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国内支持立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立场论文,农业论文,多哈回合论文,国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16X(2007)01—0025—03
多哈回合(Doha round)农业谈判包括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等三大议题以及其他议题的谈判,其中国内支持又是三大支柱的中心。由于如何进一步对农产品贸易制度进行改革涉及到经济利益在成员之间和各成员内部的再分配,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多种国内和国际政治因素的影响,所以2006年7月历时五年的谈判被迫中止。为挽救陷入停滞的多边贸易谈判,在WTO秘书长帕斯卡·拉米(Pascal Lamy)的倡导下,各成员国都表示愿意尽快恢复谈判并且已经达成一致做启动工作。
对中国来说,多哈回合是中国第一次以WTO成员身份参与的多边贸易谈判,根据WTO统计资料,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排名世界第5,占世界农产品贸易总额的3.4%,仅2006年前10个月,我国农产品累计出口245.6亿美元。[1] 基于我国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为改善今后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我国有理由积极地提出立场建议,在制定未来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工作中发挥影响,以保障我国的长远利益。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一员,中国可利用这一机会,打破少数发达国家对国际经济和贸易规则制定工作的主导,使新的国际贸易规则更好地反映我国及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这是一个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任务。
在上述背景下,本文在探讨多哈农业谈判中国内支持的政策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给我国在即将重新启动的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谈判立场和策略提出一些建议。
一、WTO农业国内支持规则及理解
(一)《农业协定》下国内支持法律规定
WTO《农业协定》没有对“国内支持”给予明确定义,关于农产品国内支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农业协定》第四部分以及附件2“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附件3“国内支持:综合支持量的计算”、附件4“国内支持:支持等值的计算”中。通过这些相关规定可以将“国内支持”理解为补贴和其他计划,这些措施支持了国内价格和以其他方式补贴生产。具体而言,国内支持是各成员方对农产品实施的价格支持、直接支持以及其他补贴形式的国内保护措施,而国内支持承诺是指各成员方对给予国内农产品生产者的上述各种支持措施实施削减的承诺。
《农业协定》以“政府执行的农业政策和计划是否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为标准,将各种国内支持措施划分为要求减让承诺的和可免除减让承诺的两类。学界按照是否要求减让将这些不同类别的国内支持政策形象地分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
(二)《农业谈判框架协议》下的国内支持规定
2004年8月1日达成的《农业谈判框架协议》是多哈回合农业谈判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框架协议》保留了《农业协定》将国内支持措施分为绿箱、黄箱和蓝箱的分类。总体而言,协议提出要按照分层公式总体削减扭曲贸易的黄箱、微量允许和蓝箱措施,并在第一年至少削减20%。《框架协议》将所有形式的贸易扭曲支持纳入削减范围,包括黄箱、5%的蓝箱水平、5%的特定产品和5%的非特定产品微量允许(发展中国家为10%),这种总体削减方式一方面比乌拉圭回合更有利于对扭曲贸易国内支持进行约束,但另一方面扩大了削减总体支持的基期水平。[2]
二、《农业协定》国内支持规定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总体上来说,规则本身力度不够,约束力较差。表面看来,各国执行国内支持规则的情况都比较好,但至今尚没有WTO成员通报不能履行其削减支持总量的承诺,实际上是由于规则本身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妥协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支持承诺较差的约束力,并未对主要补贴国家的农业改革产生明显的压力。
(一)从《农业协议》的实施来看,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削减国内支持方面获得的利益几乎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农业保护和支持水平都非常低,在利用除绿箱以外的其他国内支持方面没有发达国家那么大的回旋余地。而绿箱中的许多措施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是用不起的。首先,较低的发展水平使发展中国家难以转向不挂钩的支持,例如多数发展中国家建立直接收入支持体系的条件尚不具备,不可能象发达国家那样大量增加绿箱支出。此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农业发展中所关注的问题也差异极大。绿箱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需求和政策目标,而对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却很少体现。[3]
(二)蓝箱政策和一些绿箱政策实际上产生了较大的扭曲作用,其中列入黄箱政策范畴的措施造成的扭曲程度较为严重,而蓝箱政策扭曲效果较小。这使得少数发达国家得以继续保留对农业的高额国内支持。
(三)微量允许支持条款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使用国内支持措施方面的不对称局面得以继续维持。对发达国家来说,微量允许条款给予了较大的支持空间,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财力所限,很难充分利用,形同虚设;《农业协定》允许发达国家成员相当于产值5%以下的黄箱支持免于削减义务,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这一比例为10%。这一条款的作用是使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措施合法化,并可能使其成为一种长期现象:过去的实践表明,发展中国家既缺乏足够的财力,也缺乏相应的社会经济制度来持续性地对农业提供财政支持,因而这一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形式上的优惠很少能转变为实际的政策行动。
(四)发达国家巨大的国内农业支持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4] 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内支持方面存在严重不平衡,多数发达成员对农业的支持仍维持在非常高的水平,而绝大多数发展中成员对农业的支持水平很低,一些发展中成员对农业甚至是负保护。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农业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但在全球农业贸易中的份额却远远低于其应获得的份额。
三、对中国在新一轮谈判的立场建议
中国在以后的谈判中,要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从本国国情和国力出发,制定相关策略,积极参与新规则的制定,使其也反映发展中国家的一定利益,并促进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笔者就中国在新一轮多哈农业谈判国内支持议题上的立场提出以下建议:
(一)根据国情,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国力和财政水平有限,不可能像许多发达国家那样对农业投入巨额补贴,而且贸易自由化是大势所趋,所以说现阶段支持力度不应该太高,最好能使规则约束各国的国内支持,要限制其他国家的政策空间。即要尽量使规则的削减水平更高,对各国的国内支持起到较大的约束作用。
(二)中国应当建议将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发展原则纳入WTO规则体系。2006年10月初,G20已经提出了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的提案,就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主张,发展中国家需要充分的政策空间自由,在制定自己的国内支持政策措施时可以保留充分的灵活性。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要求,尤其是粮食安全和农村发展要提出具体建议。为了本国的粮食安全,发展中国家可以实行进口限制和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支持,以保证国内生产满足国内消费,当然这仅限于国内消费的粮食,出口粮食不在此限;关于农村发展,如农村建设、农村劳动力就业等问题,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这对中国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具有现实意义。此外,由于WTO内新成员问题的进展将决定中国在WTO内的立场,中国应根据一般成员适用的规则和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提出合情合理的要求。
(三)坚持将国内支持谈判与市场准入、出口补贴联系起来。已经有迹象表明主要发达国家有优先对市场准入进行谈判的偏好,表示发达国家急于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国门。发展中国家应要求发达国家在农业国内支持方面做出让步,通过其他方面短期让步和对发达国家潜在利益的让度来获得国内支持谈判的主动权。
(四)针对黄箱政策,中国应要求发达国家接受在一定时间内完全消除黄箱政策开支的目标;要求发达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黄箱,继续降低其微量许可,从5%降低到3%以下,直至取消。
(五)针对蓝箱政策支出应严格蓝箱标准,如果同意蓝箱以农业总产值的5%进行封顶,对于使用蓝箱程度非常高的国家若要满足5%封顶的要求需大幅度削减其蓝箱的实际水平。
(六)针对绿箱政策,不能无限制地允许所有成员自由实施绿箱政策,应适当缩小绿箱范围,有支出总额或支持率制定上限,杜绝发达国家转移支持措施的规避行为。G20就主张大幅度实质性地削减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其中发达国家应当大幅度地减少投放国际市场上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取消《农业协定》规定的“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及安全网计划”等几项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
(七)中国应该支持一些成员主张的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微量允许标准和逐年降低发达国家的微量允许标准。发达国家的微量允许标准现在已很高,更需要大幅削减其支持才能起到规则应有的作用,所以要求既要从总量上也要按产品种类对其大量削减。发展中国家情况却相反,农业综合支持量AMS很低甚至为负,可要求提高微量允许标准。另外没有AMS承诺的国家应免于削减整体国内支持和微量允许。
(八)建议建立通报制度,重要成员实施任何可能影响贸易的国内支持政策均应及时向WTO通报,包括结构调整政策、投资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等。
(九)最后,中国也需要规范自身的支持措施,把WTO规则和入世承诺作为中国支持国内农业所应当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积极完善本国农业支持政策。
总之,多哈回合是发展回合,中国是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参与者之一,也是世界上重要的贸易大国,要在多哈回合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谈判取得显著成果。按照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所表示的,我国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应持的原则立场是:首先要发达成员切实考虑发展中成员在开放市场上的承受能力,使发展中成员真正受益,促进世界经济的平衡与和谐。[5]
收稿日期:2006—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