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知学的角度重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知论文,重构论文,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物质论文,角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1006-6365(2001)01-0016-04
改革开放以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不断地有人对以列宁的物质定义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提出质疑。本文认为,就其基本点来看,以列宁的物质定义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仍然是成立的,只是还有从所知学的角度加以推广、改进的余地。而所知学本身又是依据推广了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建立的。
一、方法论前提
1.所知学的基本概念
[知与所知相互依存、相互规定]知必有所知,如果无所知,就等于什么也不知道,从而等于没有知;即我们不可能在什么也不知道的情况下,还会有知。
所知只有在知的过程中,只有对正在知的人才成为所知;离开了知,所知也就不成其为所知。例如,桌子只有在被知时,只有对正在知的知者才成为所知。
[所知与所是]所知必有所是,即我们不可能知什么也不是的所知,如果所知一无所是,就不会被知道,就不能成为所知。
反过来,一切所是都是所知的所是;无法想象所不知道的是什么。
[实知与想知、所实知与所想知、思想与存在]所知是什么是由相应的活动确定的;即我们只能通过相应的活动来确定所知是什么。例如,通过看确定所知有什么颜色;通过测量计算确定所知是多少、多大的所知。
如果确定所知是什么的活动正在实际进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所知的知就是实知,而所知就是所实知。被实知的所知或所实知就是存在的或实在的或物质的所知,简称做存在或实在或物质;被实知的所知之所是就是实际上是的所是。
如果在某活动未实际进行的情况下还能知由该活动确立的所知,那么对该活动确立的所知的知就是想知,所知就是所想知。例如,想到或想起通过看所确立的所知。所想知就是思想性的或观念性的或精神性的所知,简称做思想或观念或精神。
2.所知学方法的基本原则
从所知学的角度看,我们所自觉地做的一切、我们所自觉地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处理所知,因而所知学方法的基本原则是:把一切都作为由相应的活动确立的所知从怎么才算是、能否成立、有何价值等方面来处理(包括识别、理解、谈论、考察、建造、改造等等);从“怎么(能)知道”、“何以会知道”的角度考察一切问题,或者说把一切问题化为“怎么知道”这一问题,把“怎么知道”再化为“谁、以什么身份(在什么关系中)、在什么情况下、如何(以什么方式)、针对什么从事的什么活动把握到了(知道)什么(有什么结果)”。简言之,所知学把一切都作为所知来考察、处理;从“怎么知道的”入手来考察、处理所知;从“通过什么活动知道”来考察“怎么知道”。
3.合乎实际、合乎逻辑的统一的理论说明
在所知学看来,我们知道的最清楚的是自己知道什么、在做什么、在想什么。因此,所谓“合乎实际的统一的理论说明”主要是指“对于被说明者的理论说明”与“对被说明的实际的知”相一致,或者说,与“实际上知道的被说明”相一致。这种一致表现为,与“人们在语言实践中对表达被说明者的语词的一切实际的合法使用”相一致,即对被说明者的理论说明适用于人们对表达被说明者的语词的一切实际的合法使用的场合,而且只适用于对表达被说明者的语词而不适用于对其他语词的实际的合法使用的场合:换言之,对被说明者的理论说明揭示了人们在语言实践中实际地合法使用表达被说明者的语词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由此引出的方法论要求是:根据人们对表达被说明者的语词的实际的合法使用来建立对被说明者的理论说明,或从表达被说明者的语词的实际的合法使用中引出对被说明者的理论说明;而这种理论说明“作为合乎实际的统一的理论说明”的成立与否也就取决于它所揭示、所确定的条件对于表达被说明者的语词的一切实际的合法使用来说是否既必要又充分。
所谓“合乎逻辑的统一的理论说明”是指对被说明者的理论说明的方方面面都按照统一的线索、结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引伸,即离开了“在这种统一的线索、结构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引伸”地知,就不能清楚地知其中的任何一方面的,或者说,对任何一方面的清楚的知都离不开对“在这种统一的线索、结构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引伸”的其他方面的知。由此引出的方法论要求是:对被说明者的理论说明,应该从对该被说明的知的最基本的方面开始,层层展开,并根据在先的知、在先的说明对于引出在后的知、在后的说明是否必要而充分,来确定所作的说明作为合乎逻辑的统一的理论说明是否成立。
二、西方哲学史上的哲学物质观
在西方哲学史上,与现在的物质概念大体上相当的概念主要有三种,一是相对于虚空而言的充实者,二是相对于性质、结构而言的材料,三是相对于认识、想象而言的事物自身的根据、基础。
1.相对于虚空而言的充实者
这种意义上的物质概念始于古希腊的原子论,流行于近代西方的大部分哲学。
古希腊原子论把我们所知的一切分为三类:一是具有绝对的容受性、对任何东西都没有任何抵抗的虚空;二是绝对不可入、绝对不可分的充实者,即原子;三是由若干原子和虚空合成的复合物,即具体事物。其中的充实者或原子就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物质。
后来的西方近代哲学大都采取原子论的思路,把物质定义为具有广延的占有空间者。
2.相对于性质、结构而言的材料
这种意义上的物质概念始于古希腊柏拉图的哲学,成于亚里斯多德的哲学。后来的自然科学中的“与信息、能量并提”的物质也大体上相当于这种物质。
这种物质观认为,物质是纯粹被动的,是性质和结构的载体,即除了具有遮蔽性、不透明性以外,物质本身不具有任何性质和结构,从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事物;但尚未被加工改造的纯物质又能容受或接受任何加工改造,可被赋予任何性质和结构:物质被赋予相应的性质和结构以后就成为相应的具体事物。
3.相对于认识、想象而言的事物自身的根据、基础
在西方哲学史上,至少有三位哲学家分别提出过这种意义上的物质概念,他们是近代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近代德国哲学家康德。
[霍布斯]按照霍布斯的观点,对一事物的认识不等于这一事物本身,因为我们所认识到的只是事物的性质,而不是完整的事物本身。霍布斯把我们所认识到的性质称做偶性,并把偶性定义为“一事物借以被认做某特定事物的东西”。在霍布斯看来,与“对事物的认识”不同的完整的事物本身除了具有被认识到的偶性,还有其自身的基础、根据;这一基础、根据就是物质。
在上述对物质的看法中,霍布斯没有把“实知与想知的区分”同“知与非知的区分”区分开来,把事物本身或物质放到了在知或认识的范围之外。实际上,所谓的“对事物的认识不同于事物本身”应该是指对事物的想法、看法不同于对事物的实知。
另外,霍布斯对物质的说明和把握还主要是一种消极的说明和把握,即只是从事物本身不同于认识的角度去说明和把握,而没有说明如何从正面说明和把握物质。
[洛克]洛克在说明复杂观念时指出,有的复杂观念可由我们的想象任意地构造、形成、处理,但有的复杂观念则不能,这类复杂观念有自身的超想象的基础。洛克有时把复杂观念的这种超想象的基础称做实体,有时把整个的有自身超想象的基础的复杂观念称做实体。
洛克的上述实体概念已经十分接近我们现在的物质概念;不过洛克没有直接把这种实体看作物质。同当时的大部分哲学家一样,洛克也只把物质看作实体之一。
另外,虽然洛克明确地把实体意义上的物质与想象对立起来,而不像霍布斯那样笼统地与认识对立,但也没有明确地提出与想知相对的实知,从而也没有明确说明如何正面地把握作为观念的超想象的基础的物质。实际上,如果物质是与想象对立的,那么物质就是由实知来把握、来确立的;物质就是所实知的一切的终极承担者。
[康德]康德认为,我们所真实地知的一切都是由我们的知或认识活动与自在之物共同建造的。其中自在之物是对对象的建造的非任意性或客观性的保证或基础、根据。这种作为认识的非任意性或客观性的基础或保证的自在之物也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物质。
4.小结
以上所介绍的对物质的看法分别揭示了物质概念的内容的不同方面,这些方面对于确定物质概念都是必要的,即物质既占有空间,又是性质、结构的终极承担者,又是客观性的终极根据;但都未给出如何把握物质的正面的明确说明,反而使人觉得物质不可知。
三、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定义
1.列宁的物质定义
列宁曾给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下过虽然不断受到责难但至今仍被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普遍认可的定义。这就是: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列宁的上述物质定义包含三层意思:物质是哲学范畴;物质是客观实在;物质可以认识。
[物质是哲学范畴]列宁的物质定义指出“物质”是一哲学范畴,而不是一其他学科的范畴。这也就是说,关于物质的看法属于对所知的一切的看法,必须具有最高程度的普遍性,必须适用于说明所知的一切,必须是非实证的,必须是根据知这一活动确立的,而不是根据其他特定的活动确立的。
[物质是客观实在]列宁的物质定义不仅指出“物质”是一哲学范畴,而且指出“物质”这一哲学范畴标志的是客观实在,而不是别的,即“物质”作为一哲学术语,它的基本含义、它所指称的是客观实在,或者说,能否合法地用“物质”这一语词指称某一所知,取决于这一所知是不是客观实在或是否具有客观实在性。这也就是说,决定物质之为物质的根本特性或本质特性只是客观实在性。
那又如何判定所知是否具有客观实在性、是不是客观实在、是不是物质呢?按照列宁的物质定义,这只能通过相对于想象而言的感觉来判定,即客观实在一方面是通过感觉得知的,另一方面又不依赖于感觉而是。
根据列宁的物质定义,任何所知要能作为客观实在被知,就必须能刺激人的感官引起人的感觉,必须既可想又可感:凡是原则上不能刺激人的感官、只能想不能感的,就都不能被作为客观实在来知,就都不是客观实在。例如,我们可以把黑板擦想象成一块面包,但不能感觉成面包,即黑板擦作为黑板擦能被我们感觉,从而对我们具有客观实在性,是物质,但作为面包不能被我们感觉,从而不具有客观实在性,不是物质。
客观实在虽然是通过感觉被知的,但它具体是什么客观实在却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即客观实在不依赖于感觉者的感觉而是。例如,某种客观实在的颜色是通过看被知的,但仅凭看不足以使某客观实在的所知成为某种颜色的所知,否则仅仅凭看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把任何客观实在看成任何颜色的客观实在。
感觉与想象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感觉时伴随着不由自主感,而想象却可以是随心所欲的。例如,当我们实际地看某所知时,我们不能在实际上不把所知看成所看到的样子,但却可以在实际上把它想成另外的样子。
就决定物质之为物质的根本特性或本质特性只是客观实在性来说,能直接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只有物质,一切其他所知只有和物质相联系才会具有客观实在性。在这一意义上,可以把物质看作我们所知的“一切客观实在性”的终极根据或最终保证;这大体上对应于霍布斯、洛克、康德等人的看法,即把物质看作超想象超认识的根据基础或康德的客观性的保证或基础。但这种意义上的物质只是仅仅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纯物质,而可感的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具体事物则大体上相当于霍布斯、洛克、康德等人所说的有自身超想象的根据或基础的事物本身或实体或具有客观性保证的所知。
尽管列宁物质定义与霍布斯、洛克、康德等人的观点有对应一致之处,但仍有重要的区别,这主要是,列宁的物质定义不仅意味着物质是我们所知的一切客观性的保证、基础、根据,而且明确地给出了物质或客观实在的判定标准,即明确地指出了根据什么认为或怎么知道所知有自身的超想象的基础、根据。
[物质可认识]列宁的物质定义认为,作为客观实在的物质是可以被认识的,即我们可以知道物质具体有什么性质,是什么物质:而且我们所知道的、所认识到的物质的性质可以同物质本身的性质相一致,即可以保证物质本身就具有我们所认识到的性质,只要所认识到的性质是被我们所感觉到的,而不只是被想到的;换言之,事物本身的性质就是相对于仅仅被想到的性质而言的被感觉到的性质,除了所感觉到的性质,我们无法设想事物本身还会有什么性质。
例如,只要确实看到桌子是红的、方的,那么所看到的桌子本身就是红的、方的,即桌子是红的方的并不是一种虚构;只要实际尝到糖是甜的,那么所尝的糖本身就是甜的,即糖是甜的也不是一种虚构。
2.对列宁的物质定义的推广
为了使列宁的物质定义具有最广泛的解释力,可以把定义中的“感觉”推广为“实知”;把“客观实在性”推广为“可实知性”;把“感觉与想象的区别”推广为“实知与想知的区别”(即实知某所知时伴随不由自主感,不能不如此这般地知,而想知某所知时却可以伴随独立自主感,可以不如此这般地知);把作为“可感性质”的物质本身的性质推广为“可实知的性质”。
通过上述推广,可以把纯物质本身看作所实知的一切的终极基础、终极根据、终极承担者。
四、物质的具体特性及其与客观实在性的关系
1.什么是物质的具体特性
物质的本质特性是客观实在性;但物质又是多种多样、丰富多采的。
各种物质之为物质由客观实在决定;而各种不同的物质之为不同的物质则是由物质的不同的具体特性决定的。这也就是说,物质的具体特性不决定物质之为物质,但决定物质之为某一种物质。例如,黑板与桌子作为物质都取决于它们具有客观实在性,而作为不同的物质则取决于它们各自的特性;决定黑板与桌子的差别的性质对物质来说是具体特性。
2.物质的具体特性与客观实在性的关系
[物质的根本特性与具体特性不可分]一方面,不能离开具体作为什么来谈某所知是不是客观实在,是不是物质,没有仅仅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纯物质。例如,不能笼统地问一个东西是不是客观实在,只能问它作为某种东西——比方说,作为黑板擦或作为一块面包——是不是客观实在;作为某种东西——比方说,作为面包——是客观实在,作为另一种东西——比方说,作为黑板擦——未必也是客观实在;作为某种东西不是客观实在,未必作为另一种东西也不是客观实在,更不是作为任何东西都不是客观实在。
另一方面,也不能离开客观实在性谈物质具有什么具体特性,离开了客观实在性所谈的就不再是物质的具体特性。例如想象中的或小说中事物的或人物的具体特性就不是物质的具体特性。
不能离开具体作为什么来谈是不是物质,这大体上相当于霍布斯、洛克、康德等人所认为的作为“事物的超想象根据、基础或客观性保证”的物质本身不可知。
[凡物质具有的特性都有客观实在性]因为物质的根本特性是客观实在性,物质是所实知的一切的终极承担者,所以凡是为物质所具有的,凡是同物质相联系的,凡是能被实知的——如物质的性质、规律、动变等等——都具有客观实在性。这样,物质的具体特性作为和物质联系在一起的特性,作为被实知的特性,也具有客观实在性。例如,颜色、形状、气味、大小等等作为被实知的、和物质相联系的特性都具有客观实在性。
[有客观实在性的并不都直接是物质]虽然物质的性质、规律、动变等等都因为和物质相联系而具有客观实在性,但一般来说,性质、规律、动变等等却不是物质,即有客观实在性的并不都直接是物质。
这是因为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与物质的性质、规律、动变等等的客观实在性是不同的。
客观实在性对物质来说是根本特性,是直接被具有的;对性质、规律、动变等等来说,是非根本特性,是间接被具有的,即通过和物质相联系而具有客观实在性。
作为被直接具有的根本特性,客观实在性直接从根本上决定物质是什么,即直接从根本上决定物质之为物质;作为被间接具有的非根本特性,客观实在性并不直接从根本上决定性质、规律、动变等等是什么,即并不直接从根本上决定性质、规律、动变等等之为性质、规律、动变等等,换言之,客观实在性并不足以决定性质、规律、动变等等之为性质、规律、动变等等,性质、规律、动变等等之为性质、规律、动变等等并不是因为它们具有客观实在性。
虽然不能笼统地说凡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都是物质,但由于客观实在性对于决定物质之为物质来说是必要而充分的,因此也可以说,物质所具有的一切因为间接地具有客观实在性而间接地是物质,即物质所具有的一切通过和物质溶为一体而不是作为相对于物质而言的所知而成为相应的特定的物质。例如红的物质,活的物质,能思维的物质,处在联系中的物质,具有一定规律的物质,等等。
[物质的间接特性]同“物质所具有的一切都通过物质而间接具有客观实在性”一样,物质也通过作为被实知的所知而间接具有由被实知的所知引出的一系列性质或规定。例如,作用、位置、大小等等。
五、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与具体特性的相对性
无论是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还是物质的具体特性都有个对谁或对什么而言的问题,这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物质的客观实在性与具体特性的相对性。
具有客观实在性就是能被实际从事的活动实际地确立起来,具体有什么特性、具体是什么也要通过实际地从事的相应的活动来确立;因此,一切被实际地确立起来的客观实在性和具体特性都是对实际地从事相应的活动的人而言的。换言之,对某人来说是客观实在的某所知,对其他人则未必如此,即未必是某所知,未必是客观实在的;反之亦然。
六、哲学的物质概念与自然科学的物质结构学说的关系
1.看问题的角度不同
哲学的物质概念与自然科学的物质结构学说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看物质。
哲学从物质与思想的区分的角度看物质,确定相对于思想而言的物质是什么,与思想有什么关系。
自然科学从物质自身、内部的角度看物质,考察各种各样的物质由什么要素构成,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例如,事物由分子构成,分子由原子构成,原子由基本粒子构成。
2.哲学的物质概念是自然科学的物质结构学说的前提
只有先确定了什么是物质,才谈得上物质的结构,但不必倒过来,即可以没有某结构而仍然是物质,但不可以不是物质却有某物质结构;因此,谈物质结构总是预设着相应的哲学物质概念。在这一意义上,哲学的物质概念是自然科学的物质结构学说的前提。
3.普遍与特殊、绝对与相对的关系
哲学物质概念所揭示的是决定物质之为物质的性质,因而哲学物质概念所揭示的是一切可能的物质所共有、固有、必有的性质,即只要是物质就不可能没有的性质。在这一意义上,哲学物质概念理应具有最高程度的普遍有效性或绝对有效性,即在任何条件下、对任何物质都有效。或者说,如果某哲学物质概念是成立的、有效的,那就不可以设想将来会发现一种不能用这一哲学物质概念来说明的物质,否则就要么意味着所发现的不是物质,要么意味着哲学物质概念无效。
自然科学的物质结构学说所揭示的物质结构只是特定层次物质的结构,而不可能是一切可能层次的物质的共有结构,即可以是物质,但却不具有某自然科学的物质结构学说所揭示的物质结构。例如,以原子来建立的物质结构最多只能说明分子层次或分子层次以上的物质,而不能说明原子本身,更不能说明原子层次以下的物质。在这一意义上自然科学的物质结构学说不能也不必具有最高程度的普遍有效性或绝对有效性,即只能而且允许只在某条件下、只对某特定层次的物质有效。
收稿日期:200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