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与党内民主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众传媒论文,党内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2008)02-0045-04
党内民主问题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建设过程中经常讨论的问题。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首次将“党内民主”视为“党的生命”,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可以对人民民主起示范和带动作用”[1]。有学者解释:所谓“示范和带动”,其潜台词无论就逻辑关系而言,还是就时间关系而言,都是指党内民主要先于社会民主。[2]《求是》杂志2003年发表甄小英、李清华文章《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3]又进一步明确了以党内民主建设为突破口、党内民主先行、再以党内民主带动和推进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路径。
胡锦涛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并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以“权力三分(指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为原则,重点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不受约束的问题。
在西方民主国家,大众传媒已经成为民主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保障民主制度的顺利运行过程中,大众传媒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的作用。今日发展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完全忽视大众传媒而单纯地谈论“权力三分”显然是偏颇的。那么,明确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当前任务是以“权力三分”为原则的党内民主建设以及先党内民主后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之后,大众传媒在新的党内民主权力框架下的地位如何?在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努力过程中,大众传媒又将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呢?
一、大众传媒是否可以成为党内民主框架下的“第四权力”?
大众传媒在美国以及其他一些西方民主国家被誉为是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从权力结构角度来说,在西方民主社会,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媒介权力是独立于政治权力之外的一种存在,而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媒介权力不是政治权力的延伸和隶属。正是在这样的权利关系结构中,媒介权力保持了相对于政治权力的独立性,同时作为一种社会力量,构成了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旦政治权力的行使妨碍或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大众传媒就有权力发挥舆论的力量,最终形成对政治权力的有效监督。美国的“水门事件”,我们既可以将其视为美国式民主的“神话”,也可视为媒介权力独立于政治权力的权力结构的必然结果。
与西方民主国家不同,大众传媒在当代中国一直被视为中国共产党的“喉舌”和宣传工具。从权力结构角度来说,媒介权力和政治权力之间一直维持着一种隶属的关系,大众传媒一直被置于党(政)权力的控制之下,一直未能构成一种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力量。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众传媒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在总体上并没有改变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隶属关系结构。那么,在当前着力构建党内民主的新形势下,我们是否有必要重新反思媒介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构关系呢?
有鉴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以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特殊现实,我们当前所选择的党内民主的建设路径,其最大的特殊性体现在民主建设的“党内”限定,因而,它既不同于西方式的社会民主,也不同于中国民主发展最终所追求实现的人民民主。由此,在考虑大众传媒的地位的时候,也自然不能照搬西方模式,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的“第四权力”的存在。但是,在党内民主的框架下,大众传媒能否作为党内“权力三分”的权力结构之外的“第四权力”的地位存在呢?也就是说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大原则下,大众传媒所行使的媒介权力能否和行使决策权力的机构、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监督权力的机构并列建构,不再是三权中任何一种权力的隶属,而是可以作为党内三权之外的一种力量,作为普通党员的代言人,代为行使普通党员的权利,从而作为一种党内的独立力量,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呢?
在我看来,将大众传媒作为党内民主建设“权力三分”之外的“第四权力”,作为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一个重要力量,不仅具有现实的可行性,而且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首先,作为党内民主框架下的“第四权力”的大众传媒,是党内力量的一部分,不会一步到位地变成一种社会力量,不会变成一种有可能动摇党的领导地位的党外力量。
其次,当前构建党内民主,是作为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因而党内民主不同于人民民主的特殊性必须明确。而将大众传媒作为党内权力的一部分,作为党内“权力三分”之外的“第四权力”,也正好和党内民主建设的独特性相适应。
再次,将大众传媒视为党内权力一部分的“第四权力”,将可在党内形成有效舆论监督,从而成为党内监督的一部分,对于约束权力过分集中,防止权力腐败,将无疑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也比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的舆论监督更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这样看来,构建党内民主,在“权力三分”的权力结构框架下,必须改变媒介权力隶属于党(政)权力的结构关系,必须改变将大众传媒视为“喉舌”和宣传工具的旧有观念,在此基础上,必须建构起大众传媒作为党内权力一部分的“第四权力”的结构地位,作为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一种党内独立力量,成为社会主义党内民主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什么样的大众传媒适宜成为党内民主框架下的“第四权力”?
那么,什么样的大众传媒适宜成为党内权力一部分的“第四权力”呢?
当前中国的大众传媒形态多样,既有定位于财经、体育、娱乐等领域的专业性媒体,也有以市场化为主要取向的都市类媒体,更有依然作为各级党委机关的宣传机构的党的媒体。不同的媒体,其功能定位不一,受众定位有别,因而媒体风格也呈多样形态。比较而言,能够拥有党内民主框架下“第四权力”地位的将主要是作为党的各级党委机关媒体(党报等)的党的媒体,或者说,在党内民主建构中,党的媒体的角色承当将是义不容辞的。
中央党校教授王秀贵认为:“中国共产党拥有7300多万党员,占全国总人口的将近20%。其中,虽然也有一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并不能改变在总体上远比其他人群的政治素质和思想文化程度要高得多的事实。而且,党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统一的纪律。因此,率先实行党本身的改革,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条件要有利得多,困难、阻力乃至风险也会小得多。”[4]依此逻辑,那么,党的媒体在党内民主的建构中,比较其他媒体也将会有以下优势。
首先是党的媒体的党性优势。在坚持党的最高纲领上,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纪律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水平上,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境界上,党的媒体的优势都是其他类型的大众传媒所无以匹敌的,因而更适宜于党内民主的建构。
其次是党的媒体人才资源优势。当代中国大众传媒发展的历史原因使得一大批优秀的媒体人才聚集于党的媒体,尽管这几年出现了一部分人才流失的情况,但总体上看,党的媒体采编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普遍较高,他们大多受过正规的专业训练,与社会各界保持着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丰富的媒体经验。
再次是党报的媒体的经验优势。党的媒体,特别是党报媒体,曾经在党的民主建设的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譬如,《人民日报》等各级党委机关报就曾几次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实践中利用大众传媒的舆论优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些历史经验的积累是其他党的媒体之外的大众传媒所不具备的,也是当前党内民主建设的宝贵财富。
最后是党的媒体的信息资源优势。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党的媒体拥有更多的信息来源渠道,相比其他类型的大众传媒的记者,党报记者在党和政府的新闻采访中能得到更多的便利,拥有更多的权威性消息来源,因而他们的报道也更具权威优势。体制因素对传统党的媒体的支持和保护至少在现阶段是一种独有优势。
在党内民主建设的构架下,将各级党的媒体在功能上不再仅仅定位于宣传工具,而进一步明确定位于党内权力一部分的“权力三分”构架下的“第四权力”,致力于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内民主功能,服务于党内民主建设;将各级党的媒体的受众定位于党内成员,不再去和都市类媒体争夺一般社会受众。有此明确的功能定位和受众定位,有党的媒体所既有的优势地位,我们不应该再有党的媒体“边缘化”[5]的质疑和担心。
倘若我们故步自封,继续固守党的媒体宣传工具的功能定位,不能在当前发展党内民主的构架下革新党的媒体的功能定位,那么党的媒体就难免会有落后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危险。
三、党内民主构架下的党的媒体应发挥什么样的民主功能?
汪孝杰认为:党报“最基本的功能是传递信息,还有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联系功能、监视功能、组织功能、教育功能和娱乐功能”,“党报的政治功能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传达政令,促使政令畅通;二是化解矛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三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6]这样的对于党的媒体的功能定位显然是就党的媒体的一般逻辑意义上的完整功能定位,但在某一特殊历史时期,党的媒体的功能发挥也将表现出一定的历史特殊性,譬如,党的媒体的“喉舌”功能定位,我们一方面不能否认其特殊历史时期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功绩,另一方面也不能否认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历史局限。倘若将党的媒体置于当前党内民主建设的特殊权力构架中,置于服务于党内民主建设的特殊历史使命的承当中,党的媒体又将发挥什么样的党内民主功能呢?
在我看来,考虑到当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特殊历史任务,考虑到党内民主建设的特殊历史时期,考虑到党的媒体作为党内权力一部分的“第四权力”的特殊功能定位,党的媒体需要凸现的主要是两大党内民主功能的发挥和承当。
1.舆论监督的功能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其重点就是解决权力过于集中易生腐败的问题。解决权力过于集中,防治腐败,除了实施分权,将权力进行三分之外,另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而舆论监督将无疑是权力监督的重要一环。
从党的十三大报告开始,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有涉及“舆论监督”的论述。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与实效。”无疑,中共中央于2004年1月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发展党内民主的现实任务,将是理解和把握党的媒体舆论监督功能新内涵的重要依据。
首先,《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样的党内监督的对象无疑也将是党的媒体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实际上是将党的权力的行使置于可监督的约束之下,以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所导致的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
其次,《条例》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即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并提出“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由此,舆论监督被定位于党内监督“合力”中的一个重要力量。
再次,《条例》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可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主要承当者是“新闻媒体”,而在党内民主建设的框架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新闻媒体”也将主要是以党报为代表的党的媒体。
最后,《人民日报》2004年2月18日《条例》颁布所发表的题为“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的“社论”中提出:“要把强化党组织的监督、党的专门机关的监督与加强党员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在这样的语境下,党的媒体的舆论监督体现的是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因而,倘若遵循先党内民主后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逻辑,那么,舆论监督也应当是先党内党员舆论监督后党外社会舆论监督的发展逻辑,以党内舆论监督示范和带动社会舆论监督的发展,以提高舆论监督的现实可行性和具体实效。
2.保障党员知情权的功能
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当然是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最终追求目标而言的,倘若遵循先党内民主后社会民主的人民民主建设路径,那么,当前的党内民主建设,首先要保障的就是党员的“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这“四权”当中,党员的知情权则是所有其他权力的基础,没有知情权的满足,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都无从谈起。“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知情权是其他各项权利的先决条件,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最重要方面。”[7]知情权也是现代民主的最根本要求,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实现的基础。
保障党员的知情权,无疑也是反腐倡廉的一剂良方。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将权力的行使为人民、首先是党员的知情,防止权力运行不透明的暗箱操作,使权力腐败失去生存的土壤。
当前,作为反腐败的一项举措,我国的一些权力部门虽有一些政务公开的初步尝试,但由于党员和公众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上的明确保障和实践上可操作的程序,一些权力的行使者依然存有“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残余,将其所垄断的信息作为一种权力,因而,党员和公众的知情权并没有获得有效的保障。
在当前发展党内民主的构架下,党员的知情权就无疑将被置于保障的优先地位。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不仅需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性法规以及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保密事项的具体界定,而且需要党的媒体的积极介入,及时全面地报道和提供政府信息。党的媒体还不仅是党员知晓权力运行的信息的管道,还是党员群体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公意表达的舞台。在现代社会的现实中,党员个体不可能对结构庞大的公共权力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党的媒体也将承担着党员权利的代言人的角色,以一种组织的力量去对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
如果我们今日发展党内民主,忽视党的媒体的作用和功能发挥,那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反腐良方也将难见真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