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市群规划”热潮中的“冷思维”_区域规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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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2008-02-20

【文章编号】1002-1329(2008)03-0079-08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1 日益兴起的“城镇群规划”热潮

近两年来,几乎所有人都关注到这样一个重要的事情:在国家的“十一五规划”中,首次出现了“城市群”①的概念。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要继续发挥对内地经济发展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加强区内城市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增强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有条件的区域,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为龙头,通过统筹规划,形成若干用地少、就业多、要素集聚能力强、人口分布合理的新城市群”[1];之后,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逐步形成以沿海及京广京哈线为纵轴,长江及陇海线为横轴,若干城市群为主体,其他城市和小城镇点状分布,永久耕地和生态功能区相间隔,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城镇化空间格局”[2]。这可以被认为是自2003年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中首次纳入“城镇化”研究课题之后的又一重大事情,对于城市和区域规划学科的健康发展相信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城市群的概念被正式写入国家“十一五规划”,意味着城镇群的发展纳入了国家决策视野(杨保军,2006)[3],受此影响,全国上下正在兴起一场“城镇群”学术研究及规划编制工作的热潮。

实际上,“城镇群”并不是一个最近两年才刚出现的新名词,早在上个世纪末,国内已经悄然开始了有关城镇群规划的实践工作。国内较早的城镇群规划,是由广东省省委、省政府组织,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共同完成的《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规划》,该规划的范围,是199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范围,行政上包括广州、深圳等共25市3县,总面积4.16万km[2] ,人口2065万人②。该规划实施不到10年,2003年广东省省委、省政府又联合建设部共同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的编制工作。除了珠江三角洲以外,近些年来长江三角洲、京津冀等地区也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城镇群规划实践(表1)。

分析近年来全国各地所开展的城镇群规划实践,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1)从早期的主要以珠三角、长三角为主,扩展到目前的各种空间尺度的城镇群规划争相开展(包括跨省域的国家层面,也包括省域内的地区层面,地域面积从不足1万km[2]到几十万km[2]);(2)早期由建设部系统组织编制城镇群规划的单一格局被打破,发改委、国土部门等其他系统也逐渐开始编制城镇群规划或同样意义上的区域规划;(3)“城镇群规划热潮”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自东部向中部和西部依次递减,东部如长三角、京津冀等不断由多个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各种规划,而西部地区却由于各种原因刚刚开始组织开展跨省域的城镇群规划。

2 “城镇群规划”面临的诸多“困境”

在全国上下呈现出一片城镇群规划热潮的情况下,城镇群规划的实际工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2.1 “城镇群”相关概念在使用上的混乱局面

国内关于城市群的定义,较早的是姚士谋等于1992年在《中国城市群》一书中的定义,该书的第2版中进一步明确为“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当数量的不同性质、类型和等级规模的城市,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以一个或两个超大或特大城市作为地区经济的核心,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综合运输网的通达性,以及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发生与发展着城市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集合体’。这种集合体可称之为城市群”[4]。由于城市群已经成为国家“十一五规划”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中使用这一概念的频率是比较高的。但是,尽管如此,关于这一名词的准确定义和具体使用,在学术界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北京大学周一星教授认为,城市群是一个通俗的用语,指的是“一些邻近城市的集合,即一群城市”,这一名词之所以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主要原因是‘新鲜’、‘简明’、‘上口’”,“‘城市群’在运用中的主要问题是没有界定指标,划定城市群范围的任意性太大,空间尺度的概念不明确,小到淮北市一个矿业城市的城镇群体,大到10万km[2]、5000多万人的长江三角洲,都被认为是一个城市群,甚至两个直辖市加三个省的‘环渤海地区’也是一个‘城市群’,常常在一个城市群里又包含几个城市群……”③。

不仅如此,在相关研究中,与“城镇群”相似的一些概念非常之多。国内关于城镇群的研究,一般被认为始于1983年于洪俊、宁越敏在《城市地理概论》一书中首次用“巨大城市带”的译名介绍美籍法国城市地理学家J.戈特曼(Jean Gottmann)有关“megalopolis”的学术思想④。在戈特曼“megalopolis”学术思想的“中国化”过程中,由于翻译用语、研究目的、学科视角以及广义和狭义理解等方面的不同,国内相关研究中陆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一些概念,如大城市连绵区、都市连绵区、大都市连绵带大都市带、大都市区、都市圈、大都市圈、城镇群体、城镇集聚区、城镇密集区、大城市地区、城市经济区、城市协作区、城市联盟等,近来又出现了都会经济区、大城市走廊、巨型城市走廊等,可谓“五花八门”、“层出不穷”,与之相关的学术争议也接连不断,周一星教授甚至形容“中国城市的基本概念极为混乱,已经难以为继”[5]。

通常来讲,作为科学研究所用的术语,与一般词汇相比,其意义应当比较单纯,基本上无一词多义现象(陈祯耀,1984)。《辞海》中关于“术语”的定义即是“各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每一术语都有严格规定的意义”[6]。由于术语的这种使用特点和要求,在作为一种科学研究工作所通用的学术概念方面,城市群(或城镇群)一词尚未在国内取得最广泛的认同,这就必然会影响到城市和区域规划学科的健康发展。

2.2 “城镇群规划”的实施体制及其自身的法律地位问题

“城镇群规划”是一种往往跨行政辖区的区域规划类型,由于不同行政主体的利益难以协调,缺乏实施主体的城镇群规划有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得到贯彻和执行。此外,城镇群规划出现了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三大系统都在同时开展类似性规划的格局,“不少省市由建设部门组织跨行政区的城市群规划(比如珠三角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或者都市圈规划(如南京都市圈、徐州都市圈),具有较全面的区域规划性质;国土部门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的修编,增加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建设对土地需求的预测,同时还增加了因地制宜进行分区管治的内容,使其向区域规划进一步靠拢;发改委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格为对空间规划具有约束功能的总体规划,同时正式打出‘区域规划’旗号”[7],这样一来,“部门间相互争夺区域规划空间的现象,尽管名目不一,各有侧重,但其内容多大同小异,导致大量工作重复,资源浪费,各搞各的,互不协调,甚至互不认账,严重影响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权威性”(胡序威.2006)。

在与城市规划体系的关系方面,城镇群规划也是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城镇群规划的区域范围中,往往包括有多个城镇,以建设部组织的“长三角城镇群规划”为例,近年来由于城市规划工作备受社会各方的重视,其所包括的江、浙、沪、皖三省一市的各级城镇,大都已经编制完成了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大量的控制性生详细规划。城镇群规划如何协调与这些为数众多的“下位规划”的关系?城镇群规划是否要对下位规划提出修改措施?如果提出修改措施,势必将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修编程序非常复杂,即使是局部性调整也将会进一步引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大规模修编,如此一来,这是否会是一种“规划灾难”?可是,如果不提出修正措施,那么编制城镇群规划的价值又何在?与城市总体规划等相比更加宏观的城镇群规划,理应发挥其对下位规划的指导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的规划类型,城镇群规划在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尚不具有法定地位,其编制成果大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其之下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则是“名正言顺”的“法定规划”,“非法定”的城镇群规划如何去指导“法定性”的下位规划?

2.3 城镇集群发展的模式存在一定的争议

不难理解,城镇群是一种城镇集群发展的城镇化模式。但是,对于这种发展模式,国内外学者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以“megalopolis”学术思想的提出者戈特曼为代表的城市地理学家,普遍对这种城市化发展现象持积极的评价态度。在1957年的论文[8]中,戈特曼将大都市带(megalopolis)描述为“一个特别有趣的、鲜活的‘实验室’(an extraordinarily interesting laboratory),在这个实验室内部所发生的很多事物可能会慢慢被公认为20世纪后期先进文明的某种标准”,“大都市带的出现预示着在人类聚居和经济活动分布方面的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在1986年的一次演讲中,戈特曼则指出大都市带是一个充满“有利于创新、实验以及知识与观点的传播的机遇”的区域[9]。我国学者周一星对“都市连绵区”的评价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形式……有较强的自组织性,是一种高效率的现代城市经济空间组织形式……同时,都市连绵区超越了行政界限的樊篱,在有效组织区内基础设施、实现资源共享方面具有其他城市空间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优势”[10]。顾朝林等也认为“大都市连绵带是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城市地域空间组织形式,是城市化进入高级阶段的标志”,“这种城市化现象既有其必然性,也有其必要性……大都市连绵带具有强大的政治、经济核心和枢纽功能……是先进工业与高新技术的生长点……大都市连绵带有利于发挥区域综合职能和工业协作优势……有利于控制中心城市盲目增长”[11]。经济地理学家对于城市集群发展现象的这种积极评价,与“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的指导思想是基本一致的。

对于城镇集群发展现象持批判态度的,更多地是一些具有人文主义精神的城市规划思想家。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的先驱思想家格迪斯(Patrick Geddes)在1915年出版的《进化中的城市》一书中,既提出了urban agglomerations(城镇聚集区)的概念,也较戈特曼更早地使用了“megalopolis”一词⑤,并且预见了戈特曼的“megalopolis”研究,他写到“这样的预言并非是荒谬的,即在不久的未来,人们将会真实地看到一个沿着大西洋海岸线、长达五百英里的巨大的城市链条,在许多点上向后伸展,总共会有……数百万的人口规模”,但是与戈特曼不同的是,格迪斯所领会的这些megalopolis(或称巨型城市)具有“压抑的生活……充斥着疾病和愚蠢……堕落和冷漠……懒散和罪恶……”,“解救的办法是远离(这些城市)而寻找一些小规模的、简单的、真正健康和幸福的社会发展类型”[12]。对于城镇集群发展现象持批判态度的另一位重要学者是芒福德,他1938年出版的《城市文化》一书第4章的标题是“Megalopolis的出现与衰落”。芒福德定义了城市进化的6个阶段:从“原始城市”(eopolis,村落)到“城邦”(polis,村落的集合)到“大城市”(metropolis,重要城市的出现),再到“巨型城市”(megalopolis,衰落的开始)和“专制城市”(tyrannopolis,城市系统基于经济发展而产生过度膨胀),最后到“死亡之城”(necropolis,战争和饥荒,城市被废弃)。在戈特曼出版其名著《大都市带:城市化的美国东北海岸带》(Megalopolis:The Urbanized Northeastern Seaboard of the United States)的同一年(1961年),芒福德则出版了《城市发展史》(The city in History),该书第8章的标题是“Megalopolis变成死亡之城”(Megalopolis into Necropolis),第17章的标题是“Megalopolis的神话”(The Myth of Megalopolis)。在这本书中,芒福德推断了一个“不断重复的城市生长、扩展乃至灭亡的循环”,他认为megalopolis(巨型城市)象征着城市发展的一个最后阶段,它的“极度的损失惨重的成就”将会带给它自己走向毁灭的种子[13],“今天每个畸形发展的megalopolis的核心,以及它的生活触及到的每一个外部地区,表现出同样的解体的征兆,伴随着无数的暴力和道德衰败的特征(就像罗马帝国行将灭亡一样)”[14]。在《城市发展史》再版时,芒福德引用戈特曼的观点并对其进行猛烈的抨击,认为他们“自欺欺人”,“将作为结果而产生的聚集(城市相互联结)称作Megalopolis,或者……建议在空间尺度上加以改变……自身有能力产生一种新颖的、更好的城市形态……(这)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新的城市类型,而是一个反城市。因为在反物质的概念中,城市一旦与之发生冲突,反城市便会将其消灭”[12]。在格迪斯、芒福德等著名的城市规划思想家的眼中,城镇的集群发展似乎将会是一种走向灭亡的悲剧性结果。照此判断,关于“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的论断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2.4 美国城镇群发展过程的历史教训及我国城镇群发展所面临的“生态危机”

世界上的城镇密集地区(城镇群区域) ,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们一般都是近代历史上农业发达、贸易繁荣、流通条件好的地区,尤其是受到近代工业发展的深刻影响。美国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以美国为例来研究城镇群发展现象,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戈特曼1957年发表“megalopolis”论文至今,已经过了整整50年,这半个世纪的时间差,恰好也基本上是我国城镇群发展较之美国的“滞后期”[15]。认识和了解美国城镇群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的城镇群规划和建设是十分有益的。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城市人口,甚至一部分农业人口都是移民而来。19世纪下半期至1920年代,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城市化鼎盛时期,城市的空间结构形态由小城市发展到中等城市乃至大城市,1920年城市人口占美国总人口的比重达到51.2%[16];1920年至1940年,城市化的发展速度趋缓,但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趋势没有改变,大都市区(metropolitan areas)的发展是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至1940年美国的大都市区已发展到140个,大都市区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47.6%,几乎一半的美国人口居住在大都市区内[17];1940年代以后,大都市区的进一步发展和增长,呈现出大都市区之间的连绵化发展态势,这是我们所重点关注的一个时期。2005年6月美国公布的一项人口普查报告表明,根据弗吉尼亚工学院大都市区研究所(The Metropolitan Institute at Virginia Tech)的研究,截至2005年初,美国已经形成10个大的城市群地区(megapolitan areas,简称Megas)——即大都市区的集聚网络,每个地区的总人口超过1000万,其中6个位于美国的东部地区、4个位于美国的西部地区。这10个城市群地区囊括了人口普查署 “标准统计区”(consolidated statistical areas)的60%、全国50个人口最稠密的大都市区中的39个。2005年初,这10个城市群地区的总人口多达2.02亿,是法国、德国和英国的总人口之和[18]。

观察美国1940年至今的城镇群发展,曾经出现了一些非常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1)受到汽车普及的影响,城镇群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郊区迅猛发展的过程(或称郊区化),城镇发展呈现低密度的“蔓延式”扩张态势,吞噬了许多肥沃的农田和旷野,并造成土地资源的低效率使用乃至巨大的浪费。例如.1950-1957年短短几年间,仅仅在底特律的一个郊区县——奥克兰(Oakland)、就有45平方英里(约117 km[2])的土地被占用,大约相当于2个曼哈顿的面积。据统计,1970-1980年,美国被占用的农业用地面积相当于佛蒙特、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新泽西、特拉华等7个州面积的总和[19]。(2)城市环境恶化。表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大量使用汽车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美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其次,市政设施建设跟不上城镇大范围迅猛扩张的步伐,例如,由于污水处理设施不可能在整个城市群地区大规模兴建,化粪池的过度使用造成了水源的严重污染;再次,大量的开发建设活动使得绿色植被大量减少,导致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及洪涝灾害,荒野的缩减尤其是森林和沼泽地的减少,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急剧减少、鸟类、水禽、乌龟、蛇类、青蛙和鱼类等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减少。(3)由于郊区的迅猛发展,城市中心区人口骤减。据统计,1950-1990年,美国的一些老城市和传统工业城市人口的下降极为迅猛,芝加哥、费城、巴尔的摩、华盛顿等城市的人口减少了近1/4,波士顿减少了1/4以上,而底特律的人口减少了近一半[20]。受人口减少的影响,就业结构和就业规模随之改变,中心区渐趋衰败。(4)社会问题加剧。美国的城镇群发展过程,伴随着区域人口结构的变迁,由于郊区化的“过滤”效应,到郊区定居的主要是白人富裕阶层和中产阶级,而贫困阶层和少数民族则不断向城市集聚,从而形成一种双向移民过程。白人富裕阶层和中产阶级的迁移,削弱了城市中心区的财政税收,城市中心区的贫困化日益加剧,社会福利不堪重负,从而引发居住条件恶化,贫民窟大量存在,加之种族歧视和居住分异的影响、造成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犯罪活动猖獗……总结美国的城镇群发展历程,不禁令我们担忧:类似的错误是否会在我国未来的城镇群发展过程中重犯?

剖析自我,我国城镇群发展的状况似乎并不乐观。单就生态环境而论,我国的城镇群发展已经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危机”: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是我国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资本密集,市场活跃,城市和人口分布高度密集,然而与此形成尖锐对比的却是,三大城镇群的高速发展引发了资源紧缺和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等问题,造成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下降,出现大气灰霾、酸雨、缺水、近岸海域污染、水污染、地下水超采等一系列的问题。三大城镇群地区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地区,也是我国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21]。城镇密集分布的京杭运河长三角地区段、太湖、长江下游段、钱塘江段等的水质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以太湖最为严重。目前太湖已被国家列为污染最严重的三个淡水湖泊之一,Ⅲ类水体占太湖面积的70%左右,IV类和Ⅳ类以下水体占20%~30%,且处于富营养化状态,经常爆发蓝藻,并已严重危及无锡,常州等沿湖地区的城镇供水。上海市主要供水湖泊淀山湖也已全部富营养化,苏州市供水源地之一的阳澄湖也发出污染警示[22]。不仅如此,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已从陆地蔓延到近海水域,从地表水延伸到地下水,从一般污染物扩展到有毒有害污染物。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已经不仅仅在于排污总量的增加和生态破坏范围的扩大,而是生态与环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威胁和风险更大(唐孝炎等,2005)。以空气污染为例,我国东中部地区几乎所有的特大城市大气灰霾现象都日趋严重,华北、中原、华南、华东等地区均呈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如此严重的区域性灰霾现象,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十分罕见。我国城市群发展区域环境污染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呈现出复合型污染的并发特征,发达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国却在近20年间集中爆发出来,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是历史上任何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所不曾遇到过的[23]。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城镇群发展如何来应对这些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

3 几点思考和建议

自1990年代以来,面对城市规划的“第三个春天”,中国城市规划曾经有过太多的“热潮”:从“100年不落后”到“欧陆风”,从“国际性大都市”到“生态城市”,从“步行商业街”到“大学城”,从“CBD”(中央商务区)到“CLD”(金领阶层高尚住区)、“CFD”(金融中心)……虽然每一股热潮在促进城市发展建设方面都有其理性的成分,但似乎更多的是表现出一种“冲动”或“盲从”。面对当前日益兴起的城镇群规划热潮,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再不能像过去那样“闻风而起”、“一哄而上”。

在上文中,笔者讨论了城镇群规划所面对的一些难题,或称之为城镇群规划的一些“痛处”。需要指出的是,笔者的一些“冷思考”并非是要对当前的城镇群规划工作“泼冷水”,而是殷切地期望该项工作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对上述的所有问题都细加分析,只能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应系统梳理与“城镇群”有关的学术概念,明确“城镇群”的科学内涵,规范城镇群规划的性质、任务、内容,以提高规划的质量,发挥规划的作用;(2)城镇群规划是区域性的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法》已将城镇体系规划列入城乡规划范畴,因此有必要协调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在区域规划层面上的职能分工,解决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上的重复与矛盾;(3)要深入研究城镇群规划与现有城市规划的相互关系,明确城镇群规划的法律地位,营造城镇群规划工作的制度环境;(4)应树立城镇群发展的“辩证认识观”,城镇群发展既可以实现跨区域的相互协调、互补、促进城际之间大型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升国家或地区的竞争力,但是同时也容易出现土地资源低效利用、生态环境恶化、城市中心区衰败以及诸多的社会问题,对其必须要有客观的、辩证的认识,防止盲目地走向一个极端;(5)明确城镇群“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研究城镇群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并将其作为城镇群规划的一个重要“前提”来对待。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思路进行区域的统筹规划,重点研究城镇密集地区在土地、水源、环境等空间和容量上的“限度”、解决经济发展与空间限量之间的内在矛盾,从而形成合理有序的城镇网络系统,促进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关于“城市”和“城镇”的概念,胡序威先生曾进行过深入的讨论,其基本的观点是,城市和城镇都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城镇”的狭义理解,等同于对“城市”的广义理解,与城市规划法中的定义(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相吻合。见:胡序威.对城市化研究中某些城市与区域概念的探讨.城市规划,2003,27(4):28—32。本文中的“城市群”和“城镇群”是同一个概念。

②这25市3县分别是: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中山市、东莞市、惠州市、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番禺市、花都市、增城市、从化市、南海市、顺德市、高明市、三水市、新会市、鹤山市、恩平市、开平市、台山市、肇庆市、高要市、四会市和斗门县。见: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城市群规划——协调与持续发展.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2。

③2005年8月27日周一星教授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区域规划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上的发言。

④书中指出“在世界上的某些‘优越’地区,城市化的两种基本形式(城市范围的扩大和城市数目的增多)有着高度集中的表现,致使这些地区城市职能十分强烈,城市用地的比例越来越高,城市与城市间的农田分界带日渐模糊,城市地域相互蔓延,甚至连成一片。这样的区域,称为巨大城市带”。见:于洪俊,宁越敏.城市地理概论.合肥:安徽科学出版社,1983.314-315。戈氏关于“megalopolis”的研究,则始于1957年在美国《经济地理》杂志上所发表的一篇题为《大都市带:美国东北海岸的城市化》(Megalopolis:or the Urbanization of the Northeastern Seaboard)的论文。

⑤格迪斯最早使用“megalopolis”一词是在1904年一本题为《科学与信仰的思想》(Ideal s of Science and Faith)的论文集中的一篇有点语无伦次的关于革新教育方法的评论文章,参见:P.Geddes.An Educational Approach——a Technical Approach.见:J.E.Hand.Ideals of Science and Faith.London:George Allen,1904.201;格迪斯对“megalopolis”用法的注解在出版物中首次出现则是在1927年,其定义为畸形发展的城市(city overgrown),见:A.D.Defries.The Interpreter Geddes:the Man and His Gospel.London:Routledge and Sons Ltd.1927.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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