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图书馆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建立,取代原关贸总协定,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与法律基础。中国成为WTO的一成员,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自然,也给图书馆界带来了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图书馆作为人们学习的“第二课堂”,现代信息集合、处理、利用的中心地,作为国家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在发展方向、文献信息建设与信息职能的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挑战。如何应对加入WTO带给图书馆的挑战?这是今天图书馆界不可忽视的一个新课题。
1 中国入世后图书馆的社会地位
图书馆是我国文化产业的一部分。所谓文化产业,是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目的,以充分发挥文化知识功能为主要内容,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提供文化服务的法人实体的总称。然而,此文化产业与一般产业是有根本区别的。区别之一,在生产目的上,文化产业的生产是为了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的需要,而其它产业的生产主要是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的需要。区别之二,文化产业生产的文化产品其知识含量及文化功能大大高于其物质性的含量和功能。区别之三,属于文化产业范畴的图书馆,其独特的教育职能和信息职能所决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是其他行业所不可比拟的。加入WTO,随着WTO成员对我国经济、文化的不断渗入,意味着我国的经济环境将会有实质性改变,对于我国图书馆来说,冲击和机遇二者是必然存在的,我们要调整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我们要正视社会文化、信息环境的变化,为适应变化而最大限度地开发、拓展图书馆的教育职能与信息职能。例如,入世后,人们对于知识、信息的获取欲更为迫切和强烈,作为知识、信息集散地的图书馆则必须而且完全能够满足人们这一需要。可以说,现代图书馆的教育职能与信息职能的充分发挥,能直接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入世了,将与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方在多边贸易体制基础上实现全方位的经贸交往,随着中国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货物市场、服务市场的相互开放,经贸方面的合作与竞争从实物经济向文化领域开拓将成必然。于是,图书馆就可以将自己推向世界,参与国际资源的优化配置,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图书馆界要充分利用入世后有利的国内外环境,将图书馆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打入市场,走向海内外。
2 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加入WTO,将进一步全面推动我国文化市场的开放,我国文化产业和国际文化市场的全面碰撞将是无可阻挡的。WTO和相关协议文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盗版、伪造、假冒、侵权等采取了极为严厉的制裁措施,要求各缔约方的国内立法和行政程序同协议保持一致。WTO和相关协议文件强调无歧视原则、互惠互利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强调各缔约方之间应该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从而扩大了文化产品的市场准入。
WTO的协议对所有缔约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更强调知识产权拥有者和投资者的权益,限制东道国政府干预跨国公司的活动,为跨国经营打开了更大的空间。同时,WTO又具有全球的统一性,它是统一完整的多边贸易体制,不承认在缔约国的范围内有不接受监督的特例,从而实现对各成员贸易体制进行多边监督。此外,WTO在知识产权协议中引入了透明度原则,规定所有缔约方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规则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该让公众能够获得,以达到相互监督、减少误会、防止争端的目的。于是,协议就将WTO的各缔约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相互市场的开放程度置于国际监督之下了。
我国为适应加入WTO后的新的经济、文化形势的需要,健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0条,比修改前的56条增加了4条,其中新增11条,删除5条,将4条合并为2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扩大了著作权的范围,即明确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对于免费使用作品的12种情形,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如原来的“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将著作权人在计算机网络传播中的合法权益纳入保护范围。其实,对于计算机网络传播中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和规范网络环境下对作品使用的正常秩序,已于2000年12月19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肯定了数字化作品的法律地位和使用方式,该《解释》认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1〕
关于在计算机网络传播中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问题,国家版权局也曾于1999年下发了国权(1999)45号文件《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此《规定》第二条明确界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关于从网到网的使用权问题,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中第1条第(4)款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的作品的状况”。这项规定对从网到网的作品使用作出了规定。因此,即使在网络上使用作品时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否则便容易造成侵权。
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增加条文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并对这个组织的性质、职能、设立、管理等作出规定。如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同时,第八条还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为著作权人提供著作权权益保护方面的服务,著作权人只要委托、授权该组织,便可以不必为自己的著作权被侵权或者为如何不受侵权而耗时费力地应付,这样便大大提高了著作权法的执行力度,使我国的著作权得到实质性的保护。
3 在WTO与知识产权保护背景下的图书馆发展策略
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中国的经济、文化环境变了,作为这大环境中的图书馆自然也必须应变。笔者认为,图书馆界可在以下几方面尝试求变创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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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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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利用WTO的有关协议文件,将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空间向海外拓展
我国加入WTO,可取得144个WTO成员的无条件贸易最惠国待遇,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样,就为我国图书馆的信息产品、信息服务的出口和参加国际竞争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和环境。同时,加入WTO了,随着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图书馆直接和规模地利用国外投资和先进技术就变得容易与现实。
3.2 合法、规范地建设数字图书馆
修改后的新的著作权法将计算机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人的权益纳入了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其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于是,图书馆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就遇到了如何合法、规范地开发、建设的问题。
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上信息的传播快速和容易,人们能轻易地在网上下载和上载信息。下载,指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网上的作品记录到有关载体上的行为。上载,指用一定的技术和手段将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在计算机网络上向不确定公众传播。由于下载得到了原作品的复制件,只不过是复制的方式和信息载体有所变更,因而下载构成了复制的事实,是复制的一种,下载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权。上载,如果上载自己的作品,合法、合理,但若上载他人尚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就必须取得作者同意并支付一定报酬,否则就构成对著作权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权。
在中国加入WTO,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强调的前提下,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既给图书馆的现代化带来有利影响,也对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化发展构成挑战。图书馆要重视和适应加入WTO后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敏锐地感知、发现和认真探讨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系列措施,合法、规范地发展图书馆的信息化、数字化事业。
目前,为方便用户利用,超级链接是互联网上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是利用超级链接跳过他人站点的主页、直接访问站点的主要内容;二是利用超级链接将他人的页面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对于超级链接行为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来分析,此问题有探讨的余地。新著作权法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图书馆界必须密切关注国务院对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的规定的出台,并依照新的著作权法和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保护办法来规划、操作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
3.3 充分运用新著作权法中有关权利限制的条款
修改后的新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条款共12款。
如:(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图书馆在开展文献资源数字化与文献资源共享或文献信息服务等开拓性建设性工作时,要深入研究新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深入分析WTO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与文件,充分运用法规与协议文件中有关权利限制的条款。例如上述新著作权法中第二十二条(六)、(七)、(八)等条款,就为图书馆的文献信息开发与文献信息服务提供了可合法操作的范围。
3.4 开发、发展图书馆的信息咨询业,更好地发挥图书馆的信息职能
加入WTO了,WTO成员国的信息服务将打入中国市场,中国的信息服务也将走向国际,参与国际资源的优化配置,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入WTO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落后的经营观念和管理模式无法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咨询公司切实可行的指引来调整自己的发展策略、品牌策略和营销策略。于是,原本就拥有自己的信息开发系统和信息咨询系统的图书馆就有了充分发挥自己信息职能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
图书馆的信息服务要快速走向社会,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引入市场管理机制,信息业务的定位,信息产品与服务内容的选择,信息服务的开发与信息产品的营销等都应考虑市场需求。
图书馆在运用自己的信息咨询系统发挥信息职能的同时,在我国加入WTO的大社会背景下,改革咨询服务模式亦是必然趋势。首先,要将咨询的层次从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由原来的一般信息咨询、管理咨询逐步向战略咨询转变,将先进的管理思想、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与现代IT技术手段相结合,为客户提供商业模式研究与战略咨询服务。其次,咨询服务要从一般化向个性化服务转变,要应用特色服务来树立自己的品牌,使图书馆的信息咨询服务真正走向社会,并占有一定的市场。
我国入世了,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44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无疑,入世会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一系列新的机遇,当然也给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带来一系列新的机遇。机遇来自挑战,机遇在于挑战,最重要的机遇在于我们如何应对入世后的挑战。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我国图书馆事业的明天肯定是更加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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