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同质结构还是差异共存:基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考察_自由主义论文

公民:同质结构还是差异共存:基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考察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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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1)04-0063-05

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现代政治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关系。公民资格的构建是基于权利平等的同质化,还是基于美德和参与的多样化?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大思潮对此进行了激烈争锋。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并藉以提出全球化浪潮下公民资格的新思考。

一、自由主义基于权利平等对公民资格的同质化建构

其一,同质化公民权利的政治意义。开起启蒙的自由主义最大的贡献在于以个人权利的正当性彰显了人的主体性,自然偶然和社会偶然所形成的差异都是正义社会所需正视的,为“人之为人”的权利平等做了充分的证明,是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原来被奴役、被异化的臣民转化为享有主体性资格的公民,公民概念的解放性力量来源于它对人之基本权利的尊重,来源于真正把每个人当作人来看。“如果说权利有什么意义,那么,侵犯一个相对重要的权利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意味着把一个人不当人来对待”。[1](262)权利不仅应该认真对待,而且应该受到尊重,是因为权利是正当的。基于个人权利的正当性设定了个人自由活动的边界,也以此设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原则和程序。国家权力范围的边界必须是清晰的,边界之外便是公民的自由领地。国家权力踏入这个“领地”的理由必须事先向公民申明,并获得了公民的同意。这种同意是公民发给国家合法进入公民自由领地的通行证,否则国家只能在边界一侧止步。对于公民权利的边界正如一句名言所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民服从国家权力的前提条件是国家认真地对待了他们的基本权利,应当将每一个公民视为独立的主体,并给每一个公民同样的地位和尊重,国家的这一态度构成了公民服从国家权力义务的道德基础。政治文明是公民主体权利意识回归的一种状态,它直接对峙着将公民视为国家权力可以任意支配的客体的专制政体。

其二,自由主义范式具有的主要特征。①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个体在本体论、认识论乃至道德上都具有优先的权利,个体的地位至高无上。把公民资格看作是一系列公民权利的获得和保障。②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上,私人领域优先于公共领域, 后者的存在仅在于保证个人在私人领域中的自由,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的善。③在个体和共同体的关系上,个体是理性的、自足的和自我决定的,强调个体性对于共同体之先在性,主张个体不应受共同体过多的限制,共同体的存在应该以满足个体的权利需求为目的,国家被期望只是在最小限度上影响公民的生活,最小意义或者最小功能的国家成为自由主义公民资格的一个主要特征。“自由主义偏好于个人自主的价值,对共同体心存怀疑,更害怕共同体强制个人承担各种责任,从而违背了个人本身的利益”。[2](58)

其三,消极公民观。一个人是否为公民,并不与是否积极参与政治密切相关,而是与是否守法、是否积极纳税等最低限度的公民义务密切相关,每个个体都可以自由追求自己的私利,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以及不违反公共规范。公民只具有最弱意义的对国家的义务,而国家也只具有最弱意义的权利保护功能,个体和共同体的特征体现为原子式的个体和联系松散的共同体。公民资格仅仅被视为一种“身份”,参与政治或不参与政治,都是公民本人的权利。理想的好公民不在于是否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或者是否具有公共美德上,而在于是否纳税、是否为经济作出贡献、是否不侵害他人权利,以及是否遵守公共法律规范等标准上。它只关心在什么条件下,人们可以表达出他们的喜好,但却并不关心这些喜好的结果。因而,贫穷、失业、经济不平等,被排除在正义的视野之外。它所描绘出来的是一种消极公民的形象。古典自由主义的这种公民资格观念尽管在学理上承诺了自由和平等,然而却无法在实践上兑现。正是这种对个体的极端关注,造就原子式的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共同体的价值,并使得这种个体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的公民资格观念显得空虚和苍白。

二、不同思想流派对自由主义公民观提出的质疑

其一,对自由主义实现权利保障的效果的回击。自由主义者强调自由至上,是一种由正义的程序和制度保证的、受最少限制的个人自由,具有较强的法理理性。认为如果人们享有的权利正义,交换过程自由,人们行使权利的结果就是正义的,而不管那结果是多么糟糕。“一个合乎正义要求的自由主义社会似乎可以完全没有任何爱和友谊的联结,自由主义社会的人可以不参加邻居的聚会、不加入政党、商会等等”。[3](320)导致了如巴伯(Benjamin Barber)所说的“虚弱”的民主,即人们很少有兴趣参与投票甚至讨厌投票;越来越少的人参与公共政治活动,只想从公共制度中获得利益和好处,而不考虑为这个公共制度做点什么,松散白利的个体构成的社会被冷酷无情的机械化生活所充斥着,权利转化为利益甚至自私自利、公民责任感下降、公共精神缺失、政治参与冷漠、搭便车,等等。在巴伯看来,“虚弱的民主……既产生不出参与的愉悦,也产生不出公民社团的伙伴关系,既产生不出自治和自己管理自己的持续的政治积极性,也产生不出分享公共善的相互关系的扩大,即相互的商讨、决定和工作”。[4](160)自由主义仅仅以程序和制度来确保公民权利的做法,被历史所证明不足以形成一种健康的公民文化,也即是说无论正义制度设计得再好,如果没有积极公民来参与修订和主动践行,所构想的正义之社会制度能否存续也是要打问号的。

其二,自由主义必须面临的追问:我们需要的是消极的公民还是积极的公民?自由主义社会的主流观念认为过上一种受法制约束的生活就是一种优良的政治生活,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制度设计,自由主义社会中的个体都应该共同遵守“自由优先,平等相随”的分配正义原则,并要求接受这一公开正义观的制约,多元竞争的自由个人只要接受对正义的普遍渴望之限制,克制个人的不正当利益诉求,这种共有的正义观成为维系公民友谊的纽带,确保公民过一种遵守规则的生活。人们可以提出疑问的是:“仅仅靠一种纯粹程序和公共制度的设计就能够自发地形成具有正义品质的公民吗?就能够证成公民之间的友谊关系以及自发培养一种公共精神吗?理论上的‘公民’设计如何转化为公民实践呢?……这样一种理想设计中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照如上逻辑推理,只能证成自由主义社会中的消极公民,而无法证成积极公民;第二,如果自由主义社会所要求的只是一种消极公民,那么,所谓的存在于公共制度之中的利益从何而来呢?也就是说,如果公民们都只是消极地从这个制度中索取,而不为这个制度的维续做一些付出,那么这种公共制度又如何能够长久呢?”[5](83—84)

其三,社群主义对义务服从、社群认同和责任履行的强调。自由主义建基于单原子式个体权利的保护之上,私权的过于倚重导致忽视了公共责任,一定程度远离了义务感和社群感。“一个由自私的个体构成的社会,在其极端的意义上,根本不能称其为社会,也不可能有公民,充其量只能算是相互竞争的、陌生的单子聚集而已,而且,利己主义的竞争会产生压力和愤恨,而这些恰恰是和谐、合作之社群的共和观念所反对的。在和谐、合作的社群当中,个体私利和社群的利益在某种意义上应该是同一的”。[6](72)面对自由主义社会呈现出来的越来越多的病症,社群主义的批判使得我们认识到,任何时候,个体权利的获得和享有都不能脱离对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一个运转和谐有序的社会需要每个个体的投入,而不仅仅是索取。而且,个体通过自觉担负对他人、对社群、对国家的义务,事实上也可以获得更多的报偿:比如个体利益的持久获得、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成为一个更加完整、拥有更加真实的幸福感以及成为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感的人。[6](71-73)正如阿伦特所言:“如果不能分享公共幸福,就没有人能够幸福;如果没有经历公共自由,就没有人能够被称作是自由的;如果没有对公共权力的参与和分享,就没有人能够被称作是幸福的或自由的。”[7](255)

当代社群主义者把文化的先在性或历史性作为社会存在的前提(如麦金太尔和泰勒),公民之间的平等,不纯粹是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更不是物质财富上的平等,而是一种心理上的平等。这种心理上的平等,要求我们将公共领域的他人作为和我们有着同样尊严的同类来对待。然而,心理上的平等并不能凭空产生,它必须依赖于平等的启蒙与类似的生活境遇,共同生活的文化传统是心理上平等的内在支撑。走出理论的唯美,回到现实。现实的社会是一种既定的社会:每个人之间有天赋、偏好、理性程度、社会地位、财富声望等差别;每个人又各自归属于不同的社群,深受着社群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影响;而且每个人深受各种理性多元学说的影响,对社会问题肯定拥有不同的实体正义看法。

其四,后现代思潮对同质化主体的解构。后现代主义认为通过运用普适性的规则来构造同质化的主体,往往是任意剪裁个体的发展,造成新变体的社会暴力。福柯认为现代理论假设了一种前定的、同质化的主体,或一种先于一切社会活动的永恒的主体,与此相反,他呼吁解构主体,废除主体本身,通过分析来说明主体在历史框架中的构成过程。认为以理性为根基构造出来的“主体”概念乃是人本主义的骗人把戏,坚决主张对主体生活的制度化设计进行彻底地反击。他认为在我们的政治社会里,我们应该批判那些看起来完全中立的政治制度,我们应该用批判的方法批判这些政治暴力的假面具。他认为历史是由不相关的知识组成的非进化的、支离破碎的领域,社会是处于非均衡发展水平上的各种话语构成的离散的规则体系,他把现代主体看作是对牢狱社会的人本主义的虚构。利奥塔也认为规范应该是具体的、个别的,绝对不允许被普遍化,因此更不能还原为本体论,也不可建立一种形而上学的社会理论。利奥塔目的是把政治还原为修辞学,试图以此摧毁普适性的真理政治,代之一种局部的、暂时的、以修辞效果为核心的政治。利奥塔认为现代性寻找普遍化、同质化元律令的做法,违背了他所说的语言游戏的同质性原则,给异质性的东西强加上了一个同质性的标准和一个虚假的普遍性。[8](271)

三、共和主义基于公共美德和公民参与对公民资格的修正

(一)政治美德与公民参与的价值

共和主义范式具有的典型特征表现为:

首先,在公民资格的目的上,共和主义公民资格追求的是个人在共和国中的自由,共同体优先于个体,“善”优先于“正当”。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正当”优先于“善”提出质疑,正如古特曼(Amy Gutmann)所指出的,“自由主义主张公共的政治领域以正义原则作为共同的道德规范,只要不违反正义原则的要求,就是一个自由主义社会的合格公民,任何人都可以在私人领域中追求自己独特的善的生活方式,即便他可能缺乏某些德行,如关心他人、热心于公益事业,等等。公民共和主义之所以在当代重新复活,原因恰恰正是由于人们觉察到自由主义内部的弱点和缺陷,而公民共和主义当中具有的一些公认的内在价值恰恰可以为弥补自由主义内部的缺陷提供一些有益的资源。”[6](69)受世俗化浪潮和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个人权利被庸俗化为个人私欲的最大化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分离带来的不是个人自主自足,而是发生“异化”,又一次成为物的奴隶,现代性所带来的掠夺、蚕食和杀戮等罪恶很大程度都是这种“异化”的恶果,个人自由主义所开出的多是“修复性药方”,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只有重新找回“共同体”的至善观念,强调公民对国家的忠诚和义务,对共同体情感和奉献,只有公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和制度创新,才是社会永不衰竭的动力源泉。

其次,在公民资格的形式上,共和主义公民资格强调公民美德至关重要,把美德置于公民资格的核心地位。只有具备美德的公民才能保持共和国的繁荣秩序和公民权利的真正实现。共和主义也特别看重程序和制度安排的重要性,但不像自由主义把公民资格仅看作是受法律和制度框架保护和约束的被动地位,只从制度中获取,而不为制度付出。我们有理由追问这样的公共制度又怎么能持久存活下来,即便这种公共制度能够勉强运转,也必然是以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为代价。基于个体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程序和制度设计理念想通过“否定性的正义观”,提供惩戒和制裁,以确保个体权利维护和实现,对于公民资格的实践来说只是一种外部的保证,还远远不能产生一种内在的正义情感,这种对发自内心的“积极正义观”的诉求正是共和主义公民观所关注的,把公民个人的幸福感、公民责任和共同体的持久繁荣有机结合起来,这种由责任义务、公共精神和正义的情感构成的是一种内部契约,以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和道德力量来规约公民行为,如果说一种正义的程序和制度安排是一种外部的契约,“只有当外部契约真正转化为一种内部契约的时候,真正的公民资格实践才会成为可能”。[9](87-88)

再次,在公民的角色活动方面,共和主义倡导一种积极公民,理想公民不是仅仅关心个人利益,也要求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还要求关心国家大事和社会安危。共和主义也特别注重对理想公民的培养,强调通过严格的教育措施、宗教教化和军事训练等手段来养成公民的美德,把公民从私人生活中挣脱出来,学会过上参与自治的公共生活,这样,不仅有助于公民时刻牢记国家的安危,而且还有助于提高自身的自律能力、参与能力和奉献精神。

(二)积极公民与政府责任的关系

共和国的生命力在于创造有机的公共生活,这依赖于公民对共和精神和共和国的权威的理解和认同,也依赖于公民具有平等、参与、包容、妥协与公共服务等素质的培养。共和国的称职公民绝不是权力作用的消极承受者,而是拥有充分的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能力的自主、独立的主体。达尔说:“每个公民都应当具有充分的、平等的机会来发现和论证对有待决定之问题的可能最好地服务于公民利益的选择……因为公民的诸善或利益要求关注公共的诸善或利益,所以公民应当有机会去获得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10](10)公民应当承担起捍卫共和国的政治义务,将共和国的精神融入日常生活当中去,形成合乎共和原则的道德判断与价值追求。国家应当承担起平等地尊重、保护与善待其社会成员的政治责任,使得人人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国家除了应当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妥当的制度安排外,还必须培养公民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素质,保障与促进公民在经济、智力与心理上具备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与机会。在经济上,国家要保障公民享有最为基本的物质福利,要通过公正的再分配制度排除公民之间存在的严重不平等现象,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各种必备的物质设施,在智力上,国家必须普及基本教育,使公民能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等掌握管理公共事务所必需的智能,建立合理的沟通与交流机制增进公民的相互理解,培养他们运用协商与合作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在心理上,国家应当通过教育与习俗促进公民形成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精神,养成自我批评、愿意妥协与和解、能够自我克制的性格”。[11](97)

四、全球化浪潮下的公民资格的新思考:兼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公民观

全球化这一引人注目的发展潮流,民族国家的疆界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频繁的交往、迅捷的通讯已使得全球经济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地球村落”的形容也不再夸张。在这种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民族国家的政治、文化也越来越变得具有全球的性质,不仅原来以民族国家作为解释单位的自由主义范式受到了挑战,而且以国家作为解释蓝本的共和主义范式也越来越难以应对全球化所带来的复杂问题。事实证明,在全球化背景下,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两种解释范式已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失语。

那么全球化视阈下的公民资格应该如何塑造和定位呢?首先,吸取传统两种解释范式的合理成分。实际上,自由主义范式与共和主义范式之间并不是像上述那样对立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个体为了免于国家和他人的非法侵犯,诉求一种受规则和制度框架约束的消极公民观并没有错;共和国的长盛不衰和制度的创新同样也需要公民个体的责任义务、奉献美德和参与精神。自由主义范式将公民权利置于解释的核心,共和主义范式注重培养公民的美德和责任感;自由主义范式侧重于公民的地位,共和主义范式侧重于公民的能力。这些方面无论什么时候都是作为合格公民所必须具备的素质,将它们的积极因子都注入新的公民资格解释理论中去,必将更加丰富公民资格的内涵并促进公民资格的实践。其次,多元公民资格体系的建构。全球化带来公民身份的变化是,除原有国家层次的公民资格以外,次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公民资格得到了更加迅速的发展。这就要依托民族国家的公民资格为主体,拓展公民资格的边界和内涵,使公民服务于共和国的利益走向服务于更大共同体的利益,建立起具有包容能力的公民资格理论体系。当然,公民资格概念也并不是能够解释一切的概念,古希腊时代公民资格仅仅指城邦中人数极少的可以参与城邦活动的公民,如今,享有公民资格的人数、公民资格的边界、公民资格的权利内涵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面对如此杂多的公民资格,公民资格也有必要进行限定,而不是无所不包。从公民资格的底线来限定,或许可能是一个不错的出路。

收稿日期:2011-01-23;修回日期:20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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