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化解贷款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安论文,贷款风险论文,抗辩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银行借款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在借款合同中,银行负有先履行义务。在借款合同成立后,银行发放贷款之前,或在发放部分贷款之后,发现借款人财产状况可能危及银行债权实现时,如果还要求银行履行合同,则有悖于公平原则。我国的《合同法》,特为此种情况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银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主动中止合同履行,避免损失和扩大的一项权利。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又可以促使有过错方正确履行合同,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用合同欺骗行为的发生,但不安抗辩权必须依法行使。因此,银行行使不安抗辩权,化解贷款风险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 必须是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很显然,借款合同中只有贷款未能行使不安抗辩权。2、 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双务合同成立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后履行当事人情形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C丧失商业信誉的;D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借款人有上述的情形后,贷款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即贷款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而随意中止履行合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止履行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贷款人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会采取适当措施恢复履行能力,双方损失也不至于因此而扩大。
有对方提供担保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这一规定是为督促后履行当事人尽快恢复履行,提供担保,及时解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使合同得到履行。如果先履行方贷款人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则先履行方贷款人就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