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新西兰社区矫正制度看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_社区矫正论文

从日本、新西兰社区矫正制度看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_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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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理念由单纯的惩罚转变为通过教育改造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reintegration)的产物。早在19世纪,部分欧美国家已开始在这方面进行探索。到上个世纪 70年代,社区矫正制度已在一些发达国家普遍推广。目前,部分西方国家和日本、韩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本文拟以比较日本、新西兰两国社区矫正制度为基础,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所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对日本、新西兰两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之比较

(一)日本、新西兰两国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

日本的社区矫正工作又称更生保护工作,是法务省保护局的重要工作职责。保护局下设更生保护振兴科,同时在各地按高级法院的管辖区域设地区更生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假释工作;在各地方法院所在地设立保护观察所,作为更生保护及医疗观察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保护观察、环境调整、更生紧急保护、恩赦请求的提出、犯罪预防以及精神保健观察等日常事务。

新西兰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家矫正部。矫正部下设公共监狱事务局、缓刑与罪犯事务局以及四个工作组。其中缓刑与罪犯事务局下设社区缓刑事务所、心理矫正事务所和干预事务所。心理矫正事务所和干预事务所主要协助社区缓刑事务所工作。社区缓刑事务所的主要职责有:向法院和新西兰假释委员会提供罪犯的有关信息,协助法院和假释委员会对犯人作出判决或减刑、家庭监禁、释放等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控,并在服刑人员不服从时采取行动;确保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获得他们所需要的服务。

两国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社区矫正构成其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机部分,实行全国统一垂直领导,与地方政府不发生直接的关联。第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日本的保护观察员应当介入罪犯假释前的预报调查,包括审查有关材料和面试。只有在保护观察所出具预报调查后,监狱或少年教养院方可向主审委员会提出假释申请。保护观察所所长还可以向中央更生保护审查会提出恩赦请求。新西兰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时,社区缓刑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是重要的参考依据;社区缓刑事务所还有向国家假释委员会提出假释建议的职能。

(二)日本、新西兰两国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

日本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有五种:第一种是被家庭法院判处保护观察处分的少年,一般到20岁为止,最长为两年;第二种是从少年教养院假释的少年,原则上也是到20岁为止;第三种是监狱中假释出来的犯罪分子,保护观察至刑期执行完为止;第四种是被法院判处缓刑并处保护观察的犯罪分子,保护观察的时间为判处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种是从妇女辅导院假释出来的妇女,尚未执行完毕的辅导期间都必须进行保护观察。

新西兰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有:判处从事社区工作的罪犯,这类罪犯必须在社区从事无偿劳动,无偿劳动时间最少 40小时,最长400小时;判处监督刑的罪犯,其意在通过让犯人认清自己犯罪的原因,帮助其重新回归正途;有条件释放的罪犯,主要针对刑期在两年以下,但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方可释放的服刑人员;判处家庭监禁刑的罪犯,这类人一般在家里服刑,但要接受电子监视器和社区缓刑官员的严格监控;假释的罪犯;延期监控的刑满释放人员,主要针对儿童性侵犯者,其刑满释放后,矫正部可以继续对其进行监控,最长达10年(根据2004年7月开始实施的假释修正案)。继续实行电子监控的刑满释放人员,这类人都属于高度危险的罪犯,在其刑满释放进入社区后,通过对其进行电子监控,防止他们再犯。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在日本和新西兰两国,假释的罪犯都属于社区矫正的范畴,同时,社区矫正也是一种单独的刑罚措施,比如日本对青少年犯罪的保护观察、对缓刑人员附加的保护观察,新西兰的社区工作刑罚、家庭监禁刑、监督、电子监控等。在新西兰,社区矫正还适用那些刑满释放但被认为仍具有危险的人员。

(三)日本、新西兰两国社区矫正工作方式

借助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日本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运作模式。日本社区矫正的主要工作机构是保护观察所。全国保护观察员(国家公务员)大致在1200人左右,需要接受保护观察的对象有7万多人。实际上,保护观察所主要承担组织、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具体工作由保护观察所的观察员与民间志愿者——保护司一起共同开展。保护司就是我们所称社会志愿者,全国共有5万多人,被视为非专职的、无薪酬的国家公务员,任期为2年,任期内每年接受保护观察所4次培训,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76周岁。担任保护司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声望,二是具有充分的热情和时间,三是生活安定,四是身体健康。保护司的产生一般由地区推荐,再由保护观察所委托一个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法务大臣颁发证书。其主要工作是对正在接受监督考察的人员进行指导,对监狱和其他管教场所释放人员的居住地进行调整,即环境调整,开展犯罪预防活动。

在日本,承担更生保护职责的还有更生保护设施、更生保护协会、更生保护妇女会、BBS会、合作雇主等。所谓更生保护设施,是经法务大臣认可,由更生保护法人运营的设施,其主要职责就是为那些刑满释放或假释但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立即实现自力更生的人,提供所谓的紧急更生保护措施,即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食宿、就业指导等回归社会所必须的生活指导,帮助其顺利地实现社会回归。更生保护设施一般由私人或机构经营,保护观察所根据设施收留人数的多少给予适当补助,一般是每人每天5000日元(2006年标准)。无论是刑满释放还是假释者,在更生保护设施内滞留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他可以出去找工作,没有工作欲望者,设施可以拒绝接纳。更生保护设施所开展的活动由当地保护观察所与之共同协商进行,并接受保护观察所的指导。更生保护协会主要协助更生保护设施、保护司以及更生保护妇女会等开展活动,包括制作资料、举办培训、提供资金等。预防犯罪以及有关更生保护的宣传也是其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此外,它还为那些从监管改造场所释放但经济困难的人提供旅费及相关的经济资助。这类机构在日本有66家。更生保护妇女会是从妇女的角度来开展社区犯罪预防和帮助违法犯罪人重新做人的志愿者团体,在全国大约有20万会员。它主要通过就家庭问题、不良行为问题举办社区居民讨论会、对本地区的罪犯子女进行援助、接受监督教育者参加社会活动、组织参观更生保护设施和监管改造设施等方式开展活动。BBS会直译是“大哥大姐运动” (Big Brothers and Sisters Movement),是一种青年志愿者团体,主要目的是通过与少年一起进行娱乐活动,在帮助少年健康成长的同时,防止少年不良行为的发生。合作雇主是指那些不介意接受保护观察或紧急更生保护的人员的前科,通过积极雇佣他们来帮助这些人悔过自新的民间企业经营者。为鼓励这种行为,日本最近通过有关法律,对这些合作雇主进行适当援助(2006年4月份实施)。目前,日本全国大约有 5500名合作雇主。

犯罪预防宣传也是日本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社区居民对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理解,消除犯罪产生的因素,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日本法务省将每年7月确定为健康社会运动强化月,将建设一个没有违法犯罪的健康社会作为该项运动的目标,在全国各地开展包括张贴标语、征文、媒体宣传在内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新西兰与日本有所不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是社区缓刑事务所。社区缓刑事务所官员从犯罪嫌疑人接受法院审判开始就开始介入,向法院出具判决前报告(pre-sentence report)并应要求出庭作证,判决前报告包含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详细的资料及有关信息,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评估,引致犯罪的行为和环境,重新犯罪的危险系数以及与犯罪嫌疑人、受害者和双方家庭的谈话记录等等,它构成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据。仅2004年,新西兰全国各地的社区缓刑事务所共向法院提交了29115份判决前报告,出庭作证时间达 63809小时。社区缓刑事务所还对即将释放的犯人进行释前评估,撰写释放前报告(pre-release report),向新西兰假释管理委员会撰写家庭监禁犯的情况报告。

社区缓刑事务所工作的重点是对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进行管理。所有的管理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对犯人的相关规定也非常细致、严格。任何犯人都不得违反规定,一旦违反,缓刑官员有权依据其严重程度进行处罚,轻则要求其增加向缓刑官报告的次数,重则可以将犯人送回法院重新判处更重的刑罚。假释者在假释期间违反规定,缓刑官员可以要求取消假释,将罪犯重新关进监狱。一般来说,缓刑官员对于服家庭监禁刑和假释犯人的管理非常严格,在这些犯人身上花的时间也比较多;而对服社区工作刑的犯人管理就相对比较宽松。

对服社区工作刑犯人的管理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和其他相关干预措施是新西兰社区矫正工作的两个亮点。对社区工作刑犯人的管理主要实行工作场所管理和报告管理。社区工作刑犯人的工作场所有两种,一是由社区缓刑事务所设立的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这类工作场所主要为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共设施生产简单的生活用具,如座椅、拖把、公园长凳、桌子等,所用材料大多是废物利用;工具也非常简单,基本上都是手工制作。在这种场所工作的犯人,每天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工作,不得迟到早退。第二类工作场所是医院及各类慈善机构、公共场所、老年院,工作种类基本都是辅助性的手工劳动,诸如种树、除草、修路等。犯人到这类机构工作,必须先到社区缓刑事务所集中,在缓刑官员的带领下乘车前往,工具由缓刑事务所提供,一般都放在车后的拖车中。报告制度是对服社区工作刑的犯人的另一项重要管理措施。犯人必须定期、定时向社区缓刑事务所官员报告自己的情况,任何生活或环境方面的变动都必须事先报告,征得社区缓刑官员的同意方可。否则,被视为破坏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心理矫治与干预是新西兰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心理矫正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人直面自己犯罪的动机、环境及其他导致犯罪的因素,使犯人认识自己的违法行为,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担任心理矫正的指导人员都是专业的心理诊所的工作人员,由社区缓刑事务所联系并支付相关费用。所谓干预,就是针对那些犯有家庭暴力或吸毒、酗酒罪的犯人采取的强化管教措施。干预也包含心理矫治,但对吸毒和酗酒的罪犯,政府建立了专门的治疗场所,犯人可以在里面居住并接受治疗。在新西兰各地都设立了这样的机构,如:太平洋岛药物与酒精中毒治疗机构、莫阿那诊疗院等。

二、几点启示及思考

日本和新西兰社区矫正制度及其运作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尚是朝阳事业,既充满了希望,又面临着体制和机制方面的诸多挑战。笔者认为,从目前来看,要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迈入健康发展之途,必须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设计,明确社区矫正的定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2年8月开始试点,至今已近4年,试点省市达18个。从目前来看,试点工作仍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状态。鉴于社区矫正在整个国家刑罚执行体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应在抓紧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增加有关社区矫正的内容的同时,单独制定社区矫正法。通过法律明确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家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地位。这不仅是与国际接轨,适应世界刑罚执行方式转变的需要,更是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这方面,可以在尊重国情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国外社区矫正方面成功经验。比如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和过失犯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的方法使其得到更好的改造,更好地重新回到社会。

2、完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与监狱管理机构一样,同样担负着刑罚执行的功能。因此,从长期来讲,应当将社区矫正机构与监狱管理机构合而为一,成立统一的矫正管理局。这样不仅体现了刑罚执行的统一性,而且有利于社区矫正与监管改造的相互结合,有利于社区矫正对监外执行犯人的提前介入,更好地开展工作。此外,为保持刑罚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社区矫正机构在目前阶段,应以省级以下垂直设置为宜,省级以下不必严格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下一级的矫正机构。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工作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专业性非常强,对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要求非常高。因此,目前通过招募社工从事这项工作只能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从长远来件,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必须是国家公务员,且要具备与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业务能力。

4、适度扩大假释范围。我国的假释程序非常严格,裁定假释权属于法院,但客观上法院根本无法全面、详细对罪犯进行考察,仅就监狱所报材料进行书面的审查和判断,从而制约了假释的适用,这是造成长期以来假释率低下的主要原因。近几年,我国每年假释的犯人都在2~3%之间。这不仅不利于犯人重新回归社会,也加大了监管改造的成本。因此,应通过修改法律,使社区矫正机构介入假释裁决,适度扩大假释的范围,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在改造罪犯,教育罪犯,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

5、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帮助犯人重新回归社会,因此,它既要保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要探索教育、改造犯人的有效途径。其中,使犯人克服犯罪心理和仇视社会的心理,引导他们理性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对待社会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这里面不仅需要法律的惩戒,同时还需要心理的疏导甚至特定的矫治手段。因此,应该结合国情,逐步建立专业机构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同度。这方面,日本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经验值得借鉴。

6、进一步提高安置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安置帮教工作是中国特色。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有助于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但对于政府来说,要对每一个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其实很难做到。因此,应该通过社区矫正的提前介入,建立一套即将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分析系统,明确需要安置帮教的对象。对于那些对社会再次构成危险的可能性极小、且释放后完全可以自己谋生的人,没有必要在他们身上花时间和精力;否则不仅不能起到任何作用,还有可能在他们心理上形成遭社会歧视的感觉,不利于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对于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则要切实了解其释放后对社会可能构成潜在危险的人,要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强化有关监控措施;对于那些进入社会后生存确实有困难的人,要采取相应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和工作方面的具体困难与需求,使其顺利走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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