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苏松地区仓储制度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代论文,制度论文,地区论文,苏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截取明代苏松地区仓储制度这一时空个案,拟通过区域性的实证研究,以加深对有明一朝仓储体系具体实施情况的理解。从全国范围说,明代仓储经历了单一由政府包办向多元化社会办理的过程,而苏松地区又有其地域特色。过去学术界对明代苏松仓政的关注往往只局限于济农仓一制,难以窥见仓储体系的全貌,特别不能够反映济农仓与曾在这一地域实施的预备仓、社仓、常平仓等之间的承继关系。有鉴于此,文章着重勾稽了苏州、松江二府各种仓储名目的兴革,并对仓储的管理运营情况作了初步探讨。
苏松地区的仓储设置时间至少可以追溯自唐代。唐太宗时就曾设立义仓,玄宗开元七年(719)又置常平仓[①a];宋元两朝则兼行常平、社仓二法[②a]。进入明代,这一区域仓储制度日益完备,先后设立预备仓、济农仓、社仓、常平仓等仓储名目。本文试就明代苏松仓政的演变和管理运营情况作一论述,希望能与广泛综合的总体研究相得益彰。
一、明前期的预备仓和济农仓
预备仓作为一种以储粮备赈为主要职能的仓储制度,为明代所独有。洪武初,太祖出官钞二百万贯,并诏行省各选耆民运钞籴粮,于居民丛集处置预备仓,各州县东南西北四所,以备荒年赈济;又于近仓之处,佥点“耆老”或“大户”看守。敛散皆有定规。此后直至晚明,预备仓“虽间有废毁,却一直为诸帝所屡屡讲求,遂成一代之制。”[③a]
根据地方志的记录,明初预备仓在苏松地区曾普遍实施过。大多数县份皆设仓“以贮官谷,多者万余石,少者四五千,仓设富民守之,遇有水旱饥馑,以贷贫民”[④a]。下表列举了这一地区预备仓的创建年代及具体分布情形:
地点预备仓创建年份
备注
吴县 无
昆山县洪武二十三年 一所(在县治北柴巷内)
常熟县洪武二十三年 四所(东仓在县开元乡,西仓在县归政乡,俱二
十六都,南仓在县四十四都积善乡,北仓在县九
都崇素乡。)
长洲县不详 四所(在葑门外王墓村,曰东仓,在阊门外九都
,曰西仓,在葑门外二十五都,曰南仓,在娄门
外二十四都,曰北仓。)
嘉定县[①b]建文元年 一所(在北门内五图)
崇明县[②b]不详 一所(在县治之南)
吴江县洪武二十二年 四所(莫、徐二志各异。莫志云:东仓在二十四
都勾渎村,西仓在震泽镇,南仓在六都,北仓在
北门外;徐志云:东在三都,西在十一都,南在
二十三都,北在二都。)
上海县洪武二十三年 四所(一在十九保,一在五十保,一在十八保,
一在三十保。)
华亭县洪武二十三年 四所(八保之叶谢,四十二保之金泽,七保之盖
家庄,三十五保之七宝镇。)
资料来源:正德《姑苏志》卷26《仓场》,隆庆《长洲县志》卷11《仓场》,康熙《常熟县志》卷3《官署》,道光《昆新两县志》卷3《公署》,乾隆《吴江县志》卷8《公署》,光绪《嘉定县志》卷2《营建志·仓狱》,正德《松江府志》卷14《仓廪》,弘冶《上海志》卷5《公署》,万历《青浦县志》卷1《公署》。
从上表,我们可清楚地看到苏松地区的预备仓大部分在洪武二十三年(1390)左右建立,比太祖诏令整整晚了大约二十年。究其原因,概如乾隆《吴江县志》所云:“吴江县建仓乃迟之二十年者,盖或至是始力行,或先谋储蓄而仓则后建也。”[③b]另从预备仓的分布看来,并不是所有的县均有设置[④b];而且即使有设置的县,也不是都能按照规范建立东南西北四所,昆山、嘉定两县就仅立一仓于城内。总体上说,苏松地区的预备仓并未如规制那样有条不紊。尽管如此,洪武年间的预备仓政与后世相比,仍算是办理得较好的。实际情况是,有明一代,预备仓在苏松地区多呈时兴时废的状态。洪武以后,由于大户的侵盗私用,预备仓谷空虚现象就已十分严重,从永乐元年(1403)三月编修杨溥《请预备仓储疏》可见:“今南方官仓储谷,十处九空,甚者谷既全无,仓亦无存。”[⑤b]针对这一情况,永乐间许多地方均进行了仓储的修复工作,使谷储重新得以充盈。据正德《姑苏志》卷26记载:洪武后期,昆山县预备仓廒屋废毁,“永乐三年(1405),主薄梁杲重建”。
除官籴粮米外,预备仓亦收贮“拨充余米及罚赎米”等;尤其是明代向有囚犯纳纸(币)赎罪之例,使罚赎谷在预备仓仓谷中占颇为重要的地位。在明朝初叶,由于仓粮在多数时间尚有存积,一旦遇灾异或者饥荒,预备仓仍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盖次灾则赈籴,极灾则赈济”[①c],既具有历代所设常平仓同样的功能:丰年以略低于市价收储谷物,歉年则减价出粜;还常于青黄不接时履行赈贷职能,“夏给冬收,以惠贫民”[②c],视具体情况,或只归原贷,或酌加一、二分利息。尽管在永乐前期,朝廷曾令仓库从四乡移至城内[③c],但预备仓对救济灾荒的成效尚能正常维持。
至洪熙宣德时期,预备仓开始陷入严重的困境之中。究其原因,虽可直接归于仓政的腐败,例如“有司以为不急之务,仓廒废弛,赎谷罚金尽归乌有”[④c],以及看仓里甲大户侵盗私用,“粮多不入”[⑤c]等。然而这背后实具有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永乐北迁后,漕运费用的大幅度增长,使苏松地区农民的实际赋税负担激增,“壤地不过二千里,而京师百万之众恃之以供物产,人力宜其竭矣”,往往“常赋未充,甑釜已无烟矣”[⑥c]。若遇青黄不接或者水旱灾荒,预备仓储更无法发挥其职能。农民的生活难以维持,不得不“贷于富家,富家又数倍取利,而农益贫”[⑦c]。至有秋,“则先偿私贷,然后及公赋,公私既输而农则贫矣;农贫复假贷,或鬻子女,或弃本业,积贫至困如火销膏。”[⑧c]税粮的重额和高利贷的盘剥,使大量农民不堪忍受,纷纷逃亡,“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⑨c]据统计,宣德五年(1430),苏州府所管7县户口应是474263户,至次年三月的实在人户仅369252户,两者相较,失额达10万余户,竟占总户数的五分之一以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明政府先后派遣工部右侍郎周忱巡抚江南,任命况钟、赵豫分别为苏州知府和松江知府。周忱到任以后,与况、赵二人通力合作,兴利除弊,在苏松地区进行了一系列社会经济改革,其中颇为重要的一项举措就是创建“济农仓”。
宣德七年(1432),苏松等地区农业丰收,明宣宗命以官钞平籴米石备荒。周忱与况钟、赵豫协谋而力行之,除用官钞买粮之外,另采取向富人劝借、清理田赋、节省漕运开支等方法广为储粮。当年八月,况钟下令苏州属县:“委官各宜设法盖造仓廒,籴借米石,以备拨补秋粮,赈恤饥民”[⑩c]。苏州府“出库储籴米三万石,劝借富人九万石,撙节漕运浮费五万石,搜剔豪右侵占绝户田租一十二万,通二十九万石,分贮六县”[(11)c]。其中,吴、长洲、吴江、昆山、嘉定五县各置六十间,常熟因贮米五万余石,增置仓四十间,共一百间。苏州府所属崇明县因地处海岛暂未置仓,当地如遇荒年,由长洲县仓拨粮一万石赈济[(12)c]。松江府共谋得米6万石,分贮华亭、上海二县。这些仓廒总称“济农仓”,是专为赈农而设置,“盖以农为天下本,苏松之农又为京邑之本”。
宣德八年(1433),江南夏旱,米价翔贵,周忱发济农仓米赈恤饥民,然“尽发所储不足赡,田里多殍”[①d]。为进一步完善济农仓制度,增加谷储的赈济能力,周忱又奏准实施“京俸就支法”。原来要运送至南京仓的100万石京俸,每石正额需向农民加征6斗耗米,充当运费。实行“京俸支法”后,改向苏、松、常三府直接支领,每石仅加船斗费1斗,余下的5斗耗米改入济农仓。仅此一项苏州府省耗米40万石,松江府省耗米15万石。这样,当年苏松各场积贮之赢及平籴所贮粮数额,“苏州为69万石,松江为21万石,两府共计90万石。”[②d]同年,周忱又改革漕运加耗的原则,使济农仓谷的来源有了可靠的保证。其法,“官民田皆画一加耗。初年正米一石,加耗七斗,计输将远近之费为支拨。支拨之余者,存积县仓,曰余米。次年余米多,正米一石,减加耗为六斗;又次年,余米益多,减加耗五斗,最后令县各立仓贮余米,曰济农仓。”[③d]如此递减递轻,不仅使耗米、余米成为济农仓米谷的稳定来源,而且民无偏累,“数年之间,仓米大饶”[④d]。宣德九年(1434)一月十九日,周忱正式上疏《奏立苏松常三府济农仓》,提出“于三府所属县分,各设济农仓一所,收贮前项耗米。……如此则农民所存济,田野可开,税粮易完,深为民便。”[⑤d]济农仓遂成为定制。
济农仓作为一项特殊的仓储制度,不独履行“遇后青黄不接,车水救苗,人民缺食之际支给赈济”[⑥d]的职能,其职责甚至扩大至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凡运输有损负者,及筑堤防而力役者,亦借给之民,使不失所;其他如夏税麦豆、丝绵、户口食盐、马草、义役、逃绝积荒田粮、杂派等等,往往也多从济农仓开支。明定以仓粮用于上缴田赋和有偿性的服役,这就间接地减轻了贫民杂税和徭役负担,从而表明,济农仓已远远超越仓储赈贷的界限,它与周忱同时进行的其他一系列改革相配合,共同构成一种更具效力的农业再生产维护系统。这个系统以“济农”为名,其意义正如时人张洪所云:“所重在农,农重则本固,本固则百度举,常平、义仓之制亦行乎其中矣!且使农民知其为我而设,虽有旱干水溢,有恃而不恐,谁敢放逸其心志或有侮予者乎?有一事而兼众美者,此之谓也”[⑦d]。自济农仓创立,每值耕作之季由济农仓“给借贫民各二石,秋成抵斗还仓,”[⑧d]均不计利息,只要求秋成如数还官;到期无法偿还者,往往“多不追取”[⑨d]。农民不必再由于缺乏口粮种子而迫于债责之苦。“自是民免假贷于富室以出加倍之息,田资之以治,赋由之不逋,公私利赖”[⑩d]。济农仓虽然没能在全国范围得到推广,但至少对苏松地区的社会经济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
关于济农仓与预备仓的关系问题,在学术界一直悬而未决。不少人以为“济农仓”本即为预备仓设法,是周忱参己意行之,济农仓实是预备仓的一种特别形式。其主要证据在于,正统五年(1440)英宗曾命周忱在南直隶、苏州、松江等十府一州总督“预备之务”[(11)d],以及宣德八年(1443)二月初一日况钟在《预备散给谷种示》中仍称济农仓为预备仓[①e]。但这并不足以说明两者就可以视为同一。恰恰与此相反,根据文献载记,同样有关于预备仓和济农仓是以两种截然不同仓储名目存在的例证:“预备仓以备荒岁赈济,济农仓以赈贫农于青黄不接之时,立法原各有所为。故宣德间虽设济农仓而预备仓仍不废。惟其时所储不广,而(宣德)七年以官钞平籴及劝借之令,周忱又奏定为济农仓法,自此预备仓储蓄益少,每遇荒歉,即发济农仓以赈云”[②e]。由此推设,济农仓之推行与先其实施的预备仓从立意上就有所不同,它更大程度上体现了苏松这一特定区域的特殊的需求。只是预备仓毕竟乃先皇遗制,即使不行其实,仍需存其名义。所以,实施济农仓并不意味对预备仓的取代。二仓在苏松地区实际上是并行不悖的,有些地区更直接易名为“预备济农仓”。[③e]
随着景泰二年(1451)周忱的离任,苏松地区的济农仓制逐渐趋于紊乱。济农仓的可靠谷源“余米”又回复为公赋,仓谷储备之萧然在所难免。在景泰五年(1454)大饥荒的考验中,已开始显示出济农仓的式微。据记载,在昆山县,“济农、预备二仓皆无实积”[④e];在吴江县,“尽发济农仓所积以赈民,其后荐饥,莫有输者,仓由是虚且废”[⑤e]。苏州府其他属县济农仓的命运也并不比昆山、吴江更好。在常熟县,由于“有司漫不加意,(济农)仓渐倾圮。至成化初年而遗址鞠为草莽,有力者佃为己业,邻近者侵为私舍,余粮无所储,则寄于东、南二仓,一耗于侵欺,再耗于浥腐,而储蓄荡然矣”[⑥e]。长洲县的济农仓则已无实际意义,遂“更名预备仓”[⑦e]。尽管弘治间进行的一系列重建维修工作,曾使苏州府的济农、预备仓恢复一时[⑧e],弘治八年(1495),巡抚都御史朱瑄出帑籴谷,于常熟、吴江、昆山等县先后重建济农仓[⑨e],其中吴江济农、预备二仓共积米273000余石备赈[⑩e]。然而因无相应举措配合,仓谷缺乏可靠的来源,随着逐年赈粜,储积日渐减少,不免再遭倾废。
松江府济农仓保存完整的时间要长一些,成化十四年(1478),诸廒仍算充盈,“余米无可著,以七万石寄积于水次西仓”[(11)e]。但至正德间,即周忱创立济农仓八十多年以后,亦终于无法维持,由于“监守殃民,以便其私”,仓谷“日月耗蠹,遂以荡然”[(12)e]。以后直至晚明,济农仓虽仍与预备仓同流并行,但因官方控制力的减弱特别是直接投资的大幅度裁减,其规模日见萎缩,已无法阻拦嘉靖朝开始的仓政变革。
二、嘉靖朝以后仓政的改制及兴废
自正统五年(1440)敕奖纳谷令实施,开民间输谷入仓之先例。景泰四年(1453),又颁行问刑衙门责有力囚犯于缺粮州县仓纳米备赈之例,标准为:“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①f]。如此广开渠道集结民间粮储,正为解决官方仓廪屡屡空虚的问题,这成为明中后期民间仓储勃兴的契机。正德嘉靖之际,苏松一带金花银制得以广泛推行。其时苏州府所征田赋,“正粮一百九十九万有奇,耗粮一百万有奇,通正耗三百万有奇,……旧有金花银二十五万有奇,折民粮六十万有奇”[②f],金花银占正粮总数的30%,占正耗粮总数的20%。以银折征过多,田赋货币化趋势增强,势必会减少地方储备粮的实际数额。从而使官办的预备仓和济农仓形同虚设。在明初,苏松二府除岁输京师数百万石,余米皆留贮县仓,以备赈粜,“自金花银议起,支兑外一概收银送京,诸方赋入半改折色,而仓廪之积耗矣”[③f]。面临官方储谷严重不足这一现象,朝野人士纷纷对既有的仓储体制加以检讨。户部尚书梁材上疏中即叹道:“民不沾仁,凡以属之于官故也”[④f]。一时办理民间仓储已成必行之势。
个别的民间仓储,在苏松地区大概自古以来都可以找到例子。不过,从嘉靖开始,特别是兵部侍郎王廷相请将义仓贮于里社并定为规制后,社仓之制似乎已渐渐变为一个普遍的现象。这一时期推行的社仓较宋代更具有崭新的意义,即寓社仓于乡约之中。据记载,嘉靖五年(1526),巡抚都御史陈公敕苏松所属州县每里各设乡约所,“每月朔一会,务在劝善惩恶,兴礼恤患,以厚风俗”。乡社既定,然后“建社仓,积粟谷以备凶荒”[⑤f]。这与王廷相所言办理初衷正相符合:“出之于民,而藏之社,社立正副,每月朔为会,社正率属读高皇帝教民榜申,以同盟之约,举众中善恶奖戒之,记其社米户口,上者出什之四,中什之二,下什之一,荒歉散及中下,大侵上户亦次及之,盖以有余补不足也”[⑥f]。按照其规,“凡贷悉随于民,第登记册籍,以备有司稽考,既无官府编类之烦,亦无奔走道途之苦”[⑦f],应该说较官仓更具效力。
尽管嘉靖间社仓及与其类似的其他民间仓储在苏松二府已多有实施,但形成规模则要推迟至隆庆二年(1568)苏州知府蔡国熙的力行饬建。在此之前,虽有上海知县郑洛于县96区广泛建仓积谷的事例[⑧f],然而毕竟只限于个别县份。有关隆庆二年实施社仓的具体情况如蔡国熙亲撰《苏州府社仓事宜碑记》所载:“嘉靖丙寅,余承乏是邦。睹俗移化敝,亟欲一正之。复念民力殚匮,难与更化。深惟朱子社仓之制得补助之遗意,于是行所属州县定议,锐然举行。盖欲民耕耨得有所资,凶年得有所恃,财不殚于倍称之息,而俯仰稍裕,庶非心可戢,而礼义可兴也。蒙两院及兵道诸公轸恤民瘼,共主成之。而言官之建白,户部之檄行,适重厥事。爰同僚属,多方劝捐。惟士若民,闻风倡义,乐相捐助,贮诸各里中。计太仓以下诸邑,所积米谷,各不下数千石,诚可垂诸久远,永为民利”[①g]。其时社仓建立广布于各都区,并勒石成书,以永其传。根据后来的文献及保存下来的碑刻记录,吴县二十八都区、五都十五图知纺字圩和吴江县二十九都兵字圩等处均发现有蔡国熙所撰《社仓事宜碑记》的遗迹[②g]。从中可见此次社仓建置之普及并非虚文。
上述是由官方倡导、民间办理的事业。纯粹由民间自发举办的仓储形式明中后期也开始涌现。万历间,常熟县席允信“载粟数千斛,分贮城中,半价粜以为赈”[③g],即是一例。当然,苏松地区民间仓储的密集展开并没有取代原有官仓的位置。济农仓和预备仓在一些地方仍时断时续实行,但由于积谷标准大为降低及科罚管理不严等原因,使其储谷数额已大打折扣。万历初,仓谷支放由赈粜改为赈济,“不必复令饥民抵还”[④g],更造成“预备一赈而不还”。当时华亭县预备、济农仓谷仅存一千四百石[⑤g],青浦县“每年奉例积谷陆百石”[⑥g]。这还是经营得相对较好的。常熟县济农仓“但收贮军储存留粮米,为春办白粮之所,民间号为白粮仓,而济农之实微矣”[⑦g]。很多县由于官方仓庾兴废无常,经理维艰,不得不大量依赖于民间的捐助[⑧g]。出现于松江府著名的“顾氏济荒米”即是其中的一个典范,其发挥作用时间之长,救济面之广,均较同时期的其他民间捐助更为突出。万历十六年(1588),国子生顾正心助义田三千二百余亩,“除粮净米二千一百九十余石,每石定例四钱五分贮库以备三县(上海、华亭、青浦)济荒”[⑨g]。不仅在万历朝顾正心济荒米曾多次用以救济饥民,甚至到崇祯三年(1630)松江知府方岳贡仍“发贮仓顾氏济荒米七千余石平粜”[⑩g]。
在明代,常平仓国家不为定制,一般由地方官员或绅士自发筹设。设置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枫泾四南区王带镇的常平仓应该是明代(后期)苏松地区比较早的常平仓[(11)g]。而规模最大的一次推行常平仓的运动则是在崇祯九年(1636),由巡抚都御史张国维所发动。当时苏松一带旱蝗相继,民食艰难,张国维因“檄各县就济农仓旧址新之,易其署额曰常平,随市米三千余石以倡始之,每岁加益米几”[(12)g]。“使郡郛内外总总林林,尽可待命于常平”[(13)g]。建仓以吴县开其绪,仓甫成,适粟值腾涌,“民将铤而走险,赖今督抚分宜黄公威惠并行,亟发公所储米平粜饲饥,安良善而锄奸暴,吴遂获有宁”[(14)g]。不过,明末最后几年,苏松地区常常因粮荒而爆炸米骚动风潮,官府虽运用发常平仓谷等手段进行干预调节,仍实效靡征,亦始终未能消除隐患。入清以后,明代所设仓储经战乱的创毁,只有零散存在,其全面的恢复和重建工作直到康熙朝才开始进行。
三、仓储的管理、运营
有关仓储管理的情况,多记录在各种类型的仓储规条或章程之中。明代预备仓条例在苏松地区鲜有流传,使我们难以更多地知晓仓库管理、运营的细节,只能依据一些较为零散的材料记载。明初,预备仓的直接管理者是乡村里社的绅衿富户,“在近仓之处,佥点大户看守”[①h],府州县官名义上则需巡查监察。与此同时,政府在乡村基层社会推行严密的里甲组织,里长、“老人”多为一方殷实富户,负责征派赋役,“教化”乡民,也管理预备仓这样的地方民政;朝廷赋予他们以很大权力,是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者,因而有“土官”、“仓官”之称。[②h]晚于预备仓实行的济农仓,其条规得以保存下来,在原则上仓储的运营,均应遵从这些规条。
济农仓条约
—每岁秋成之际,将商税等项课钞及盘过库藏布匹,照依时价收籴。
—年丰米贱之时,各里中中人户,每户量与劝借一石,上户不拘石数,愿出折价者,官收籴米上仓。
—粮长、粮头收运人户秋粮送纳之外,若有附余加耗,俱仰送仓。
—粮里人等,有犯迟错斗殴等项,情照依赦书量情责罚者,临时罚米上仓。
—每青黄不接,车水救禾之时,人民缺食,验口赈借,秋成抵斗还官。
—修盖仓廒,打造白粮船只,于积出附余米内支给买办,免科物料于民,所支米数,秋成不还。
—孤贫无倚之人,保勘是实赈给食用,秋成不还。
—人户起运远仓粮米,中途遭风失盗及抵仓纳欠者,验数借与送纳,秋成抵斗还官。
—开浚河道、修筑圩岸,人夫乏食者量支食用,秋成不还。
—府县及该仓每年各置文卷一宗,俱自当年本月初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日止,将一年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数目,明白结算,立案附卷,仍将一年人户原借该还粮米,分豁已还未还总数,立案附于下年卷首,以凭查收。
—府县各置廒经簿一扇,循环簿一扇,每月三十日该仓具手本明白注销。[③h]
依上可知,一至四条设定了仓谷来源,不外官钞收籴、民户捐纳、余粮加耗、犯罪罚赎;五至九条规定了仓储的职能和借还原则;十、十一两条则明确立案置簿,对仓政管理加以监督。尽管这一条约尚嫌粗略,但不可否认,它为后来的仓政管理尤其是官仓的管理提供了模式。
官办仓储历来是奸伪易生,若不立法稽核,在实际运营中,恐民不沾实惠,至明中后期,官仓管理已相当详备。从徐光启“放粜仓谷法”可见,仅出粜这一环节,就已达到非常细致甚至繁琐的地步。各县若遇放粜,计履行“当官较准斗斛等秤”,“置官单照式刊刻”,“经收守仓居民在仓发谷”,“单类送委官查销”等多项程序,“凡有保甲人民持银赴籴,富民即时将银秤收明白,备将保甲人名、银数并应与谷数、登记号簿及填单付籴谷人执候”[①h]。明中后期社仓的勃兴为仓政管理运营注入新的内容。其经营纲领为:“每岁五、六月间散之,农人至冬复敛入本仓,花息二分,十年后渐减其息”[②h]。清人俞森所辑《荒政丛书》中收录了明人张朝瑞、沈鲤、倪元璐、蔡懋德、汤来贺、沈兰等制定的社仓条规[③h]。这些条规或多或少均仿效了著名的“朱子社仓条约”,并且经历屡次追补,内容渐臻完具。其中,万历间进士昆山县人蔡懋德所制社仓条例包括“定仓制”、“因仓基建仓”、“裕仓本”、“推仓长”、“发仓储”、“厘仓蠹”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定仓制”开宗明义,既点明了与朱子社仓法的渊源联系,也突出其与保甲、乡约兼行的特色,条例中写道:“朱子社仓法初建之崇安开耀乡,……今宜仿其意而消息之。即附乡约、保甲而行,每乡有约,每约有仓,以本里之蓄济本里之饥。权丰岁之赢,救歉岁之乏,缓急相通,不出同井,子母相生,总利吾侪。此乡中人何苦而不乐从哉!”[④h]社仓与保甲乡约制度紧密结合是明中叶以后苏松地区仓储管理运营的一大特色,并成为控制乡里社会最主要的手段之一。
以上,我们了解到,与其他地区相比,苏松一带不仅实施了曾在全国普遍推行的预备仓、社仓和常平仓这样的仓储名目,而且创立了颇具地区特色的济农仓之制。从总体趋向看,仓储系统经历了一个由官方统筹办理到社会各方参与的演进过程,这也是与明中叶前后由于赋役、财政制度的改革各级地方政府逐渐放弃了对于里甲户籍及各种社会事业的管理权的社会变迁的总体趋势相联系的。由此,我们似乎可以比较清晰地窥见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转移,在这一转移背后又蕴含着明清苏松基层社会结构全面调适之发韧。
注释:
①a 嘉庆《松江府志》卷28《田赋志·积贮》。
②a 乾隆《震泽县志》卷3《经略三·积贮》。
③a 顾颖:《明代预备仓积粮问题初探》,载《史学集刊》,1993年第1期。
④a 康熙《嘉定县志》卷7《赋役·荒政》。
①b 据光绪《嘉定县志》卷2《营建志》载:“北门内五图,基地六亩六分六厘六毫,明洪武十二年(1379)镇海卫百户陈贵建守御千户廨,建文元年(1399),知县樊镇改建济农仓”。按,“济农仓”宣德间才创立,此处“济农仓”当为“预备仓”之讹。
②b 《瀛海掌录》卷2记载:“邑(崇明)有预备仓,在县治之南”。但建置年代未详。
③b 乾隆《吴江县志》卷8《公署》。
④b 据正德《姑苏志》、崇祯《吴县志》、同治《苏州府志》、民国《吴县志》等,吴县均无见预备仓的记录。
⑤b 乾隆御选《明臣奏议》卷1,转引自《明代的预备仓》,载《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年。
①c 《授时通考》卷55《蓄聚门·常平仓》。
②c 雍正《昭文县志》卷2《官署》。
③c 《明太宗实录》卷80。
④c 康熙《嘉定县志》卷7《赋役·荒政》。
⑤c 民国《常昭合志》卷7《积贮》。
⑥c 张洪:《济农仓记》,载万历《常熟县私志》卷23《叙文》。
⑦c 《明宣宗实录》卷94。
⑧c 胡俨:《济农仓记》,载正德《松江府志》卷14《仓廪》。
⑨c 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载《日知录》卷10。
⑩c 《况太守集》卷13《备米赈济偏灾榜示》。
(11)c 张洪:《济农仓记》,载万历《常熟县私志》卷23《叙文》。
(12)c 《明宣宗实录》卷94;另据正德《姑苏志》卷26《仓场》。正统间周忱命崇明知县张潮建济农仓二,“一在县治西南,廒屋二十间,一在西沙兴教寺傍,廒屋三间。”
①d 王直:《济农仓记》,载万历《长洲艺文志》卷1。
②d 杨亚非:《论明代苏、松地区的“济农仓”》,载《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0年第2期。
③d 万历《嘉定县志》卷5《田赋·平米所始》。
④d 康熙《嘉定县志》卷7《赋役》。
⑤d 《周文襄公年谱》宣德九年一月,《奏立苏松常三府济农仓》。
⑥d 《周文襄公年谱》宣德九年一月,《奏立苏松常三府济农仓》。
⑦d 张洪:《济农仓记》,载万历《常熟县私志》卷23《叙文》。
⑧d 《况太守集》卷2。
⑨d 《明史》卷153《周忱传》。
⑩d 正德《姑苏志》卷26《仓场》。
(11)d 《续文献通考》卷27《市籴三》。
①e 《况太守集》卷13。
②e 乾隆《吴江县志》卷45《积贮》。
③e 参康熙《松江府志》卷22《仓廪》。
④e 同治《苏州府志》卷71《名宦四》。
⑤e 乾隆《吴江县志》卷45《积贮》。
⑥e 正德《姑苏志》卷26《仓场》。
⑦e 隆庆《长洲县志》卷11《仓场》。
⑧e 弘治三年(1490),稽州县积贮多寡以为殿最之令的颁行,可能成为修理济农、预备仓工作的直接动因。条文规定:“天下州县预备仓积粮以里分多寡为差。十里以下,积粮至万五千石者为及数;二十里以下者为二万石;三十里以下,二万五千石;五十里以下,三万石;百里以下,五万石”;以下每增百里,则加2万石,至800里以下19万石。以积贮多寡作为官吏考成依据。(参《明孝宗实录》卷36)。
⑨e 参见正德《姑苏志》卷26《仓场》、乾隆《吴江县志》卷45《积贮》、道光《苏州府志》卷23《公署五·仓廒》。
⑩e 同治《苏州府志》卷72《名宦五》。
(11)e 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24《杂志下·轶事》。
(12)e 正德《松江府志》卷14《仓廪》。
①f 《续文献通考》卷41。
②f 霍韬:《嘉靖改元建言第三札》,载《明经世文编》卷185。
③f 乾隆《娄县志》卷7《民赋志下·积贮》。
④f 孙能传:《益智编》卷10。
⑤f 民国《乡志类稿·公署》;王朝用:《王巷社约碑记》,载嘉庆《淞南志》卷13《艺文》。
⑥f 孙能传:《益智编》卷10。
⑦f 陆曾禹:《康济录》卷2。
⑧f 嘉庆《松江府志》卷41《名宦传二》。
①g 《隆庆二年苏州府社仓事宜碑记》,载洪焕椿编:《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第294—295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
②g 参《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道光《浒墅关志》卷3《公署》、乾隆《吴江县志》卷45《积贮》。
③g 同治《苏州府志》卷99《人物二十六·常熟县》。
④g 《明会典》卷22《预备仓》。
⑤g 嘉庆《松江府志》卷19《仓廪》。
⑥g 万历《青浦县志》卷1《公署》。
⑦g 雍正《昭文县志》卷2《官署》。
⑧g “嘉靖八年(1529),令抚按晓谕积粮之家,量其所积多寡以礼劝借,若有仗义出谷二十石,银二十两者,给予冠带,三十石,三十两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四十两者正七品,俱免杂泛差役,出至五百石、五百两者,除给予冠带外,有司仍于本家竖立牌坊,以彰尚义”。(嘉庆《松江府志》卷26《田赋志·赈恤》这使民间捐助大为活跃。在上海县,“故所除谷,民罚赎金所易谷,举邑之义助谷,悉贮之于仓”(嘉庆《松江府志》卷19《建置志·仓廪》)。
⑨g 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7《田赋上·赈恤》。
⑩g 《七宝镇小志·遗事》。
(11)g 宣统《续修枫泾小志》卷2《志建置·仓庾》。
(12)g 同治《苏州府志》卷146《杂记三》。
(13)g 牛若麟:《常平仓记》,载崇祯《吴县志》卷17《仓场》。
(14)g 牛若麟:《常平仓记》,载崇祯《吴县志》卷17《仓场》。
①h 杨士奇:《论荒政》,载《明经世文编》卷15,《杨文贞公文集》。
②h 据《明史·食货志》载:“初,预备仓皆设仓官”;《大明会典》卷22载:“司、库、州、县、卫所预备仓添设土官。”
③h 乾隆《吴江县志》卷45《积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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