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级差收益”与双重体制摩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级差论文,摩擦论文,收益论文,体制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现状描述
改革以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金融界普遍出现了一种耐人寻味的“二律背反”现象。一方面,银行自身不良信贷资产越积越多〔1〕, 亏损现象有增无减〔2〕;而另一方面,专业银行机构外延扩张迅速, 基础设施建设豪华,人均费用水平高〔3〕。 如果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及专业银行商业化的要求看,似乎是矛盾的。然而,这一有悖于常理的矛盾却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现象客观存在。有学者曾将此概括为“隐性利差”现象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隐性利差”这一概念不够全面,因为金融业所获的现实收益中,有“隐性”的成份,也有“显性”的成份。为此,笔者引入了“金融级差收益”这一概念。所谓“金融级差收益”,是指在公有金融产权制度的背景下,金融部门利用“改革政策禀赋”进行种种事实上不等价的交易所获的非公开性收益。这种“金融级差收益”既可以为行业所获(扩建基础设施、增加福利等),也可为直接拥有资金调度权的经办者所有(寻租收入)。一般而言,后一种“金融级差收益”行为常受到社会各界的共同谴责,其问题也比较容易“定性”,以权谋私、以职谋私等等;而前一种“金融级差收益”则常会受到行业领导者的袒护,并为行业职工所默许,由于获利者有较强的整体性特征,“法不责众”,问题也就不那么好“定性”。事实上,从纯粹经济学研究的角度看,即把所有的经济利益单位(团体和个人)都视为“经济人”的话,它们有共同的经济成因,也有共同的经济后果。笔者认为,这种“金融级差收益”现象不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内生产物,因为金融交易的对象——资金都是同质的,不存在任何“自然禀赋”的差别,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又富于高度流动性,所以,公平、公开、公正的金融交易不应该产生象土地交易活动那样的“级差收益”。特别是在公有金融产权的条件下更不应该产生归资金经营者所独占的“金融级差收益”。对此,应该寻根求源。笔者试从双重体制摩擦角度进行浅探。
二、原因探寻
摩擦之一:超级垄断的银行体制与相对竞争的企业体制。竞争是市场机制正常运作并产生功效的前提条件。对此无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是予以共认的。马克思曾指出:“资本的内在规律,资本的趋势只有在竞争中,即在资本对资本的作用中才能得到实现。”〔4〕在商品市场上通过竞争能够形成均衡的价格, 从而实现商品资源的合理配置;在金融市场上,通过竞争才能形成均衡的利率,从而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金融级差收益”只有在利率非均衡的条件下才会出现,因而“金融级差收益”现象是与现阶段银企之间无法展开对等有效的竞争有内在联系的。
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是银行也好,企业也好,都是属于“社会大工厂”下的不同车间,双方都没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无必要也无可能通过竞争来配置资源,特别是在银行作为企业资金供应“配套机构”出现的情况下,银行组织体系采取“大一统”的体制,即全国只设一家银行,最为便利计划者通过银行向企业安排资金供应。事实也正是如此,改革前我国只有人民银行一家融资机构,这种制度安排是符合计划经济内在逻辑要求的。
改革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隐退,银企之间的资金配给制必然有一种被金融交易制所取代的本能取向。所谓“企业可以选择银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也就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然而,现阶段的金融交易制度并未建立在一种对等的基础上,至使银企之间的交易规则发生扭曲。从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看,企业体制改革无疑是先行一步,无论是“拨改贷”,还是“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等等,都是针对企业界或率先在企业界展开的。虽然企业体制改革至今尚未完成,企业也还未完全转化为健全的市场主体,但相对而言,至少可说是具有某些“准市场主体”的特征了,其中最显著一点莫过于行业收入与行业效益是紧密挂勾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银行体制改革则要滞后得多。尽管从形式上大一统的人民银行先后分解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体系,但这种分解不是一种内部机制转换的结果,而纯粹是“经营领地”的划分,通过这种“分封”式的划分,虽然从形式上引入了竞争,但这种竞争不过是一种“浅表化”的、可以将各种成本外部化的竞争,特别是在我国的银行领域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条件下,经分解后的专业银行的对信贷资金的经营领域仍把持着高度的垄断,据统计,四大国有专业银行占全国金融业从业人员的90%,占营业网点的98%,占存款业务的75%,它们还得到了90%以上的中央银行低利率借款,而且在结算业务、外汇业务、分支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优惠、优先权。所以,银企之间对等的双向选择事实上无法形成,由于银行与企业地位不平等,便构成了二者之间不等价交换的基础,以至银行部门通过一些“小动作”,就可以很方便地获得“级差收益”。相反,企业处于一个高度竞争的环境中,为了生存,明知对方将“平价资金”高价出售,也只得忍气吞声,不得不接受,于是,银企之间的种种“灰市交易”与“黑市交易”就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
本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本是同呼吸、共命运的。因为信贷资金的盈利,从根本上讲是工商企业盈利的一部分。国有企业整体效益不佳,导致国有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增加,亏损增加,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银行部门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各种“实惠收入”并未减少,反而相对增加,以至造成金融行业成为近年来大专院校毕业生择业趋之若鹜的“大热门”。其重要原因就是追逐这种“实惠收入”。这种实惠收入来源于何处?正是在“信贷资金垄断供应者”这一“改革禀赋”保护下所产生的不平等收益,其经济根源是银企改革不对等所导致的银企地位不平等。
摩擦之二:游移不定的专业银行角色。虽然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我国已经诞生,政策性业务由专业银行中分离出去的方案也转入实施阶段。但鉴于国有企业和专业银行的现状,这种分离还无法做到马上“了断”。至于今后专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界限能否彻底划清,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仍是一个未知数。因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将占主导位置,而公有制经济的代表——国有企业,不可能完全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国有企业与国有专业银行之间建立纯粹的信贷交易关系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国有企业基本不含政策性亏损;其次,所有国有企业实行完全彻底的优胜劣汰制度;第三,专业银行不承担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注意,这里应将专业银行为树立企业形象所进行的种种捐赠、赞助活动排除在外)。显然,要满足上述条件,至少目前是不可能的,正是由于上述条件在现阶段不能满足,使得专业银行已经非常“适应”这种双重化的角色而不愿意再向市场主体迈出一步。一方面,专业银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将经营性盈利“内部化”,因为政策赋予它可以追求自身盈利,另一方面又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成本以至不合理的开支都“外部化”,因为对许多亏损企业还不能“撒手不管”,还要奉命提供“安定团结贷款”等等。这种双重角色实际上给专业银行提供“级差收益”制造了可能性空间,一旦由于外部约束出现漏洞或因监督成本大而无法实施时,金融界内部获取“级差收益”的现象就难以避免。事实正是如此,专业银行在与企业打交道时,尽量以“经营者”的身份出现,与企业讨价还价;而在与中央银行打交道时,又尽量以“政策执行者”的身份出现,向中央银行索要尽可能多的“政策性资金”,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专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倒逼”现象。“倒逼”现象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通货膨胀经常性存在的一个根源,而且,在“倒逼”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政策性资金暗中转化为经营性资金,其“差价”部分并未被企业所享用,而是被具有双重身份的专业银行所“截获”。
摩擦之三:不合谐的两大融资领域。如果单从表面上看,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即在直接融资领域内市场机制作用表现得较为强烈,在间接融资领域市场机制作用相当薄弱,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许多人士疾呼应扩大我国直接融资市场所占份额。然而,如果进行深入分析,特别是将两大市场的融资效率与其所产生的真正推动经济增长的效果相比,结论并不十分乐观,也即两大市场没有产生“优势互补”的效应,反而有“劣势迭加”的倾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直接融资市场的建设未有得到间接融资市场改革的呼应与配合,造成了金融资源的双价配置与社会资金的双轨运行,而在这“双价”与“双轨”之间,就孕含了仅仅通过资金倒手就获得利益的可能性。从系统论的观点看,全社会的资金运动具有统一性,而整个金融体系也具有不可分割性,当社会上存在两个市场机制作用不等而风险约束又不健全的融资体系时,资金出于趋利的本性,必然要冲向获利较高的领域,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相对而言,在间接融资领域,由于资金商品属性受到压抑,资金运动方向受到限制,其预期盈利可能性较低;而在直接融资领域,资金商品属性表现得较为充分,资金运动较为自由,特别是“炒股”有获暴利的可能性,因而间接融资领域内廉价金融资源的垄断控制者,就有可能将大量资金投入直接融资市场获取“差价”。这种可能性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已常常成为现实,尽管这种做法已被我国现行政策法规所明令禁止,并且一旦发现后还要进行“严厉处罚”,但由于这种处罚不可能对国有金融机构“伤筋动骨”,也动摇不了专业银行的垄断地位,所以,动用信贷资金“炒股”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摩擦之四:藕断丝连的体制内专业银行与体制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主要指我国专业银行与其周围所衍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不正常的关系。从金融制度演进的历史角度看,尽管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同出于金融中介,但前者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特定的业务范围与特有的功能,如专门生产金融信息产品,降低金融交易成本,为企业兼并、收购、组建提供金融服务,接受委托代理投资等等。因此,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依赖商业银行而生存,在业务上也不是专业银行的“替代品”。我国目前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融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是在原国有专业银行母体内生长出来的衍生物,在我国资本市场并不很完善的环境下,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无法开拓自己特定的业务领域,往往经营着与专业银行极为相近的业务,唯一不同的是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扮演着“体制外”的角色,不必承担任何“政策”义务,可以“名正言顺”地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由于它们与“体制内”的国有银行具有天然“血缘”关系,要想扩大业务,多获盈利,很容易从专业银行那里得到“平价资金”,而专业银行出于“照顾”弟子的本能,也愿意将更多的资金注入这些机构,“代替”自身的一部分业务,从而与之“共享”经营成果。这实际上是专业银行所拥有的“体制内”资金在到达工商企业之前,经过了多级“落差”,其中的“级差收益”被分割于金融体系之内。当然,这种现象已被决策层所发现,并进行过多次清理整顿,要求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原专业银行“脱勾”。但这种“脱勾”并不仅仅是金融体制本身改革能完全解决的问题,它还牵涉到公有制实现形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任何一公有制经济单位都需要有一个“主管部门”,这个“主管部门”不是人为强加,而是现阶段公有产权实现形式的要求使然。目前,公有产权的实现形式是一种依托于行政体制自上而下的授权。因此,公有制经济单位离开了“上级主管”便无法存在。正是因为这一问题的困扰,专业银行与其附属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只能是明脱暗不脱,因为人事管理权、资金所有权都在专业银行一方,“法人代表”的独立不过是徒有其名而已。正是由于专业银行与其衍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藕断丝连的关系,二者间的“灰市”与“黑市”交易也就难以根除。
三、社会危害
以上我们分析了公有金融产权背景下“金融级差收益”产生的原因。不言而喻,这种现象的存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是十分不利的。
首先,加大了社会资金运转的内耗。这种“金融级差收益”不是建立在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垄断资金“倒手加价”的基础上,因而从社会资金形成的角度看是一种损耗,从资金最终使用者的角度看,也是一种无谓的投入与成本,这种投入与成本,阻碍着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不利于实现金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良性循环。
其次,扭曲了市场交易规则。这种“金融级差收益”是在非公开与非对称的权利条件下产生的,它与“商品面前人人平等”的市场经济内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也是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践踏与破坏。在这种被扭曲的市场交易规则下,竞争被演化为一种“权钱博弈”而不是优胜劣汰,使得通过资金优化配置来引导资源配置这一金融深化条件下最有效的通道被堵塞。
第三,助长了社会上的种种“寻租”行为。“寻租”行为是寄生于经济肌体上的一颗毒瘤,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金融级差收差”实际上是信贷资金经营者的特权介入金融活动的结果,本质上也属一种“金融寻租”行为。这种寻租,即损害了国家利益,也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示范效应”。
第四,加剧了社会不公平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隐患。由“金融级差收益”所产生的行业收入差距是明显的,不利于激发各行各业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刻苦敬业的精神。特别是过大的行业收入反差,也使得许多犯罪活动越来越集中于金融部门,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四、对策思考
人们往往惯于从道德自律、行业管理、法制监督等方面探寻上述现象存在的原因及整改措施,的确,道德自律、行业管理、法制监督等等对建立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过去在这些方面做得还很欠缺,以致今后我们还要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然而,内因毕竟是事物变化的根据,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体制摩擦方面的种种裂痕,是治本之策。
第一,尽快由非均衡的改革阶段转入协调并进的改革阶段。非均衡——均衡变异过程的反交替是事物发展的辩证规律,我们的改革也应遵循这一规律。如果说在改革初始阶段,我们采取重点突破,即以企业体制为切入点获得了成功的话,那么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就必须采取银企改革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方式才能使改革具有可持续性。目前,整个银行体改的滞后是明显的。关于银行体制改革滞后的问题,已有许多学者论及,并已引起决策层的重视,但为何专业银行商业化仍未得实质性进展?笔者认为在诸多原因中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将国家对金融调控权的垄断与信贷资金经营权的垄断混同起来,实际上,二者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前者属宏观层次,国家决不能放弃;后者属于微观层次,国家不应越俎代疱。我国银行业严格的准入制度就说明了目前仍没有处理好两个层次的金融关系。我们越是试图用直接控制信贷资金经营权的方式去调控金融,就越是造成一种不平等的银企关系,由这种不平等的银企关系又进一步衍生出种种扭曲的市场交易行为。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法》颁布已近两年,但并未对原有的专业银行体制有很深的触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恐怕就在于此。二是将银行业经营货币商品的特殊性与银行企业的一般属性对立起来。从广义上讲,银行也属于企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银行除经营的商品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之外,不应再享有其它与市场主体地位不符合的任何特权,例如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乃至兼并破产等等适用于企业的原则同样都适应于银行。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度里,上述原则对银行业都是普遍通行的,而在我国,上述原则基本无法实施,只能停留在口头而已,这与我国的专业银行仍享有种种特权是分不开的。为消除以上两个“瓶颈”,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银行体制的改革。笔者认为,银行业过分垄断与专业银行商业化进程受阻是互为因果的,因此从改革步骤上,应将放宽银行业准入制度与专业银行自身重构结合起来。对于凡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能确保存款者利益,同时又有一定信贷资金经营管理水平的经济单位,应允许其进入银行业。而专业银行的重构,不是继续从外延上简单分割,而是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核,使之“裂变”为既有规模经济效益,又符合市场主体规范的新生体。
第二,正确确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位置。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已分立,但二者的职能以及所承担的任务仍未能很好分开,这是造成专业银行双重角色的一个根本性因素。这里,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即国有专业银行应否承担一部分社会职能?笔者认为对此应一分为二地看待,在不是明显背离专业银行盈利目标的前提下,专业银行应该接受国家宏观管理及产业政策的协调,如提供扶持特定行业贷款、科技开发风险贷款等,因为这类贷款并非有去无回,一般都能从总体上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盈利性,至多是盈利稍低。否则,难以负起国家银行的名称。而对于纯粹属财政性质的“安定团结贷款”则不应强加于专业银行头上。目前,我国的专业银行之所以还必须承担“安定团结贷款”的重任,除了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这只是表层原因)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随着改革的推进,宏观层次的收入分配调节制度与全社会统一的后备保障制度严重空缺(这也属于改革不协调的一个方面),以致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或企业制度变革出现局部性或摩擦性失业时,国家财政没有资金实力来提供必要的失业保障或救济。于是,不得不把目光盯向银行,其实银行的资金来源是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存款者的负债。将银行资金用于社会救济,必然产生信贷缺口,当中央银行以发票子的方式弥补信贷缺口后,实际等于掏存款者腰包用于社会救济而不是用“银行的钱”用于社会救济。正是为此,专业银行不能也不应该担负本来应由财政担负的职能,如果将这些职能强行加给专业银行,就会把一种社会问题(失业)演变为另一种问题(征收存款者的“货币税”)。
第三,尽快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两大领域融入统一的金融市场。从金融交易的本质属性来看,无论是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都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上的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运动。从这一意义上讲,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然而,无论在金融市场的理论探讨还是实际构建方面,都把“重头戏”压在了直接融资领域,即狭义的金融市场方面,致使市场机构一方受压抑而在另一方受扭曲;资金运转在一方被凝固而在另一方失去必要约束;真正金融交易在一方基本不存在而另一方虚拟资金交易火爆,特别是直接融资市场本身的建设也倚重于形式上的超前而忽视内核的培育,因而破坏了社会资金运动的整体性与统一性,造成了两大板块之间的资金“差价”。为此,对于间接融资体系而言,要通过全面引入市场机制,改变以供给制为特征的资金调拨关系,建立起以借贷制为特征的资金交易关系。其中,利率市场化是关键,利率市场化就要改变僵化的利率体制,使之成为既反映供求关系,又反映资金成本和收益的真实资金商品价格。只有间接融资领域内形成了真实的均衡市场利率,直接融资领域的证券价格才有可靠的参照,使之收益率波动幅度与间接融资市场的利息收益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之内,从而消除两大融资领域之间“金融差价”过大的经济基础。对直接融资体系而言,重点不是急于从外延上扩张,而是质上的改进。尽管在我国现有的直接融资市场上,市场机制作用强于间接融资市场,但远不能说市场机制已经成熟,原因在于证券流通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不对称,收益机制与风险机制不对称,投资机制与投机机制不对称。今后应该在尊重金融机制内在运行规律基础上着力于基本制度条件的创造,而不是拔苗助长或人为组装。
第四,从深化所有制改革的深层次处理好专业银行与其衍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前面已经谈到,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而与正在转轨过程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能很好吻合,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否则就不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正是因为这一矛盾,需要进行所有制改革。笔者认为,在以往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个立足点的偏颇就在于试图以通过单纯的行政性放权、分权、授权来塑造出市场主体,其实这是一个误会,这种思路仍未跳出计划经济的老框框,单纯的行政放权、分权、授权所产生的公有制经济单位仍摆脱不了垂直向上负责的格局。因此,目前的公有制经济单仍摆脱不了众多“婆婆”的控制,其根源就在于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公有制经济单位,只能通过经济授权产生,即资产授权而产生,而能行使资产授权的部门只有一家,就是反映所有者意志的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主体真正摆脱行政主管的樊篱,转而向资产所有者负责,向市场负责。前一阶段所进行专业银行与其附属机构分离,实质上还是一种行政授权式的分离而非经济上的分离。专业银行仍在扮演着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的角色,因而二者之间的非公开交易在所难免。要实现二者的彻底分离,必须改由第三者,既公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断”,正如新生儿从母体诞生,必须由助产婆接生一样,只有如此,才能塑造出独立于原母体的市场主体,从而根除二者之间非正常金融交易的可能。
注释:
〔1〕参见田汉卿等《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盈利性比较分析》, 载《管理世界》1994年第6期第102页。
〔2 〕参见王忠民等《质量型金融增长模式与中国金融业制度创新》,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6年第4期第32页。
〔3〕参见《我国金融资产流失知多少》, 载《经济学消息报》1996年8月2日第一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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