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治理中作为信任建构过程的社会契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过程论文,社会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对于“网络治理”这一术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它是社会网络结构下,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在此结构中开展相互分工协作的治理形式;二是将网络定位于互联网或者网络空间,因此对于它的治理称为网络治理。本文是在前者的意义上采用网络治理的,并为区分它们而将后者称为“网络空间治理”。在过去30多年里,人们越来越关注网络治理形式。尽管我们对这种引自企业治理的社会治理形式的前景尚不清楚,但网络治理所具有的多种比较优势,有可能为我们当前面临的各种治理危机及其改革失灵提供一个契机,从而使人们走出社会治理的困境。至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网络化治理形式能够将科层制解决治理问题的优势和市场方案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的“善治”。
沿着“整合社会契约理论”的研究路径
在社会契约理论的研究中,唐纳森和邓菲认为,对于经济决策者来说,他们必须解决多样性的组织语境与相互重叠(经常相互冲突)的契约责任,传统伦理理论在向其提供细致而周密的规范指南时是失败的。唐纳森和邓菲批判了功利主义、新康德主义的义务论以及利益相关者模型。他们认为,功利主义途径就是要决策者预测、权衡以及最大化受各方影响来假定的总收益,并据此在潜在的备选行动方案中做出选择;义务论途径要求决策者认识、内化并应用普遍伦理规则(如康德的绝对义务),以实现“正确的行动”,这是基于基本道德原则的,而非决定论者的臆想和权宜之计。唐纳森和邓菲承认,利益相关者模型为管理者提供了用来映射道德义务的便利规则。然而,要求管理者追踪“利益相关者地图”以使组织中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得到承认并受到公平对待,在这一点上它并不足够。在唐纳森和邓菲看来,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缺陷主要体现在:(1)在尊重共同标准上,它保持了沉默;(2)它未能解决相互冲突的利益相关者的难题,以及谁应当作为利益相关者加以对待的问题;(3)在评估特殊利益相关者群体宣称的利益合法性以及识别并排序具有影响力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它缺乏规范基础;(4)就在道德困境中形成精确的伦理特征而言,它缺乏规范辩证。①
为此,唐纳森和邓菲提出了“整合社会契约理论”。他们认为,“所有意识到自身理性有限性的理性人将赞成假定的社会契约,如‘宏观社会契约’能够维护单个经济共同体重要的道德自由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产生了属于他们自己的经济契约规范,如实际的‘微观社会契约’”②。他们的研究试图去寻求解释基于共同体的多样性伦理规范,同时避免道德相对主义的小圈套。在他们看来,经济制度,包括市场、组织或跨组织协议,是人类设计和人类目的的“人工制品”。对于适应制度安排的人工特性(因此是多样的)和不同经济共同体(或组织)来说,微观社会契约层面的道德自由空间及其契约关系是必要的。经济活动中人为定约的多样性说明了道德理性的有限性,而有限道德理性的限制迫使经济行为者致力于微观契约过程,以制作支配其伦理决策的互动规则。在唐纳森和邓菲看来,微观社会契约过程中道德相对主义的可能性是通过宏观社会契约的隐含要求来调剂的:(1)所有微观契约必须基于定约各方的彼此同意;(2)微观社会契约不能违反独立权威的强制性规范;(3)当不同共同体的伦理规范发生冲突时,一系列“优先规则”将决定何种规范是权威的。基于伦理决策规则的人为安排以及共同体不断演进的图景,组织中的互动过程将显示出其与众不同的闪光点以及多层网络特性,其中定约各方依照各自的“游戏伦理”相互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游戏伦理的整合理论是不可能的,除非“游戏伦理必须适应于不同的规则设计、不同游戏目标和游戏形式”③。
沿着唐纳森和邓菲的研究途径,即如果社会契约被意识到并被作为网络治理过程加以对待,那么其将适用于组织设置过程。由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组织网络的问题。有一种关于网络的观点认为,网络“强烈地要求比较能够反映整个组织关系结构的多样性和可测量性,而规避组织双重交互影响方式一般化了的多样性和可测量性”④。具有操作化特性的网络观点则认为,网络并非“采用一种新的形而上的组织臆想或紧扣传统网络分析观点基础上的新的网络多样性”。这意味着“采用一种不同的智力棱镜和原则,收集不同种类的数据,学习新的分析技术和方法论技术,寻求不同于传统观点的解释”⑤。
实际上,网络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网络是“社会系统的行为者间节点的结构”⑥。使用这一定义意味着市场结构和官僚制结构都可以归入网络形式。遵从上述定义,官僚制也能够被视为一种网络,尽管其在形式和功能上是精神残缺和过度理性的,而且在官僚制的正式组织之外,经常显露出克服官僚制社会冷淡、信息阻滞、惯例化懒散的非正式组织,则更接近于我们所谓的典型网络形式。它被界定为“基于穿越边界的工具关系和信任关系的非正式结构能够……使组织的目标追求更加便利”⑦。因此,在较为狭义上,网络是一种“新的理想组织类型,它与韦伯式的官僚制完全不同,它具有既非官僚权威亦非市场交易的关系特质”⑧。我们对这一定义是持赞同态度的,因为,这种网络促进了富有弹性、适应性学习能力的产生,这些更适合于“骚乱”环境里的竞争优胜者。因此,“宗族”组织形式以及“有机体”(反机械论的或反层级制的)组织形式都是网络。网络中“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信任越少。当我们从一个更一般的视角来考虑信任问题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时,这一论题似乎不再是浅显的。政治因利益冲突和认同冲突而与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不同,所以仅仅是社会关系转变为政治关系的事实,就足以使信任的特殊条件成为问题”⑨。这种持续增加的“网”包括其他一些例子:连接流水线、供应商和顾客的经久不衰的全面质量管理;功能交叉的产品研发团队;跨国企业;国际战略联盟;解决公/私问题联盟;甚至是由项目-专业服务提供者构成的不连续的网围绕着的一个商业核心构成的“虚拟企业”。
在网络治理中,社会契约作为网络治理的信任建构过程,是能够很好地得到理解,并应用于组织设置过程的,为此,我们采用网络的较狭定义,即作为市场交易和官僚制治理之外的新兴的可替代性选择。网络观点不仅改变了我们关于组织关系的认知方式,而且改变了我们关于在组织背景中伦理方针和决策过程是(或应当是)可以塑造和强化的理解方式。网络中的社会契约本质上是互动的、参与驱动的、发展的信任建构过程。因此,我们必须注意观察,社会契约致力于创造并保持一种持久的、弹性的基础,并通过最小化参与机会主义的道德风险,实现有效率的和有效果的组织互动。网络关系覆盖了(甚至可能是排挤了)市场交易的简单化关系和官僚制的形式化关系。就信任是创造组织价值的长期互动以及必不可少的“粘合剂”和“润滑剂”来说,有效的网络治理不仅抓住了具有伦理的和社会责任特性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的关键,而且抓住了在更为复杂和不确定性的竞争环境中组织(不论是公共组织还是私人组织)生存的关键。也正因为如此,信任才被“视为组织控制的机制,成为价格和权威之外的另一种方式”⑩。
作为网络治理的社会契约及其蕴含的悖论
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效率是定约双方都要遵守的规则。组织被视为产生决策结果的“黑箱”,这种“黑箱”证实了市场交易模型中利益相关者追求功用(利润)最大化的假设。就作为市场规范的简单的、相互的交易而言,古典经济学理论单纯注重效率等因素的行为,就难免忽视其他的更为宽广的范畴,尤其是当不同交易或互动方式相互关联的契约具有本质上一致性时。
在代理理论中,经济学家设想组织是契约的市场缩影,并且用“以契约关系联结进行服务的合法虚构”(11)取代“黑箱”,将订约行为描绘成“与市场行为相似的复杂均衡过程的产物”。然而,在这些分析中他们排除了在这种契约联结中多边的、连续的、类似网络的相互关系。相反,他们聚焦于管理者-代理人和所有者-委托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他们这样做是为了保持“所有个体的最大化行为的观念”(12)。实际上,这种看似具有包容性的断言误导了我们,因为它使我们认为,代理理论强调行为分析,并将这种分析模型化为自私的理性个体间的委托-代理二元互动。这种经济性的欺骗,允许代理理论者集中于最优“均衡契约”的设计,也就是说,这种契约能够最小化“代理成本”,实际上,这种最小化了的代理成本与管理“偷懒”是相关的,或与在互动关系中产生的其他形式的代理机会主义的道德风险相互关联。而且,这样的成本可以通过“引导‘代理者’在实施‘委托者’福利最大化的行为”(13)时得以最小化。
所有潜在冲突的利益、目标或“利害关系”都是对代理理论的反叛。如果组织被认为是市场均衡过程中效率驱动的缩影,那么,行政自由裁量则必须被限定为最大化所有者利益的目标功能。为了维持这种约束条件,在更复杂的多边契约联结中,如非所有者,则被驱逐出界。在这种联结中,对契约关系的重要性和本质的强调,必然期待组织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主题。契约的类型对于探索和比较官僚制和网络之间不同的治理方式是有用的,因为明晰契约和含蓄契约(心理的或社会的内涵)这两种契约类型区分了与市场和官僚制(内部组织)相关联的不同交易方式。在组织和跨组织网络治理中,一般社会契约因素以比官僚制治理更为传统的方式存在着,这种方式在奥利弗·威廉姆森的制度经济学著作中有详尽论述。
在契约类型研究中,“离散的”和“周期性的”契约是与市场交换相关联的。既然交易的条件和条款是确定的、清晰的、可理解的以及双方同意的,那么,就不会有一次性(基于离散契约)的市场交换,也没有一系列可识别的(基于周期性契约)市场交换要求政府机制来解决相互牵制的冲突和尚未解决的问题。而关联契约则将“游戏规则”定义为通过它持续的组织互动是可治理的。明晰的关联契约,如组织章程、合作协议或结婚誓言,首先设定正式权利和义务,并与持续的、公开目标的契约关系相联系。然而,治理此种关系的多数“游戏规则”将以含蓄的形式、互相接受的理解、共享的价值以及制度安排不断演进。含蓄的关联契约随着时间的过去而在参与者的互动中加以制定。宏观社会契约过程逐渐包含于共享的文化中,这种文化定义并形塑着组织(跨组织)网络的“协商秩序”。
奥利弗·威廉姆森(1985,1991)首先在官僚制治理过程中讨论了关联契约。实际上,威廉姆森在某种程度上曲解了关于为什么官僚制的一些交易成本低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的解释。戴维斯·诺斯也曾说:“理论是不可能从一些象牙塔似的理论家的前额中生长成熟的,它更有可能从那些关注于逻辑的理论家和解释过去的历史学家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点滴与片断中形成。”(14)后来,威廉姆森指出,“内部组织的含蓄契约的定律是克制”(15)。作为公众委托人的代理者的公共管理者,必须具有任意可用的权威,在官僚制中,以通过“命令”来解决在明晰的和含蓄的关联契约联结中由参与者互动引发的复杂问题。对于威廉姆森来说,自由裁量给予内部组织解决“有限理性”问题所需的“弹性的和适应性的”能力。这些问题有环境不确定性、机会主义行为的压力以及技能的特异性,其中技能特异性涉及到外部公众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选择性使用。
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在官僚制中的行政自由裁量首先受限于公众的信托责任,公共管理者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托人的角色行动。因为设计一种能够“有效地”协调多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的治理措施是不可能的,所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当在政策过程中得到表达。当公共管理者的激进行为脱离“可接受地带”时,参与者的反对声音和要求退出联结的压力,从某种意义上规定了利益相关者的克制限度。这就是说,克制规则使内部治理过程远离了外部程序,而具有一定的独立领域。公共管理者-代理人和政府-受托人都被要求按照“正义判断规则”的方式行事。在不存在错误信念或其他的一些腐败动机的迹象时,代理人和受托人都不能对错误的正义判断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正义判断被狭义地界定为在参与者的反对和退出压力的强制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功能,那么,非利益相关者就受到参与官僚制治理过程的间接方法的限制。
利益相关者模型是存在悖论的,它就像组织设置中引导伦理决策的理论框架一样有问题。利益相关者分析,即在构成组织的契约联结中以图示的方式表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没有难度的。这是一种描述,而非一种伦理决策过程。而所谓的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被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16)。然而,这一信息对于公共管理者合法地实现利益相关者的主张很少或没有提供指导,也无助于公共管理者区分相互冲突的主张,并努力规划公平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战略。模型的悖论起源于“利益相关者综合分析”(17)。这就是决策过程,公共管理者通过其精心规划出组织对利益相关者主张的回应的一个过程。如果某些利益相关的公众战略性地被看作实际的或潜在的外部限制,并且这种外部限制必须被控制或安抚以实现组织目标,那么,利益相关者利益在行政上的代理者将致力于无伦理的行政。然而,如果行政上的代理者真的试图实现其“多重受托人”责任,那么,他们可能被指责为工作上的无行政的伦理。因此,在传统意义上,行政是价值中立的技术性活动,而伦理则要求从事行政活动的代理者具有价值判断的人格特质。公共管理者努力协调相互冲突的多重受托人责任,这些责任必然推动代理者冲淡其最初受托人责任,最终走向最大化公共利益的方面。非正式地说,利益相关者悖论,即朝向由伦理价值决定的组织决策似乎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某些程度上是非法的,伦理价值是超越战略性的利益相关者考虑的多重受托人关怀。
指向解决“利益相关者悖论”的信任建构过程
这一悖论的解决方案,即区分两种不同的伦理责任,一是代理者对利益相关者的受托人责任;二是最小化伤害的伦理责任,这是由于组织行动对某些其他利益相关的团体或个体产生伤害是经常存在的。因此,利益相关者综合分析的多重受托人途径展现的完全是现代私人企业治理结构向公共部门的社会治理结构转化的过程,这种转化可能引发相应治理结构的重构。而对于利益相关者悖论的上述解决方案具有某种简洁的优点。它寻求通过非正式的和单方面的管理工具将非利益相关者的伦理主张合并至官僚制治理过程。然而,这种简洁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的英雄行径观念的依赖为代价的。通过这个过程,在明晰的和含蓄的关联契约联结中,非利益相关者能够被识别、合法化、均衡和裁决,现在我们还未揭示该过程,利益相关者理论仍然是伦理“黑箱”。
作为网络治理过程的社会契约能够为利益相关者悖论提供一个更有前途,也更为复杂的解决方案。关联契约的治理并不囿于官僚制背景。私营公用事业的所有制及其通过多重利益相关者委员会的治理不单纯是私有制企业的官僚制治理的替代方案,而更多地是政府官员深思熟虑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更仔细地观察,在明晰和含蓄契约“游戏规则”的节点处展现网络参与者间的互动方式,有助于决定哪些利益相关者具有“合法的”主张,有助于展示他们的利害关系在治理过程中是如何界定、优先排序以及平衡的。政策过程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不能够完全发展和操作化的,除非社会治理主体转变相互合作的自治主体,并通过“相互补偿的利害关系”捆绑在一起形成利益相关者的网络。
微观社会契约是这样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参与者通过共同努力和制定联合规则,以互动的方式界定他们自己及网络中共同事务的意义。就包含于参与者不断演进的互动方式中的含蓄关联契约制定而言,组织及其环境之间由官僚制界定的边界开始溶解。在以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的社会治理过程中,原初自治的参与者聚集到一起,应对界定“跨组织领域”或“问题域”边界的复杂的、多维度的、共享的问题。跨组织领域的参与者在合作互动的治理过程中能够被理解为在不同总体和复杂性层次上运行的网络治理的有效形式。正如年鉴派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所言,“让复杂的、不确定的历史反过来解释现实,把历史放在一个很不习惯的位置——用今天的话来说,‘愿望’的位置——上,这无论如何会引起一场艰难的、持久的论战”(18)。
为了发展一种全面的跨组织合作理论,我们必须提出基于前提、过程和结果的整合框架,这个框架能够加强我们对这种更加整合的、全面的网络治理形式兴起的理解。受微观社会契约过程驱动的网络治理创造了更具耐力和弹性的参与者信任形式,它将通过取代处于行政自由裁量新途径核心的伦理决策,来解决利益相关者悖论。这种前提、过程和结果框架将包含在关于作为网络治理过程的微观社会契约的一些核心观点的讨论中。上述前提和过程的描述表明,组织和跨组织领域的网络参与者学习了如何互动解决共同问题,实际上,这必然需要对这些复杂的、相互依赖的互动如何能够更加公平地和有效地治理作规范考虑。因此,对于新兴的网络治理形式而言,描述的和规范的观点不可分割地紧密联系在微观社会契约过程不断发展的主张之中。
网络治理中作为信任建构过程的社会契约有其核心主张:(1)不断增长的环境波动或认知复杂性推动着微观社会契约过程更广泛、更正式的应用,以界定和应对共同的、以网络为基础的问题。(2)网络是不断演进的组织中自治的、相互依赖的实体间含蓄的关联社会契约的表达。(3)网络中的微观社会契约过程是在意义形成、规则建构和问题解决等方面的共同努力。(4)网络的可持续性依赖于共同学习、共同解决问题过程中的参与者间相互信任的社会背景的创设和维持。(5)网络参与者间信任的维持要求关联契约中权力不平等问题的平等解决。(6)以赞同为基础、以对话为驱动的合作治理的微观社会契约过程需要提升和维持网络中相互信任的条件。(7)信任建构过程的促进与网络中合作治理的增强要求将行政自由裁量重塑为“道德代理”的新形式。
现实的认识论建构结果反映了网络的恰当性。这种恰当性是微观社会契约过程回应共同认知的前提。如果我们持有不断增长的环境波动和认知复杂性的广泛假定,那么合作的网络治理过程将是恰当的回应。官僚制治理的过程和结果在适应这样的波动和复杂性上也显示出局限和缺乏弹性。这种新的组织和跨组织回应能够依据共同社会治理需求中的“杂乱”大小在范围和复杂性上加以改变。通过寻求一种共享的集体理性的更高秩序的对话驱动过程取代基于个体理性的系统,网络治理发挥着解决“利益相关者悖论”的作用。社会治理中社会契约理论不能完全包含其他形式的契约理论,尤其是那些建立在自私的理性个体行为和“有效”的相互交易的核心假设基础上的契约理论。社会系统必须注入或控制固有的机会主义的人性。正如佩罗所指出的,人性是“本能反应缺乏”的指示。人类行为是一种适应的、学习了的(和学习中的)反应。倘若如此,那么,在解释行为时,契约和互动发生的设置将是最值得考虑的事。有些设置,或组织结构……将推动自利行为,有些则会推动其他价值考虑的行为,还有些则可能是中立的。(19)
社会治理的社会契约新理论,必须充分挖掘集体努力。在力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良治社会中,制度设置应当为确认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提供最好的前景。这将引发对作为基于利益相关者网络的社会契约起源的更广泛认知的需要,以及对在组织和跨组织设计中给予利益相关者以发言权的机制进一步发展和合法化的注意。如果更多的公共管理者认真考虑并实践被提出来的道德代理的途径,那么,与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对话将促进对这些“杂乱”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共同研究。正如卡蓝默所说,“我们生活的世界正在发生深刻而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迅速地扩张蔓延,时时刻刻都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秩序,而普罗大众和这个世界的权力阶层却仍然在旧的价值伦理和管理体制中抱残守缺,世界已经面对着公共伦理和公共治理的双重危机。由此,我们需要开拓新的视野,重建共同的伦理基础,创立新的依存关系和规范准则,为我们的未来提供新的精神方向和治理体系”(20)。纯粹网络形式的设计和治理的理论和经验调查能够转变组织的社会效益和伦理决策的观念。既然新兴网络关系的描述和规范维度是不可分割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那么,这项研究就会给“批判的”和“实证的”理论贡献留有空间。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力图“从既定的实践中梳理出正面的或者说具有解放意义的潜力,通过在规范理论中进行评价来确认它们的有效性,在有关目前的粗糙的现实主义与渐渐促成它的非乌托邦的前景之间寻求一种平衡”(21)。
注释:
①②③Donaldson,T.,& Dunfee,T."Integrative Social Contracts Theory:A Communitarian Conception of Economic Ethics",Economics and Philosophy,1995(6),p.5,p.9,p.9.
④⑤Nohria,N."Is a Network Perspective a Useful Way of Studying Organizations?" In N.Nohria & R.Eccles(Eds.).Networks and Organizations:Structure,Form,and Action.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2,p.8,p.8.
⑥⑧Nohria,N.,& Eccles,R."Face to Face:Making Network Organizations Work." In N.Nohria & R.Eccles(Eds.).Networks and Organizations:Structure,Form,and Action.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2,p.288,p.288.
⑦DiMaggio.P."Nadel's Paradox Revisited:Relational and Cultural Aspects of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In N.Nohria & R.Eccles(Eds.).Networks and Organizations:Structure,Form,and Action.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2,p.131.
⑨[美]马克·E.沃伦:《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1页。
⑩[美]罗德里克·M.克雷默、汤姆·R.泰勒:《组织中的信任》,管兵等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第21页。
(11)(12)(13)Jensen,M.,& Meckling,W."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p.311,p.307,p.39.
(14)[美]戴维斯·诺斯:《制度变迁理论:概念与原因》,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67页。
(15)Williamson,O."Compa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The Analysis of Discrete Structural Alternatives",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1991(36),p.46.
(16)Freeman,E.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 Approach.Boston:Pitman.1984.
(17)张小劲、于晓虹:《中国基层治创新:宏观框架的考察与比较》,《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18)Goodpaster,K."Business Ethics and Stakeholder Analysis",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1991(1),pp.53-73.
(19)[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资本主义论丛》,顾良、张慧君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第123页。
(20)Perrow,C."Economic Theories of Organizations",Theory and Society,1986(15),pp.13-14.
(21)[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