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代论文,非公有制经济论文,领导集体论文,理论论文,中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对待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始终未解决好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摆在社会主义国家面前的不容回避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对此,我们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都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并最终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体系。学习、研究和实践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对于推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我党就对非公有制经济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党的一大纲领明确提出:废除资本私有制,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但鉴于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现实,为了实现民主革命的目标,我党又决定保护一般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并不废除富农经济。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新中国的经济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构成,同时也提出了对资本主义采取限制的方针。新中国成立之初,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根据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实行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把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为五种经济成分并存;国家调剂国营经济、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等,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这些论断表明:我们党已初步认识到在新中国成立后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重要性。
三大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但由于“改变过快”,也出现了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问题。为此,我党一再强调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个体手工业、小商店、小摊贩、小挑贩,要长期保持单独经营。毛泽东明确指出:“在手工业改造高潮中,修理和服务行业集中生产,撤点过多,群众不满意。这就糟糕!现在怎么办‘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1](P11)“提醒你们,手工业中许多好东西,不要搞掉了。王麻子、张小泉的刀剪一万年也不要搞掉。我们民族好的东西,搞掉了的,一定都要来一个恢复,而且要搞得更好些。”[1](P12)1956年底,毛泽东在邀请民建、工商联负责人谈话时指出,私营企业“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我们保留了私营工商业职工二百五十万人(工业一百六十万,商业九十万),……还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当然要看条件,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就可以搞。现在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又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厂。”[1](P170)毛泽东的这些观点得到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其他成员的广泛赞同。但是,这些设想和办法由于反右斗争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而未能推行开来。“文化大革命”期间,非公有制经济几乎被全部消灭。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依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我国的基本国情,在继承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正确理论和政策的基础上,大胆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
邓小平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充分论证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客观必然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为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国情基础;社会主义本质论为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空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为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依据;“三个有利于”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客观标准。
邓小平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观点,深刻阐明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补充。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体;而非公有制经济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邓小平在设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时,始终强调“我们的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还有其他经济成分。”[2](P172)认为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2](P138)正是在这一光辉思想指导下,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肯定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将私营经济的地位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写入党的文件中。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事业。邓小平一直认为:“社会主义优越性最终要体现在生产力能够更好地发展上。”[2](P149)他赞成农业搞承包到户,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主的合法经营。认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2](P142)他还强调指出: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要更有利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2](P149)邓小平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了它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1985年,他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他在要求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体私营企业主带动和帮助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同时,还提出:“对于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2](P111)1987年,他又指出,对于雇工问题,“动还是要动,因为我们不搞两极分化。但是,在什么时候动,用什么方式动,要研究。动也是制约一下。”[2](P216)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方法、法律方法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使之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而不是取缔和禁止,更不是没收和改造。
邓小平不仅从理论上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而且在行动上更是满腔热情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我们党制定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1977年他复出后,首先支持四川、安徽推行的“包产到户”,并积极恢复城乡个体经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并在1982年的宪法中得到确认。从此,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着个体经济规模的扩大、资本的积累和劳动力的增加,出现了一批私营企业,“傻子瓜子”就是其中的代表。是否承认“雇工大户”及其合法地位,党内外看法有比较大的分歧。对于这种重新出现的雇工现象,邓小平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予以坚决的支持,明确指出:“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2](P91)并一再指出要让人们观察看看。观看了几年后,我们党才形成了对私营经济的政策。1987年6月22日,中共中央颁发文件,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方针作了较系统的阐述。指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说明它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一种补充形式,对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动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对于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对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都是有利的。还确定了“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三大报告又进一步明确指出: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要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并提出党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是“鼓励、保护和引导、监督和管理”。并得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肯定。这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国家大法中,第一次确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不仅解决了姓“资”、姓“社”的问题,还极其重要地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科学论断,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扫除了理论上和思想上的障碍。
三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党的第一代和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正确思想,为形成完整的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做出了极大贡献。江泽民在庆祝建国40周年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非公有制经济,“我们的方针,一是要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二是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做到既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消极作用。”[3](PP15~16)党的十四大再一次确认了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党的十五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有了重大突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4](P50)1998年,江泽民指出:“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国家经济主体必然是公有制经济。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决不能动摇。同时,我们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也必须坚定不移。”“不能只强调前者而不讲后者,也不能只强调后者而不讲前者,否则都会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都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4](PP50~51)在他和中共中央的积极推动下,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末,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个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阶层。如何对待这个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为此,江泽民多次深入广东、浙江等地进行考察。他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从业人士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勉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在2000年12月中央召开的统战工作会议上他指出:“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不仅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允许的,也是光荣的,他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了力量,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5](P9)根据这一精神,在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决定》中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群体是在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力量。2001年3月在全国政协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上,江泽民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提出了三个结合的思想,即“要引导他们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发展结合起来;要引导他们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要引导他们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6](P91)在庆祝建党80周年的讲话中,江泽民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中出现的七个方面的人士是新的社会阶层,他们中的广大成员也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科学论断,是对邓小平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2002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方针,对我们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进行了总结。
第一,全面论述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确定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政策,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同公有制经济相对立的。报告强调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7](P25)“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成为我们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成熟的重要标志。
第三,提出了评价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地位。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7](P15)
第四,强调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报告指出:“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7](P27)
第五,要正确对待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重视在价值创造与财富生产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报告指出:“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是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的。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7](P15)报告还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7](P28)
此外,报告还强调,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还要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及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建设。
四
党的十六大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其中一条来写,这在党的文件上还是第一次。《决定》在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方面有许多重大突破。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8](P14)这是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和十六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定位之后,如何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上的新变化:不仅要发展,在发展中要“毫不动摇”,还要大力发展。因为今天的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凡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比较充分的地区,经济情况就比较好,就业压力就比较小。总体上说,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还不充分,还需要大力发展。《决定》不仅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第一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在生产力标准上,提出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生产力的力量来评价。十六大报告在评价非公有制经济作用时,指出它对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决定》明确指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8](P14)既然如此,那它就不是落后的,因此,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承担者与公有制经济是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是统一在一起的。
第三,在立法思路上,提出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政策,清除体制性障碍”。[8](P14)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曾全面清理和修订了不符合规则的经济法律法规。最近中央又专门提出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完善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方面加大力度,从体制上彻底消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
第四,在改革开放理论上,提出要“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8](P14)解放对非公有资本的束缚,实际上是我们党对外开放理论的新发展,是在经济领域全面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对内开放。这一重大举措,会强烈刺激广大投资者的创业热情。
第五,在市场主体地位上,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8](P14)各类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平等,是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真正实现市场机制配置的前提和条件。随着这一政策的落实,我国市场化程度会进一步加快,从而会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步伐。
第六,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上,提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8](P14)这一重要论断的一个里程碑意义在于解决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实现统一的问题,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发展,也同时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第七,在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上,提出要“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8](P15)。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社会监管必然提上议事日程。现在一些大的民营企业就业人数多则十几万人或几十万人,资金数量动则几十亿上百亿,一旦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将对社会造成动荡和不稳定,必要的社会监管势在必行;随着政府职能向服务方面的转变,众多非公有制企业的共性问题和行业管理问题需要解决,这一真空就需要行业协会或商会来承担。因此,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工作也势在必行。
为了将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这一建议被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所采纳。新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的方针政策。指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指导下,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大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在新的世纪里,只要我们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一定能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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