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共识:既不重叠,亦非共识论文

重叠共识:既不重叠,亦非共识论文

重叠共识:既不重叠,亦非共识

文/惠春寿

重叠共识是罗尔斯后期哲学中最重要的理念之一,它不仅被用来表明正义原则的稳定性,同时也构成了对正义原则的充分证成。据此,许多人认为,罗尔斯使用了聚合(convergence)论证的方法,把正义原则确立为所有合理整全学说的聚合,保证了它作为社会共识的地位。这种观点既不能解释重叠共识在证成正义原则时发挥的作用,也无法真正使正义原则变成社会共识,因此是错误的。事实上,重叠共识是在人们已经形成关于正义原则的共识后,基于这种共识去消化、处理自己原先拥有的整全学说,消除其中与正义原则相互冲突的成分的工作。它既没有把正义原则变成合理整全学说的重叠部分,也不以获取共识为目标,而是一种发散性的扩展(extension)论证。

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是统计学与现代图形技术相结合,对样本数据空间特性的研究;是在没有先验理论假设的前提下,仅仅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展现隐含的空间分布、空间结构及空间影响等特征。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可分为分析整体分布特征的全局空间相关指数(Moran指数I),和研究局部间相关性的局部空间相关指数(局部空间Moran指数)。全局相关性反映的是各具有相似性的空间观测单元的聚集程度,以分析空间数据在整体观测范围内的分布特征。而局部的空间相关关系与全局的空间相关关系可能存在背离,即全局不相关时局部相关,全局相关时局部不相关,因而需要运用局域空间自相关指标来研究这些问题。

罗尔斯关心正义理论的稳定性问题,他不仅在《正义论》中花费大量篇幅来论证正义原则能够产生自我支持的力量,而且在认识到现代社会合理分歧的事实后,修改了原先的观点,提出了重叠共识的理念。具体来说,正义原则是通过原初状态中全体一致的选择被确立的,但这种论证是以人们出于正义原则本身而行动的能力为基础的,不足以表明,这些人在追求自己生活目标时还会继续遵循正义原则。为此,罗尔斯设计了一种契合论证,主张人们即便不考虑自己原本就有的正义感的能力,单独从理性生活计划的角度出发,也应该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然而,契合论证是按照康德式的人格观念来理解理性生活计划的,这种观念主张人们在本质上就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者,并且都有表达这种道德本质的根本欲望。它没有考虑到现代社会存在大量互不相容的宗教、哲学等学说,这些学说并没有分享康德式的人格观念,因此是有根本缺陷的。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合理分歧的事实,罗尔斯需要采用新的策略来为正义原则的稳定性奠基,这就是重叠共识的设想。按照罗尔斯,在一个多元分化的社会中,虽然不应该只诉诸康德式的哲学来为正义原则辩护,但是许多合理的整全学说都能以各自独特的方式去支持正义原则。因此,正义原则依旧可以通过成为这些学说共识的焦点来获得稳定。不仅如此,由于通过重叠共识的理念,合理公民们将获得新的理由来支持正义原则,重叠共识也因此发挥了证成正义原则的功能,构成了对正义原则的充分证成(full justification)。

重叠共识之所以能够承担证成的功能,是因为合理多元论的事实不仅冲击着《正义论》中的稳定性论证,也挑战了罗尔斯对正义原则本身的建构。尽管正义原则是通过原初状态中各方的一致选择被确立的,但原初状态本身只是一个人为设置的虚拟选择环境,最终还是以康德式的人格观念为基础的。就像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的设置是为了“表达人们作为道德人,作为拥有善观念和正义感的能力的存在者的平等”。显然,给定合理多元论的事实,这种论证同样是有缺陷的,所以罗尔斯需要重新为原初状态的设置奠基。他注意到,自由平等人的观念也可以被理解为当前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关于人们应该如何在公共领域对待彼此的政治观念,而不是康德式的人类道德本质的真理。在这个时候,它将不再是那种覆盖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整全学说了,而是只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对于各种宗教、哲学学说均不持立场的政治公民的观念。用这种观念来为原初状态奠基也就可以摆脱对康德哲学的依赖,适应现代社会合理多元论的事实。显然,罗尔斯的这种修改虽然挽救了原初状态的设置,但也大大削弱了自由平等人观念在个体公民信念体系中的地位,不足以表明他们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具有不可撤回的终极性。特别是由于原初状态本身就屏蔽了人们可能拥有的各种整全学说,无法杜绝这些人在发现自己整全学说与正义原则的冲突时抛弃正义原则的可能,所以,在通过原初状态的论证确立了正义原则的实质内容之后,罗尔斯还需要把合理公民们可能拥有的整全学说重新纳入考虑范围,论证这些学说也能以各自独特的方式去支持正义原则。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原初状态的论证只是为正义原则提供了初步的证成,只有重叠共识才能使正义原则得到充分的证成,它们都是证成正义原则时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重叠共识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证成正义原则的?许多人认为,重叠共识体现了一种殊途同归的聚合论证,因为在这种论证中,人们虽然没有分享相同的公共理由和推理模式,但是却能够使用各自不同的私人理由,遵循各自独特的推理路径来为正义原则背书,使各种合理的整全学说都能重叠到基本的自由主义原则上来。比如,康德主义者可以诉诸自主的价值来为正义原则背书,功利主义者能够把正义原则看作是特定情形中最符合功利原则的主张,多元论者则可以基于政治领域的价值始终具有优先性的观点来接受正义原则。他们虽然没有分享共同的前提和理由,但是都可以从各自不同的宗教、哲学立场出发,基于各自独特的理由来继续接受正义原则。所以,重叠共识的理念在这个意义上是通过聚合的方式来证成正义原则的。

把重叠共识理解为对正义原则的聚合论证,这首先意味着,合理公民是把自己独特的整全学说看作固定不变的前提,并从这种给定的前提出发来检验正义原则的;其次,它是以确保正义原则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的社会共识为目标的。但实际上,这两个特点中的任何一个都会使重叠共识陷入难以克服的困境。先考虑第一个特点,它旨在表明,正义原则需要在不否定每一种合理整全学说基本内容的同时,得到这些学说的一致支持。这里的问题首先在于,许多合理整全学说本身就包含了大量与正义原则相互冲突的主张,而聚合论证恰恰要求正义原则在不改变各种合理整全学说基本内容的同时得到这些学说的支持,这显然太过乐观了。其次,现实社会中总是存在数量繁多、不可胜数的整全学说,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有新的整全学说不断产生出来,罗尔斯既不可能一一穷尽现有的整全学说,论证它们都能以自身独特的方式去支持正义原则,也无法预先断定未来出现的整全学说必定不会敌视正义原则,所以重叠共识就只能是一种理想的情形,不可能是现实社会中业已形成的历史事实。假如重叠共识只是一种缺乏现实依据的乐观推测,那么它就没有表明正义原则已经得到所有合理整全学说的共同支持,正义原则也将因此永远无法得到充分的证成。

在EKF的应用中,我们需要围绕滤波值将非线性函数F(*)和H(*)展开成Taylor级数并略去二阶及以上项,得到一个近似的线性化模型,然后应用Kalman滤波完成对目标的滤波估计等处理。

毋庸置疑,这种从权宜之计出发,经由宪法共识来实现重叠共识的路径是十分重要的,它意味着,尽管许多合理整全学说可能与正义原则是存在冲突的,但合理公民却无需固守自己原先的整全学说,相反,他们应该采取批判性的立场,从正义原则出发来尝试修改和调整这些学说,使之最终能产生支持正义原则的理由。比如,虽然传统的儒家学说总是提倡君君臣臣的王道政治,但许多现代儒家知识分子却致力于重新梳理传统儒家学说,在肯定民主政治的同时尝试用儒家的资源来为民主奠基,这种发生在儒学内部的转变就十分典型地体现了一种关于正义原则的重叠共识是如何形成的。不仅如此,“权宜之计-宪法共识-重叠共识”的路径还可以大大扩展合理整全学说的范围,确保正义原则得到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宗教、哲学学说的支持。因为即便是历史上的那些反对民主政治的宗教、哲学学说,也有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发展和改变,最终加入到关于正义原则的重叠共识之中。在这个意义上,虽然重叠共识只要求正义原则获得合理整全学说的支持,但许多不合理的整全学说也能够在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实现自我净化,提升为合理的整全学说,正义原则也将因此变得愈发稳固和坚挺。

把重叠共识理解为一种扩展论证,意味着合理公民已经形成了关于正义原则的社会共识,否则他们是不会把正义原则作为不变的前提来修改自己的整全学说的。然而,聚合论证的第二个特点却主张,重叠共识是以确保正义原则成为社会共识为目标的,并不需要预设正义原则已经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不仅如此,由于罗尔斯主张重叠共识的焦点不仅应该包括正义原则本身,还应该深入到正义原则得以确立的那些政治观念之中。聚合论证的支持者甚至认为,虽然正义原则是通过原初状态中各方全体一致的选择被制定的,但实际上支持它的根本理由还是那些源自各种合理整全学说的多样化的私人理由,重叠共识也正是因为揭示了这些证成正义原则的根本理由,才构成了对正义原则的充分证成。在反驳了聚合论证的第一个特点之后,现在我们需要对它的第二个特点进行考察,看看重叠共识到底是不是以确保正义原则成为社会共识为目标的。

如果重叠共识不是由许多种契合论证构成的话,那么它是否还会使正义原则成为关于正义的社会共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存在很多正义原则,它们都能得到某种特定合理整全学说的演绎性支持,并获得其它合理学说的不同程度的支持。比如,假设存在三种合理整全学说A、B、C,正义原则α可以得到A的演绎性支持,但却只能得到B和C的有限支持;正义原则β可以得到B的演绎性支持,但却只能得到A和C的有限支持;正义原则γ则得到了C的演绎性支持,但却只能得到A和B的有限支持。在这种情形中,不论α、β还是γ都可以满足聚合论证的第一个特点,但如果因此认为它们都是关于正义的社会共识,那显然是非常矛盾的,因为共识的意义就在于合理公民们分享的乃是同一种正义原则,如果承认他们会支持彼此冲突、互不相容的正义原则,那也就相当于承认他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了。就此而言,即便正义原则能在不触及各种合理整全学说基本内容的同时得到它们的支持,也不足以变成人们共同认可的社会共识。所以,重叠共识并不是以获取关于正义的社会共识为目标的,相反,它是在人们已经就某种特定正义原则达成共识后,基于这种正义原则去处理、消化各种合理整全学说,通过消除两者之间的潜在冲突来进一步巩固社会共识的工作。

聚合论证的支持者们或许会说,重叠共识只要求正义原则得到合理整全学说的支持,并不指望不合理的整全学说也去支持正义原则,所以,尽管罗尔斯无法穷尽所有的整全学说,但只要能够确定其中那些合理的学说是可以聚合到正义原则上来的,重叠共识就依然能够承担证成的功能。这种回应不可能真正逃脱我们的批评,因为除非从概念上就把合理整全学说定义为支持正义原则的学说,否则合理整全学说的数量也同样是非常庞大和难以穷尽的。但如果合理整全学说真的被定义为支持正义原则的学说,那么罗尔斯也就不需要通过重叠共识来充分地证成正义原则了,因为合理的整全学说在概念上就会去支持正义原则,重叠共识将只是一种同义反复而已,并不具有独立的证成的力量。不仅如此,这种回应也没有注意到,重叠共识不仅要承担证成正义原则的功能,还要表明正义原则的稳定性,而正义原则的稳定性就意味着它必须得到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整全学说的支持。因此,合理整全学说的范围必须足够宽广。就像罗尔斯所说的,对合理整全学说的理解应该是非常宽松的,应该“把许多为人所知的、传统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看作是合理的,即便还没有认真地考察过它们”。所以,虽然重叠共识的确是只针对合理整全学说而言的,但正义原则能否真的得到这些学说的一致支持却依旧是悬而未决的。

具体来说,罗尔斯是通过“权宜之计-宪法共识-重叠共识”的动态过程来论证这一结论的。他注意到,对许多合理公民而言,正义原则一开始只是被他们作为解决彼此利益冲突的权宜之计接受下来的,他们在这样做时并没有预设正义原则与自己独特的整全学说之间会存在任何支持性的联系。但随着正义原则的成功实施,正义原则会逐渐培养起人们对它的忠诚,进而改变他们的整全学说,使之至少能够接受基本的宪法原则,由此便形成了关于基本政治制度的宪法共识。给定这样的基础,在不断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过程中,合理公民们将会逐步认识到正义原则内在的吸引力,并在发现正义原则和自己的整全学说的冲突时尝试去改变这些学说,而不是正义原则。在这个时候,罗尔斯认为,虽然某个特定的整全学说到底会给正义原则提供什么样的支持性的理由总是有待考察和研究的,但所有合理整全学说都能够在做出恰当修改后支持正义原则却是十分肯定的,因此重叠共识是可以为正义原则提供充分证成的,它并不是一个虚幻的乌托邦。

以上批评揭示了内在于重叠共识的一个深刻难题:它既要在正义原则的证成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又要应对现实社会中无穷无尽的合理整全学说。前者意味着,正义原则只有在得到所有合理整全学说的支持后才能被充分证成;后者则表明,罗尔斯实际上很难逐一考察各种合理的整全学说,论证它们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去支持正义原则。这两种主张是存在一些冲突的,聚合论证非但没有化解它们的冲突,反而进一步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因为它把合理整全学说看作固定不变的前提,试图从这些前提出发来考察正义原则。显然,给定这样约束条件,在没有实际地考察某种合理整全学说之前,是很难预先判断它能否支持正义原则的。由于合理整全学说数量庞大、不可穷尽,正义原则能否被所有合理整全学说支持将始终是不确定的,因此它也注定不能诉诸重叠共识的理念得到充分证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聚合论证使重叠共识陷入了难以克服的困境。

蒸发法的原理是从液态转化为气态,利用产生的热能将液体蒸发,最后再回收冷却水蒸汽的方法,此种方法的优势是得到的淡水水质较好。目前,海水脱盐淡化技术经过发展演化的蒸发法脱盐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15]。多效蒸馏法是一项20世纪中期重要的脱盐技术,虽然工艺比较成熟并且运行稳定,然而存在一些问题如能耗高、设备易腐蚀结垢等缺点[16]。20世纪70年代末,以色列研发了低温多效蒸馏技术,有效缓解了多效蒸馏法的缺点[17]。利用多效蒸馏法可以获得较大的产水量,但是高效率也代表着更高的单位产水量的成本和投资费用。郭卫平[18]研究表明,对于成分复杂以及污染性强的污染物,不适合用膜法脱盐处理。

就像斯堪伦(Thomas Scanlon)所说的,重叠共识其实是合理公民在正义原则和整全学说之间进行反思平衡的过程。它的目标不是把正义原则塑造为各种合理整全学说的重叠部分,而是在原本缺乏联系(甚至存在冲突)的两套信念体系之间建立起可靠的纽带。聚合论证的支持者们显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所以才会认为罗尔斯要把正义原则变成各种合理整全学说的交集部分,使它同时从属于所有的合理整全学说。但实际上,重叠共识既不可能、也不试图表明,各种合理整全学说之间存在一个交集,这个交集就是正义原则,相反,它只是为人们在实践慎思中处理正义原则和整全学说的冲突提供一些指引,希望他们基于公共的正义原则来消化和处理自己原先拥有的整全学说,确保自己的信念体系始终是融贯的。这是一种以正义原则为中心向周边发散的扩展论证,而不是从周边向中心靠拢的聚合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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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聚合论证的第一个特点已经得到满足,各种合理整全学说在保持自身不变的同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支持着正义原则,在这个时候,能否主张重叠共识使正义原则变成了关于正义的社会共识呢?许多人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已经通过契合论证展示了人们就算只从自己的理性生活计划出发,也会有足够理由去接受正义原则的,这种论证由于是按照康德主义的观点来理解理性生活计划的,所以并不适用于多元分歧的现代社会,重叠共识通过把其它合理整全学说纳入考虑范围,突破了这种局限,因此可以被看作是使用许多种契合论证来为正义原则稳定性辩护的做法,其实质是公共证成的正义观念与各种不同的、相互竞争的整全学说的契合,这些学说中的每一个都会以自己独特的理由把正义确认为善。给定这样的理解,重叠共识当然是能够确保正义原则成为社会共识的,因为不论合理公民采取哪一种整全学说,都有理由认为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符合自己的善的观念。然而,这种理解没有注意到,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是为了展示正义原则和理性生活计划之间的契合才预设康德主义的哲学观点的,因此,契合论证不可能适用于其它合理整全学说。换言之,当罗尔斯从康德主义哲学出发,论证了人们基于自己的理性生活计划也能接受正义原则时,他其实已经排除了从其它整全学说出发也能产生相同结论的可能了。聚合论证的支持者们之所以把重叠共识理解为许多合理整全学说与正义原则的契合,是因为他们错误地认为,整全学说对正义原则的支持一定是演绎性的,但是实际上,罗尔斯只承认康德主义能对正义原则提供演绎性(deductive)的支持,至于其它合理学说,他只要求它们为正义原则提供有限的支持。也就是说,尽管许多合理公民会把正义原则确立为自己所处社会中的公共的正义观念,但是,他们在这样做的同时是可以拒绝承认该原则是最合理的。所以,重叠共识就不可能体现为各种合理整全学说与正义原则的分别契合,它应该允许这些学说在不同程度上接受正义原则。

仅就聚合论证的第一个特点来说,它之所以不能解释重叠共识在证成正义原则时的作用,是因为它把人们的整全学说看作是给定的前提,希望正义原则在不改变这些学说核心观点的同时得到它们的支持。如果放弃这种要求,允许正义原则为了得到合理整全学说的支持而对该学说中的某些观点进行适当改造和取舍,那么罗尔斯就能既主张正义原则会得到所有合理整全学说的支持,又不用亲自考察现实社会中的所有合理整全学说了。因为即便他并不清楚某个特定的整全学说到底是如何支持正义原则的,也可以宣称正义原则肯定会得到所有合理整全学说的支持。

原则反映规律,青年价值观教育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般规律,青年价值观教育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一元主导原则。一定的社会存在决定着一定的社会关系,目前我国客观存在着多元化价值观念,也使得青年的价值取向呈现了多样化,所以需要以一元主导在青年群体中形成共同的价值目标。第二,动态发展原则。世界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价值观教育也要不断创新。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都要结合时代主题,与时俱进。第三,实事求是原则。开展价值观教育时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既要联系青年的发展状况、思想实际,也要讲究教育实效,避免主观性和盲目性。

重叠共识是以正义原则为核心向各种合理整全学说发散的扩展论证,而不是从各种合理整全学说出发向正义原则收敛的聚合论证。这意味着,合理公民在参与重叠共识时,会把正义原则看作是既定的前提,通过调整自己的宗教、哲学观点来寻求它们之间的支持性关系。由此难免会产生这样的质疑:如果人们已经把正义原则当作是固定不变的前提,而不是有待考察的结论,那么重叠共识何以能够发挥证成的功能呢?要知道,假如允许人们为了适应正义原则而调整各种合理整全学说,那么几乎任何政治主张都可以按照类似的方式赢得所有合理整全学说的支持,并因此获得充分的证成了。

对于这种疑问,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罗尔斯那里,充分证成是针对个体公民而发的,其目标不是在公共层面确立正义原则的有效性,而是在正义原则已经得到确立之后,论证它如何能够被每一个合理公民当作他们公共政治领域中的行动指南而接受下来。罗尔斯曾经以有宗教信仰的人为例,来这样解释重叠共识的问题意识——“对于那些支持民主社会内在政治理念和价值的宗教信徒来说,他们如何能够全心全意(wholeheartedly)地成为这种社会的成员?”在这里,“全心全意”一词非常关键,它表明,重叠共识其实并不负责检验正义原则的实质内容,它只负责考察正义原则在个体公民信念体系中的地位。这种考察之所以是对正义原则的证成,是因为罗尔斯赋予了正义原则两种不同的功能:第一,它是对社会最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实质规定;第二,它是人们在参与公共事务时可以诉诸的公共理由。前者是在集体层面做出的主张,只要论证正义原则能够适用于特定的人类社会就够了;后者则需要考虑每一个合理公民的信念和动机,论证他们都会在参与公共事务时把正义原则作为自己行事的理由。原初状态的论证通过无知之幕的设置排除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因此只能确保正义原则的第一个功能。要想使正义原则实现第二个功能,就只能寄希望于合理公民主动地把正义原则与自己的合理整全学说结合起来,重叠共识就是在这个意义发挥证成的作用的。

其次,罗尔斯在后期哲学中考虑的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即在多元分化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如何才能在同一种正义原则下展开公平的合作。为此,他搁置了各种各样的哲学真理,单独从前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出发寻找建构正义原则的基础。这是一种“以得自现实之道反治现实”的做法,因此与许多人设想的不同,罗尔斯不是先在一个缺乏语境的实验室中找到最理想的正义原则,然后才设法把它应用于现实世界的。事实上,在后期哲学中,罗尔斯已经不再抽象地考虑哪一种正义原则才是最可欲的,他面对是已经在当前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有着现实依据的这一个正义原则。重叠共识的理念正是针对这个正义原则提出的,并不是适用于任何政治主张的一个普遍模型。

最后,对罗尔斯来说,证成本身不止是关于如何确立正义原则道德吸引力的理论问题,更是一种实践的事业,它的目标是召唤起合理公民的行动,而不是确认哲学家通过观察发现的结论。虽然罗尔斯可以确定,正义原则能够通过重叠共识得到充分证成,但这种充分证成最终还是需要现实中的人们拿出“今格一物、明日格一物”的精神去不断磨合正义原则和各种合理整全学说的,不可能被书斋中的哲学家在书本上一次性完成。重叠共识因此是一项永无止境的社会实践,它虽然不可能使所有合理整全学说都聚合到同一种正义原则上来,但却能够立足于这种正义原则消化和收服多元社会中的各种宗教、哲学传统,为正义原则在多元社会中的不断壮大和发展奠定基础。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青年研究员;摘自《道德与文明》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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