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技术性规则与自由心证的比较论文

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技术性规则与自由心证的比较论文

国际刑事法院中的技术性规则与自由心证的比较

张 涛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089

摘 要: 证据,无论在何种法系国家法庭审理中都是审判的核心与关键。证据是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不仅程序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正确的证据适用对当事人还是在国际刑事法庭中的国家一方亦或是受害人一方都是对事实的最大尊重。国际刑事法庭的证据制度是在相互融合两大法系制度内容的前提下进行改进,适用属于自己、方便自己能够适用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 罗马规约;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取得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不同于一国内国法院的刑事诉讼所以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在证据调查上都是在世界上的某一国家内部、主权范围内进行。因而只有在《罗马规约》融合、吸纳两大法系的内容之下,才能做到满足在审判之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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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中的证据法渊源是来自于证据规则,该证据的主要任务是为了体现出证据的主要内容,并且对证据的标准加以限制。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直接指向了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不会造成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先入为主、因为一定的舆论影响而做出主观有偏向的认定。但是在二战之前的大陆法系中,其很少限制证据能力的适用,只要是该证据可以在逻辑上得到一定的证明,那么这个证据就是可以被适用的,即是该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德国人才开始做出了一个对整个欧洲大地上适用大陆法系国家的贡献——“证据禁止”与“程序禁止”。英美法中的证据模式是以着附带大量判例的成文法形式存在,其内容庞杂,数量繁多。相比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基本上是采取诉讼法条文的形式进行归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诉讼模式的不同也使得其在证据法的规则中也是大相径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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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国家形成此种类型的证据规则有两种说法。其一是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有陪审团的存在,陪审团是一类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人组成,其判断的标准完全是自己依据现在当前的生活经验进行理解判断,该行为是不是犯罪或是违不违法。繁杂、冗长的证据规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能够解决对这些陪审员们在证据上的适用。其二是诉讼双方的律师在证据收集与提出质证上,因为英美法在庭审中是采用的对抗形式,是由控辩上方在庭上采用激烈的对抗、辩论的形式来进行庭审过程的进行的。庭审中陪审团来认定事实并进行有罪与无罪的认定,法官也仅仅只是在陪审团认定之后才进行法律的适用,这说明在英美法上,如果律师不能将己方的意见、事实与证据清晰的表达,说服在座的陪审团中的各位,那么被认为是犯罪,也就会成为一种事实,但是这种“事实”到底是否是真的历史上所发生过的行为,这很难得到确认。这就像是达马斯卡所说制度性环境中的三个特征一样:1.法院的特殊结构;2.诉讼程序的集中;3.当事人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其中的每一个因素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总结:国际刑事法院虽然依照着英美法系制度,但是其终究是属于一元制形式。没有陪审团的存在,并不需要繁长、冗杂的技术性证据规则约束,并且审判中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都是由经受过长期的法学教育与实践的法官进行,不需要进行更多的技术性规则的束缚。而且在证人出庭上,采用证人到庭对抗式的辩论还是保证案件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快速的审判完成,“罗马规约”其实是做出了一定的妥协或是融合,即是保证了双方对质的权利,也能够减少资源的利用加快审判程序的推进,减轻法庭的压力,是很有成效的。

控辩双方相互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对抗,是一直存在与英美法国家中的。在开庭前法官与陪审团全体并不了解案件,甚至是对案件除诉讼主体信息之外的情况完全不知。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之间的证据提出与证据驳斥进行来回抗辩,听取其中的举证事实、双方得陈述来形成一个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形成一个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案件事实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仅仅是依据在庭上双方的争论便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这必须要对证据有严格的控制,制定尽可能详尽的证据规则,说明可以采信的证据、补正的证据或是绝对不得采信的证据,绝对不能让虚假的证据或是不足采信的证据进入陪审团的认定之中,否则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侵害也是对被告人的极大不公。基于此类事项在大陆法系国家,完全是由经受过职业培训的法官来做出解决的,相对于此则不是非常需要繁多、冗杂的技术性证据规则约束。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是在于其坚持的是自由心证的原则,该自由心证的主要方式就是赋予庭审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去解决在证据中会出现的证据证明能力的认定、证据关联性的认定、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等。该自由心证也是有两种学说:其一是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与职权主义;其二是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此两种自由心证一种是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另外一种是英美法系中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在不相同的诉讼模式中自然也形成了不同的自由心证类型,在诉讼制度中严格的遵守着诉讼法的原则,从而在不同的环境模式下产生了不相同的证据规则。早期的大陆法系中,这种职权主义表现的非常明显,虽然这是有非常良好的作用的,但是要仍然要求法官要对于法律是完全的忠诚,这也被誉为“道德证明”

数据挖掘又可以认为是从数据库中发现知识,是一个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的复杂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把未知的、有价值的模式等知识抽取挖掘出来。数据挖掘设计的学科领域很多,是一个交叉学科领域,使用的方法也很多,包括数据库技术、神经网络、可视化等等[2]。

[ 注 释 ]

①美米尔健·达马斯卡,李学军,等译.漂移的证据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5.

②陈浩然.证据学原理[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171.

中图分类号: D99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6-0258-01

作者简介: 张涛(1994- ),男,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国际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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