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扩展与家族企业创新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02)09-0089-05
一、家族信任是家族企业的经济社会学特征
现代企业理论将企业看成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体,这已经等于承认人们是信任法律契约的有效性的,社会中是存在保证法律契约之有效的道德基础的。不过,这种法制社会和相应的道德观念基础并不适用于非西方文明国家。西方道德观念源于其基督教传统,并在近代启蒙运动中逐渐深化出个人主义、契约精神的价值观念,其宪政制度以及法律对社会生活细致入微的渗透,是与这种特有的道德价值观念相适应的。而非西方文明的道德观念与之相差甚远。因此,当我们运用西方企业理论来解释中国的企业组织时,就必须重新寻找中国企业中的经济人依赖的道德约束条件,否则就无法得到满意的答案。美国学者汉密尔顿从中西方社会文化大背景出发,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得出华人经济交往逻辑与西方经济交往逻辑的最大差异在于,西方是依靠法律契约来组合和调节的,而华人是依靠私人关系来组合和调节的,关系主义是华人企业组织的基本逻辑。台湾学者黄光国提出华人关系主义的基本交往规则,并用于对华人民营企业组织的结构和管理方式的分析。
几乎所有研究华人企业组织和管理的文献都把关系放在根本的地位上,在华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责权利约定的保证就是关系,而关系的保证就是在其中蕴含的华人的道德规范。华人企业是以企业主为核心的私人关系网粘起来的,关系在华人企业组织中的地位相当于西方企业的法律契约。对于西方人来说,没有正式的契约,企业机构无从谈起,企业中各个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无从谈起,而对于华人企业来说,没有关系,组织无从谈起,不讲关系规则,组织中人们的责权利关系无法协调。关系成为华人企业中的组织联结纽带,这是由华人特殊主义人际关系模式下的信任特征所决定的。相对于西方的普遍信任原则,中国是内外有别的特殊主义信任,是基于家族主义价值观之上的家族主义信任(简称家族信任)。家族信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私人信任,建立在个人特征化的信任编码、历史记录和动态的分类管理方式上的过程。与私人信任相对的是社会信任,它是靠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维系的普遍主义信任。二者之间有根本性的区别(李新春,2002)。
中国人的信任建立在个人的承诺以及保持名誉和面子的基础上。“在其他国家需要通过合同、律师、担保、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以及各种时间耽搁才能完成的各种交易,华人只要依靠电话、握手、或清茶一杯即可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华人之间的信任是有限的,是个人之间的信任,对家庭的信任是绝对的,对朋友或熟人的信任只能达到相互依赖关系,对方都不失面子的程度”。要推动华人家族企业通过实行西方所谓的“管理革命”,即把权力移交给职业经理人员并把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明显地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福山认为,世界范围内的华人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其根源就在于华人文化中缺少社会信任(福山,1998)。导致我国普遍存在家族信任而缺少社会信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和现实方面的,又有文化、经济、政治、社会、地理环境方面的。
1.儒家“家本位”思想的影响
中国文化,影响中国人行为的知识、价值和其他行为因素,通过教育和模仿,代代相传了几千年。而从这个最深厚的文化层次中流传下来,至今“家”的概念,是中国人行为的核心。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是一个以家庭为中心的国家,家庭里的人际关系是个人最重要的关系。中国人对家庭的高度认同,大大淡化了对社会和组织的认同,造成对家庭的过度依赖。在中国社会中,人们对陌生的外人比对待自家人容易表露不公平的待遇,人们不鼓励对家庭以外的人或组织承担责任和分享权力,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种低信任度的社会结构的出现。
2.几千年来的小农经济的影响
在中国几千年的农业社会中,农民与外界的交往和联系不大,同村的人大都面临大自然这一共同风险,他们之间人种单一,血缘上相互联系,而且他们的能力、知识结构和文化也是差不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自然产生一种共识:我们面临同样的生存问题,我们拥有几乎同样的生存手段,也就是我们拥有同样的效用函数,那么我们就是一家子。“家”的作用由最初的经济功能逐渐演变为社会功能,这就是从血缘和地缘关系上形成的社会,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乡土社会”。
3.长期的封建王权统治,使信任只能局限在家族内
在封建社会制度下,老百姓都是皇帝和政府官员的附庸,没有独立的人格地位,他们的财产和生杀大权完全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特别是在社会动荡时期,他们根本不能预期今天的财产明天是否还能在他们手中。因此他们只有信任与自己有血缘关系且长期相处的自家人,对外人的信任很低。对于历经艰苦磨难和动乱的中国新一代家族制企业的所有者来说,这种几千年来的动荡文化内涵和其自身的经历使他们对家族信任有特殊的认识和偏好。
4.中国的“关系主义”交往规则限制了社会信任的扩展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说过,在中国传统观念里,爱是有差别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也随信任关系的远近而有所差异。在中国社会,交往的规则不同于西方,人们对交易对象的态度是特殊主义的、关系主义的。对于华人市场,与其说,人们是在一个个匿名的陌生人中挑选出价最高者,还不如说,人们一开始就是在具有亲疏远近各个不同的有差异或有潜在差异的人中挑选交易伙伴,对于不同的交易伙伴,信任度、交易方式等等都会不一样。而且,对于原来不具备具体、特殊关系的人与人之间,既不存在也难以建立任何信任关系。
二、家族信任扩展为社会信任是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家族内部的信任对家族成员来说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家族企业在创业之初由于家族内的信任,可以大大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实现企业内部资源之间整合成本最小化。在企业内部或外部,凡利用价格机制的交易行为中,都会发生大量的交易成本,如契约签订的谈判成本、契约不完全导致的成本,诸如此类,都会由于家族信任关系的参与而大大减少。一是家族成员之间比较容易合作,出现意见分歧比较容易统一,更能保证家长在企业领导中的权威;二是家族本来就有着共同的利益纽带,更容易建立共同的利益目标,因而有较强的凝聚力;三是由血缘关系造成了较高的信任程度,财产的安全度较高,即使管理人员侵占了企业的利益,也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四是在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时,企业家的亲属能在不发工资的情况下坚持义务工作,帮助企业度过难关;五是成本低,不必花高价从外部聘请经营管理人员;六是家族成员更能为企业非规范化的市场运作保守机密。
在中国社会转型状态中,传统的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以家族伦理规则以及泛家族规则为核心内容的道义信用规则的功能弱化,超出血缘亲情关系以外的社会网络连结出现重大破损,以法律契约为基础的信任制度又残缺不全。因此,家庭与家族规则自然就成为在夹缝中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创建和发展的支撑构件。中国民营企业在创业之初,不仅资本有限,而且技术、管理、信息等资源极度匮乏,家族内部资源正好可弥补这一不足。家族成员的参与常常是创业需要的低成本组织资源。但在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家族内的信任又会阻碍其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一系列的弊端:一是由于家族内的信任和利他主义,家族企业的产权可能不够明晰,甚至是模糊的,产权不清,收益分配有任意性,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运营效率下降;二是家族信任关系易引起对外部关系的排斥,从而缩小企业的交易范围,比如局限在家族成员内部挑选经营者,选择范围有限;三是家族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企业内部的财务“黑洞”,这是家族企业最致命的弱点。四是过于依赖企业创始人或掌门人的决策能力。一旦掌门人精力不济,判断失误,就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损失(卢福财、刘满芝,2002)。这就是说,当家族企业由于其内部有限资源和家庭或家族成员管理能力不高,导致内部交易成本大于那些非家族制企业的竞争对手时,家族企业的竞争力就会下降,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被淘汰出局。
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表明:家族企业本身在工业化初期对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生产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专业技能越来越决定着劳动的报酬,用人的标准更多的是能力而不是特殊的社会关系。家族企业中的那种报酬多根据至亲关系、地位和性别来分配,经济职务多根据特殊主义(亲情规则)的标准来安排的做法,与现代经济运行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随着现代化过程的进展,随着社会经济中的分工合作体系在一国和世界范围内的日益扩展,家族企业能否突破家族封闭的圈子,能否超越基于亲情熟识之上的人格化社会网络交易而进入非人格化的制度性交易,能否从非规范的管理中走出来,对家族企业的创新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中国家族企业目前普遍面临长不大的问题,家族企业的发展受到资本、人才、文化等方面的制约。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要不断融资,而不管通过哪种途径融合资本,特别是股权稀释化融资,必然伴随着与社会人力资本的融合。因为融资表明企业规模的扩展、业务的增多、技术含量的提高以及经营活动的半径扩大等等。这时,家族内的人力资本供应,特别是管理资源的供应就会出现不足。现实中,相当多的私营家族企业的成长瓶颈主要不是金融资本,而是管理资源这种最重要的人力资本。虽然这些私营家族企业的内源融资能力和亲熟网融资能力都很强,企业的技术、机器设备也都很先进,但仍然陷入重重的发展困境之中,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不能有效吸纳和集成新的管理资源。民营家族企业在融合经营管理资源这种人力资本时,就会碰到一个要害问题,即企业主必须将企业的控制权重新做一分配,亦即必须将企业的一部分经营控制权让渡给职业经理。
家族企业能否解决控制权让渡这一难题?福山(1998)认为:华人家族企业通常活力旺盛,同时利润也很可观,可是当他们想要使公司制度化,以达成永续经营的目标,而不要依赖创业家族的财力和能力时,通常会碰到很大的困难。企业主多半不愿意为公司引进专业经理人,因为这需要跨出家族联系的圈子,而他们对外人的信任感太低了。也许福山太悲观了。《2000年改造第四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指出:部分私营企业主逐渐抛弃家族制管理办法,开始建立权力分散、授权经营的科层制管理方式,有的甚至提出“以资产换管理”,聘用社会专业人士担任主要管理者。因此,中国私营家族企业突破家族人力资本的封闭性的动机和行为正在日益增强。实际上中国传统文化有很大的包容性和弹性,比如“家”这个概念就有很大的伸缩性,正如费孝通所言:“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中国家族企业的发展具有突破狭隘的亲情“信任”限制的文化基因,可以实现从人格化的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的制度创新。不过,信任扩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仅仅从企业本身提出要求是不够的,必须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行。
1.突破“家”的狭隘观念,树立企业长远发展的理念
家族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要求家族企业主作出观念上的转变。一是要树立企业社会化的观念。企业的社会化,即企业的股权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独立于家族。二是要突破子承父业的观念。要树立让有能力的人来经营管理企业的思想。目前,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与企业主素质的提高,中国已有相当多的民营家族企业在吸纳和整合管理资源时开始从特殊主义向普遍主义转化,在转化的过程中,往往是将特殊主义的用人规则和普遍主义的用人规则融合起来或相互之间形成制衡关系。概括起来大约有以下几种情形:①用泛家族规则整合管理资源,对于非家族成员的职业经理,家族企业可用“家族化”的方法,把他们变为“准家族”、“家族式”的成员。用“泛家族化”的规则吸纳和整合家族企业的人力资本,将亲情、信任和能力融合联结起来。②以亲制疏。把家里人或自己人安排在重要岗位,或专门安排自家人做督察工作。同时也注重让自家人向有能力的外人学习,以提高才干。③企业主与多类别员工的互动。④一视同仁。少数民营企业在所有权上保持家族制,但在用人上却极力淡化家族制,大力倡导能力至上。此外,家族企业在融合社会人力资本时,可以让经营者参与家族企业的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使职业经理与家族成员在物质利益上保持一定的统一性。
2.提高职业经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张维迎(2001)认为,中国企业能不能长大,中国的民营企业能不能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水平。当雇佣一个经理人的时候,实际上企业家关心的不仅仅是他的能力有多大,更要关心他是不是值得企业信赖。因此只有提高经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中国私营家族企业才有可能敢于通过有效地融合社会人力资本实现其更大的发展。要提高经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一是产权制度的改革;二是逐步完善我国的立法和执法;三是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核心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的职业经理真正把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四是对职业经理人员的教育也可以提高经理人员的职业道德。
3.完善市场环境,为家族企业的信任扩展提供支持
一是完善经理市场,规范经理人员的行为。选好经理人必须要有完善的经理市场。经理人员的忠诚和水平由市场评价。不忠诚的人会被市场淘汰,水平较低的人,市场只给他较低的价格。建立各方支持的大容量的经理人才信息库,将单位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都列入经理市场选择的范围,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人才;建立经理人才的市场工资制度,做好人才的薪酬调查和咨询工作,推动市场工资制度的形成;建立公正有效的仲裁机构,保证经理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供需双方积极性。二是在加强职业经理人的信用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使从事信用制度建设的机构本身的信用绝对值得社会信任。三是完善资本市场,加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制度的建设;提倡公平信贷,突破银行传统所有制观念的束缚,根据企业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所有制成分放贷;拓展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空间。三是完善产品市场,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和完善保护出资人的立法。我们的公司法、证券法缺少一个基本的灵魂,即保护投资者、保护出资人这样一个灵魂。西方的法律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不受到经理人员的侵害。如果出资人的利益保护越好,他们就越愿意把钱拿出来交给经理人员进行经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就是保护职业经理的利益。可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却缺少这样一个目标。在这种环境下的家族企业就不会轻易把企业交给职业经理人员去经营。二是应加强对经理人员背叛公司的惩罚力度,加大法律制裁力度。例如规定员工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如违反这项规定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律建设方面,我们还需要足够的、真正的执法人,在注重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执法工作的建设。
5.进行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是信誉的基础。所谓信誉,从本质上讲,就是为了长远的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求道德和信誉,孟子讲“无恒者无恒心”,也就是“无恒产者无信用。”有经济学家对29个国家的统计分析表明,一个社会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与社会对产权和合约的保护制度密切相关,对产权和合约的保护越有效,社会信任度越高(Knack and Keefer,1997)。一个社会,破坏了产权,也就破坏了人们建立长期信赖、长期生存的基础,也就破坏了这个社会的制度基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进行产权改革,也是为中华民族的社会职业道德的建立而作出的努力。如果我们回避产权制度的改革,也就会使我们中华民族的道德水准下降。在实践中,我们不仅要改革法律上的产权,让产权有比较完整的法律地位和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同时要改革经济上的产权,使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现责权利的内在统一。
[收稿日期]200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