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界定
邢望望*
内容摘要: 人类活动的拓展导致公海生态环境退化,“公海保护区”开始被国际社会讨论且付诸实践。因为现有海洋保护区概念不能自然延伸至公海,需要对公海保护区概念中的诸多要素重新界定,因此,国际社会在讨论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利用问题时,对公海保护区的定义充满争论,如何将现有“海洋保护区”概念延伸到“公海保护区”也就成为核心问题。考虑到中国自身的海洋权益和海洋治理诉求,中国应注意到《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之海洋保护区概念的科学性与广泛性,并在此基础上有所损益地参考和借鉴该概念体系,提出符合中国权益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方案,力求在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和保护公海生态环境之间达到平衡。
关键词: 海洋保护区 公海保护区 《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中国海洋权益
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人类活动的影响不断深入,公海生态环境开始不断退化,传统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法已难以有效应对,在公海设立管理海洋保护区的实践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在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上,各国商定要在2012年底① 此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执行计划》中文版翻译为“2010年底”。 前建立起连贯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其中就包括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② 参见《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执行计划》第32(c)条。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成员国大会指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生物多样性正不断受到威胁,而现有海洋保护区却无法有效地应对这一威胁,③ UNEP/CBD/COP/DEC/VII/5, 13 April 2004, para.29. 大会进一步呼吁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公海保护区”。④ UNEP/CBD/COP/DEC/VII/5, 13 April 2004, para.30.
海洋保护区法律实践在不断推进,关于公海保护区的倡议和国际法实践也开始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但在现行国际法框架内,除2004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特设技术专家组海洋保护区定义外,① See Kristina M.Gjerde,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s and Deep-Sea Fishing, 838 FAO Fisherie Report 141-180 (2007).目前缺少权威渊源对“公海保护区”这一专业术语进行法律界定。② 参见邢望望:《划区管理工具与公海保护区在国际法上的耦合关系》,《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年第1期,第11-25页。 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有关海洋保护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规范卷帙浩繁,但大多只涉及海洋保护区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项管理活动,没有对公海保护区作出全面且专门的定义。③ See FAO & Japan Government, Expert Workshop on Marine Protected Areas and Fisheries Management: Review of Issues and Considerations, 825 FAO Fisheries Report 53(2006).Kirsten Martin et al. ,Experiences in the Use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with Fisheries Management Objectives —A Review of Case Studies , FAO Expert Workshop on Marine Protected Areas and Fisheries Management: Review of Issues and Considerations,825 FAO Fisheries Report 21-108 (2007).有关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的问题在联合国相关会议上多次被提及,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文书④ An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各国代表就划区管理工具与公海保护区的法律概念问题表达了诸多观点,争论主要集中在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要素、地理区间、保护客体目标、与既有国际法的关系等。⑤ IISD, Summary of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USA, 26 August - 9 September 2016, p.6. 在学术界,关于公海保护区一直没有一致观点,存在着不同的保护内容和分类形式。在诸多研究中,划区管理工具、公海保护区等词汇常被混杂在一起使用,缺少必要的分析和梳理,不利于有关公海保护区法律制度研究的推进。
关于海洋保护区概念的争论已影响到国际法实践的推进。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2008年会议上,日本代表提醒委员会须依据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目的来谨慎清晰地定义海洋保护区之概念,以平衡保护和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⑥ See CCAMLR, Report of the Twenty Seventh Meeting of the Commission,CCAMLR-XXVII, Australia, 2008, para.7.13. 在2013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第二次特别会议上,俄罗斯代表就提出海洋保护区的概念存在争议,至今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海洋保护区概念,从而引出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是否有权建立海洋保护区,建立怎样的海洋保护区,以及依何种程序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疑问。① See CCAMLR, Report of the Second Special Meeting of the Commission,Bremerhaven, Germany, 15 and 16 July 2013, para.3.18. 俄罗斯认为这个问题至关重要,甚至还指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其将拒绝继续进行谈判。② 参见唐建业:《南极海洋保护区建设及法律政治争论》,《极地研究》2016年第3 期,第370-380页。 在2014年会议上,法国代表也认为现有国际法体系并未就海洋保护区提供一个广泛接受的定义,而《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只具有参考意义。③ CCAMLR, Report of Thirty-Third Meeting of the Commission, CCAMLR-XXXIII,Australia, 2014, para.7.57.
事实上,《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海洋保护区”定义亦非原创,而是并入了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所界定的海洋保护区概念。无论如何,将《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界定的“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适用于公海可以作为国际社会的选项之一。通过分析海洋保护区概念的必备要素,如地理空间、保护方式、保护客体、保护目标等,可以发现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界定的“海洋保护区”概念十分详细严谨且具有操作性,但有关表述和内容在适用到公海上时需要进一步修正。中国在参与公海保护区国际实践时,应该在中国海洋权益和公海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结合公海的特殊法律和治理体系,检视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具体要素,从而提出符合中国海洋诉求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虽然近年来,国内多家单位均在关注和研究公海保护区法律问题,但是对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这一基础问题却着墨不多。笔者希望从海洋保护区到公海保护区之法律概念争辩这一角度出发,基于中国的公海权益,深入探究公海保护区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要素,为中国参与有关国际实践提供参考。
一、海洋保护区概念延伸适用于公海保护区
早在200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就曾在罗马召开会议讨论将海洋保护区适用于公海渔业管理的问题,但有学者提出以下疑问:考虑到公海的特殊性,是否需要确定专门的公海保护区概念?既有海洋保护区概念能否适用到公海?④ FAO & Japan Government, Expert Workshop on Marine Protected Areas and Fisheries Management: Review of Issues and Considerations, 825 FAO Fisheries Report 314 (2006).Anthony Charles & Jessica Sanders, Issues Arising on the Interface of MPAs and Fisheries Management, 825 FAO Fisheries Report 301-332 (2007).
(一)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的产生与发展
海洋保护区理念根植于渔业养护理念:长久以来,南太平洋岛国渔民就有着“禁渔区”的概念;① See Robert E.Johannes, Traditional Marine Conservation Methods in Oceania and Their Demise, 9 Annual Review of Ecology and Systematics 349-364 (1978).马达加斯加渔民在9世纪就开始尝试管理海洋资源。② See Lalaina R.Rakotoson & Kathryn Tanner, Community-Based Governance of Coastal Zone and Marine Resources in Madagascar, 49 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 855-872 (2006).禁止涸泽而渔③ 出自《淮南子·难一》:“先王之法,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 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早在中国2000多年前的“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④ 《孟子·梁惠王上》。 中即得到体现。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开始选取海洋区域以加强对特定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1913年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通过总统宣言⑤ 根据1906年《美国联邦古物法》(The Antiquities Act),美国总统有权在联邦土地上通过总统宣言形式(presidential proclamation)设立国家纪念碑来保护重要的自然、文化、科学地物。 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美国第一个海洋保护区国家公园(Cabrillo National Monument)。⑥ See Matthew T.Craig & Daniel J.Pondella, A Survey of the Fishes of the Cabrillo National Monument, 92 California Fish and Game 172-183 (2006).
课下讨论,资源再生 完成课上的教学活动后,教师就电子档案袋的内容提出开放性的问题,并依托师星学堂的讨论板块发布到学生手机端,促使学生在课下也能够就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同时鼓励学生对课堂展示作业进行不断修改更新,课程资源不再由教师单独上传,每位学生都可以上传更新优质的学习资源,实现教学资源的创新和再生。这门课程结束后,教师、学生上传的资料和作品都将会作为丰富的课程资源供更多的人学习,即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课程资源的建设。
随着早期实践的推进,保护区的概念开始逐渐被引入国际法。通过设立特定区域来保护自然的国际法义务迅速被国际社会认可。⑦ See Alexander Gillespie, Conservation, Biodivers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171(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13). 1933年《关于保全自然状态下的动植物的公约》(适用于非洲)则是第一次为国际社会设置了国际法上的义务,即设立保护区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⑧ See IUC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African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Switzerland & UK & Germany, 2004, p.3.
20世纪50年代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活动对海洋的破坏越来越强,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海岸和海洋养护管理,并逐渐意识到海洋保护区的作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强调海洋环境保护,虽然该公约并没有使用“海洋保护区”这一概念,但却为缔约国设置了明确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义务。⑨ 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 1988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第17 届成员国大会文件对“海洋保护区”作出了定义:“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予以保护的、任何潮间或低潮带内的部分或全部封闭之环境,包括该区域内的上覆水域以及相关动植物群、历史文化要素。”⑩ IUCN, 17th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IUCN and 17 IUCN Technical Meeting, San José, Costa Rica, 1-10 February 1988, p.105.英文原文为:Any area of intertidal or subtidal terrain together with its overlying water and associated flora, fauna,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eatures, which has been reserved by law or other effective means to protect part or all of the enclosed environment.
2008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对“保护区”概念进行了修订:“保护区必须是一个明确界定的地理空间,并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来认定、专设、管理,从而实现与生态服务和文化价值相关的自然环境之长期保护。”① IUCN, Guidelines for Applying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 Switzerland, 2008, p.8.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现行国际法体系内唯一界定海洋保护区法律定义的国际公约。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保护区”是指一个划定地理界限、为达到特定保护目标而指定或实行管制和管理的地区。②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英文表述为“a geographically defined area which is designated or regulated and managed to achieve specific conservation objectives”。 2004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特设技术专家组对“海洋保护区”的定义进行了阐述,并得到了第七次成员国大会的认可,其定义如下:海洋和沿海保护区是指海洋环境内或与其毗邻的任何确定区域,以及其覆盖水域及相关动植物和历史文化地物,已经受到立法或其他有效手段(包括习惯)的保护,使得海洋和/或沿海周边生物多样性得到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③ See UNEP/CBD/COP/DEC/VII/5, 13 April 2004.Note 11.英文原文为:Marine and coastal protected area’ means any defined area within or adjacent to the marine environment, together with its overlying waters and associated flora, fauna and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features, which has been reserved by legislation or other effective means, including custom, with the effect that its marine and/or coastal biodiversity enjoys a higher level of protection that is surroundings。
无论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还是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建议的海洋保护区概念,大致都包涵了四个具体要素,即海洋保护区的空间界限、保护方式、保护客体和保护目标。不过,在对公海保护区作出概念界定时,还须重点关注公海保护区的特殊法律要素问题。
(二)海洋保护区概念适用到公海保区的法律障碍
从“保护区”到“海洋保护区”再到“公海保护区”,既是概念递进细化的逻辑过程,也是公海特殊地理生态环境对“保护区”概念的特定适用。可是公海保护区法律问题,在地理空间上受公海治理的国际法体系所约束,在实体上又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上与位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保护区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海洋保护区的法律概念并不当然能直接适用于公海保护区,这一过程可能还存在一定法律障碍。
1.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适用独特的国际法治理体系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① 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 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② 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1款。
3.设立管理海洋保护区的主体
在现实中,在公海保护区的保护目标问题上,在“保护”的严格定义与“合理使用”之间一直存在争议,这也体现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标准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之间的不同。根据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对“保护区”的定义,“保护”(conservation)是指对生态系统、自然和半自然栖息地、自然环境中的各类物种、处于其发展出独特性质的环境中被驯养或被种植的物种的养护和维护。② See IUCN, Guidelines for Applying the IUCN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 to Marine Protected Areas, 2012, p.14.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第2条表明了该公约的目的是养护生态环境从而防止因过度捕捞而导致的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种群和数量造成的长期不可逆之损害,其中“养护”一词包括“合理利用”。③ 参见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第2条。
在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中,最早的海洋自由包括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则进一步补充了铺设海底管道自由与飞越自由。④ 参见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2条。 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指出,公海自由权利的行使应基于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⑤ See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h Session, 23 April-4 July 1956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Eleventh Session, Supplement No.9,UN Doc.A/3159, Chapter II-III. 公海自由也不应限于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中规定的四种自由,还应包括其他公海行动自由,比如包括科学研究自由、勘探和开发公海底土自由等。⑥ See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h Session, 23 April-4 July 1956 to the General Assembly, Eleventh Session, Supplement No.9,UN Doc.A/3159, Chapter II-III; Commentary to the Articles concerning the Law of the Sea, Part II, Section I, Article 27, para.2. 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对公海自由的限制被很多代表提及,对过度捕捞渔业的管理和限制成为讨论焦点。⑦ See Report of the Forty Seventh Meeting of Sub-Committee II of the Sea-Bed Committee, UN Doc.A/A.138/SC.II/SR.47, p.95. 公海自由与公海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也被提及,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最终文本中并没有规定对公海环境的特殊保护。⑧ See Robin Warner, Protecting the Ocean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tional Law Framework 34 (Brill 200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了公海六大自由,即在承认航行、捕鱼、飞越、科学研究自由之外,还进一步有限制地认可了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若将海洋保护区制度直接适用于公海,必然会与公海自由原则产生冲突,沿海国单方面将其依据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制度而享有的管辖权,通过海洋保护区扩张到公海区域,必然会侵害其他国家的公海自由,也很难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
2.公海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未在第七部分“公海”中规定公海环境保护,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中的权利义务将拓展到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和相关国际组织都被要求通过信息和数据搜集,基于科学研究的标准,合作制定出更多详细的具体规则来防治公海污染。① See Robin Warner, Protecting the Ocean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tional Law Framework 51 (Brill 2009). 由于没有超越国家层面的国际组织全权管辖公海,船旗国管辖就成为了最主要的公海管辖方式,即将船舶和船旗国相关联,自动设立起一套权利义务分配体系。② See Robin Warner, Protecting the Ocean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 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tional Law Framework 35 (Brill 2009). 虽然国际海事组织在控制船源污染上作出很多贡献,但并不能保证每一个国家都能对其所属船舶进行有效控制和管辖,尤其是在公海上。③ See David Freestone, Problems of High Seas Governance, 43 The Berkeley Electronic Press 1-29 (2009).
对于公海生物资源保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部分第二节特别规范了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以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生物资源和国际海底非生物资源设置了不同的法律制度:针对公海生物资源基本处于自由获取的状态,并通过区域和国际渔业组织加以规制;针对国际海底区域的非生物资源,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④ 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 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并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为行使。⑤ 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7条第2款。 公海生物资源与国际海底区域非生物资源所对应的两种不同的开发养护制度,使公海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变得更加复杂,⑥ See Robin Warner, Protecting the Ocean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 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tional Law Framework 27 (Brill 2009). 也给公海保护区国际实践带来了影响。
由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特殊国际法属性与独特的海洋生态环境与生物资源保护法律机制,海洋保护区这一原本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概念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
二、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的要素分析
在公海保护区设立管理的问题上,《生物多样性公约》虽然表现积极,但更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大会的作用。《生物多样性公约》本身不能成为公海保护区设立管理的依据,其给定的海洋保护区概念很难通过国际法来直接适用于公海保护区,只能为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确定提供参考。
(一)公海保护区的空间界限
海洋保护区必须是一个有着明确商定或界定边界的空间区域。空间(space)有多个延伸维度,比如某一海洋保护区上方禁止低空飞行器,或延伸至某一水深。对于远离海岸的海洋保护区之界限划定比较困难,实践中越来越多借助高精度经纬坐标来标识。根据美国联邦《海洋保护区法》(The National Marine Sanctuaries Act)的要求,在划定美国海洋保护区界限时,须借助一系列相关地图。① See The National Marine Sanctuaries Act, SEC.304.(a) (2) (D). 海洋保护区需要对所保护之空间区域有着清晰的描述和界定,澳大利亚大堡礁海洋公园在《2003年规划计划》中就公布了非常详细的空间规划方案,② Australian Government, Great Barrier Reef Marine Park ZONING PLAN 2003,p.3. 包括了海床以下1000米至海面以上915米空域。③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Great Barrier Reef (Declaration of Amalgamated Marine Park Area) 2004, p.3.该宣言是澳大利亚总督根据1975年《大堡礁海洋公园法》第31条签署并公告的。
1.水平维度
在平面上,公海保护区须部分或全部位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地球表面超过70%的面积是海洋,全球海洋中约62%的面积是公海,由于很多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并未完成,公海的具体区间和界线仍难以界定。④ Ronán Long & Mariamalia Rodriguez Chaves, Anatomy of a New International Instrument for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First Impressions of the Preparatory Process, 23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Law, Policy and Practice 213-229 (2015).2006年,葡萄牙就曾正式提名彩虹热液喷口区(Rainbow Hydrothermal Vent Field)作为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下的海洋保护区,然而该区域位于葡萄牙的专属经济区之外,葡萄牙所主张的外大陆架之上,属于亚速尔群岛陆地的自然延伸。⑤ OSPAR Commission, 2016 Status Report on the OSPAR Network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2017, p.14. 葡萄牙认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有关保护和维护海洋环境以及预防原则的内容,在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作出关于外大陆架划界的最终决定之前,葡萄牙也应承担保护海床和底土的责任。⑥ OSPAR Commission, 2016 Status Report on the OSPAR Network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2017, p.14. 有些国家在特定海域并没有采用专属经济区制度,使得领海之外即是公海,那么相应公海保护区便位于沿海国潜在专属经济区上,如地中海派拉格斯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区,若地中海沿岸国家都主张并划定专属经济区,那么地中海海域就不大可能存在公海区域。① See Yoshifumi Tanaka, Reflections on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Mediterranean and the North-East Atlantic Models, 81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95-326 (2012).公海界线未定,会影响公海保护区确定地理空间,在现实中,还需要通过技术和法律手段予以规避,或者通过与沿海国合作来解决。
2.垂直维度
与陆地保护区需要考虑的空间维度不同,海洋保护区通常需要考虑的空间维度是立体垂直性的,包括海面以上空间、海面、水体、海床、海床以下底土,是其中一种或两种以上空间维度的结合。有些海洋保护区只需要保护底土和海底生物,而非水体区间,比如澳大利亚东南部的胡恩海洋保护区,该空间以深度划分,涵盖了所有的海床底土和相邻水域,而在水面向下的500 米深度范围内,却允许商业捕鱼活动。② Huon Commonwealth Marine Reserve, http://www.environment.gov.au/topics/marine/marine-reserves/south-east/huon,visited on 6 March 2019. 至于公海的垂直维度空间,由于公海处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国际海底尤其是海底底土矿产资源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③ 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7条第2款。 而联合国粮农组织等渔业组织对公海渔业资源的管理起着重要作用,④ 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8条。 国际海事组织涉及公海航运,⑤ 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7条。 同时沿海国有可能将其外大陆架延伸至公海区域以下,⑥ 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5款。 因此一个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公海保护区若跨越多个垂直维度则必然会给设立、管理、评估等实践带来相当的复杂性。
(二)公海保护区的保护方式
对于海洋保护区的保护方式,《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表述是“已经受到立法或其他有效手段(包括习惯)的保护”,⑦ See UNEP/CBD/COP/DEC/VII/5, 13 April 2004, Note 11.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表述为“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来认定、专设、管理”。⑧ See IUCN, Guidelines for Applying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 2008, p.8. 由此可见,公海保护区的保护方式包含了三个要素:一是设立管理海洋保护区的具体方式;二是设立管理海洋保护区的依据;三是管理海洋保护区的主体。
1.设立管理公海保护区的具体方式
设立管理的具体方式包括“认定”“专设”“管理”等。“认定”是指可以被多种形式的政治体制所认可,既可以是特定群体所拥护的政权团体,也可以是国家指向的政府,相关保护区的选址应该在某种程度上被认可,尤其应该被世界保护区数据库(WDPA)所收录。① See IUCN, Guidelines for Applying the IUCN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 to Marine Protected Areas, 2012, p.13. “专设”是指依据专门有约束力的协定以维护长期之保护,此处的专门协定包括:国际公约和协议,国家、省级和地方法律,习惯法,非政府组织的盟约,私人信托和公司政策,各种认证计划等。② See IUCN, Guidelines for Applying the IUCN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 to Marine Protected Areas, 2012, p.13. 某一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依据可以是相关有约束力协定之一项,亦可以是多项,像加拉帕戈斯海洋保护区,依据厄瓜多尔的国内法而设立,而该群岛本身也是世界遗产。③ See UNESCO, Report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WHC-01/CONF.208/24,December 2001, p.28. “管理”是指采取积极措施来维护自然或其他价值,管理也可以是决定保持某一区域的最原始状态(排除人类活动干扰)以作为最优保护手段。和陆地保护区一样,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手段也有很多可能,荷属加勒比地区的克拉伦代克国家海洋公园在《2006年管理计划》中就列举了一系列详细的管理手段。④ See STINAPA, Bonaire National Marine Park Management Plan 2006, 2006,pp.90-107. 这些具体保护管理方式运用于公海保护区上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但问题更多的是,依据哪些有拘束力之文件,或者是由哪些有权能之主体来实施。
近年来,玉米幼苗矮小细弱,叶窄叶薄发黄,心叶扭曲不舒展,轻者生长缓慢,重者幼苗枯死。也有的玉米地块叶片发紫逐渐枯死。因此,造成不少地块玉米参差不齐缺苗断条,导致部分农民对个别厂家的肥料质量产生质疑。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海洋保护区定义强调了保护方式,即“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这是指保护区必须被国内立法、国际公约或其他方式所认可,比如土著区域的传统习惯或非政府组织的政策。土著人的土著习惯也可以作为海洋保护区设立的依据,斐济的Vueti Navakavu 海洋保护区就是一例,该保护区由当地土著人依据土著人文化协议主张建立,由当地土著人管理。⑤ See IUCN, Guidelines for Applying the IUCN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 to Marine Protected Areas, 2012, p.13. 澳大利亚北部的Dhimurru 土著保护区,位于卡彭蒂亚海湾,由Dhimurru 土地管理机构与原住民合作管理。⑥ Dhimurru Indigenous Protected Area,http://www.environment.gov.au/indigenous/ipa/declared/dhimurru.html,visited on 6 March 2019. 海洋保护区定义在保护方式上应充分尊重多样性,从而为环境保护留下空间。从国际公约到国内立法、地方法规,以及各式各样的规范、文件、习惯等都可以成为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依据,甚至包括土著群体的习惯规范。对于公海保护区的保护方式,保护区的认定、专设和管理不能完全依据沿海国的法律法规,也不大可能依据除国际协定、区域协定、国际组织规章以外的其他方式,比如土著人的习惯和文化就不太可能适用于公海范围内。问题是,现有国际法框架内并不存在专门针对公海保护区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只有个别条约① 与公海保护区问题关联最紧密的两部国际公约,分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 中散见的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款可以被视为规范公海保护区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依据,可是这些条款对公海保护区的概念并没有进行清晰界定。② 参见范晓婷主编:《公海保护区的法律与实践》,海洋出版社2015年版,第65页。 在公海上设立管理海洋保护区的现有两类国际法实践中:区域海洋组织设立公海保护区依据的是地区性区域海洋组织条约;国际组织采用的划区管理工具则基于国际公约的授权,诸多国际组织也通过划区管理工具来履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职能。③ 参见邢望望:《划区管理工具与公海保护区在国际法上的耦合关系》,《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年第1期,第11-25页。
众所周知,水果的包装除了需要具有防挤、防压的作用之外,还要具有一定的保鲜性能。就比如说我区市场上出现的包装葡萄专用的保鲜纸袋,以及包装桔子、猕猴桃等水果所用的包装纸箱,都需要在包装箱内以及在水果上面覆盖碎冰,或者做出一些其他制冷措施,来使水果与贮藏环境相适应,以此来保证水果的新鲜度。而且,为了保证水果从运输到销售始终保持新鲜,在贮藏、包装、运输、销售这一系列过程中,都要严格控制温湿度。所以,这就要求我区水果在包装时,要对于温度和湿度做到严格的把控,对于选用包装的材料也必须具有防压防潮等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果从包装到销售避免出现腐烂变质的情况,从而提高水果的质量。
公海,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一般认为起源于17世纪荷兰著名国际法学者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即被陆地环绕的边缘海域属于“内海”,而之外的海域是“外海或海洋”“外海或海洋”是“巨大的、无限的、属于天堂”且不能被“扣押或封闭”。③ See Robin Warner, Protecting the Ocean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 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tional Law Framework 28 (Brill 2009). 格劳秀斯还进一步阐述了在“外海或海洋”的航行自由与捕鱼自由,这一思想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9条与第86条中得到体现,即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与公海自由原则。
无论是政治实体,还是地方政权、社团、企业、土著群体,都可以成为保护海洋保护区的主体。由于公海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公海保护区的认定、专设和管理不能被置于某一国家的管辖权之下。有权实施公海保护区保护方式的主体也就只能是国际组织、区域组织或者是国际协议特别约定的其他组织机构。由于公海远离陆地和人类生产生活区域,社区、土著团体等类似民间团体在公海管理上有作为的可能性亦不大,公海属于全人类的公域要求以国家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合作来共同管理,诸如海达国委员会这样的在国际法上没有被认定为国家或类国家实体的政治团体,很难脱离于加拿大而直接参与公海保护区的设立管理。④ History of the CHN,http://www.haidanation.ca/index.php/history/,visited on 6 March 2019. 现有国际法实践中,设立管理公海保护区的有权机构主要为区域海洋组织和担负公海治理职能的国际组织。问题在于,如何协调主权国家、区域海洋组织和国际组织三者在公海保护区设立管理问题上的国际合作,由谁设立、如何设立、如何管理、如何监督、监测审核与标准等问题都困扰着国际社会,这也使得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不能自然地被适用于公海保护区之上。
(三)公海保护区的保护客体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所给出的定义,海洋保护区的保护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生态环境;二是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物。
十分钟后,我就穿着及膝的黑色短裙站在了服装店的镜子前。裙子正好合身,不太肥,也不会紧贴大腿,不像她挑的第一件,也就是被我拒绝的那件。我裸露的胳膊上起了鸡皮疙瘩。她解下我的头绳,我晃了下头甩开发辫,波浪一样的长发披到肩头。
1.自然生态环境
《生物多样性公约》之保护区定义并没有直接指明保护客体为自然生态环境,而是强调了基因、物种、生态系统意义的生物多样性,也经常指地质、地貌和更广泛自然价值意义上的多样性。公海保护区的客体涉及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和特定物种等,环境问题与生态问题本身具有一定的区分,广义的环境保护包括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而狭义的环境保护和保全主要强调污染防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的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主要采用了狭义的环境保护定义,而有关的生态保护与生物资源养护则分别于其他部分阐述。现有公海保护区实践所保护的客体具有明显的区分:
第一,强调保护生态。地中海派拉格斯公海保护区是对特定海洋哺乳动物及其栖息地进行保护,进而保护脆弱的生态环境。虽然其保护手段涉及环境治理的部分内容,比如船舶搁浅、污染等,但都是通过治理这些问题以强调生态保护。即便是专门针对生态的保护,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特定物种的专门保护;二是对濒危物种以及对应的脆弱生态环境进行综合保护。① See Yoshifumi Tanaka, Reflections on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Mediterranean and the North-East Atlantic Models, 81 Nordic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95-326 (2012).对于第二种综合保护,显然海洋保护区还需要提供广泛的生态系统服务,甚至包括旅游文化经济服务,例如据估计,每年游客游览伯利兹海洋保护区内的礁石就带来超过1500 万美元的收入。②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Coastal Capital: Belize-Economic Valuation of Belize’s Reefs and Mangroves, 2009, p.12. 海洋保护区为生态系统提供修复的机会,例如保护海草草地、红树林和海岸带森林的保护区,可以更好地促进这些物种吸收二氧化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③ See IUCN, The Management of Natural Coastal Carbon Sinks, 2009.
第二,分别保护生态和环境。在南大洋的海洋保护区设立管理实践中,环境与生态是被分别予以保护的,即平行保护的机制,虽然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与合作,但并未联合。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强调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而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则是强调了环境保护。在设立相应的海洋保护区时,《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更加关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而不涉及有关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问题,更强调生物多样性问题;《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附件五则强调通过建立南极特别保护区(ASPAs)和南极特殊管理区(ASMA),致力于保护对环境、审美、科学研究、历史、野外生物等有着重要意义的区域。④ See Josie Hawkey et al., Marine Protected Areas in the Southern Ocean, 601 Syndicate Project ANTA 1-32 (2013).
第三,综合保护生态和环境。东北大西洋海洋保护区网络的首要目标和宗旨是保护自然,即保护和恢复物种、栖息地和生态过程免受人类活动不利影响。① See OSPAR Commission, 2012 Status Report on the OSPAR Network of Marine Protected Areas, 2013. 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OSPAR)本身就来源于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奥斯陆公约》和1974年扩展到陆上源头和海上开采业污染防治的《巴黎公约》,从而主要目标也包括采取一切可能步骤来预防和消除污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海区免受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以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恢复受到损害的海洋区域。② 参见1992年《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第2条。 从这个角度来看,东北大西洋海洋保护区网络所保护的客体不仅是生态系统,更是广义的生态环境整体。
2.历史文化价值
“长期”指应永久地管理保护区,而不是只适用短期或临时的管理策略,海洋保护区的有效管理时限应该是跨越几代人的。② See Garry R.Russ & Angel C.Alcala, Marine Reserves: Long-Term Protection Is Required for Full Recovery of Predatory Fish Population s, 138 Oecologia 622-627(2004).若没有额外的生物多样性目标或优先保护的自然客体,季节性关闭的某一区域(如休渔)并不能被认定为海洋保护区,例如,新西兰鸟蛤湾每年10月到4月禁止采集贝类,但其不能算是海洋保护区。当然对特定物种和栖息物的季节性保护也可以是有效的保护区管理手段,如澳大利亚的大澳洲海湾海洋公园(英联邦水域)的哺乳动物保护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了保护南方鲸鱼的产卵繁殖地,都会禁止船舶航经此区域。③ Australian Government, Determination Prohibiting Use of Vessels - Part of the Great Australian Bight Commonwealth Marine Reserve-Marine Mammal Protection Zone of the Former Great Australian Bight Marine Park (Commonwealth Waters), 2013. 长期并不意味着无限期,而应该是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可以是20年或更多,届期之后的公海保护区需要进行审核评估,如果延期则需要进行新的评估和申请。对于公海保护区的具体管理时间周期和届期后是否自动顺延等问题,国际社会亦充满争议。77 国集团和中国在讨论公海保护区时强调长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总体目标,④ See IISD, Summary of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10 - 21 July 2017, p.6. 同时,中国和日本都建议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在达到具体目标后应终止,① See IISD, Summary of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10 - 21 July 2017, p.12. 这便导致了对“长期性”界定存在争议。
为了保护公海区域的历史文化价值,201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题为《公海世界遗产:一个时代的到来》的研究报告,认为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不应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公海自然与文化遗产排除在该公约的保护之外。⑤ See UNSECO & IUCN, World Heritage Report 44,World Heritage in the High Seas: An Idea Whose Time Has Come, 2016, p.11. 虽然《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曾意图囊括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的世界遗产保护,但在随后的国际法实践和解释中,《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没有被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暂时还无法依据这一公约,获得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世界遗产进行选取、认定、管理、保护的权力。能否将历史文化价值作为公海保护区的保护客体还须进一步观察。① See Jeff A.Ardron, et al., The Sustainable Use and Conservation of Biodiversity in ABNJ: What Can be Achieved Using Existing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49 Marine Policy 98-108 (2014).
今年以来相关部门的整治规范,改变着短视频领域泥沙俱下的局面。“土味视频”的流行,也是用户选择的结果。美貌、猎奇、搞怪或许能博得一时眼球,但只有真实的生活才活力长久。有人下了夜班,看到地铁站外台阶上整齐排列着的咖啡罐,感悟着城市夜归人的活力;有人直播农村收秋,金黄的颜色染遍乡间小院,炖煮新粮的大柴锅热气腾腾,一粥一饭都特有滋味……正像观察者所说:“这种生命力与生活贴得那么近,他们很少抱怨,能为搬一天砖得到的一百块钱而满足,为钓到了江里的一条大鱼而雀跃,为每个生活中的小惊喜感动。”从亿万普通人分享的多彩生活中,你能清晰感受到顽强的生命力——那种发自内心的对生活的热情,令人感动。
(四)公海保护区的保护目标
海洋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是为了实现对海洋保护区保护客体的长期保护,是海洋保护区定义的目标价值,需要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保护方式,对特定海洋区域内的动植物群、生态系统、文化价值等进行有效的保护。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海洋保护区定义在保护目标上设置了很高的标准,“长期性”和“有效性”都需要国际社会在公海保护区的设立、管理、评估实践中付诸努力。将“保护”作为海洋保护区的主要目的和任务,给不愿放弃开发和利用公海的国家和私人实体带来了利益冲突。
1.公海保护区保护目标的长期性
历史文化价值(cultural values)包括那些不干预保护结果的文化价值(保护区内的所有文化价值都应符合这一标准),特别包括:(1)有助于保护结果的文化价值(例如关键物种已经依赖的管理实践);(2)本身受到威胁的文化价值。如果仅以保护自然作为主要目标,不考虑文化价值,海洋保护区将仅具有自然保护的属性。不过,很多海洋保护区都包含具有文化意义的地物,或者保护区本身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一些海洋保护区本身已经成为著名的文化遗产。例如,马达加斯加南部名为NosyVe 的一个海岛,在当地Dina 协议③ Dina 协议或称为“社会协议”,是马达加斯加当地的一种习惯法,已被马达加斯加政府所认可,并具有执行力。Dina协议不能与正式立法冲突,但得到官方的承认和尊重。 下受到保护,该岛既具有人文价值,还是重要的珊瑚和热带鸟的栖息地。④ See Oceanographic Research Institute, Offshore Fisheries of the Southwest Indian Ocean : Their Status and the Impact on Vulnerable Species, Special Publication No.10,May, 2015, pp.415-416.
2.公海保护区保护目标的有效性
实现海洋保护区的保护目标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的有效性。国际自然保护联盟1988年版保护区定义并不要求保护区的有效性,之所以在2008年版本中增加,是响应了许多保护区管理者的强烈要求。② See IUCN, Guidelines for Applying the IUCN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 to Marine Protected Areas, 2012, p.13. 虽然管理措施有效性的标准很难客观认定,但管理措施及其结果将被世界保护区数据库(WDPA)逐步记录,并随着时间推移成为识别和认定保护区目标实现的重要标准。海洋保护区需要一定程度的有效性评估,即应该进行监测、评估和报告。例如,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加强我们的遗产”项目③ “加强我们的遗产 - 监测和管理世界自然遗产之成功”项目(Enhancing Our Heritage - Monitoring and Managing for Success in World Natural Heritage Sites)由 UNESCO和IUCN 共同主导,意在研究如何通过评估、监测和报告等手段来促进世界遗产保护的有效性。 的评估,依据客观信息,认定塞舌尔的阿尔达布拉世界遗产海洋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正在实现,但仍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④ See UNESCO & IUCN, Report of Initial Management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Aldabra Atoll, September 2002, p.115.
现代环境治理原则和管理工具很难有效引入公海保护区。无论基于生态系统方法、风险防御原则、污染者治理原则、利益相关者磋商、使用最佳可用科学信息、应用最佳实践和最佳可行技术、综合适应性管理等现代环境保护原则,还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战略评价、累积影响评估、海洋空间规划、代表性海洋保护区网络等现代环境管理工具,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适用都存在障碍。⑤ See IUCN, Regulatory and Governance Gaps in the International Regime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in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IUCN Global Marine Program, 2008.
由于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结果反映矿产资源资产价值的大小,因此评估师的责任非常重大。应当严格限定矿产资源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员的资格,建议从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人员职称、从业人员的专业等方面进行限定,建立评估人员“黑名单”制度,适当增加评估师的自主权,提高评估师结合实际情况的评估能力,评估师对评估结果终身负责。并且借鉴矿业发达国家的做法,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师应挂靠在专业评估机构下,这样既有专业评估机构做为其评估结果的间接保证,也提高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性,而不是人人都可进行“评估”。
3.海洋保护区保护目标与可持续利用
“冰山原则”的特点之一是简约,就是把作品中一切可有可无的东西全部删掉。英国的评论家贝茨曾说:“海明威是一个拿着板斧的人”“他以谁也不曾有过的勇气把英语中附着于文学的乱毛剪了个干净”。也正因如此,他的作品中最明显之处就是他那朴素、简单的文字。《老人与海》的创作利用了更少的文字,表达出更多的内容,读者真实地感受到作者所隐藏的丰富情感和意义深刻的思想主题,让人看到作品中最真实最自然的一面。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有着深远影响。保护自然环境是限制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海洋保护区所要保护的客体既具有广泛性也具有独特性。广泛性体现在海洋保护区保护内容的广泛,其内容甚至包括了文化价值。独特性是区别海洋保护区和其他海上功能区划的主要要素,体现在并未强调人类对自然的开发利用与可持续发展,而是强调保护和维护。有些海洋区划,比如海上风能开发区、海上油气开采区等,其首要目标不是保护生态系统,即便可能会给周边生态系统带来益处,但不必然是海洋保护区。① See IUCN, Guidelines for Applying the IUCN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 Categories to Marine Protected Areas, 2012, p.16.
本研究在前期采用可用性用户测试方法,使用眼动追踪技术采集开放大学学习者在学习课程PPT课件时的眼动数据;后期研究学习者的眼动规律,分析不同学习者在学习开放大学课程PPT课件时的学习行为。通过本实验研究,评判PPT课件的可用性,进一步探究不同PPT设计要素对开放大学工科专业课件可用性的影响。
1、20世纪50年代初的探索期是筝乐演奏技术发展的一个分水岭,打破了“右手演奏,左手和声”的观念。这个时期的代表作《庆丰年》。
虽然有国家主张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海洋保护区定义直接适用于公海,如欧盟就曾建议直接将《生物多样性公约》体系下的海洋保护区概念直接引入到国家管辖范围外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问题中,④ See IISD, Summary of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26 August - 9 September 2016, p.6. 可是考虑到公海治理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机械地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海洋保护区概念适用到公海保护区可能并不可行,但是,在经过一定调整和技术处理后,既有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具有适用于公海区域之上的法律可操作性。
三、中国海洋权益考量下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
在国际社会讨论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的过程中,中国积极参与并提出了很多有益建议,基于维护中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的权益和诉求,中国应在平衡自身公海权益和保护公海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提出既符合中国现实权益立场,又有利于保护公海生态环境之目标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
(一)中国参与的相关国际法实践
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外交会议以来,中国一直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构建,自从联合国就有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展开讨论以来,中国积极参与并建言献策。考虑到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利用问题上存在的法律空缺,2004年联合国大会第59/24号决议决定设立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特设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国特设工作组”)以研究相关问题。在联合国特设工作组成果的基础上,2015年联大A/RES/69/292号决议,决定设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定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之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国筹备委员会”),将就包括划区管理工具和公海保护区在内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为召开政府间会议做准备。无论是在联合国特设工作组,还是联合国筹备委员会的会议中,中国代表与各国代表一起就划区管理工具和公海保护区的法律定义、管理措施、保护客体目标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和意见交换。① See IISD, Summary of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26 August - 9 September 2016, p.6.
β的引入是为了弥补假设所造成的影响,因为可能在有些情况下错误的匹配并不是一个随机分布,当β为1的时候,即表示正好满足错误的匹配是服从一个随机分布的。pt表示的是已知ab区域表示的是同一位置的时,区域a中的一个点匹配从a到b的可能性,也就是当点的匹配是对的话,那么旁边的点支持它的概率大小。
中国还积极参与公海保护区设立管理实践,即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框架下设立管理海洋保护区。国际社会就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下建立南极罗斯海海洋保护区进行协商谈判时,中国在阐述海洋保护区和公海保护区概念的同时强调了《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中的“养护”包括“合理利用”以追求在保护与利用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之间达到适当平衡。② See CCAMLR,Report of Thirty-Third Meeting of the Commission,CCAMLR-XXXIII,2014, p.57.
(二)中国需要考量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要素
中国在继续参与公海保护区设立管理国际法实践与国际协定协商进程时,需要在海洋保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考量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的具体要素,结合维护中国合法公海权益,提出中国的关切点和中国方案,力求推动达成对中国和国际社会都有利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从而平衡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关系。
1.地理空间: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
全球海域划界并没有完成且存在大量争议。外大陆架延伸、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国际海底区域、船舶水面航行等各种因素的存在,使得界定公海保护区的明确地理空间变得更加困难。虽然为了便于海洋开发利用才将海洋进行空间划分,但是海洋作为全球最大的单一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却是一个整体要求。我们认为,在拟定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海保护区必须是全部或部分位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对于基于生态系统方法而部分位于国家管辖范围内、部分位于国家管辖外的公海保护区,应该通过国际合作予以协调,而不能由沿海国扩张管辖。其次,应督促相应沿海国尽快确定其海域界线主张,明确专属经济区和外大陆架范围,减少因为潜在专属经济区和外大陆架界线问题而导致海洋保护区地理空间性质不明。再次,对于具体公海保护区地理空间的界定,需要在合理、必要、科学的基础上,防止因为过大、过小或者过浅、过深而导致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效果不佳。
考虑到在地理上,中国大陆架无法完全延伸,无论是东海还是南海,都被多个国家环绕,形成了半封闭海形态,① 参见国家海洋局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海洋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也不大可能会存在公海海域,② 参见邢望望:《海洋地理不利国问题之中国视角再审视》,《太平洋学报》2016年第1期,第11-19页。 因此应该强调全球性的国际合作。③ 参见邢望望:《划区管理工具与公海保护区在国际法上的耦合关系》,《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9年第1期,第11-25页。 中国须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强调在现有国际法体系下,尤其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加强国际合作,从而保障中国作为利益攸关方参与公海保护区设立管理之实践。
2.保护客体:综合保护生态和环境以及历史文化价值
公海保护区的直接保护客体应该包括海洋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对此,需要在法律上将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进行综合考量。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问题进行了分别规定,但是不可否认,二者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如果将公海保护区的保护客体仅限于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则显然不利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与保全。考虑到传统国际环境法和国际海洋法分别为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设置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拟定公海保护区法律定义时,应该考虑采用广义定义并对此予以特别考量,在保护客体上强调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
2.设立管理公海保护区的依据
考虑到中国在公海环境保护国际组织中的较优势地位(从2005年到2020年,中国已连续并将继续担任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A 类理事成员国),推动公海保护区在保护客体上综合保护公海生态环境以及相应历史文化价值,有利于中国以利益攸关方身份通过国际组织平台参与公海保护区国际实践。
3.保护目标:可持续利用与长期有效保护的平衡
公海生态环境面临危险和困境,情势复杂且微妙,科学认知不足,海洋保护区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风险预防方式。在此情形下,公海保护区的保护目标应该强调长期性和有效性。所谓长期,并不是无限期的,而是应该有确定的期限,如20年或者30年,在保护期限届期后,需要对公海保护区的保护时效进行综合考察,如果需要延期则必须重新提出公海保护区设立提案。④ See IISD, Summary of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USA, 27 March - 7 April 2017, p.7. 所谓有效,中国应该主张有拘束力的监测标准和程序,从而在公海保护区的保护方式中体现并实现有效性。① See IISD, Summary of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26 August - 9 September 2016,p.8. 为了达到公海保护区之长期有效的保护,限制公海自然资源开发,比如限制公海捕捞量似乎不可避免。
正如《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公约》中所提到的,养护包括合理利用,人类的繁衍生息离不开物质资源的供给,因此亦不能为了追求对自然环境的保护,而忽视人类自身的发展。对于此问题,在联合国第四次筹备委员会会议上,77 国集团和中国就强调长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总体目标。② See IISD, Summary of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10 - 21 July 2017, p.6.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人口大国,对公海生物资源和海洋矿产资源也有很大需求,③ http://www.china-cfa.org/news_1452.asp,visited on 6 March 2019. 因此,中国应该继续强调公海保护区保护目标并不应该排斥对海洋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公海保护区需要在合理使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之间寻求平衡,杜绝过度环保和对海洋资源的无节制攫取这两种极端主张,才能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4.保护方式:完善设立管理的依据与程序
自然质量分的运算前提是“立地条件”、“土壤环境”以及“土壤管理效果”等,这是耕地质量级别评价的最重要部分,而参数的筛选是否科学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最后的评估结构。在自然质量分运算要素中,剖面结构和土层厚度均占有很高权重,这类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土地质量的好坏,但是,却难以灵活体现耕地质量的改变。土层厚度和土壤剖面结构是长时间地质过程和耕种环境下产生,是比较稳定的,针对耕地土壤来说,农产品根系生长重点在耕作层,大概0-20厘米,大量开挖1.5-2米深的土壤结构不一定有更大的科学作用与参考价值,同时还会耗损大量人力与物力,大幅度加大工作难度。
公海保护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空间,应以既存国际法体系为基础。但是,在既存国际法体系中,如何处理与既存公约的关系,尤其是如何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的法律框架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都应该被国际社会所重视。经过多年加速海洋强国战略的推进,中国的海洋权益已经拓展到海洋水体的许多方面,因此,中国应强调公海保护区的设立不得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航行自由和研究自由的现行规定,从而切实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④ See IISD, Summary of the Fifth Meeting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7 - 11 May 2012, p.3.
虽然公海保护区的法律概念未必可以涵盖设立、管理、监督、评估公海保护区的机制,但是相应合理的程序对维护中国的权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至关重要。对公海保护区实施设立、管理、监督、评估等具体保护措施是保证公海保护区能真正起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必要条件,因为现有实践证明,只有管理良好的海洋保护区才能真正起到保护的作用。若再出现南极罗斯海海洋保护区提案之反复难产的情形,对国际社会而言无疑是不利的。对此,77 国集团和中国就明确支持:有关国家和其他组织提起的划区管理工具提案应该根据预防方针/原则和最佳可用信息,并由科学技术机构对提案进行评估。① See IISD, Summary of the Fourth Session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on Marine Biodiversity beyond Areas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10 - 21 July 2017, p.11. 具体到设立、管理、监督、评估等保护措施,则需要进一步明晰程序和依据,明确主体权责,比如公海保护区提案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管理的手段和方式应该包括的内容,监督和评估整改的主体与依据标准,设立科学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应的具体职能和责任问题。对于这些具体的保护方式,在拟定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中同样应予以必要的体现。
2.新时代上海市住房民生改善的概率评估。上述三个关于住房民生改善指标的三种预测情景对应着不同的政策选择,到底选择哪种预测情景下的政策方案取决于三种预测情景出现的概率大小。综合上述上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房价收入比、住房消费占总消费比重的预测结果,笔者预判:中性情景预测出现的概率为72%,乐观情景预测出现的概率为19%,悲观情景预测概率为9%。如图19所示。因此,笔者建议改善新时代上海市住房民生的政策应当依据中性情景预测并且结合乐观情景预测制定,忽略或者放弃悲观情景预测结果。
结语
海洋保护区的概念根植于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通过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努力,保护区的法律概念才并入《生物多样性公约》而在国际法上得以确立。2004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特设技术专家组对海洋保护区定义进行了阐述,这些实践和文本构成了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的基本内容。由于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包括公海)的法律治理模式与国家管辖范围内区域有着本质的不同,应对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的法律机制亦存在很大区别,海洋保护区的法律概念并不能被直接适用于公海之上。由于没有统一且被广泛接受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有关国际法实践的进一步推进亦受到了影响,这将不利于对公海生态环境的保护,确立统一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愈发重要。
周小羽在板凳上嗷嗷直叫,这个样子跟年三十我们岭北镇杀猪的情形一模一样。但周小羽却没有讨饶,只是一个劲地叫着,打死我好了打死我好了。
既有《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具有广泛影响力,尤其2008年版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修订后的海洋保护区概念在法律内涵上已经十分详细且严谨,虽然有关表述和内容在适用到公海保护区时需要进一步修正,但是该概念体系有足够的空间和潜力来被适用于公海之上。通过分析海洋保护区概念中的具体要素,可以看出由于公海治理法律体系的特殊性,机械地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海洋保护区概念适用到公海保护区并不可行,而是需要经过一定调整和技术处理。
在有所损益地将海洋保护区法律概念适用于公海时,中国应该关注到自身参与国际社会关于公海保护区的讨论以及中国参与设立管理南极公海保护区的实践,结合中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的海洋权益,提出既符合中国权益又能有效促进公海生态环境保护的公海保护区法律概念。对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地理空间上,中国应该强调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以弥补地理空间未定带来的不确定性;第二,在保护客体上,中国宜主张公海保护区应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从而在法律上综合保护公海生态环境;第三,在保护目标上,中国须继续强调公海保护区应实现对保护客体的长期保护,通过对海洋资源的合理使用,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第四,在保护方式上,中国要继续推动公海保护区设立、管理、监督、监测、评估的依据与程序之完善。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
Abstract: Human activities have affected the environment of the high seas, thu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trying to establish more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s (HSMPAs) to protect high seas.Because of the uniqueness of the high seas legal framework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existing concept of MPAs could not be directly extended to the high seas without modifications, thus no consensus has been reac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n the concept of HSMPAs.Since no generally-accepted and legally binding definition of HSMPAs and Areas-Based Management Tools (ABMTs) exis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debates are raised up during the intergovernmental discussion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logical 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BBNJ).The core question is how to connect the existing concept“Marine Protected Area”with the concept“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Considering the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na,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ake note of the concept of MPAs under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and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draw on a legal concept of the HSMPAs by referring to and modifying the relevant elements of existing MPAs concept.In the long run, it is advisable that China draft a Chinese Proposal of HSMPAs legal concept to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na and protect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the high seas.
Key words: marine protected areas; high seas marine protected areas;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na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本文得到“上海财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19110120)”资助。
(责任编辑:彭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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