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异地转接,少跑冤枉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冤枉路论文,异地论文,社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很多全国性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者(以下简称“HR”),常常被社保异地转接问题所困。根据国家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应先到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由此可以看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其实是一件涉及两地、手续繁杂且办理周期较长的事项。办理过程中,由各种因素造成的手续不全、程序不对、计算失误等问题,还会拉长办理周期,并牵扯当事员工和企业HR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那么,怎样才能为内部跨地域调动人员高效地办理社保的异地转移接续,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周折呢? 区分“就业地”与“退休地” [案例]张小姐是上海市的“引进人才”,2013年4月起受聘于A集团下属的上海市某著名动漫品牌企业担任产品部总经理,聘期三年,三年后再调回A集团深圳总部。由于之前在深圳工作了近五年,张小姐想把原先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本市,她来到本市社保机构,却被告知转移手续需先到深圳市社保中心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张小姐折返深圳,又被告知原工作单位尚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账户转出手续,无法开具凭证,她只得前往原工作单位催办相关手续。待她拿到《参保缴费凭证》回到上海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经办机构却告诉她:其实她目前才三十几岁,到退休的时间还长,因此完全不必现在急着把养老保险账户转到上海,只需在上海建立临时账户,也并不影响她退休后的社保待遇。 缴纳养老保险是每一位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但这不意味着劳动者的就业地发生变动时,就必须马上办理转移衔接手续。一般来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才开始享受相关养老待遇,因此,无论在何地参加养老保险,最终目的都是将各地的账户统一转移到退休地进行累计整合。HR需要提醒劳动者,办理社保异地转接后,养老保险账户不会因为参保人员异地就业而注销,仍然会按期结息,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账户也不会受损。所以,参保人员应对自我退休地点进行合理判断分析。满足退休条件时,退休地有如下三种情况:(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时,退休地为户籍所在地;(2)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退休地为最近一个缴费满10年以上的参保地;(3)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却没有缴费满10年以上的参保地的,退休地仍为户籍所在地。 因此HR应当帮助员工合理分析他们的户籍是否会发生变动,当前工作地的就业是短期还是长期等一系列问题,避免员工盲目转移“多走冤枉路”,从而避免出现养老保险关系频繁转来转去的窘境。最合理做法是,先明确参保人员的退休地,然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而距退休年龄尚早的中青年职工,原则上不宜频繁进行账户转移。 缴费并非“绝对累计计算” [案例]刘先生是北京人,曾担任某地产集团江西公司的项目经理,2013年1月总公司将他从江西公司调往北京公司牵头新项目的筹备工作。当月,北京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2013年4月,刘先生考虑到今后退休地应该在北京,于是要求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他在江西缴纳的养老保险账户转移到北京合并账户。同月,刘先生将江西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了北京公司人力资源部,当北京公司的HR拿着《参保缴费凭证》前往当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却又发现在《参保缴费凭证》记载中,2013年1月江西公司也已经为他缴纳了社保,即两地重复缴纳了养老保险,需先办理重复账户清退,然后才能办理转接。 员工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需要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也是累计计算的。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方法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但是个人缴费并不是绝对的“多多益善”,重复缴费会在办理转移衔接时给个人带来更多的麻烦。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个人在两地以上的同一缴费时间段内出现重复缴费的,可根据实际就业情况与参保者选择意愿,对其中一地的重复缴费进行清退,清退完毕后方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此外,重复缴费的清退,一般只对个人缴费部分进行退还,而单位重复缴纳的统筹部分金额,是无法通过个人账户退还的,也不会退还给企业,这样也使得两个用人单位的重复统筹缴费中,必有一方做了“无用功”。因此这种情况应当由集团的HR通盘掌握,尽量避免重复缴费的额外支出,在降低用工成本的同时确保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能够顺利办理。 及时核对账户转移信息 [案例]赵女士在2013年9月顺利办结了异地社保的转移接续手续,将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自安徽转至天津。2014年1月公司为她核定当年度的带薪年假为10天,但赵女士参加工作至今已经年满20年,她认为应当享受20天的带薪年休假,并向该公司提出质疑。于是人力资源部拿出了当时办理异地社保转移接续手续的《核定表》,上面记载:截止到2013年9月,赵女士累计全部工作年限为19年零7个月。因此公司认为截止到2013年年末,赵女士的总工作年限为19年零10个月,不到20年只能给予10天的带薪年假。赵女士仔细核对数据时发现,原工作单位为自己少缴纳了3个月社会保险,因此转移接续时有关记录就存在纰漏。但此时转移接续手续已经完成,若再返回安徽公司进行补缴,又得费一番周折。 在帮助职工办理完转移接续手续前后,HR可以拿到相应的《参保缴费凭证》或《核定表》。这些缴费起始年、月等一系列信息,可以综合地反映出原参保地认定的相应信息,这些信息是职工享受相应劳动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拿到《核定表》后,HR应当帮助员工第一时间核对信息的准确性,若需更正,也应在转移手续办结之前处理完,防止事后的往返波折。 同时,还应注意几个常见的误区:(1)转移衔接《参保缴费凭证》或《核定表》上记载的资金主要是个人账户,很多HR们普遍感到“资金怎么这么少”,其实是误解、混淆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概念;(2)总工龄可根据1992年底前工龄+视作缴费年月+缴费年限来进行累计计算,并不只是1992年底前工龄,但核定表上的数据并不是核定工龄的唯一依据。换句话说,相应工龄认定的原始材料并不是转移接续的《参保缴费凭证》或《核定表》,而应当是职工的人事档案履历材料,《参保缴费凭证》或《核定表》的记载信息仅仅作为参考依据。根据自身情况不办理转移衔接手续的,也应当根据档案履历材料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和其他相关劳动权利。标签:养老保险论文; 社保缴费凭证论文; 北京社保补缴论文; 转社保论文; 社保缴费论文; 法定退休年龄论文; 社会保险论文; 社保中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