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股市“借贷”与“买壳”法律环境比较_股票论文

沪港股市“借贷”与“买壳”法律环境比较_股票论文

沪、港证券市场“借壳”、“买壳”上市的法规环境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证券市场论文,法规论文,环境论文,买壳论文,借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

在现行的股票发行上市实行额度管理的环境下,上市公司日益成为一种“稀有资源”。但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一部分上市公司表现不尽人如意。为不浪费上市公司这个“壳”的资源就须进行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资源重新配置一般通过“借壳”和“买壳”两种方式进行。“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售予(注入)到上市的子公司中去,来实现母公司的上市。其基本思路是,在各方面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集团公司或某个大型企业先将一个子公司或部分资产改造后上市,然后再将其他资产注入,实行重组上市,从而得以规避现行的额度管理。“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获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之后,再将优质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使非上市控股公司实现间接的上市。“买壳”上市有利于突破行业、部门、地区界限,运用市场方式在全社会优化资源配置。内地证券市场首例“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皆发生于上海证券市场。沪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是天津港将主要资产注入其子公司——上市的津港储运公司;“买壳”上市的典型案例是康恩贝公司通过收购“浙江凤凰”,再由“浙江凤凰”收购其主体企业来实现上市。

“借壳”、“买壳”上市行为在成熟证券市场由来以久,已经跨入成熟证券市场行列的香港证券市场具有这方面的丰富经验。本文拟从法规环境这个角度,对沪、港“借壳”、“买壳”的外部环境作一比较。

总体说来,香港证券市场上开展“买壳”、“借壳”上市较在内地证券市场要容易得多。所以,香港证券市场上“买壳”、“借壳”上市的数量和规模也大大超过目前内地证券市场上的“借壳”上市活动。然而,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对“借壳”上市有一些限制和规定,即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规定,若注入的资产超过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或营业额、或利润、或总发行股本的100%, 则被界定为非常重大交易,联交所有权将注资后的上市公司视作新公司新上市,要经重新审批程序处理。如曾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中远太平洋”就遇到过这种情况。中远太平洋公司是1994年12月19日上市的,其控股公司是中远总公司和中远香港集团。1995年4月, 为了增强中远太平洋公司的实力,中远总公司和中远香港集团决定把香港八号码头权益注入中远太平洋。联交所接到该集团的申请后,于1995年8月17 日召开初步听证会,会上部分理事认为,中远香港集团在中远太平洋上市时曾表示短期内不会注入资产,而在上市经营10个月内就进行此项非常重大的关联交易,违反了上市招股书的规定。因此,中远的这一借壳申请在初步听证会上未获通过。其后,中远香港集团经过一个月的说服和解释,才获得联交所的书面批准。1995年11月,中远太平洋公司以新股作为代价, 共发行5.94 亿股给中远香港集团, 而中远香港集团配售其中3.35亿股套回资金约14亿港元。

在内地证券市场,目前并无香港联交所第十四章这样的规定。内地证券市场对“借壳”上市的主要限制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若非出于配股和送股的需要,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不得擅自增减。这就是说,非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不得将其下属公司的资产折合股份直接注入上市公司。这一点,从中国证监会对东北华联“借壳”上市案的处罚中可以看出。东北华联一案发生于1994年,当时,东北华联收购了东北地区其他几家百货公司,被收购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所有者成为了东北华联的法人股东,东北华联法人股因此而增加。为此,中国证监会严厉批评了这种破坏股票发行额度管制的做法,并规定其他公司不得再犯此类错误。

第二,在配股资格上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时间和制度方面进行约束。即,上市公司有连续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次年配股需在上年配股的一年之后进行;配股权不得超出总股本的30%。由此看来,沪深证券市场的配股基本上是政府起主导作用:由政府对上市公司配股进行约束。而香港市场上的配股基本上是由市场起主导作用,上市公司可以自行提出配股建议,市场则通过投资者对该公司的反应来决定上市公司的配股可行与否。

比较沪、港两地“借壳”上市的法规环境,可以发现:

第一,在上海证券市场上,集团公司比较容易通过其属下的新上市公司来实施“借壳”上市。这是因为,新上市公司在一年之后就可以配股,而且新上市公司比较容易符合前三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配股业绩要求。此外,只要注入项目属于重点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配股上限则可不受控制,“借壳”的杠杆力在理论上就可以无穷扩大。所以在上海证券市场上进行“借壳”上市的合适做法是:第一步,集团公司先剥离一块优质资产上市;第二步,通过上市公司实施超大比例的配股,将集团公司的重点项目和技改项目先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第三步,再通过配股将集团公司的非重点项目和技改项目也注入进去。因为在第二步中,作为配股基数的总股本已扩大,按总股本30%的配股上限,上市公司也可获得比较可观的配股数量。目前在上海证券市场上市的“津港储运”和“浦东不锈”就运用了这种操作思路。而在香港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上市时的资产总值、营业额、利润水平等越大,对其日后的资产注入行动越有利。且由于香港证券市场上不存在股票发行额度方面的限制,因此,较佳的做法是先做大新上市公司的规模,即将集团资产尽可能多地在一开始就放在上市公司这个“载体”上。

第二,目前,在上海证券市场上开展“借壳”、“买壳”上市,基本上只有一种模式,即上市公司以现金收购“借壳”方或者“买壳”方的资产,其后再用配股等筹资手段来弥补这一资金缺口。而在香港,“借壳”方或者“买壳”方欲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多种途径。例如,它可以通过将非上市的资产折合成上市公司股份的形式注入上市公司来实现“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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