合法性这一概念究竟由哪些维度构成一直存在争议,但学界基本认同Scott的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与文化/认知合法性三维分类,其在组织研究领域分别对应了萨奇曼所提出的实用(pragmatic)合法性(基于受众自身利益而产生)、道德(moral)合法性(基于规范性认同)以及认知(cognitive)合法性(基于理解并视为是理所当然)(13)。可以认为,实用合法性或道德合法性的丧失,会引起事件污名,例如,献血者发现医院将血高价转卖时,会对某一家医院冠以“无良”的污名,因为这一行为既不符合社会道德也在某种程度上触犯了献血者的本来意愿;认知合法性的丧失,对应着核心污名,例如,当人们看到医患纠纷案件时首先想到的是医院有问题,说明这个时候,医院或医生的“自私”、“无德”形象已被人们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了。

三、非营利组织污名的形成与扩散:一个综合架构

如前所述,污名的根源是非营利组织的“非合法性”,但正如哈迪森(Hudson)所强调的,非合法的组织一直就存在着,不少此类组织都没有受污名之累。换言之,并不是所有的非合法的事件或属性都可以导致组织被冠以污名。那么,组织污名的形成机制是怎样的呢?

现今最有影响力的污名形成或污名化理论来自于林克(Link)和费伦(Phelan),他们扩展并强化了贴标签理论,提出个体污名化大致可划分为贴标签、刻板印象、地位损失、社会隔离和社会歧视等五个相互之间存在关联的要素(14)。不过,这一理论并不十分适用于组织污名的分析,这是由于组织污名的主要部分是事件污名,其往往是偶然的和情境性的(15),而个体污名理论多是基于不可改变的个体属性来展开分析的,将其直接沿用并不十分妥当;同时,更关键的是,贴标签理论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是,它并未能很好地说明标签本身是如何形成的,由于受林克和费伦理论的影响,现有的组织污名化理论多是直接以贴标签作为其分析起点(16),这就是说,这些理论并未阐释组织从合法性丧失到被贴上污名标签这个过程的传导机理,而这应该是组织污名研究的重点部分。

德弗斯等人试图填补这一空白,他们强调了污名化过程中行动者反应的重要性,并基于技术创新的扩散原理,提出污名化其实是一个从个体标签到集体标签的过程(17)的观点,这一过程的最关键一步,是这个利益相关者如何让其他行动者认可其所指定的标签。事实上,德弗斯等人的污名化分析是将贴标签理论与制度论进行融合的一次努力,这里暗含的一个启示是,组织的污名化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制度化进程。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德弗斯等人的论述并不十分符合组织污名化的实际情况。这是因为,将非营利组织污名化类比为技术创新的扩散过程并不合理,非营利组织污名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在社会传播中形成的事件(新闻),其所遵循的应是媒介事件的一些基本规律。

综上可知,应该在整合制度论和贴标签理论的基础上来分析非营利组织污名的具体形成过程;其中,针对某一组织的集体标签的形成过程可视为是该标签在组织场域内的制度化过程,其遵循了媒介事件形成、扩散的一般规律,即个体标签转化为集体标签并不总是类似技术创新的“中心—周围”扩散模式:集体标签可视为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在某一特定时间和空间内互动的产物,其形成过程有可能是去中心化的;而集体标签一旦形成后,就意味着污名化的基本完成,这与前述贴标签理论的逻辑是一致的。本文将在遵循这一思路的前提下,借用戴扬和卡茨有关媒介事件的一些元素,形成一个全新的非营利组织污名化分析架构(framework)。

戴扬和卡茨认为,媒介事件的素材可分为“征服”(conquest)、“竞争”(contest)和“加冕”(coronation)三大类,这三大类素材构成了媒介事件的核心叙述形式。同时,他们进一步剖析指出,这三种素材分别包含了韦伯意义上的超凡魅力、合理性和传统三种权威类型(18)。在戴扬和卡茨那里,三类素材是以静态的比较形式展开的,但在本文中,我们将这三类素材视为非营利组织污名形成这一动态制度化(结构化)过程中三个基本阶段。我们以为,在这三个阶段里,受众/利益相关者所扮演的角色和遵循的行为规则是不同的,而组织将要被冠以的污名则随着阶段的转换而逐渐清晰并刻板化(见表2)。

下面将讨论这三个阶段的相应特征。出于分析便利和理论探讨的需要,我们将以由“郭美美事件”所引发的红十字会污名化为例来展开论述。(19)

(一)征服阶段

这一阶段,某些利益相关者或受众(信息源)将会观察/意识到某个非营利组织的非合法行为并开始扩散这一信息,直至其成为整个组织场域内大部分利益相关者所关注的焦点。在这个过程中,受众是以观众的角色来看待这一问题的,换言之,就像观看电视节目那样,人们必须先被这个事件的话题所吸引(即征服)。这一个阶段非常关键,它直接决定了某一非合法事件能否成为组织污名的导火线。就像电视节目能否受欢迎很难预测一样,人们对事件的选择或关注往往带有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不过,进一步分析仍可发现一些会影响人们关注度的因素:首先,事件的重要程度,如果事件严重突破了组织场域内社会价值的底线,那么人们的关注度就会提高;其次,事件的可控性,如果事件是非营利组织无法控制的,那么人们对其重视度就会相应下降(20);第三,这与相关信息传播者如何设定其议程很有关系,要引起集体关注需要一定的传播强度和广度,即某一组织的非合法行为信息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为相当数量的受众或者利益相关者所接触。

“郭美美事件”之所以一暴露就引起广泛关注,与以下几点密不可分:首先是由于红十字会可能存在的滥用善款和铺张消费等行为不仅仅挑战了慈善行业的底线,更挑战了社会、人性的底线;其次,对红十字会等组织而言,管理好善款是其最基本的职责。以上这两点原因直接导致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同时,借助微博、各大门户网站等因特网传播工具,使得整个事件表现出所谓的“引爆趋势”,使得善款问题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征服了大量的受众。

(二)竞争阶段

此一阶段是受众对事件的影响程度和内在原因进行判断和辩论,并就事件所暴露出的组织缺陷进行根本性界定的时期;这一阶段将会辨识出事件的发生是组织自身问题必然导致的,还是带有某种程度的偶然性。竞争阶段不仅仅是征服阶段的延续,在这一阶段,受众已经明确了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非营利组织的某一缺陷,同时,他们不再是以观众的身份对事件采取旁观,而是以辩论者或裁判者的身份投入到对其缺陷的裁定之中。在竞争阶段,人们已经开始憎恶或讨厌某一组织,但这往往仅涉及其非合法行为或事件本身。因此,在这一阶段中,所有参与讨论者的意见都具有某种程度的正当性,但是人们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即对组织形象(多为负面形象)的判断尚未制度化为一种公认的看法。

在此阶段,几方面因素会引导人们对组织形象的判断趋于污名化:首先是参与讨论者(或机构)的社会地位(包括专业化地位、政治地位等),如果参与者的社会地位越高,并对该组织深层次内容(如本质属性等)展开攻击,那么组织就越容易被赋予某种污名;其次是信息的模糊性,如果与非合法事件相关的信息披露较少或较慢,就会导致人们以想象的事件逻辑代替事实的事件逻辑。这个时候,组织场域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就越容易形成一种对污损形象的共识(21);最后一个因素涉及参与者给出的意见的合理性,如果某一参与者作出污名判断的理由让人“看起来”是非常有理的(reasonable),那么组织被赋予污名的几率就大大上升了。

例如,尽管红十字会在事件后三番两次声称与“郭美美”并无关系,但是其信息披露不全面和滞后性导致人们对其信息的可信任度产生了怀疑,并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其存在意义和价值的持续质疑。同时,在“郭美美事件”曝光6天之后,《人民日报》等国内外知名媒体就对这一事件发表评论,指出“在一定意义上,‘郭美美’只是一个引爆点,触发了许多人郁积的对慈善机构的不信任乃至不满”(22)。通过一系列公共辩论,公共知识分子和媒体等暗示公众:善款管理不善的问题源于红十字会治理机制问题,另外,由于人们迅速联想到此前不久的“天价斗篷”和“万元餐费”等事件,从而导致人们对红十字会污损形象的意义建构趋于明晰化。

(三)加冕阶段

这一阶段,受众会将前一阶段已然得出的清晰污名加诸特定的非营利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之上,并进而对其之后的各类行为或活动采取不信任、排斥和污蔑。可以认为,加冕阶段是前述的贴标签理论的分析起点,其典型特征是给组织贴上特定的标签(23)。这一阶段与前面两个阶段的最大不同在于,组织的污名已经形成,受众是根据组织的名称等典型符号来对其属性进行刻板认知的,这些认知往往是约定俗成的、固化的。这个时候,污名的标签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脱离组织活动或事件本身而存在,并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成为组织场域乃至社会系统内的一种评判标准,它们客观存在且由受众主观阐释、往往被视为理所当然。这些标签的泛滥和扩散,会造成一种对此一(类)非营利组织的过度丑化后果。在此一阶段,我们可以将个体意义上的贴标签、刻板印象、地位损失、社会隔离和社会歧视等五大污名化要素作为我们的分析工具。

在“郭美美事件”告一段落后,红十字会被冠以“黑十字会”的污名,自身与其分支机构的公信力全面丧失,慈善公益的良好形象荡然无存,社会地位一落千丈。对公众而言,提及“郭美美”已成为其对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一种仪式性制裁;而万人喊“呸”、要求“还钱”、拒绝捐款、漠视募捐等行为,则成为人们对这些组织及其人员实行社会隔离和社会歧视的重要方式。各地红十字会在为雅安地震受灾群众募捐时所遭遇的尴尬则较为明显地表明,红十字会所面临的污名可能已经发展为核心污名。

结合前述,可获得关于组织污名形成和扩散的系统分析架构(图1)。非营利组织污名一旦形成后,人们将会直接以贴标签的方式来认识、判断组织;这时,污名是为社会所认同的具有暂时合法性的“另类”制度化标签。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述的“污名化”三个阶段并非绝对是单一、线性的,在特定的污名事件中,这三者存在着相互循环、替代、合并的可能。

四、非营利组织污名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看,污名是社会对组织的一种制裁机制,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污名会对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如组织内部士气低落、组织道德内聚力下降等),甚至直接导致组织活动空间消失和资源枯竭(24);同时,组织领导对污名的处理不善有可能形成一种“污名的诅咒”,即在改善自身污名过程中,因采取不恰当手段或者污名本身根深蒂固,组织会因为多次暴露而被持续歧视,导致名声的进一步恶化(25)。针对上述主流看法,佩茨沃德(Paetzold)等人提出了一种有关污名的新见解:他们指出,组织污名是一种社会控制的“矫枉过正”,它可能产生一种消除为社会所不认同的行为或属性的作用,这种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会产生潜在的积极意义,例如,一旦人们对某些组织污名产生质疑并重新观察组织本质时(即认为污名不合适或不恰当),将会对组织的声誉和独特身份的建立产生非常大的促进作用(26)。

由此,本文试图在平衡上述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更为系统和全面地评估非营利组织污名的可能影响。

首先,应该从跨时间的角度来考察组织污名的相关影响。在组织污名形成的短期内,其负面影响是压倒性的,组织不仅仅面临着合法性危机,还会面临外部活动环境缩小、资源来源减少、社会关系网恶化和内部人气低落等直接的伤害。但是,从长期来看,组织污名所形成的制度性压力,无疑会迫使组织作出一系列防御性的反应或创新,这包括:调整不良的组织结构和制度、避免采取污名所包含的某些行为等。这些反应可能会改变组织的发展轨迹,甚至帮助其赢得高于污名化前的声誉。(27)

其次,从跨层次的角度来看,污名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对当事非营利组织所在场域的其他组织而言,为避免自身被冠以类似的污名,它们往往会主动采取撇清策略。例如,红十字会事件后,多家基金会公开了其财务信息,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在更大社会系统层面,污名组织或污名组织群体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暴露了这个社会的某些“病灶”,这时社会自我修复机制便会启动,即迫使社会系统采取反向运动以控制、纠正某些领域的问题——政府颁布或者修改某些公益领域的政策法规就是很好的例子。可见,在更高的系统层面,污名很有可能会起到非常好的促进和倒逼作用。

不过,污名的影响总体来说是具有破坏性的,其积极意义的实现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社会成本。例如,红十字会的污名化,不仅导致自身的巨大损失,也导致整个慈善事业和社会道德大滑坡,其修复难度可谓艰巨。因此,不该任由组织污名随意扩散,必须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防止其产生过度的影响。本文拟结合前述的污名形成机制,提出以下相应的对策:

其一,非营利组织要尽量避免出现非合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非营利组织必须十分了解自身所处场域内的各个合法性(实用性、规范性、认知性)约束,遵循场域内的各种规则、制度和信念,尽量避免出现不良行为或事件。其二,要及时、迅速、合理地处理相关负面事件。例如,组织可以迅速处理涉事人员和机构,并大量公开对应信息,以引导受众接受事件的真实发生逻辑,而非想象的逻辑;有关企业组织污名应对的相关研究已表明,经常与社会公众保持沟通并及时调整自身行为规则的组织往往更易获得谅解(28),而在出现负面事件和不当行为时迅速采取沟通和信息公开的组织,其形象可能不会受损,甚至会获得“加分”,可见,对一些非营利组织而言,某些会引致污名的事件恰恰是其转危为安的重要契机。其三,当污名已经形成时,要使其影响尽量最小化,其中,要尤其注意避免事件污名演化为核心污名。大多数的事件污名,可以通过剥离组织违规部分、解雇当事员工以及一些充分的解释性说明来消除其影响(29);但是,一旦转变为核心污名,由于其往往具有不可恢复性,组织要消除其影响就会更加困难。企业领域的研究发现,组织必须采取战略、网络和结构等多个层面的措施才有机会消除核心污名的负面影响(30)。

五、总结与讨论

与组织地位、组织声誉与组织合法性等中性或积极的社会评价概念相比,组织污名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受众或利益相关者对组织“阴暗面”的意义建构(31)。总的来看,当前在这方面的研究并没有完全突破个体层面污名研究的相关藩篱,因此仍有着一定的理论发展空间。在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在中国情境下,不少非营利组织往往被妖魔化,这不利于我们正确、客观、合理地评价和认识上述组织的贡献和不足——造成这种局面固然有组织自身的原因,但也与组织污名的产生和作用机制密切相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要作了以下工作:

首先,通过整合制度论和贴标签理论,将污名视为是非营利组织破坏所在组织场域内合法性后,社会控制机制对其采取的连锁反应的产物;对污名进行了相应的概念界定和内容分类,在本文中,我们将事件污名对应于实用或道德合法性的丧失,核心污名对应于认知合法性的丧失。

其次,针对已有理论在解释前述连锁反应具体过程时存在的弱点,我们提出了一个包含“征服”、“竞争”和“加冕”三个阶段的非营利组织污名形成机制;以由“郭美美事件”引发的红十字会污名化为例,我们对上述三个阶段所体现出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从而建立了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分析架构,这一架构表明,非营利组织的污名化过程,事实上是一个组织负面评价标签制度化或结构化的动态过程。这也是本文的最大贡献所在。

第三,我们建议以一种动态平衡的视角来看待组织污名的相关影响,即在强调组织污名总体表现为负面作用的同时,肯定其在跨时期和跨层次意义上的积极作用。这要求非营利组织采取更为全面、开放的态度来对待组织污名;在处理问题时,要实施信息公开并确保其及时性,特别地,要防止核心污名的产生。

然而,本文对情境性要素所起作用的探讨较为不足,未来的研究或许可沿着这些问题开展思考:非营利组织所拥有的外部政治、经济关系对组织污名的产生和负面作用的扩散有无影响?这些关系在非营利组织选择污名应对策略时起到了怎样的作用?我们以为,只有通过详实的经验调查,才有可能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①欧文·戈夫曼:《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宋立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6页。

②Major B & O'Brien L T.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Stigma.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2005,56(2):393-421.

③刘能:《艾滋病、污名和社会歧视:中国乡村社区中两类人群的一个定量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05(6);张友庭:《污名化情境及其应对策略:流动人口的城市适应及其社区变迁的个案研究》,载《社会》,2008(4)。

④Sutton R & Callahan A.The Stigma of Bankruptcy:Spoiled Organizational Image and Its Management.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87,30(3):405-436.

⑤⑥(11)(20)(29)Devers C,Dewett D,Mishina Y,Belsito C A.A General Theory of Organizational Stigma.Organization Science,2009,20(1):154-171.

⑦萨奇曼(Suchman)认为,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种普遍化理解或假定,即由某个实体所开展的行动,在社会建构的规范、价值、信念和身份系统中,是有价值的、适当的假定,是一种客观地拥有但是被主观地创造的普遍而非特殊之信念。在制度论中,合法性概念,往往是在某一特定的组织场域(organizational field)范围内进行考虑的:我们认为,将组织场域概念引入非营利组织污名研究中,可以帮助凸显组织污名的社会情境化特征,故在下文中我们以组织场域作为组织污名分析的关键场合。

⑧(12)Hudson B A.Against all Odds:A Consideration of Core-stigmatized Organization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8,33(1):252-266.

⑨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5);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2)。

⑩(14)(21)(23)Link B G and Phelan J C.Conceptualizing Stigma.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2001,27(1):363-385.

(13)Scott,W.R.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1995,Thousand Oaks,CA:SAGE; Suchman M C.Managing Legitimacy: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5,20:571-610.

(15)事件污名的积累往往引致、演化为核心污名,例如,对中国产产品的廉价低质的看法,是人们对中国企业众多不良行为的一个刻板化。

(16)(25)Wiesenfeld B M.,Wurthmann K A & Hambrick D C.The Stigmatization and Devaluation of Elites Associated with Corporate Failures:A Process Model.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8,33(1):231-251.

(17)个体标签指单一利益相关者对某一组织贴标签,集体标签是指利益相关者群体对该组织贴标签。

(18)丹尼尔·戴扬、伊莱修·卡茨:《媒介事件:历史的现场直播》,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0-63页。

(19)本文认为,事件污名与核心污名的产生逻辑基本类似,前者的积累会导致后者。同时,我们所用的红十字会事件材料来自康晓光、冯利主编:《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2》,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22)康晓光、冯利:《中国第三部门观察报告2012》,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24)(30)张斌、徐琳、刘银国:《组织污名研究述评与展望》,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13(3)。

(26)Paetzold,R.,Dipboye L.& Elsbach,K D.A New Look at Stigmatization in and of Organization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08,33(1):186-193.

(27)Carberry E.,King G.Defensive Practice Adoption in the Face of Organizational Stigma:Impression Management and the Diffusion of Stock Option Expensing.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2012,49(7):1137-1167.

(28)Astley,W.G.&Fombrun,C.J.Colleetive Strategy:Social Ecology of Organizational Environment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83,8:576-587.

(31)Donald L,Peggy M.Lee and Ye Dai.Organizational Reputation:A Review.Journal of Management January,2011,37:15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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