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与其他商业形式的区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许经营论文,区别论文,形式论文,与其他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国际连锁加盟协会(IFA)的解释:“特许经营是特许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一种持续契约关系。根据契约,总公司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以及商品供销的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依此解释,特许经营应当包含四个特征:(1)特许经营是一种契约关系。总公司与加盟商之间不是口头承诺,必须签订严格而规范的特许加盟协议。特许协议中对加盟双方的责、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2)总公司能够而且必须为加盟商提供一项商业特权。商业特权包括商标、商号的使用权,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使用权等。(3)总公司必须给予加盟商必要的在经营上的培训、指导和监督,以及在采购、预定、广告等方面的支持,以便帮助加盟商获得经营上的成功。(4)加盟商必须向总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形式,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美国。它的产生和发展,为美国及全球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有人将其称为20世纪最成功的商业形式和21世纪的浪潮。我国引入特许经营商业形式仅有10余年的时间,人们对特许经营概念及其实质的理解还缺乏深度,再加上国际上对特许经营的解释不一致,因此造成很多人对特许经营误解和误用,甚至有些人打着特许经营的旗号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虽然有些书籍专门论述了特许经营与其他一些商业形式的区别,但是他们只涉及到某一个方面的商业形式,不够完整。实际上,经常与特许经营搞混或交叉使用的其他商业形式有很多,主要包括:经销、直销、代理、传销、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委托管理、许可证、集团化、战略联盟等。经过归类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三个角度梳理他们与特许经营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产品分销方式
特许经营是作为一种产品分销方式而产生的。据有关资料记载,在19世纪中期制造业比较发达的美国,首先由大西洋与太平洋茶叶公司于1859年使用开办直营店的方式直销其产品,随后于1865年由美国的胜家缝纫机公司首先使用特许经营方式分销其产品。这种由制造商创办,以分销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特许经营,通常被称做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Product and Tradename Franchising,简称P&T),它是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主要特许经营形式。涉及的领域包括汽车、加油站、软饮料等众多行业。以经营软饮料的可口可乐公司为例,在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1200多家特许瓶装商,来生产和分销其碳酸饮料系列产品。
经销、直销和代理是三种基本的产品分销方式,此外还有一种颇受争议的分销方式——传销,那么这些分销方式与特许经营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一)特许经营与经销的区别
经销是买卖关系,制造商是卖者,经销商是买者,买卖对象是商品。买卖关系一旦发生,商品的所有权便从卖者手中转移到了买者手中。在买卖关系中,经销商是完全独立的商人,所有权独立,财务自主。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产品分销方式,是由制造商将产品销售给特许加盟商,然后由特许加盟商通过自己的努力把产品销售出去。在特许经营关系中,制造商一般规定,加盟商必须先付货款然后提货,或先付上批货款然后才能提下批货物。显然,制造商和加盟商之间具有经销的性质。但是,在特许经营的经销关系中,加盟商作为制造商的分销渠道,已经被制造商垄断了,在定价、产品再加工、促销等方面,加盟商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商的统一规定去执行,没有了一般经销关系中经销商的完全独立性。
(二)特许经营与直销的区别
直销是指制造商通过派员或开设直销店直接向客户销售,或采用邮寄、电视、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来销售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此间,制造商与直销员(店)之间不存在转让商品所有权的问题。
直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店铺直销,一类是无店铺直销。制造商为了提高产品分销速度和扩大产品分销区域,除了开办直销店外,常常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招收加盟商开办特许专卖店(加盟店)。直销店与特许专卖店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前者属于直销性质,产品在制造商与直销店之间不发生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后者属于经销性质,产品所有权在制造商和加盟商之间发生了转移。
(三)特许经营与商业代理的区别
从法律意义上讲,代理是指代理人是根据他人授权,代理他人行事。最根本的一点,代理人必须按照他人的意志而不是自己的意志去行事。商业代理是指代理商受制造商的委托,在规定的地区和时期内,代销其指定的产品,并收取佣金。代理商对代销的产品不垫付资金,不承担风险,不负责盈亏。在商业代理关系中,产品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产品虽然存放在代理商处,但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制造商。商业代理作为一种产品分销方式应用极为普遍,它对开辟新市场,特别是对于价格昂贵的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具有积极的作用。
特许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加盟商不是代理人,没有义务也无权代理总公司行事或对外签订协议。在特许协议中,一般都要明确说明这一点。
(四)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
特许经营与传销经常被人们搞混,而且一些人经常打着特许经营的口号进行传销活动。特许经营与传销虽然都是产品分销的方式,但是这两种分销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与传销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特许经营一般都是有店铺销售,而传销一般都是无店铺销售。
2.渠道长度不同。特许经营作为制造商的产品分销渠道,其长度一般是一级(一个销售中介机构),即使在二级特许中,其分销渠道也不超过二级。而在传销中,主要是依靠上线人员发展下线人员,下线人员再发展自己的下线人员,依此类推,进行产品销售。从理论上讲,传销作为产品分销方式,其分销渠道的长度可以无限延长。
3.获利方式不同。在特许经营中,作为产品分销商,加盟商主要依靠分销产品赚取差价来获利。而在传销中,由于传销人员只有向其上线购买了传销资格才能加入传销网络,同时他只有更多地发展自己的下线才能赚取更多的钱,因此,传销人员的收入实际上主要取决于由他滋生出的传销网络的规模,即他发展了多少下线,以及他的下线又发展了多少下线。
4.分销内容不同。特许经营一般采用店铺销售,在开业前必须获得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注册和许可,所经销的产品也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同时为了能够持续很好地经营下去,店铺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必须在市场具有竞争力,而且要极力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而在传销中,由于传销人员主要是通过发展自己的下线传销网络来赚钱,因此,在传销人员的
眼里,他们所传销的实际上是一个符号,而不是什么产品。因此,在传销组织中所传销的产品,大多是三无产品,价高质次。
5.顾客不同。特许经营一般采用店铺销售,特许加盟店完全依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吸引周边的消费者,顾客与店铺之间主要是商业关系。而传销人员主要是通过一对一的方式拉拢自己的亲戚好友,通过哄骗的方式使自己的亲戚好友成为其顾客。
6.为国家和地区带来的贡献不同。特许经营不仅繁荣和稳定了当地市场经济,为当地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而且也能为当地增加不少税收,因此,颇受当地政府支持。传销则相反,不仅扰乱当地市场秩序,通过精神控制使许多传销人员坑害家庭、得罪亲戚朋友,而且对当地的税收没有任何贡献,因此,在我国传销以及变相传销被明令禁止,属于非法活动。
二、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的复制方式
传统服务性企业,如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一般以店铺形式经营,服务半径有限,要想成长为大企业并实现跨区域经营,必须在多地点开店,最佳选择就是实施连锁经营。所谓连锁经营,是指在不同地点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店铺,使用统一的商号,在发起人 (被称为总公司)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下从事的经营活动。整个连锁体系及各个成员连锁店,由于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同,采用的经营模式相同,再加上总公司的统一策划与集中管理,因而能够使复杂的商业活动变得简单化、规范化和一致化;同时,随着连锁体系的逐渐扩大,各个连锁店分摊的采购、广告、开发、培训等方面的成本将逐渐降低,因而能够获取规模效益。由于连锁经营的这些特性,人们习惯于把连锁经营称为模式复制。
特许经营作为制造企业的产品分销方式取得成功后,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特许经营又被广泛应用于服务业。服务性企业应用特许经营不是为了分销产品,而是为了复制经营模式。因此,服务业采用的特许经营被称做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简称BF型),是继作为产品分销渠道之后的第二代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的复制方式,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委托管理、许可证交易等商业方式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特许经营与这些商业方式之间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涉及多地点经营。差别在于,不同的商业方式是对资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经营实施权、品牌使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进行的不同组合。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之间的区别
习惯上,我们把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称为连锁经营的三种基本形态。
特许连锁与直营连锁的关键区别在于,直营连锁店是总公司直接投资并派人经营的,而特许连锁店是由加盟商投资并在总公司的统一模式和政策要求下进行经营的。进一步讲,直营连锁店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都属于总公司,经营实施权由直营店经理掌握但也须经常向总公司请示、汇报;而特许连锁店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实施权归加盟商所有,但是经营决策权属于总公司。
特许连锁与自由连锁在财产所有权方面是相同的,即店铺都是由加盟商投资的。二者的区别在于,特许连锁店的经营决策权属于总公司,特许连锁店必须严格执行总公司的规定;而自由连锁店的经营决策权属于加盟商自己,加盟商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接受总公司给予的指导和服务,并且可以自由加入或退出连锁体系。
例如,在饭店行业,饭店连锁公司(或称饭店联号)的成员饭店不论通过直营方式还是特许方式加入联号,其饭店品牌一定要进行更改,以同其他成员饭店保持统一,饭店联号则在各个层次上为成员饭店提供全面的营销服务,成员饭店承担的营销任务要少得多。饭店自由连锁公司主要向成员饭店提供与品牌有关的有限的营销服务,更多的营销工作需要成员饭店自己去努力。成员饭店加盟到饭店自由连锁公司后,自身品牌不会消亡,而是改变为“自身品牌+自由连锁品牌”的形式。这一点与饭店联号有重要区别。
(二)特许经营与委托管理之间的区别
委托管理又称为管理合同,是专业管理公司通过签定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接受店铺所有者的委托为店铺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委托管理与特许经营虽然都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具有实质性的区别。管理公司既不向委托方授予品牌使用权,也不提供相应的预定和采购等服务,也不传授管理诀窍,只是接受店铺所有者的委托来管理店铺。在委托管理关系中,管理公司向委托方收取管理服务费;而在特许关系中,总公司向特许加盟商收取加盟金和权利金。
委托管理和特许经营可以交叉使用,互相融合。例如,在委托管理与特许经营普遍存在的饭店行业,委托管理是仅次于特许经营的扩张方式,同时委托管理与特许经营也经常出现交叉融合现象。美国的洲际饭店公司(Interstate Hotels Corp.)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管理着100多家饭店,其中有些饭店又和其他的大型饭店联号签定了特许经营协议,以便使用饭店联号的商号和预定网络。在洲际饭店公司管理的100多家饭店中,受特许的品牌超过了25个,其中包括马里澳特、希尔顿、喜来登、假日皇冠等著名品牌。
(三)特许经营与许可证交易之间的区别
从本意上说,许可证是指政府或行业管理机构,在一些特殊行业,向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颁发的许可其生产或经营相关产品(包括服务)的行业准入证明。许可证作为一种商业形式,被称做许可证交易,起源于专利和商标的开发利用,通常是一方授权另一方利用其专有或专利技术,制造某种产品;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使用其商标从事某项业务活动。在许可证交易中,被许可者可能同时还有其他业务,之所以接受许可证,主要是希望有权使用许可者的专利技术或知名商标,作为对等的交换条件,被许可者要付给许可者许可证费和权利金。
特许经营显然具有许可证交易的成分,但是比许可证交易更复杂、更严格,特许经营双方比许可证交易双方的关系更紧密。在特许经营中,总公司除了让加盟商使用其商标和专有产品技术外,还要为加盟者提供一套经营诀窍,采购、营销、培训、财务、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以及日常的经营辅导和检查监督。
例如,可口可乐公司既可以使用许可证交易方式,又可以使用特许经营方式,但是使用的范围有很大的不同。可口可乐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授予全球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1200多家瓶装商生产和分销其碳酸饮料系列产品的权利,因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保证瓶装商能够按照可口可乐的质量标准和政策要求生产和分销其碳酸饮料产品。同时,可口可乐公司又常常通过许可证交易方式授予T恤衫制造商使用可口可乐商标的权利,因为T恤衫制造商没有可能做出损害可口可乐公司声誉的事情,可口可乐公司还可以从许可证交易中获得免费的广告宣传和一定的经济收益。
三、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市场和一体化经济组织(企业)都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方式。在现实经济中,有的资源配置是在市场上进行的,有的则是在一体化经济组织内进行的。按照交易费用理论,如果利用市场方式协调企业间关系的交易费用大于利用一体化组织的协调费用,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就会出现一体化组织,即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将原来独立的企业组成一个新的企业,用组织内协调代替市场协调。反之,如果用组织内协调的费用大于用市场方式协调企业间关系的费用(如企业丧失市场交易固有的高强度激励和灵活性),各企业就会保持原来相对独立的状态。当利用市场或利用组织协调企业间关系的费用都很大时,为了降低这个费用,需要在两种方式之间产生一种中间组织形式,来弥补这两种协调手段的不足,发挥两种协调手段的长处。集团公司、特许经营体系、战略联盟是最常见的三种中间组织形式,而且经常被搞混,所以笔者主要讨论特许经营与集团化经营以及特许经营与战略联盟之间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集团化经营之间的区别
集团公司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为拓展业务和增强竞争力而形成的,由众多法人组成,以产权关系为其基本纽带并依此形成具有多层次、多功能,一般从事多样化经营的经济组织。集团公司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中间组织形式,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多法人,即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在这一点上集团化经营与特许经营相同。(2)以产权关系为主要联系纽带,集团公司通过控股和参股方式控制成员企业,在这一点上集团化经营与特许经营不同,因为在特许关系中,加盟商与总公司之间主要是契约关系,一般不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3)多层次组织,按持股关系与比例来划分,集团公司内各成员企业可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等层次,而在特许经营中,由于总公司与加盟者之间一般不存在控股和参股关系,所以也不存在按照产权关系划分的层次。但是,在特许经营中,可以按照授权范围或授权区域的大小分为单体特许、区域特许、代理特许和二级特许等四种基本形式,其间也存在一定的层级关系。 (4)多样化经营,集团公司一般都不是从事单一产品的生产与经营,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分散经营风险、获取关联效益,或控制上下游企业、提高纵向一体化程度,集团公司往往横跨几个经营领域或行业。在这点上,特许经营与集团化经营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特许经营是利用相同的经营模式不断复制出许多店铺,生产和经营同样的产品或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在采购、开发、培训、广告等方面的规模效益。从一体化角度看,特许经营纯粹属于在同一产业层级上的横向一体化,只是这种一体化的方式是通过契约而不是通过资产纽带形成的。集团公司也有横向一体化的可能,但比纵向一体化的情况少得多。
(二)特许体系与战略联盟之间的区别
战略联盟是指企业采取一种不牺牲各自独立性而共同组织复杂商业交易的方式,它也是介于一体化组织与市场交易中间的一种混合物。组成战略联盟的企业同意在某些项目的信息、资源上合作共享,其合作的方式既可能是横向的涉及同一产业中两家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能是纵向的涉及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的合作,还可能是参与战略联盟的各企业重新组建一个合资或合营企业等。
战略联盟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是为了共享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信息或资源而进行合作的。战略联盟有点类似于自由连锁,共同点在于其成员企业远比特许经营中的成员企业自由的多;不同点在于,战略联盟更像集团公司,它既可能是在纵向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能是在横向企业之间的合作,战略联盟内的企业不需要使用同样的名号;而自由连锁本质上还是连锁经营,是在同一产业层级上进行的横向合作,成员企业需要使用同样的名号。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与其他商业形式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时,特许经营与其他商业形式之间经常发生交叉融合,又产生出许多与特许经营相似或相近的商业形式,致使特许经营与其他许多商业形式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们越来越容易把其他的商业形式误当作特许经营,就像把传销误当作特许经营一样。各种商业形式之间的交叉融合,本身就是商业形式不断创新和演进的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特许经营也会随着时代而进步,会不断从其他商业形式中汲取积极的成分,使之不断完善和增强适应性,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继续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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