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改革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发展——访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樊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经济论文,多层次论文,研究员论文,国民经济论文,所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者:股份合作制流行与推广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它目前对于多数国有小企业来说是最可行、最易行、阻力最小的改革方式,在您看来它主要解决了哪几方面的矛盾?
樊纲:第一,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利于解决“产权重组”与“无人购买”的矛盾。国营企业的亏损,目前主要集中于小企业(约占80%),多数小企业处于经营不善、资产质量不好的状态。这种企业既无法通过股票上市实现股份制改革,在目前人们关于“企业价值”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之前,在企业职工难以安置的现实条件下,也很难卖给其他直接投资者。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保持了职工的就业,同时又把企业的所有权转给了与企业的生存休戚相关的职工,让职工来投资成为所有者,也就达到了把企业卖出去的目的。
第二,能较好地实现效率改进与既得利益保护。改革所会遇到的最大阻力就是既得利益。在企业中有既得利益的大概主要有三大集团。一是地方政府(我们这里主要谈论小企业)或主管部门,二是企业职工(包括管理者),三是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大量经营状况不佳、长期亏损、提供不了税收又问题成堆的国有小企业,目前对地方政府来说已很少有什么“利益”,相反,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已是“包袱”,所以这个问题可以忽略不计。但职工的既得利益却不能忽略不计。对于许多职工,特别是那些40岁以上、很难再找到其他稳定工作的职工来说,存在于企业中的既得利益恐怕是他们今后唯一可以依赖的利益。若实行破产、兼并、被收购等改革方式,这些职工都可能面对失业的危险。同时,由于股份合作制不是破产,债务责任得到延续,并增加了还债的可能性,银行也愿意接受并予以合作。总之,股份合作制,保住了工人的就业,地方政府不用掏钱搞改革,银行也不像在破产问题上那样施加阻力,体制改革自然也就得以实现了。
股份合作制的实现,由于真正触及到了资产结构与产权关系,改革了原来的国有制,实现了资本所有权的多元化(多个所有者)、清晰化,相对于原有的体制,更有利于财产所有权发挥作用,增加经营者和员工对资本效率的关心,因此它确实会改变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条件,使逐步改善企业效率有了一个新的基础。不过,对于产权改革与效率改善之间的关系,有三点需要明确:第一,企业产权改革到实现效率改进,是需要一定时间、一定过程的,还有许多中间环节需要走过。那种要求企业一改制马上就“见效”、不见效就是产权改革“没用”的论点,至少是一种苛求;第二,企业效率的提高需要许多因素的组合,其中包括管理能力、市场机会、技术改进等等,产权的作用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不过由于它关系到资本这一要素的经济效率的提高,产权改革的意义特别重大;第三,并不是所有实现了产权改革、搞了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今后都能成功,它们当中的相当一部分今后仍不免走破产、被兼并之类的道路,但请不必把这类情况拿来当作否定股份合作制和产权改革的证据。相反,以前经济状况不好,不能破产、被兼并,而以后可以破产、被兼并了,从整个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看,是一种重大的改进。
记者:目前,职工持股所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在哪里?
樊纲:最基本的一个局限性在于:职工持股,特别是在目前大多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被规定为不可交易、不可转让的“内部股”的情况下,企业将面临以下的一些问题:
第一、不可转让、不可交易的股权,只是一份收入分配凭证,而仍称不上资本的所有权,因为这时还会和以前一样,难以在产权交易、产权重组的过程中实现资本的重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第二、不可交易的职工股权,事实上也将妨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重新配置。首先,职工是股东,也就很可能像以前一样难以被解雇,难以重新安置;其次,在职工自己想走的情况下,股权无法转让,多多少少加大了职工的转移成本。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职工每人持股,股权又无法转让、出售,在目前情况下许多企业又实行“人人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的制度,客观上就形成了“人人是工人,人人又都是资本所有者”的特殊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比起过去的全民所有制的差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财产权已经明确地分割、量化到了具体的自然人,从分配关系上看已经转为清晰,这有利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改进,从而有利于效率的改进;但在另一方面,它却可能进一步加强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在企业这一“权利组合”中的地位,强化了劳动者的经济权利,从而很可能更多地发生类似于“劳动者所有制”中那种情况,即在收入分配、投资积累等决策问题上,工人的利益过分地被强调,资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使劳动者利益和资本利益间的平衡关系,过多地“倒向”工人一方,发生新的“短期行为”、“工资侵蚀利益”、资本积累水平过低等等无效率的情况(还可能发生管理者难以管理作为所有者的工人的情况)。事实上,每人持股、每人一票式的职工股份制,把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中资本所有者利益与工人的利益之间的“外部制衡”,变成了每个人的“内在矛盾”,于是难免产生一些新的无效率情况。但从“大数”规律来看,这种产权关系在短期内问题不大(因为资本积累的问题还有待充分显现出来),而长期地看则很难成功。也正因为如此,有些国家甚至用法规规定职工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全部股权的10%。
此外,单就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来看,股权不可转让、不可交易、不能变现,事实上也会成为这种体制广为实行的一种障碍,特别是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步扩股、融资和发展的障碍,因为人们将会不愿意投资于一种不能再交易而且无法再收回(本金)的金融资产。应当看到,股份合作制是目前大多数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最佳形式,但是它需要发展,而不应该被固定下来。
记者:在你看来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过渡形式”,是一类企业实业体制改革的“起点形式”,那么是否意味着股权必须可以交易和流通呢?
樊纲:是的,这种过渡其实也并不复杂,也并不需要许多人为的设计,而只要按照事物本身发展的逻辑,使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股权能够转让、能够交易。事实上,只要股权能够交易,前面所分析的股份合作制所面临的几个问题都将逐步得到解决。第一,是资本重组的劳动力的重新配置将不再受到股权安排的阻碍;第二,也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是可以自由进行的,所有权的重新配置和相对集中的过程就会发生善于经营资本的人,会因其效率较高、经营效果较好而愿意付、付得起较高的价格从其他人手中购进更多的股权,并逐步转化为“专业”的资本所有者、资本经营者(请注意,在现代经济中,资本经营者不等于生产企业的经营者)和资本利益的“专业的捍卫者”;第三,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利益相互独立、相互制衡,可实现资本长期效率的最大化。总之,通过股权的交易,解决“内部人”持股比例过高、股权过于分散地被内部人持有的问题,股份合作制也就得以逐步发展为股份制。
在现实中,在已经实行了股份合作制的地方,股权的可交易性,其实已经成为一种自然而现实的需求,股权的转让与交易,已成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进一步延续、进一步发展。这种交易的需要会从多种具体的原因产生,比如持股人工作的变换、居住的迁移以及财产“变现”的需要,个人金融资产投资组合变动的要求,企业扩大和新工人的进入,对企业效益预期的改变,对企业“控股”动机的产生,实现企业兼并(“并购”)的需要等等。无论如何,不可交易的产权,不是市场经济中的产权,也无法在交易活动中实现效率的改进。出于任何资源重新配置、重新组合的动机与需要,人们都会要求手中的那张股权证书是可交易的。
记者:关于地方性的“小股票市场”的合法性问题争议颇多,比如“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您怎么来看待这一问题?
樊纲:从一般规律看,在其他一些市场经济国家中,不仅大量的产权交易是在股票市场之外进行的(资本市场的概念大于股票市场的概念),而且大量的股票、证券的交易等也是在正规的股票市场之外,通过所谓的“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等实现的(在美国这种交易占到总交易量的90%),能在“全国性”的股票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全部交易活动中只占少数。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只允许少量股票在全国性的“大市”上交易,而忽视或否定大量其他有价证券“场外交易”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从中国市场发展的特殊情况看,我们似乎有必要对各种“地方性的小市场”,予以特别的重视。
中国的特殊性在于:我们的产权交易和股票市场发展的路径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在股份制和股票市场发源的那些市场经济国家中,私人企业是市场发展的前提,由私人企业变成公众企业即上市公司,导致了股票市场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中,股份制的形成和股票市场的形成本身当然是一种制度的变化,但它首先是一个发展问题,而且主要是经营状况较好、规模较大、处在“上升期”的企业的发展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股票市场最初自然也就主要由一些好企业、大企业的股票交易构成,少数的全国性“大市”也就能够满足股票交易的需要。
而中国目前股份制与股票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在于,我国目前实行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在多数场合首先是一改革的问题,特别是在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大量、最主要的问题是对经营状况不好的小型国有、集体企业进行改革的问题。这一类企业的股票,一般来说是不符合“正规的”、全国性“大市”的上市要求的,对全国性股市来说,这些股票进入交易所能带来的收益可能还不足以弥补其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仅有全国性的大市,这些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的股票就无法上市进行交易。
然而在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着重分析的那样,没有股权的交易,这些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小企业,又无法进一步发展、无法进一步通过股权的交易使企业的产权制度逐步发展完善起来。因此,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革与发展的特殊路径,要求股票市场(广义地说,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特殊的结构。为了使那些大量存在的“上不了大市”的股权得以交易,我们需要建立起一些地方性的小证券市场,其特征就在于给本地小企业的产权提供交易的场所,利用局部地区的资金,实现一大批地方性小企业的产权改革和生产发展。
市场的发展需要“正式的制度”。所谓市场的正式的制度,最核心的是两点:第一、自愿的交易是被允许的(市场开放)、合法的,而不是人为地压制人们交换的意愿;第二、交易是有规则的,受法治管理的,以减少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减少市场的风险,从而能有更多的人从市场中获益。我们现在都知道“游戏要有规则”,偷偷摸摸“非正式”的市场很难有规则,正式开放的市场,才可能作到法治,作到公平有序。与其压制经济生活中自然存在也必然存在的交换的意愿,还不如正式开放市场,逐步实现正规化、法治化。现实生活中,那些法治化、规范化的市场,是发展得最完善的市场。
总之,从一般的规律看,资本市场是有“层次”的,以满足各种交易的需要;就像商品市场一样,有大商厦,也不妨有一些“小地摊”;从中国的特殊情况看,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特殊过程,要求我们在现阶段对“小地摊”给予更多的重视。“小地摊”也可以是一种公平有序的正规市场,是全国正规市场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而且,在电脑化的时代,将来将“小地摊”们加以“全国联网”,也不是一件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