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问题新探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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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绕不开而必须解决的实践问题。本文试图从新的视角,即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予以重新界定和论证。

一、关于所有制范畴问题

1.所有制: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范畴

对所有制学术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制属于法学的范畴而非经济学的范畴。这是因为,第一,所有制既然称为制,就是指制度,是一种法权观念和法律用语;第二,所有制就是指财产所有权,它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因而属于法学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制有两种用法:一是所有制作为表现经济关系的范畴;体现的是经济上的占有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因而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二是所有制作为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体现的是一种自由意志关系和权力关系,即占有主体对占有的对象具有一种任意支配的权力,因而属于法学范畴。所有制的这两种用法分属不同的范畴,应该把二者区分开来:经济学范畴的所有制应该研究占有关系,法律上的所有制应该研究财产关系,不应把法学范畴的财产所有权作为经济学的范畴来研究。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也都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一种观点的不足之处是,从法学角度它无法解释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所有制从个体阶段到联合资本阶段、再到垄断资本阶段和国际垄断资本阶段的发展变革过程,也无法解释我国正在进行的所有制改革和产权改革,因为这些改革主要是在经济领域进行的。第二种观点的不足之处是,它只看到了经济学范畴的所有制与法学范畴的所有权二者的区别,而没有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经济学范畴的所有制必须通过法学范畴的财产所有权加以确认才能正常地运转。抛开法律上的所有权而研究经济上的所有制是不会有任何结果的。第二,法学范畴的财产所有制必须随经济学范畴的所有制的不断变革而进行不断的调整,并对已经变化了的所有制关系进行重新确认。第三,从纯经济学的角度看,所有制是应该得到完全实现的,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因为受到法律如税法的制约而没有得到完全实现,这一点从经济学角度是无法解释的。只有把经济学和法学范畴的所有制结合起来,才能说明这一问题。

我们认为,所有制既不是一个纯经济学范畴,也不是一个纯法学范畴,而是一个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范畴。这是因为,第一,任何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确立,都必须建立在对新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加以确认的基础上。第二,在一种社会制度运行过程中,作为社会制度标志的所有制关系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否则这种所有制就不能规则地有序地运转。第三,所有制还必须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运行和实现,否则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就毫无意义。第四,在阶级社会中,所有制还必须受到法律如税法、公司法的制约。第五,所有制关系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变化进行不断调整的,因而也就需要在法律上不断地重新确认和规范。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单纯从经济学或法学角度研究所有制问题,都不能把握所有制的全貌,只有从二者结合的角度,才能全面地揭示所有制的内涵。

2.广义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题

国内学术界认为,在马克思的经济著作中,所有制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所有制范围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产品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狭义的所有制就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一种狭义概念上的所有制,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广义所有制范围中的产品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是私有制社会的范畴。所以,社会主义经济学应把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来研究。

这种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适用呢?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这就要求不仅生产资料应由市场配置,而且劳动力也应由市场配置。劳动力是商品,能够进行买卖,就必然存在着劳动力的所有者,就必然存在着劳动力的所有制。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所有制的存在是客观的,应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条件下产品所有制是否存在呢?我们的看法是,产品所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这是因为,第一,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生产资料所有者凭借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劳动力所有者凭借其劳动力所有权,而成为产品的所有者,形成了“二位一体”的产品所有制关系。第二,在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中,政府凭借其超经济的权力,如以立法形式规定的征税权,也成为产品的所有者之一,使产品所有制关系变成了“三位一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个广义的概念,经济学应以广义的所有制作为主要研究内容。

3.生产资料所有制在经济学研究中的地位的重新界定

以斯大林理论为代表的传统观点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

我们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只是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之一,而不是主要研究对象。理由如下。第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不都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仅存在着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存在着资本家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工人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很显然,后两种关系不是由生产资料归属关系决定的。即使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本家和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工人是存在的两极,如果工人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那么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就没有任何用处,因为没有工人从事生产,资本家也将冻死、饿死,此时,资本家有无生产资料都是一样;同样,如果资本家不提供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工人也将无法生存。正是由于资本家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人提供了劳动力才使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在一起,使资本家和工人都得以生存。此时,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第二种情况,正是由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才使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作用得以实现,才使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和剥削关系得以体现。可见,生产资料私有制只有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前提下,才能决定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之间的同志式的平等互利关系,也不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而是社会分工协作的客观要求。第二,产品的分配方式也不完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按传统观点,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是按资分配,这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但按资分配只说明了资本家之间的分配关系,而没有说明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是如何进行分配的。实际上,在体现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前提下,资本家向雇佣工人支付工资,进行个人收入分配,是依据劳动力所有制,实行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这是造成工人之间收入不均等的主要原因),这种分配关系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无关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也不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因为按生产资料公有制规则,每个人都是生产资料主人,每个人都应均等地取得一份生产成果,所以,个人收入应搞平均分配,而不应实行按劳分配。但现实中,个人收入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其理论依据是劳动力所有制。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是经济学研究对象之一,而不应该成为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以斯大林为代表的那种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学主要研究对象的观点,存在着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作用扩大化的倾向,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拜物教,这对经济发展是非常有害的。我国建国以来出现的三大改造、人民公社化的冒进作法,以及之后出现的“一大二公”现象,都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拜物教的典型例证。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形式多元化问题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并存原因新解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存在着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这种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那么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会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呢?传统观点认为,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表现为地区间、部门间和行业间的不平衡),具有多层次性(表现为自动化生产、机械化生产、半机械化生产和手工生产并存)的特点,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着多元化的所有制形式。而且,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非公有制经济是与较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道理,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原因,但在现实中却日益显示出它的不足之外。第一,它无法解释为什么在资本主义较高的生产力水平下还存在着私有制,为什么在社会主义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下存在着公有制。第二,它无法解释我国目前的一些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采取社会化的生产方式、与较高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并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这一现实。很显然,这种生产力决定论已不能完全解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必然性。如果继续坚持这一认识,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我国目前存在的对私营企业普遍歧视态度就根源于此。

我们认为,上述各种所有制都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并存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实践已经证明,无论是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都是配置资源的有效形式,只不过配置资源的方法不同而已。公有制是以群体为基础,从调动群体积极性的角度来配置社会资源的,非公有制是以个体为基础,从调动个体积极性的角度来配置社会资源的。在配置资源过程中,并不存在一种所有制形式优于另一种所有制形式的情况。而且,与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和具有多层次性特点相适应,公有制内部存在着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非公有制内部存在着三资企业、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等。

综上可见,对多元化的所有制形式并存原因的探析,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角度说,生产力水平低,且又呈现多层次,为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基本原因;第二,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角度来讲,所有制是否适应生产力水平,无可否认的也是多元化所有制形式并存的重要原因。以往,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讲前者,看不到或根本不讲后者,这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科学的。我们认为,应当把二者统一起来、结合起来,才能科学地揭示与说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元化所有制并存的原因和客观必然性。

2.各种所有制形式在所有制结构中地位的重新认识

在我国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中,各种所有制形式应处于什么地位?也是需要我们进行重新认识的一个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传统认识是,在我国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居主体地位,可以支配其它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居于补充地位,即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并受公有制经济支配。

我们认为,这种认识与市场经济观念相背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这种认识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观念的延续。传统观念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市场调节只能起辅助作用,而以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代表的公有制经济是国家计划的唯一具体执行者,以个体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调节的具体执行者,所以,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在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在所有制结构中处于补充地位。第二,这种认识是一种权力经济的观念。传统的观点认为,既然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处于补充地位,那么公有制经济就应该有权支配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就应该服从公有制经济的支配。第三,这种认识是一种数量决定论观点。传统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无论是从所占生产资料数量上,还是从所占生产成果比重上,都在整个社会中占绝对优势,所以,公有制经济应居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居补充地位。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从静态的角度看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市场中都处于平等地位,不应存在谁支配谁的问题。从动态的角度看,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否处于主体地位,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念和感情决定的,也不是由其所占数量多少决定的,而是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出来的。如果在市场竞争中公有制经济处于有利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利地位,则社会资源就会从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流动,公有制经济就会在资源配置中处于主体地位。反之,如果在市场竞争中非公有制经济处于有利地位,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利地位,则社会资源就会从公有制经济向非公有制经济流动,非公有制经济就会在资源配置中起主体作用。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种所有制形式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都不是固定的,而是经常变化的,这也是由市场竞争规律决定的,同时,也只有多种所有制形式在市场中的竞争,才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3.所有制结构合理化的标志探析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才是合理的呢?目前学术界出现了一种认为所有制结构合理化的标志可以绝对用每种所有制形式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来衡量并固定下来的观点。认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所占比重为3∶4∶3(也有说各占1/3)时,所有制结构就是合理的。这种观点虽然从数量化的角度对所有制结构合理化的标志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这种观点不是从客观角度看问题的,而是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和感情色彩的;第二,这种观点是从静态的角度而不是从动态的角度看问题的;第三,这种观点是以公有制占主体支配地位为理论基础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尤其是市场竞争的要求;第四,这种观点是一种允许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观点的延续。

我们认为,每种所有制形式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客观上确实存在有一个数量比例,但这个客观的数量比例是不能用绝对的数量固定下来的。这是因为,每种所有制数量是在不断变化的,在所有制结构中所占比重是在不断调整的,如果硬性规定每种所有制形式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所以,看一种所有制结构是否合理,不应主要看这种所有制结构中每种所有制形式所占的比重,而应主要看这种所有制结构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否有利于市场竞争,是否有利于满足社会的需要或市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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