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运动项目的设立及其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制度论文,运动项目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0X(2007)03-0001-05
1 运动项目的设立及其管理的必要性
体育运动的开展,是以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和政府支持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基础的。没有体育项目,开展体育运动是不可想像的。
但是,在一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开展的体育项目也应该是有序的。我国设立正式开展体育项目的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归口管理。在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中,除了奥运会项目外,更多的是非奥运会项目,这些项目是否适合在中国正式开展,都是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办理的,不是哪个人、哪个组织可以随意确定的。如果是政府确定正式开展的项目,则必须享有相应的权益,哪些项目该享有这些权益,哪些不该享有这些权益,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对于政府暂未确定正式开展而群众又喜爱的体育项目,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支持,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社会上开展的众多体育项目中,确定哪些作为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一般应依据一定的原则和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有利于促进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2 我国运动项目的设立及其管理现状
我国对于社会上开展的体育项目,基本上只考虑设立在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的设立大致划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1阶段(1949—1978年),创建起步阶段。1952年11月我国政府正式设立中央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体委,1954年改称国家体委),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在此期间,国家体委为了集中当时极为有限的体育资源,迅速推进全国体育运动的发展,正式设立开展了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乒乓球等34项体育项目。
第2阶段(1978—1992年),迅速发展阶段。我国体育事业经过文化大革命之后,随着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这一时期,国家体委在配置体育资源中扮演着主要角色,体育项目的设立和发展以满足政府的需求为主要动力。当时国家体委为了大力发展体育运动,新设立开展的体育项目多达55项。
第3阶段(1992年—至今),深化改革阶段。这时,中国的社会与经济改革全面走向深入,体育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社会对体育的需求越来越大,体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发生很大变化。这一时期,除完成奥运争光任务外,项目的发展以社会和市场的需求为主要动力,又新设立了10个项目。
截至目前,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我国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共有99项,日常工作由相应的单项协会或有关运动项目中心管理。按我国多年历史沿革和传统习惯,大体可做如下划分[1-2]。
(1)奥运会项目。指被列为奥运会正式比赛,并在我国正式设立开展的体育项目,共44项。
①夏季奥运会项目:34项。具体是:田径、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体操、艺术体操、蹦床、举重、拳击、摔跤、柔道、跆拳道、自行车、击剑、马术、现代五项、铁人三项、射击、射箭、赛艇、皮划艇、帆船(板)、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
②冬季奥运会项目:10项。具体是: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冰壶、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
(2)非奥运会项目。指现在奥运会未进行比赛的体育项目。我国共有55个项目。
它们是:技巧、健美操、软式网球、武术、滑水、潜泳(含蹼泳)、摩托艇、围棋、国际象棋、中国象棋、桥牌、登山、攀岩、摩托车、汽车、高尔夫球、保龄球、地掷球、台球、藤球、壁球、橄榄球、车辆模型、航海模型、定向、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机跳伞、悬挂滑翔、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牵引机、轻型飞机、超轻型飞机、热气球、飞艇、无线电测向、业余无线电、轮滑、毽球、门球、舞龙舞狮、龙舟、钓鱼、风筝、信鸽、体育舞蹈、健美、拔河、飞镖、救生、健身气功、公开水域游泳、电子竞技。
3 我国目前在运动项目的设立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与国际开展的体育项目在项目分类和设置上尚未完全接轨
首先,在项目分类上与国际不一致。以奥运会为例,2004年雅典夏季奥运会共设有28个大项,而按我国传统分法则为34个大项,将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艺术体操、蹦床、沙滩排球单独设立为大项,而夏季奥运会则作为游泳、体操、排球下的分项设立。冬季项目的设立和分类方法与国际上也不统一,如我国冬季项目一直把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均作为大项设立,而冬奥会则作为滑冰、滑雪下的分项设立,使得我们在项目的统计上不规范,与国际标准不一致[3]。
其次,在运动项目统计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量化指标不统一。例如:我国在奥运会项目的数据统计和成绩统计等方面,有的是按国际奥委会的标准进行界定和统计,有的是按我国传统的项目设立习惯为标准进行统计,导致政出多门,统计结果不统一。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此标准更需要及时规范和统一。通过问卷调查反馈得知,99%的人认为应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标准执行[4]。
3.2 有的运动项目的设立和分类管理不科学
现有99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相应的单项协会和有关运动项目中心管理。在已成立的协会中,大部分与所管理的项目是一一对应关系,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也存在着一个协会对应管理数个运动项目现象(如中国体操协会还包含艺术体操、蹦床,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则包含了航空模型等12个项目),个别新设立的项目也存在着把分项作为大项设立现象。因此除需对奥运会项目进行与国际接轨、分类整合外,对一些非奥运项目也需适当进行重新分类整合,加以规范。
3.3 对社会上开展的体育项目的管理方式过于单一
国家体育总局于2001年2月26日颁发的《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本上只考虑设立在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实际上还有不少项目开展较广泛,深受群众欢迎,但一时达不到“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条件,而得不到政府的认可。
3.4 对新设立的体育项目缺乏严密的管理
原《办法》在项目的管辖权上,主管体育部门与其他部门存在工作交叉和职责不清的情况。
3.5 原《办法》已不能适应体育实践发展的要求
原《办法》制定时,难以预料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出现了许多不相适应的情况和问题。由于体育事业发展很快,群众对体育的需求越来越多,兴趣也越来越广泛,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体育项目在社会上开展不错,也深受群众喜爱,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正式批准。如木球、户外运动、极限、建筑模型等,还有我国少数民族运动会上设立比赛的体育项目和开展较广泛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也得不到正式的开展。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4 运动项目的设立及其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思考
4.1 项目设立的管理制度必须坚持,但需要改革与搞活
2001年发布的《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体育事业快速发展、运动项目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而制定。《办法》明确提出了我国“设立开展的体育项目”的范围和应遵循的原则。为了进一步适应体育项目不断发展扩大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切实解决目前我国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分类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并研制出一个新的管理办法,建立更好、更合理的管理制度。
我国设立开展的体育项目,应在原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试行开展的体育项目”,这样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要。这两类项目,均可分设大项、分项和小项,便于进行科学的、分层次的管理。对它们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应享有的权益,也应提出具体的规定。对新设立开展的体育项目,须于每年年底规定的日期内将该项目本年度内的“发展情况报告”(含竞赛、训练、取得成绩等方面),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国已设立的“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和“试行开展的体育项目”的发展状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对多年不组织赛事、群众基础差等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应予以整顿或取消。
4.2 对项目的设立,应实行分类管理
4.2.1 要确立不同类型项目的内涵和标准
(1)“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内涵和标准
什么是“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原《办法》规定为“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单项世界锦标赛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洲际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在我国群众中普及的项目和民族传统性项目。”但这一界定有以下不足。第一,奥运会比赛项目实际上划分为大项、分项与小项,我国没有设“分项”,因此这一界定是不完善的。第二,洲际比赛范围过多过杂,应指明属大型的、综合性的比赛。同样,亚运会比赛也设有大项、分项与小项。第三,在我国群众中的普及程度应当加以区分。第四,奥运会对设立的比赛项目规定得十分具体,提出了量化标准。例如,奥运会对列入奥林匹克夏季运动会比赛的大项(或分项)规定为“只有在至少75个国家和4个大洲的男子中以及至少40个国家和3个大洲的女子中广泛开展的运动”,对列入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比赛的大项(或分项)规定为“只有在至少25个国家和3个大洲中广泛开展的运动”。因此“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内涵,较确切地说应为“奥运会与单项世界锦标赛比赛项目的大项、分项及小项;亚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分项及小项;在我国群众中十分普及且多次开展全国性比赛的一般项目和民族传统性项目”。这些项目应包括男子项目、女子项目和男女混合项目[5]。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条件是什么?原《办法》第三条指出,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要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群众喜爱和普及程度,又要考虑到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的需要。不仅如此,文件的第四条还指出,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必须符合6个条件:一是在我国已开展3年以上;二是从国际上引进到我国的体育项目,必须有该项目单项国际(亚洲)体育组织,有统一的名称并设有正式的国际和洲际比赛;三是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四是拥有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以及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管理人员和裁判员队伍;五是有能力自筹经费举办比赛;六是必须是健康、文明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的成分。以上条件是基本合理的,也是必要的,但没有区分“必须符合的条件”与“应灵活掌握的条件”;同时,“已开展3年以上”的提法,不够具体、确切。它既没有指明普及的程度,也没有说明比赛的情况,而且3年时间是否短了,有待论证。因此“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条件,应分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灵活掌握的条件”两部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国际上引进到我国的体育项目,必须有该项目单项国际(亚洲)体育组织,有统一的名称并设有正式的国际和洲际比赛;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拥有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以及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管理人员和裁判员队伍;必须是健康、文明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的成分。而“灵活掌握的条件”,只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它们是:在我国10个以上省(直辖市、自治区)开展5年以上,并多次组织全国性体育比赛;有能力自筹经费举办地区性甚至全国性体育比赛;在历次全运会均列入比赛的体育项目[6-7]。
(2)“试行开展的体育项目”的内涵和标准
“试行开展的体育项目”的内涵,应是指:除奥运会与单项世界锦标赛比赛项目的大项、分项及小项和亚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分项及小项以外的,在我国群众中比较普及且在基层经常开展比赛的体育项目。
“试行开展的体育项目”的条件是,遵循在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基本原则,并具备: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拥有广泛的参与者和一定数量的教练员、裁判员和管理人员;在我国5个以上省(市、区)开展3年以上,并多次组织基层的体育比赛;有能力自筹经费举办比赛;必须是健康、文明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的成分。
4.2.2 不同类型体育项目的权益
(1)“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权益
原《办法》第六条指出,未经批准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得冠以“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的名称,不得授予运动员、裁判员运动技术等级称号。实际上,它指明了“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可以享受冠以“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的名称,可以授予运动员、裁判员运动技术等级称号等权益。此外,国家对有的项目还给予一定的经费保证以及一定的人力、物力支持,对于列为奥运争光的重点项目,其支持的力度则更大。
(2)“试行开展的体育项目”的权益
“试行开展的体育项目”享受的权益,与“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比较就有较大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在我国“试行开展的体育项目”应只能举办不冠以“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只能设立该项目省(区、市)纪录和全国纪录[9]。
4.2.3 我国设立开展的体育项目,应继续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1)国家体育总局接受设立在我国开展的体育项目的申请、审批的受理范围,应限于拟在我国申请设立为“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奥运会项目的大项、分项。而小项则可以放开,不再审批,只需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即可。
(2)拟在我国申请设立为“正式开展体育项目”和“试行开展体育项目”的非奥运会项目,建议只对大项进行申报审批,而分项和小项就不需审批,只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即可。
(3)在中国境内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如全国运动会(分夏、冬季项目)、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等,所设项目应向国家体育总局申报和审批。然而,由其他部门主办的其他类综合性运动会,如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职工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等,所设项目则应由其他部门自行审批、管理即可[10]。
4.3 对项目的管理应实行分类指导
4.3.1 对正式开展或试行开展的运动项目进行分类的原则
对正式开展或试行开展的运动项目如何分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必须确定分类的原则。应遵循的原则是:
(1)参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将我国正式开展的99个项目明确地按照大项、分项、小项进行分类。
(2)对奥运会项目,严格与国际接轨,按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项目设置标准执行。
(3)对非奥运会项目,以保持现状为主,对个别项目作适当整合。但必须以促进项目发展为根本,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4)将项目性质相似或相近的,尽可能地归为一类。
(5)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民族习惯。
4.3.2 我国已正式开展的99个体育项目如何分类
(1)夏季奥运会(以雅典奥运会为例)项目,应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定进行分类(见表1)。
表1 我国正式开展的夏季奥运项目的分类
项目类型 项目数量 项 目 内 容
田径、游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
板)、自行车、体操、摔跤、射击、举
大项
28 重、柔道、拳击、击剑、跆拳道、马术、
羽毛球、网球、乒乓球、射箭、排球、
篮球、足球、手球、曲棍球、现代五
项、铁人三项、棒球、垒球
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属游泳);蹦
分项
10 床、艺术体操(属体操);沙滩排球
(属排球);激流回旋(属皮划艇);超
越障碍、盛装舞步、三日赛(属马术)
小项 301 从略
(2)冬季奥运会(以盐城冬奥会为例)项目,同样应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定进行分类。
第一,大项。共5项,包括冬季两项、冰壶、冰球、滑冰、滑雪。
第二,分项。共7项,包括花样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越野滑雪、跳台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
第三,小项。从略。
(3)正式开展的55个非奥运会项目的分类。
我国已正式开展的非奥运会项目,情况比较复杂,一是项目众多,二是类型繁杂,如何分类,需要认真研究和分析。现实中有两个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一方案:依据运动项目分类原则,可将55个非奥运项目归并调整为17个大项、55个分项(见表2)。
表2 按照正式开展的运动项目的分类原则划分的项目
序号 项目分类
分项 分 项 内 容
数量
1
棋牌运动4围棋、国际象棋、中国象棋、桥牌
2
民族传统5武术、健身气功、舞龙舞狮、龙舟、
项目
飞镖
3
操舞运动3健美操、体育舞蹈、健美
4娱乐性10高尔夫球、保龄球、地掷球、台球、
球类运动 藤球、壁球、橄榄球、毽球、门球、轮滑
5
模型运动4车辆模型、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航
天模型
6
滑翔运动4悬挂滑翔、滑翔机、滑翔伞、飞机跳伞
7
动力飞行4动力伞、牵引机、轻型飞机、超轻型
运动
飞机
8
气球运动2热气球、飞艇
9
户外运动8登山、攀岩、钓鱼、风筝、信鸽、公开
水域游水、救生、定向
10 动力车运动
2摩托车、汽车
11 动力艇运动
2摩托艇、滑水
12 无线电运动
2无线电测向、业余无线电
13
潜水运动1潜泳(含蹼泳)
14
技巧运动1技巧运动
15
拔河运动1拔河运动
16
软式网球1软式网球
17
电子竞技1电子竞技
合计 17 55
第二方案:按照目前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所管项目进行划分,可归并为13类、45项(见表3)。
表3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所管项目
序号中心名称项目数量 项 目 内 容
1 水上中心3 潜水、滑水、摩托艇
2 游泳中心1 救生
3 体操中心2 健美操、技巧
4 小球中心7 高尔夫、保龄球、地掷球、台球、
藤球、壁球、橄榄球
5 网球中心1 软式网球
热气球、运动飞机、跳伞、滑翔、
6 航管中心9 航空航天模型、航海模型、车辆
模型、定向、业余无线电(原所辖
的17个项目整合为9个项目)
7 棋牌中心4 围棋、国际象棋、中国象棋、桥牌
8 武术中心1 武术
9 气功中心1 健身气功
10 登山中心1 登山(将攀岩由大项整合为登山
的分项设立)
11 汽摩中心2 汽车、摩托车
轮滑、毽球、门球、舞龙舞狮、龙
12 社体中心
12 舟、钓鱼、风筝、信鸽、体育舞蹈、
健美、拔河、飞镖
13 体育总会1 电子竞技
4.4 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须规范介绍、编辑成册
我国已开展的体育项目,至今没有一本全面地、科学地、规范地进行介绍的书籍,这与我们作为世界上的一个文明大国和体育大国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虽然不少体育项目在某些词典、大辞典作过介绍,但是不全面,而介绍的内容也极不统一和规范。因此,在明确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分类之后,应分类对每个体育项目进行规范的、科学的介绍,编著一本在我国具有权威性的体育项目介绍专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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