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的保险监管创新——基于企业风险管理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管理论文,视角论文,危机论文,时代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长期以来,保险监管、企业内控和风险管理一直是保险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自从2007年次贷危机发生以来,理论界逐渐认识到,在当今全球化的市场条件下,单个企业风险管理的失败会引发整个市场资产价格的大幅波动和市场情绪的变化,进而引发整个市场的危机。因此美国刚刚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正在酝酿的金融监管改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宏观监管更加注重企业的风险管理问题,而这也吻合21世纪初以来“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观点:政府干预应该借鉴微观主体的经营和管理理念进行变革,以顺应企业的发展与创新。
从保险监管的理论发展看,监管制度、监管重心的变迁,无处不体现着企业风险管理的思想。保险监管理论关注的第一个领域是监管介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问题,Hgg(1998)运用博弈论分析了监管机构介入保险市场的最佳时机,即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导致信誉下降直至出现全行业的信用危机时,此时政府的介入相当于为整个保险业提供担保,从而化解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Klein(2000)指出保险监管应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以服务经济为目的,采取公正、透明且干预度最低的监管手段,以求在保护公众利益的条件下兼顾保险市场的发展。卓志(2001)、薛生强等(2003)、赵利胜等(2004)分别对国外保险监管理论流派如公共利益说、部门利益说等进行了理论分析,总结了对中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第二个领域是市场行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和风险管理的影响。Orren(1974)探讨了公共政策(政府监管)对保险业投资的影响问题,揭示了市场行为监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机制;Joskow(1973)、Gron Anne(1995)、Hayakawa等(2000)和Jaffee等(2002)分别从不同视角对保险费率监管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财产责任保险市场是典型的竞争性市场,不存在费率监管的市场基础,因此费率监管带来了市场效率的损失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失,而且这种监管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并没有太大的影响;Boyer(2000)证明了媒体与政府监管的压力造成了机动车责任保险费率的缓慢上升,从而进一步验证了费率监管造成保险行业效率损失的结论。Bhattacharya等(2004)分析了费率管制对次级保险市场的影响,发现设定了费率下限的市场带来了更多的福利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多数是被收入较低的中下阶层承担,与当初实行费率管制的初衷相反。魏华林等(2005)、周海珍(2008)等也认为保险费率监管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经营效率。
第三个领域是偿付能力监管与保险公司经营的关系。Belth(1966)探讨了美国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问题,指出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技术落后于保险业的发展而需要改进;Miron(1990)则对十多个国家的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国别视角分析了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经营的相关关系;Ray等(1999)探讨了在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具备充分信息的条件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问题,类似的研究还发现,偿付能力监管往往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而损害消费者福利(Iskandar S.Hamwi等,2004);Cummins等(1999)设计了一套新的偿付能力检验方法——现金流预测法,并与NAIC倡导的RBC制度和FAST系统进行了对此,实证检验发现从静态预测来看,FAST系统比RBC制度有优势,但是从动态预测来看,现金流预测法比这两种方法要更加精确。而Harley & Carolin(2000)研究则支持偿付能力监管具有积极效应,他们发现,美国NAIC要求的RBC要求并没有削弱保险行业的盈利能力,而且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运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Booth等(2007)讨论了监管竞争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影响,指出“相互承认”的监管合作是推动监管效率提升的重要思路。国内研究集中在如何借鉴国外偿付能力监管经验来提高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水平,如林宝清等(2003)。
保险监管重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风险管理的发展也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风险管理理论从20世纪中期成型以来,经历了从传统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的演进,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风险管理成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标准,但是,由于新的体系尚不够成熟和完善,加上对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不够严格,金融机构在追求利润的目标指引下过于追求高风险利润,风险的集聚与传染最终引爆了次贷危机。但是,这一切并不能抹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反而体现了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与改进的迫切性;同时,危机暴露出来的监管不力问题也要求监管机构顺应企业风险管理的要求,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给予更高的关注。
二、保险监管与风险管理:稳定与效率的动态均衡
保险监管为什么要关注企业的风险管理?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是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具体到保险行业来说,由于保险交易具有不对称性的特点,表现在交易事后履约的脆弱性、弱合同执行机制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等,很可能会导致保险市场失灵,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从而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单纯的市场调节不一定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就是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Johnson(1977)提出,政府干预保险市场是为了克服逆向选择带来的外部负效应,通过强迫低风险投保人购买一定数额的保险或禁止高风险投保人购买过多的保险,就能起到降低保险费率的作用,从而实现保险市场的帕累托改进。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影响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正是遵从这样的逻辑,保险监管一直关注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以图通过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来实现监管的最终目的。
首先,保险监管关注风险管理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哈罗德(1999)认为,保险的社会福利等于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因此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监管机构强调在保证生产者剩余不变的条件下追求消费者剩余最大化。但是在保险市场中,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投保人属于弱势一方,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投保人很难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可能因为保险公司的经营不善而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也就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目标,监管机构必须对保险市场制定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措施,通过影响保险公司的微观经营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从而实现监管的目的。
其次,保险监管关注风险管理是保证保险市场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企业组织,其蕴含的风险远非一般的金融机构可以比拟,而保险体系受系统性危机的冲击可能来自于体系内部,也可能起因于外部因素,只要出现系统性危机就会严重损害保险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保险监管必须关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而且,从保险市场运行的视角来看,由于保险业经营风险的行业特征以及市场结构的特点,政府机构的监管制度与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够融为一体,也就是说,监管制度的目标、政策与指引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微观风险管理得到贯彻执行,而保险公司的微观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则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同监管机构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从而能够有效的实现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再次,保险监管关注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的需要。保险监管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联系机制的内在基础,在于保险监管的存在和实施会直接或间接引起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的变化,进而影响保险市场效率的变化。风险管理是从企业微观视角出发,以控制企业未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破产概率为目的,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则是保障这一切顺利进行的关键指标,所以保险监管特别重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保险公司微观视角的风险管理与保险宏观监管的价值取向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两者都试图通过不同层面的制度措施和手段,确保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不至于引发市场动荡并损害投保人利益,进而提高保险市场的效率。
总之,保险监管要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与有效率的运行,都有赖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因为作为保险市场微观基础的保险公司,只有实现有效率的经营,才能获得正常的收益,而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其经营是否有效率;如果保险公司因为风险管理不善而导致效率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的话,整个市场的承保能力趋于减少,保险市场的流动性就会出现短缺,大规模的保险公司破产退出就会成为现实,保险市场的稳定性就难以维持,而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这个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也就难以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保险监管关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具有了现实必然性。
三、保险监管与风险管理:历史的视角
保险监管最早出现于美国,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期间共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市场行为监管阶段,保险监管机构从产品定价、市场准入以及产品创新等方面对保险市场进行严格监管;第二阶段是偿付能力监管阶段,保险监管机构逐渐放松对保险市场的管制,而是将重心转移到偿付能力方面,开始干预保险公司的微观运营;第三阶段是三支柱监管阶段,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提出的“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代表。从演进历史可以发现,尽管监管的重点不断转移,但是监管的着眼点一直没有变化,那就是关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一)市场行为监管阶段
大约在19世纪初,美国就有了相关的保险监管法规,但是,直到1851年才出现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保险监管机构: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各州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的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1871年,为了加强各州保险监管的协调性,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下同)成立,但是,NAIC并不是一个官方的联邦监管机构,只是一个行业监管协会组织,美国的保险监管仍然是以各州独立监管为主,特别是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McCarran-Fer-guson法案,最终确立了以州政府为主体的保险监管框架和体系。
早期州保险监管的特点是严格限定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严禁跨州经营,目的是降低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风险,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包括破产清算制度的建立、非现场监管手段的采用、寿险和产险业务的分业经营等。19世纪末,波士顿、芝加哥地区接连发生火灾,很多保险公司由于储备不足而要求破产保护,保险监管机构开始实行一定程度的费率监管,说明保险监管从开始阶段就通过对保险市场的管制和干预来影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而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的爆发,使得保险监管的力度进一步加大,范围也扩展到费率监管、合同条款监管以及保险机构设立等方面,对保险投资的范围界定,对投资渠道的限制,都体现了保险监管重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特点。
(二)偿付能力监管
20世纪70年代以后,市场管制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引起监管机构的重视,随着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的发展,保险市场也出现了新的趋势和特点,保险监管逐渐弱化了对保险机构设立、保险费率以及保险产品等市场行为的监管,而把保险监管重点转移到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这标志着保险监管的一次重要转型,即从市场本身的管制转移到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管制。
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主要分为两大流派,一是欧盟的Solvency标准,二是美国的RBC标准。欧盟于1973年和1979年分别颁布了《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指引》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指引》两个监管文件,对本区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这通常被称作Solvency 0;后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动荡以及资本市场对保险公司影响的加大,于1994年启动了Solvency Ⅰ项目,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进行改进,经过Miller报告(1997)和KPMG报告(2002)的研究,决定于2004年正式执行Solvency Ⅰ标准;进入21世纪以后,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日渐频繁,原有的偿付能力标准暴露出监管不力的问题,欧盟于2001年启动了SolvencyⅡ项目,从更加动态的风险管理视角出发,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SolvencyⅡ标准有望于2012年正式在欧盟实施。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则是以风险基础资本(RBC,下同)制度为核心。在实行RBC制度之前,各州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准备金制度,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是较早实行保险准备金制度的地区;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但这个阶段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NAIC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I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后来,NAIC制定了一个通用的RBC标准,代替了之前各州独立制定的监管标准,并按照保险公司达到RBC标准的层次进行分类监管,从而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有了更加明确的定量标准;此外,NAIC还制定了IRIS和FAST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和监管,一旦达到了预警线,就会采取监管措施,从而实现了对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监管。
保险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转变,标志着保险监管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充分体现了保险监管更加重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管趋势。
(三)三支柱监管
20世纪末,美国安然、世界电信接连爆发公司丑闻,公司治理问题开始得到人们的关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02年颁布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指引》,首次明确提出了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思路;2003年IAIS发布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正式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5年的IAIS维也纳年会上,正式提出了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体系——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确立了新型的保险监管制度框架。
新型监管体制的确立,实际上是保险监管对市场主体微观经营管制的深入,涉及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层面:经营指标有偿付能力的限制,管理指标有公司治理标准的要求,营销指标则有直接的市场管制,这标志着监管机构开始更加关注微观主体的经营稳健问题,试图通过对微观主体的经营干预,来提高其风险管理和风险应对能力。
2007年次贷危机发生以来,虽然保险公司也经历了严峻的考验,但是总体而言,是此次危机中受损最小的金融行业机构,据彭博社2010年2月的报告,在此次危机中,全球保险业的损失只有银行业的1/6,需要新增加的资本金只有银行业的1/9,如果剔除了AIG,那么新增资本金仅为银行业的1/20,保险业基本上靠自身的财务能力消化了金融危机的影响。相比较于银行业的惨重损失,保险业的表现为何会更稳健呢?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保险监管对保险业的风险管理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例如,2001年后欧洲资本市场的动荡和9·11事件的打击使得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急剧下降,此时英国金融监管机构(FSA)及时干预,在监管改革中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展开: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包括构建双峰估值法等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强化高管责任和公司治理监管,实行动态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AIG是此次危机中受损最大的保险公司,其失败在很大程度上是故意规避保险监管造成的,由于AIG是在美国储蓄监督办公室(OTS)注册,OTS被英国认可为“同等监管者”,这样AIG在英国设立的子公司AIG FP就可以规避英国FSA的监管,而AIG FP大量发展CDS等高杠杆率业务,又没有严密的风险控制措施,最终遭受了惨重的损失,而且拖累了母公司AIG的经营,实际上AIG的保险业务经营依旧良好,只是衍生品投资业务损失过于巨大,从而不得不接受美国政府的注资和接管。
从保险监管的演进历史可以看出,监管一直在通过变革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变革的方式既有管制的弱化或减少,也有管制的强化或增加,但总体的发展趋势是在加强而不是削弱,特别是对市场主体的微观干预和管制在逐渐加强,其核心标志就是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关注一直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而保险监管也确实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具有积极的影响。随着监管重点“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全面风险监管”的演进,监管思路也实现了从“市场管制——微观预警——全面干预”的提升,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进步也要求监管顺应时代的趋势而进行创新,以迎接新的风险管理趋势带来的挑战。
四、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标准:一个新的框架
风险管理自20世纪50年代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到20世纪70年代末,此时的企业风险管理主要是防范和管理企业面临的纯粹风险(不利风险),保险成为这一时期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第二阶段则是到20世纪末,这一阶段风险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业务和财务成果的波动性,风险管理的工具也在保险的基础上实现了很大的发展,新的衍生品和另类风险转移(ART)担当了重要角色;第三阶段则是从21世纪初开始,以全面的、综合的视角和方法来实行风险管理成为主流,风险管理也发展到了全面风险管理的阶段①。
2004年COSO发布《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研究报告以后,企业风险管理就成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标准,甚至是同义词了,各国官方机构、监管机构以及业务主体纷纷采纳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有关风险管理的研究和改进。因此,后危机时代的企业风险管理分析框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经济资本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支柱
经济资本可以看成为了保持一定的债务评级所需要的防范意外损失的资本额,它实质上是一定时间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不变所需要的资本水平。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支柱,它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经济资本是衡量企业的破产风险、实现企业风险管理战略的最直接工具;经济资本是企业实行风险限额管理的基础;经济资本是强化企业员工风险管理理念、保证风险管理考核有效性的基本工具。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识别面临的风险,选择合适的经济资本计量方法,并按照企业风险管理的容量和限额原则进行合理的配置,企业风险管理就有了根本的保证。
(二)八要素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功能工具
根据COSO报告,企业风险管理的要素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八个要素,基本上涵盖了企业风险管理的流程和因素,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功能工具。
其中内部环境包含组织的基调,它影响组织中人员的风险意识,是企业风险管理所有其他构成要素的基础;而目标设定则为企业风险管理的实行从战略、经营、报告和合规四个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指南;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和控制五个部分则构成了完整的风险管理流程;风险信息和沟通是影响风险管理全过程不可或缺的软“要素”,这八个要素共同支撑起企业的风险管理功能。
(三)结构性工具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扩展工具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深化,企业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工具也逐渐实现了从单一的传统保险产品向复杂的现代结构性产品的转化,各种新型的结构性金融产品为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如风险转移、风险融资、风险控制等提供了针对性的工具,从而使得企业风险管理的精细度和复杂度都有了很大的提升。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特征选择合适的结构性工具:(1)对于那些传统行业的企业来说,可选择多功能保险、期货(标准合约)等风险相对低的衍生品工具;而对于那些本身就从事投资业务、风险敞口较大的企业来说,选择那些相对风险较高的结构性产品如累计期权产品、多触发器保险产品等,在控制好风险容量的条件下,能够更好的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2)对于小规模企业来说,适合选择风险低、成本低、透明度高的工具,而对于大规模企业来说,则适合选择专属保险公司等工具以适合风险管理的需要。
(四)可持续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拓展和延伸
可持续发展是企业的目标所在,应用到风险管理领域就是可持续风险管理,它主要包括环境风险管理和社会责任风险管理两部分。一个实行了有效的环境保护的企业,不仅履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可能从中赢取新的市场机会;而一个注重社会责任的企业,不仅会在长期内为企业节约资金并提升其财务绩效,而且可以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品牌价值,特别是在降低由责任诉讼、消费者抵制、股东行为、声誉损害和监管引起的风险成本方面将更加显著。因此可持续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拓展和延伸,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这个企业风险管理的分析框架假说,包容COSO的八个功能性要素,将经济资本和金融衍生品纳入到风险管理的分析框架中,考虑了可持续发展对风险管理的影响,将风险管理扩展到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内,从而构建了一套较为全面的企业风险管理分析框架,可以作为保险监管创新的微观基础。
五、后危机时代的保险监管创新:趋势与路径
市场参与者与监管机构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市场会由于监管政策的变化而改变自己的运行方式和经营重点,同样,市场参与者的特征变化也是促使监管政策变革与创新的动力,两者正是在这种互动的关系中实现了协调发展。随着企业风险管理成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标准,以及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推进,保险监管应当顺应企业风险管理的趋势进行监管创新,从传统的“三支柱”监管体系——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转向“新三支柱”监管体系——动态偿付能力监管、风险管理要素监管及可持续风险监管,以更好地实现保险市场的稳定、有效运行。
(一)动态偿付能力监管
现有的保险监管核心是偿付能力监管,从欧盟的Solvency 0/1到美国的RBC标准,都强调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但是,这些偿付能力监管尽管强调了动态性,但是实质上是围绕偿付能力额度而制定的,对于降低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仍有所不及。从次贷危机来看,很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危机发生前都是远远超出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但是危机来临时,偿付能力在很短时间内就迅速下滑,直至公司破产(日本大和生命人寿在几个月时间内偿付能力就从500%锐减到30%)。这说明了偿付能力监管在实时管理方面还是存在着较多的监管空白,为了真正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必须强化监管的动态性。
偿付能力监管实质上是通过提高偿付能力要求对保险公司风险的敏感性来促进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进行合理的风险资本配置,因此要想实现偿付能力的动态监管,需要引入经济资本作为新的监管指标。经济资本是建立在对企业整体业务风险度量的基础上,用来弥补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因此,它可以直接用来衡量企业的破产风险。并且,企业可以将经济资本作为整体战略管理的风险依据,促使企业的风险偏好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基准原则,将企业的发展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保险监管逐步引入经济资本作为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指标,形成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并存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于保险公司实时、动态的监管,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破产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风险管理要素监管
现有的三支柱监管体系侧重对公司治理的监管,随着企业风险管理成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标准,除了公司治理以外,企业文化、风险管理流程、信息系统等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保险监管应当扩大监管的范围,对影响企业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都给予足够的重视。
具体说来,对风险管理要素的保险监管应特别重视以下要素:(1)继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2)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措施强化内部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3)保险业务作为一项直接涉及广大消费者的业务,实现有效的沟通是落实风险管理要求的必要条件,保险监管应当加大对企业风险沟通机制的关注,督促保险企业建立有效的风险沟通机制。(4)建立涵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以及监管机构的全行业信息系统。
(三)可持续风险监管
现有的市场行为监管更重视短期内的风险控制问题,对长期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关注不够。对保险行业来说,由于它作为管理风险的专业机构,涉及社会各个群体的直接利益,一旦出现问题会引发“风险乘数扩散效应”,因此,保险监管必须重视可持续风险管理。
对保险公司可持续风险的监管,首先是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监管,督促企业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其次,实施保险行业的社会公平风险监管,避免保险公司歧视问题的出现,保证保险行业能够在一个公平、和谐的环境中发展。
注释:
①James Lam明确将风险管理的发展历史划分为这样的三个阶段,主要是从风险管理的商业应用层面来分析的,他认为这三个阶段的应用分别是减少损失、不确定性管理以及绩效最优化;同时,他认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就是这三个应用的组合。这种划分基本符合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因此本文对风险管理阶段的划分借用他的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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