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伦理相对主义述评_相对主义论文

西方伦理相对主义述评_相对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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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伦理相对主义问题的提出与本世纪初人类学的研究进展有关。人类学家们在研究地球上各地区的习俗、文化时发现,不同文化或习俗中聚集的不同群落或民族,往往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判断和道德理想。这种人类学研究成果对西方传统基督教伦理学宣扬的道德的绝对性观念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在这种人类学成果面前,许多人类学家不再坚持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的绝对性,而力图从自身的专业出发,对人类学中的伦理相对性的事实作出自己的理论判断和理论分析。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W·G·萨姆纳、R·F·本尼迪克和E·韦斯特马克就是其中较突出的代表。继他们提出文化相对主义的理论之后,心理相对主义、境遇相对主义和方法相对主义的伦理相对主义理论也被相继提出。

一、文化相对主义

文化相对主义,是萨姆纳、本尼迪克、韦斯特马克等人类学家直接依据人类学中的伦理相对性事实得出的伦理相对主义理论,因此也被称为描述相对主义。这三个人在人类学研究中得出的文化相对主义结论是各有侧重的,但他们都有一共同的基本观念,即认为伦理术语在不同的群体之间有不同的含义,在不同的群体的对话者之间意义是变化的,因而每一文化群体或组织的伦理术语都是相对于运用这些伦理术语的文化群体及其成员而言的。1907年,萨姆纳在《民欲》一书中就提出,道德标准是风俗的产物,同一行为在一个社会被传统所禁止,而在另一个社会则被传统所称颂。因而,一种行为是对的意味着它遵守了行为者所在群体或社会的风俗,风俗之外不存在检验行为是非的标准。[①]1934年,本尼迪克在其名著《文化模式》一书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她认为,文化类型只有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才能够加以理解,所有不同的文化模式都是同样有效的。[②]象萨姆纳一样,她认为道德上的善不过是“合乎习惯”的同义语。根据萨姆纳和本尼迪克的看法,一切道德标准仅仅是社会习惯或社会风俗的反映,道德行为是在某种具体文化中被风俗或习惯所认可的行为。因此之故,道德标准仅仅是风俗或习惯所批准的历史产物,换言之,个人的道德信仰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

与萨姆纳和本尼迪克相比,韦斯特马克的研究更为明确地把问题纳入伦理学的范围,而且观点较前两人更为偏激。早在1906年发表的两大卷巨著《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他已经阐明不同的社会和个人在道德判断上的巨大差异。在他看来,道德标准的差异不仅是由于环境、宗教和信仰的不同,而且也是由于不同的社会和个人本身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③]在1932年发表的《伦理相对性》一书中,他甚至提出一种个人相对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被人称为好的事物是因为该事物引起了那个赞许的感情,而被人认为是坏的事物是因为该事物引起了那个人不赞许的感情,只要那个人是不偏不倚的,并且清楚地意识到所有的事实。人的赞许和不赞许的感情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所处的特定时代和所居住的特定地区所特有的各种道德感情的条件作用的影响,因此,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文化类型之间的道德标准是大不相同的。[④]应该说,韦斯特马克的个人相对主义已为心理相对主义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各种文化相对主义或描述相对主义理论的共同特点都是依据人类学的事实确认人类道德之中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它所提出的事实和论点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人类对自身文化道德的社会历史性的认识向前发展了一大步。可以说,文化相对主义的研究成果对绝对主义或权威主义的伦理学,尤其是对西方基督教伦理学,是一个有力的冲击,它的历史功绩在于揭示了道德的相对性。但有必要指出,道德观念的社会历史相对性并不等于道德不存在社会历史的必然性。如果从道德观念与风俗习惯的联系的人类学事实导出人类没有任何道德共同点的结论,那就把道德观念的社会历史的相对性给绝对化了。因此,西方一些学者在肯定文化相对主义的成果的同时,也对它提出了某些批评。

二、心理相对主义

心理相对主义有一共同的趋向,即认为个体或群体在伦理概念的应用或在道德评价上千差万别,没有最终统一的看法。道德评价、道德判断、道德选择总是依具体的心理情境而定,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模式。心理相对主义的最著名的代表是美国社会学家卡尔·敦克。卡尔·敦克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如果被考虑的因素只是行为、社会作用和环境的话,伦理相对主义是不可能错误的。从不同文化模式对同一事情可以有不同观点这一事实出发,敦克很欣赏萨姆纳的一句话:习俗能够使每一样东西都是很正确的。他认为,把保护社会群体的自下而上的利益视为道德所固有的神圣性质的看法是肤浅的,社会利益作为动机而成为心理情境的一部分之场合,与其说是典型还不如说是例外,因为伦理价值不涉及在时空中作为抽象事物的行为,行为的伦理本质依赖于情境意义的具体模式。情境意义这个概念在他那里是与主体行为相关的实际心理学情境的特征。他所谓伦理价值取决于情境意义,具体说来就是,一种特定的行为是否能够从一种伦理观点确实地被赋予价值,要取决于它所涉及的由环境所决定的意义。伦理价值与意义之间存在着某种恒定关系:被赋予同一情境意义的行为可能得到同样的伦理价值,而不同的伦理价值则取决于不同的伦理意义。在情境意义的同一样式内,两种相反的行为仅仅有一种能够自称拥有伦理属性或价值。[⑤]显然,敦克的心理相对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已产生了质的区别。文化相对主义的要旨是文化相对性的事实,它的论点主要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敦克的伦理相对主义则把道德标准看作是由个人的心理情境的意义所决定的,这就是说,道德的正当与不正当不存在全人类普遍适用的同一的客观标准。对于敦克来说,每一种道德观点都是正确的,道德相对性就是标准。

敦克的心理相对主义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规范相对主义。如果说,文化相对主义还是一种比较温和的伦理相对主义的话,那么可以说,敦克的规范相对主义则是一种比较极端的伦理相对理论。因为敦克的规范相对主义不再停留在经验事实的支持上,已经上升到哲学方法论的层面,把特殊心理情境意义决定特定的道德价值的标准和活动的论题绝对化了。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敦克的心理相对主义预示着后来的境遇相对主义和方法相对主义,而境遇相对主义和方法相对主义是伦理相对主义在经过心理相对主义阶段后必然的自我发展。在本世纪30年代,关于道德规则、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在具体境遇中的具体权衡之道德境遇思想,在西方思想界尤其是伦理学领域已受到关注,道德规范作为简单的主人命令观念已不再是一成不变的常规。比如,在杜威的实用主义伦理学中,对于道德境遇已经有哲学层面的见解。[⑥]敦克的心理相对主义从方法论的高度对这种道德境界的思想作的伦理学的阐释,必然使境遇伦理学成为当代社会无可回避的问题,并且从另一侧面表明情感主义伦理学和存在主义伦理学的方法相对主义的出现在当代社会已是大势所趋。

三、境遇相对主义

境遇相对主义在当代西方社会主要是由基督教神学家阐发的,它主要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在不同的境遇中,伦理概念的运用具有不同的意义或含义;第二,由于境遇的千差万别,不可能以概莫例外的形式阐述任何道德规则或道德义务;第三,境遇的复杂性决定道德行为的个别性和特殊性,不存在绝对的普遍适用的道德规则。最著名的境遇伦理学代表人物当首推约瑟夫·弗莱彻尔。弗莱彻尔是明确地以美国实用主义、伦理相对主义和神学境遇论为理论前提的。从实用主义那里,他吸收的观念是论述道德的选择、决定、决策的方法,而不是企图构建任何实体的体系。从前期的伦理相对主义那里,他得出的看法是反对“道德的不道德”的绝对主义的“律法主义”方法和否定一切道德原则或准则的“绝对相对主义”的反律法主义方法,寻求二者之间的中道,“我们的战略是实用主义的,而战术则是相对主义的。”[⑦]他主张“有什么真正的相对主义,就一定要有某种绝对或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上帝之爱,根据爱的需要而遵守或违反道德律。从基督教实证论那里,他得出的看法是:道德判断都是价值判断,只是一种决定,不是一种结论;只是一种选择,不是借助逻辑力量达到的结果;道德选择可以得到辩护,不能得到证实。从人格至上论那里,他得出的看法是:伦理学以人为中心,爱是为了人,而不是为了原则:“境遇伦理学关注的中心是人不是物。义务是对物的义务;是对主体的义务,而不是对物体的义务。”[⑧]由此出发,他阐述了他的境遇伦理学的几个基本命题:第一,爱是唯一作为目的性价值的内在价值即自我规定为价值的价值:“只有一样东西永远是善的和正当的,不论情境如何都具有内在的善,这就是爱。”[⑨]第二,除了上帝之爱以外,其他一切律法、准则、原则、典范、规范毫无例外都是有条件的,只有当其在特定境遇下符合爱时,它们才是正当的:“基督教决定的主导规范是爱:此外无他。”[⑩]第三,爱和公正是不可割裂的,爱就是最大的公正,公正就是最适度的爱:“爱同公正是一回事,因为公正就是被分配的爱。”故要爱就得公正,而要公正就得爱。第四,爱是上帝的形式之爱,不是情感之爱。爱是爱一切人,包括仇敌。第五,只有爱的目的才能证明手段的正当性。第六,爱的决定根据境遇而非命令做出。

境遇相对主义显然比前两种伦理相对主义进了一步,它既要求根据境遇进行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又肯定基本的道德原则的作用和价值,甚至在特定境遇中实现最高的道德价值的条件下,也肯定已有的道德准则、道德规范的“探照灯”的指向作用——当然只是肯定这种指向的指路性质或工具性质,而否定它的命令性质或目的性质。从梯利到弗莱彻尔,这一点都是鲜明的思想自觉,这是有合理因素的。这种力图把绝对性和相对性结合起来,在相对中把握绝对、在特殊性中把握普遍性的思想努力是值得赞赏的。这种努力其实也是当代思想界奋斗的一个方向。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总是需要道德规范的指导,而道德规范不能是变异无常的,它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或固定性。人们履行道德规范当然应当出于对道德规范的自觉选择,根据特定的境遇决定道德规范的具体应用,但人们不可能任意凭情感的偏向选择道德规范,不可能在每一个境遇中事事都要临时为自己创造出一条道德规范。境遇相对主义仍然不能超越相对主义的范畴,因为其方法乃是以最高价值原则的假定为前提、以基督教理论为基础的,所以无法把握价值的社会历史的必然性基础。尽管境遇相对主义表面上似乎颇有历史感,并因而被称为历史相对主义,其实却是抽象的、无历史感的,因为它把握不到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基础。就这一点而言,尽管弗莱彻尔曾一度信奉马克思主义,但没有理由认为他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关于道德的阶级性和全人类性辩证关系的原理中得到什么有益的启示。

四、方法相对主义

方法相对主义,顾名思义,是作为哲学思想方法体系表现出来的伦理相对主义。方法相对主义认为,对于道德论断、道德讨论而言,不存在理性地判断道德主张、道德观点的普遍适用的方法。不仅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对伦理术语的应用是不同的,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对伦理术语的应用也是不同的。伦理学作为一门没有典型的科学范例的非科学学科,没有检验其主张的真伪与否的证据或证明。伦理学处理的是道德体验的问题。道德体验不同于对物体对象的经验,它从不给真的或科学的确然性的东西提供证据。它仅仅诉诸于个体的心灵。迄今为止,对文化进行价值评价的技术尚未被发现,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应该尊重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

情感主义伦理学、存在主义伦理学可以说是方法相对主义的两种典型理论。情感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判断不是科学判断,它不过是情感的表述或命令,无所谓真假问题。因此,在同一境遇中,说某一行为是善的或恶的都是一样有效的,因为它们依据于不同的情感。正因如此,它们也是不能证实的或证伪的。为此,道德价值在不同的社会、个人之中必然是各不相同乃至相互冲突的。

存在主义认为,存在就是选择,道德价值就存在于单个人的选择之中。正如每个人的存在、选择是独特的一样,每个人的价值也是独特的。萨特认为,存在先于本质,即作为自在的人,成为自为的人之时,才得到自己。自为的人老是要不断地成为什么东西。选择是不可避免的。自由是选择的自由,不是不选择的自由。不选择事实上是选择了不选择。为此,人是价值的创造者。每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把自己的价值赋予世界。每个人的价值选择是独特的,每个人都要各自对自己选择的价值负责。在道德选择或道德决定中的每一时刻,我们从身前和身后都找不到任何理由。为此,他拒绝承认任何普遍有效的原则,认为不存在道德原则或律法普遍化的任何基础,每个境遇只有自己的特殊性:“本体论本身不能进行道德之描述。它只研究存在的东西,并且,从它的那些直陈是不可能引申出律令的。”[①①]

方法相对主义否认人类有寻找道德必然性的共同方法,看不到道德标准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规律性的客观反映的事实,离开道德规范、道德标准的社会历史性来理解道德的相对性,在现实生活中必然处处遇到困难。首先,它使道德评价成为不可能。既然不能超越文化类型的区别去评价其他文化的行为,那么我们就不能对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奴隶的任意杀害、虐待和买卖等非人待遇进行谴责了。这对每一个人来说显然是荒谬可笑的。伦理相对主义要求容忍一切行为,这本身就是一条客观的伦理要求,而且在基督教对异端残酷迫害的不宽容事实面前,宽容原则就反过来反对伦理相对主义了。同理,如果我们用尊重人这条原则去谴责种族主义,它也反过来反对伦理相对主义。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不是纯主观的、纯粹相对于个人的心理体验的所谓道德规范,而是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的道德规范。行为之所以有道德意义,就在于行为所遵循的道德规范表现了人类的某一社会或阶级的共同的精神文化价值。假如道德规范不是表现着人类特定精神文化价值,人们甚至对道德规范无法进行比较,因而也无法进行选择。伦理相对主义否认道德规范的客观性,从而也就否定了道德规范的好与坏、高与低、进步与落后之分,使道德选择变成了任意。这种任意的自由不是建立在必然性的基础上的自由,它只能导向自己的反面,即不自由;没有客观标准的任意选择只能导致无法选择。否认道德规范的好和坏、高和低、进步和落后之分,也就使人们的道德品质培养和道德境界的提高成为不可能,因为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总是需要一定的道德标准。有必要指出,伦理相对主义在当代西方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核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中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因而在当代西方哲学文化思潮中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的趋向。在存在主义伦理学中,可以看到相对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结合。

现代人类文化学成果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有关原理的佐证,它为道德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关系原理提供了经验事实,向人们提出了一个现实生活中非常迫切的道德规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关系问题。这是人类文化学的一个贡献。然而,人类文化学的成果对绝对主义道德义务观的方法固然是个冲击,但是,如果不能从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思维高度把握这些事实,停留于对这些事实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分析,也会走向一个极端,即相对主义。伦理相对主义一方面对道德规范、道德义务的相对性事实有较深刻的把握,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否定道德规范、道德义务的绝对性倾向,取消任何客观的道德标准,否认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的存在,把道德规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截然割裂开来。正因如此,伦理相对主义不可能把自己的相对性主张贯彻到底,正如道德规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关系在现实世界中是不能被裂开来的一样。

注释:

[①]参见W.G.萨姆纳《民俗》,新美国世界文学文库1960年英文版。

[②]参见R.F.本尼迪克《文化模式》,华夏出版社1988年译本。

[③]参见E.韦斯特马克《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26年英文版。

[④]参见E.韦斯特马克《伦理相对性》,利特菲尔德,亚当斯公司1960年英文版。

[⑤]参见A.埃德尔和E.伏劳尔编《道德、哲学及其应用》第570~573页,兰登出版之家1989年英文版。

[⑥]参见J.杜威《哲学的改造》,商务印书馆1964年中译本。

[⑦][⑧][⑨][⑩]J.弗莱彻尔《境遇伦理学》第32页、第38页、第47页,第6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中译本。

[①①]J.萨特《存在与虚无》第796页,三联出版社1987年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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