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

企业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

沈家庆[1]2003年在《企业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预算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正在我国得到前所未有的推广与发展。预算管理的功能与作用已被现代企业所证明了的。从微观上看,它有助于企业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从宏观上看,它更是有助于利用市场手段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从20世纪70年代起,整个世界经济开始不同程度地从工业经济时代向信息经济时代转变,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和竞争性明显增强,组织的创新动摇了传统预算管理得以运行的基础和前提,预算管理缺乏适应性、费时耗力、各职能之间互相冲突等诸多缺陷日渐显现。 从预算管理的本质出发,笔者发现预算管理不单纯是一种管理手段,更重要的是一种机制,它具有机制性、全员性、战略引导性等一系列其他管理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与特征。本文重点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这些问题是传统预算管理作为一种制度或者机制本身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或缺陷,包括:(1)对预算管理中人的行为因素,以及人的行为因素对预算管理能动的反作用的分析;(2)预算松弛和预算目标确定问题;(3)预算管理中业绩评价和激励问题,通过建立理论模型来对预算管理的激励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本文认为通过对传统预算管理进行改造,对其存在的缺陷进行弥补,可使预算管理更具有战略性和适应性,并且可使预算管理在目标确定、激励机制、业绩评价等机制上有所突破。 同时,预算管理当前之所以能在我国得到推广与发展,与我国正处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阶段有关。即预算管理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管理方式与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建立科学化的预算管理体系。本文通过对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其形成的原因,由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以期对我国企业构建与运行预算管理制度有所裨益。

冯乐坤[2]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认为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周树高[3]2006年在《提升企业执行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执行不力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企业所共同面临的难题。执行力缺失往往导致雄心勃勃的战略变成一纸空文,执行力黑洞吞噬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企业却难以实现预期的目标,解决执行力问题已迫在眉睫。 本文首先分析、综合了前人提升企业执行力的成果,通过归纳论证和德尔菲法,找出了提升企业执行力的叁个关键构成因素:财务、流程、企业文化,提出要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执行力,必须从这叁个角度入手。本文还论证了财务、流程、企业文化这叁个关键构成因素的逻辑关系,即:以财务为导向,以流程为核心,以企业文化为保证。在理论上具有逻辑性,形成了一套体系。 本文提出了提升企业执行力的六种方法。从财务角度,本文提出了以战略性绩效评价和全面预算管理来提升执行力的方法;从流程角度,分别提出了从改善人员流程、战略流程、运营流程这叁个流程入手,提出了提升企业执行力的叁种途径;从企业文化角度,提出了用培育企业执行力文化方法来提升企业执行力的途径。有了一系列的实施的工具和手段,在实践上具有实用性。 然后本文从实证的角度,以GXED设计院为例,介绍了将这一套方法运用于GXED设计院的过程,通过前后对比证明这一方法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解决了GXED设计院的实际问题。该方法在GXED设计院的成功应用,在实践上形成一套解决企业执行力问题的模式,可供类似企业解决执行力参考。

张俊[4]2016年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研究指明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叁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叁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叁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叁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叁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包晓岚[5]2009年在《基于战略导向和绩效基准的非营利组织预算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非营利组织(NPO)是一种区别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独立的第叁方组织,承担了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功能,“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叁足鼎立的格局是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发展社会形态的共同趋势。非营利组织有区别于市场和政府的独立特点,作为政府和市场的有益补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非营利组织在解决公共问题上的灵活性和效率性的优势日益突出,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断加强,规模不断扩大,涉及行业协会、基金会,教育机构、医疗卫生组织、社会服务、科研机构等各个领域,在改善人类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贡献。我国非营利组织作为独立的部门发挥作用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却异常迅猛,高速度的成长却没有带来相应的高效管理与之配套,尤其是预算管理十分落后,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以促使其更好地完成使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就成为当前研究的热门话题。本文选题于非营利组织管理的预算为题,无疑具一定的理论与现实价值。由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缺乏“造血”功能的特征,决定了其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无偿投入和捐赠,预算是决定它们取得资金供给数额的重要依据。因此,通过有说服力的数据预测,获得完成使命或计划的资金需求是非营利组织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但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寻租”的动机需求使这些组织往往不够客观,总是会尽可能多地估计资金需求以谋取自身利益,预算管理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渐进”的预算编制原则落后、约束力下降、监督不到位、预算资金效率低下等,成了当前非营利组织预算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甚至成为非营利组织保持健康快速发展状态的严重桎梏。预算制度的变迁总是依赖于一定的制度环境。现行非营利组织预算制度的诸多问题,是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逐渐积累和沉淀下来的,单纯地依靠预算编制方法的改变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只有转变观念,从本质上改变预算原则和预算模式,建立一种适合于当前制度背景的预算制度,才能提高预算资金的效率,发挥预算管理的积极作用。完成社会赋予的使命是非营利组织存在的目的,只有较好地完成其使命并可让社会满意的组织才能发展壮大。文中即以非营利组织的使命研究为切入点,从完成使命的战略制定、战略描述、战略对预算目标的决定、战略对预算绩效指标设计的影响等方面,深入诠释了战略、预算和绩效的关系,从而形成了一种创新性的基于战略导向和绩效基准的非营利组织预算编制思路。本文共分九章。第一章为总论,从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出发,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目标和内容,在对非营利组织有关问题进行简要综述以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可能的创新及不足。第二章分析了非营利组织产生的背景和前提,通过比较明确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概念,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然后对国内、外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描述。第叁章讨论了预算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提出公共预算是公共产品的一种工具,公共产品的效率只能通过公共预算体现。本章的重点在于回顾了“政府—企业—政府”的世界范围内预算制度的演进历程,运用“PEST”分析法,从政治、经济、社会、技术方面分析了预算的制度环境。第四章将非营利组织预算置于公共预算的框架体系之下,分析了我国非营利组织预算的基本理论,从预算宗旨、预算体系和预算模式等方面讨论了非营利组织预算的机理;讨论了非营利组织预算与企业预算和政府预算的区别。第五章讨论了我国非营利组织预算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了现行预算问题的成因,提出非营利组织预算改革的思路是以战略为导向,以绩效为基准,两翼并重。第六章站在战略导向的角度,讨论了战略导向的非营利组织预算目标的确定。先介绍了非营利组织的战略确定,提出非营利组织战略与预算之间的关系是战略目标决定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目标。运用“战略地图”这种战略描述方法重点分析了非营利组织战略如何描述,如何实现战略目标到预算目标的“软着陆”,制定战略导向的预算目标。讨论了预算目标确定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协调,对预算目标的确定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和博弈分析,最后还介绍了非营利组织预算目标确定的原则和方法。第七章是非营利组织预算改革的另一翼,提出了绩效基准预算的编制思路,并在战略地图基础上,运用平衡记分卡体系对非营利组织绩效基准预算的核心环节——绩效指标体系的设计进行探讨。第八章是在第六章和第七章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选取了普通高等院校的教育经费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从支出结构和支出效应上分析了绩效和成本之间的联系,提出了普通高等院校基于绩效的教育经费分配的预算模型。第九章是本文的结论和政策建议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主要在于:一是首创了战略导向和绩效基准相结合的非营利组织预算模式,提出在战略目标指导下以绩效为基准的非营利组织预算思路;二是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研究非营利组织的预算管理方法;叁是提出了建立满足绩效信息提供的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改革建议。

丁传斌[6]2013年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文中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资产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对我国经济发展乃至政治生活都有巨大影响。新中国建立以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始终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始终受制于体制而存在很多不可克服的弊端,虽然经过多次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分权,但国有企业一直都没有摆脱政府附庸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推进,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举措有力促进了国有资产的发展。近年来,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逐渐从对具体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向国有资本的运营转变,国有资产的载体从具体企业向资本运营转变。因应这种趋势,在管理部门不断加强对国资运营规范的同时,学界对国有资本运营给予了高度关注。作为整个国资系统的组成部分,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国有资本的运营对于国资的整体发展和地方政府行为规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合理、合法运营地方国有资本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目前,受制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面临着财权与事权不平衡的境地。如何扩大财源、如何获取政绩是地方政府尤为关注的问题,而在地方不能发行政府公债、土地财政又遭受宏观调控而无法持续的情况下,通过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创造财政来源、获取政绩,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大量地方融资平台的涌现即是明证。由于运营目标设定不当,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规范。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看,如何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和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竞争,在集权与分权之间需要做好平衡,这也说明了研究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重要性。目前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体制,是在“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前提下建立的。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只能根据中央授予的权限进行制度设计和调整。随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传统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运营体制客观上急需进行改革,以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提出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积极性的要求,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中,如何进行资本的运营以带来财政收入是目前地方政府更为关心的问题。而“分级代表”制度下,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较受限制,希望能有较大的自主权。理论界对此认为,“分级所有”是较为可取的方式。如何在“分级所有”体制下进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也就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围绕构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在对现行地方国资运营状况作出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为指导,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国有资本运营制度的有益经验,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构建、运营机构设置、运营模式设计、运营监管、运营收益分配为主线,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主体明确、目标层次分明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模式。在行文时,为能详细解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历史、现状及国有资本运营制度包含的内容,从而针对性地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制度设计,本文没有采用理论基础—历史和现状—国外借鉴—制度改革的常见论文写作模式,而是首先在界定相关概念和概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影响因素,按照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主体、监督、分配的内容分章论述。应当承认,这种写作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论述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制度设计,但也减弱了文章结构的紧凑性。按照这个思路,全文可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首先从基础概念入手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地方国有资本等作出界定,分析地方国有资本的属性及其功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的概念作出界定;在系统分析地方国资分布和运营状况之后,阐释现行体制下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效果及存在的弊端和暴露出的问题,说明地方国资运营还需要进一步改革。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叁章,本部分探讨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制约因素,即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影响。第二章从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入手,通过回顾传统“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及现行“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制度,分析其中隐藏的弊端。对于目前的中央与地方产权关系,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视角、委托代理理论、地方国有资产的实践需求方面论证了实行“分级所有”的合理性和优势。第叁章论述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关系。在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呈现不平衡状态,地方在财政减缩的同时还需要承担过重的公共服务职能。面对这种状况,作为公法主体的地方政府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时兼具了私法主体身份,地方政府也就具有了“经济人”的属性。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运营国有资本时会利用控制的现有资源最大化自身的利益,造成国有资本的全民属性减损或丧失。为此,地方政府职能急需转变。在有限性政府的目标模式下,地方政府在国有资本运营中需做好公权、调控、管制、监督等角色。第叁部分包括第四章到第八章,是对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的构建,分别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模式、监督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展开。第四章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关系的角度架构地方国有资本独立运营体系。从整体上说,国有资本运营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是管理、运营、监督中的一个环节。在现行以国资委为出资人代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由于国资委的定位和职能承担没有能够完全实现政企分开、为全民创造福利的目标,因此必须根据国有资产的全民属性重新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运营体系。在新的国有资本运营体系下,宜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解为投资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叁个部分:将投资的预算决策权赋予人大以体现终极所有者的权利,由财政部门具体执行投资的预决算;明确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将其作为政府机构和统一执法主体行使对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督权;设立独立运营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并根据国有资本存在领域分类设立,实现与政府的分离,真正作为私法主体参与市场,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国有资本。第五章从现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出发,研究“两层次”与“叁层次”运营以及分类运营的制度设计。在地方国有资本主要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的情况下,宜以授权经营为主,实施分类、分层运营。本章对目前实践中热议的地方国资委直接持股形成“两层次”运营和地方金融类国有资产本运营作了分析。第六章分别从宏观构建和微观治理方面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即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作出探讨。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目前地方政府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时存在的问题,对引人注目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了探讨,建议分类、分层次设立独立运营的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在微观上,构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处理董事会、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第七章为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的探讨。目前,地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形成了以国资委为主导的监督格局,但国资委出资人监督和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不分,其定位依然不清。在其他监督方式中,行政监督面临立法真空和实践中的交叉情形,而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一直处于薄弱地位。建构合理而强势的监督体系对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大有裨益,为此需强化人大的监督,弥补政府监督立法空白、回归国资委的监督角色,加强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司法监督独立地位、建立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第八章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探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国有资本运营起到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的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目前还很不完善,地方政府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做了较多的探索,在取得较多成绩的同时也有许多值得再讨论的空间,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的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主体的选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等。

姜英华[7]2016年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发展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和不可逆转的趋势,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是现代化的核心和精髓,是现代化艰难挺进的重要驱动力。经济现代化的实质是经济的市场化,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市场经济的先驱国家,置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产阶级经济思想家最早对市场经济进行了思想阐发,开启了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思想研究的先河,为后发国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思想启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作为经济现代化的意识反映,映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况,同时也折射出民主政治的框景,对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成功转型和顺利建设市场经济,实现经济和政治的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最早开创了西方研究市场经济的思想传统。亚当·斯密在描述和界分分工与市场、价值与价格的关系基础上,提出市场主体的“利己心”和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的思想主张,进而指出好的市场经济应该是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的经济思想。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对市场机理的剖析和探究中,李嘉图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他的商品价值由生产商品的劳动耗费决定(劳动价值论)的思想、资本主义社会叁大阶级及其分配关系的思想、经济自由以及限定政府职能作用范围的思想和利用各国比较优势发展国际自由贸易的思想,达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能达到的极致和顶端,李嘉图之后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开始庸俗化和内卷化。马克思、恩格斯置身于大工业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思想进行了客观的批判继承,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结构和历史作用进行了追溯剖绘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未来进行了大胆科学的预测。马克思站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巨匠们肩膀上的超越和创新,成为后来以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追求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思想指导和价值遵循。实践中,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首先在经济社会落后的东方国家——俄国建立,成立后的苏维埃共和国面临着经济建设向何处去的艰难抉择。列宁最早明确提出“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概念以及利用市场机制的混合经济思想。到斯大林时期,市场经济思想被否弃,取而代之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思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最早借鉴的是苏联的思想。虽然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的影响,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对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曾采取排斥态度。但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商品货币经济的不可替代作用,从毛泽东、刘少奇、陈云、张闻天和李先念等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和以顾准、孙冶方、卓炯和薛暮桥为代表的经济思想家的艰辛探索中,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思想得以萌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十年文革动乱极左思潮对经济的破坏,东欧改革得失和市场经济思想,给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对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关系的重新认识带来了可能性。在以邓小平为总设计师的改革开放的探索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前无古人的课题,并最终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与当代西方市场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等思想的交叉和激烈碰撞中,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逐渐定位,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法律体系在内的市场经济思想框架日渐确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由于部分改革红利的释放、强势利益群体的束缚、居民收入水平的分化、价格机制作用的扭曲、财税体制改革的滞后、政府职能转变的梗阻、市场竞争的区域分割和经济社会的协同困境,这些都是因市场经济本身的固有弊端和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而遭遇的现实的发展困境,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阶段的诉求和表现。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思想,就发展思路而言,市场经济思想反映了市场经济增长速度由超高速到中高速的换挡,市场经济结构调整由低端型向中高端的迈进,市场经济发展质量由线性增长到科学发展的转变,市场经济转型升级由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的过渡和市场经济福利分享由非均衡型到包容共享的转换。中共十八届叁中全会市场决定性作用的思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奠定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前提,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以巩固市场决定性作用的根基,构建现代市场体系以夯实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和建立法律体系以提供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保障,为突破发展难题,跨越发展困境提供了思想指导。“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化了市场经济思想发展的四个维度,以习近平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思想为构筑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蓝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了思想支撑。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发展,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包括生产发展的社会主义物质价值取向、人民主体的社会主义人本价值取向、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政治价值取向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价值取向。彰显了引领性、开放性、实践性和渐进性的思想发展特点,并且得到了经济理论发展完善、市场化指数稳步提高、综合实力持续提升和市场经济地位获得逐渐认同的实践映证。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发展路径,基于马恩经典文献观点的梳理,可以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发展脉络和要义做出展望性的分析,即创新宏观调控体系,确保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包容发展;坚持政府职能转型,努力创建适应型现代政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完善统一市场体系,协调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开放经济战略,吸收全人类市场经济成果和坚持法治经济建设,努力遏制市场经济的弊端。

张瑞云[8]2008年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财政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露出来,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面对而又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如政府投融资体制问题、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问题、国有资本营运过程中有效监控问题等,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政府对国有经济管理的传统方式,将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彻底分开,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借此单独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活动状况,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再投资的有计划进行。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全国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与整个经济体制转型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而且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突出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本收益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家预算体系意义重大。本论文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资产等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回顾我国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引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目标及重要意义。然后对我国当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性质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联系我国当前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模式特点,在分析国内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以财务管理相关理论、预算理论、系统理论为依据,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性质、主体、收支内容、方法和编制程序进行了研究,其目的在于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产生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既而对上海、深圳、吉林、北京等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这些地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借鉴企业预算的相关程序及方法,运用系统理论,重点阐述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的内容与基本框架。论文从前到后,是一个从理论研究到具体解决问题的方式的完整过程。本文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进行研究,从分析问题的角度、观念上与现有的有关研究不同;从研究的体系、范围上比现有的相关研究全面且与实践结合更密切。本文提出的这一体系框架能够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实践有所借鉴,并为之提供理论铺垫和支持。

刘政[9]2012年在《能动司法的理论探讨与制度改革》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从能动司法的理论诠释入手,较为系统地研究了能动司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理,在对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主义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在中国践行能动司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重点研究了在中国践行能动司法的模式选择与价值取向,并以民事司法为视角,提出了相应的适度能动司法改革对策。首先,论文考察国内外关于能动司法的研究状况,从体现与时俱进、体现以人为本、体现求真务实等3个方面,深入分析了能动司法的基本原理。同时,从能动司法目标的确定性,能动司法主体的特殊性、能动司法方式的协调性、能动司法姿态的主动性等方面,勾勒了能动司法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梳理了能动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外在要求,及其在法律层面、政治层面、司法层面的研究意义,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的方向,提出了在中国践行能动司法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其次,论文对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主义分别进行了比较研究,从中深入分析了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在司法目标、司法理论、司法主体等方面的主要差异;深入分析了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主义在宪政根基、哲学基础、司法实践等方面的主要差异。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从遵循司法规律、立足不同国情、注重力量平衡等方面,总结了在中国践行能动司法的3点启示。为践行能动司法进行了理论铺垫和思想准备,提出了在中国践行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其叁,论文围绕践行能动司法与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阐述了法官群体素质与践行能动司法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特征、重要作用及其素质构成,着重提出了能动司法视角下法官职业道德养成的若干构想。包括,从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体系的方向,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起来,综合培养提升法官职业道德素养的意见;从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管理体系的方向,提出了通过完善法官职业准入、推进职务遴选、建设交流轮岗、履职考核和强制退出制度,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从建立健全法官职业道德监督制约体系的方向,提出了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与法院外部监督制约结合起来,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实施效果的意见。其四,论文从实现实质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独立、深化司法改革等方面深入研究了践行能动司法的必要性;从法院行政主导、社会管理创新、优质法官群体等方面具体分析了践行能动司法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以体现中国特色和坚持适度掌握为核心,提出了在中国践行适度能动司法的制度模式。文章还围绕如何践行适度能动司法这个制度模式,从努力实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平衡,实现司法激进与司法渐进的平衡,实现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的平衡等方面,阐述了需要切实把握好的几对关系。并深入分析了适度能动司法可能产生的风险,从遵循法律原则、司法宗旨、司法权限、司法规律等方面,着重提出了适度能动司法风险控制的重要方法。最后,论文以民事司法为视角,运用适度能动司法的观点,重点研究了我国一些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现状。在深入分析其制度缺陷和存在问题的同时,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高度,分别提出了通过能动司法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包括:在推进司法解释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强化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体地位、将公共政策融入司法解释、建立判例司法解释制度;在推进民事立案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完善立案便民制度、改革民事保全制度、完善立案救济制度、建立立案公开制度;在推进民事证据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扩大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建立科学能动的认证制度、改革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在推进司法救助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拓宽司法救助的领域、完善司法救助的机制、强化司法救助;在推进民事执行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强化执行威慑机制、丰富强制执行措施、完善执行和解机制、改进悬赏执行方式、改善执行外部环境。

胡良才[10]2015年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叁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叁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叁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叁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叁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叁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叁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叁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叁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参考文献:

[1]. 企业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D]. 沈家庆. 上海海事大学. 2003

[2].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提升企业执行力研究[D]. 周树高. 广西大学. 2006

[4].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 基于战略导向和绩效基准的非营利组织预算研究[D]. 包晓岚. 华中农业大学. 2009

[6]. 地方国有资本运营法制探索[D]. 丁传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7].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发展研究[D]. 姜英华. 兰州大学. 2016

[8].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研究[D]. 张瑞云. 河北农业大学. 2008

[9]. 能动司法的理论探讨与制度改革[D]. 刘政. 南京理工大学. 2012

[10].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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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与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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