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白话时代”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对策_农民论文

“后乡土时代”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及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土论文,中国论文,困境论文,乡村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化、城市化和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中国基层社会已由先前费孝通所言的“乡土时代”进入到“后乡土时代”。所谓“后乡土时代”是指在乡土结构依然留存的情况下,社会经济与文化的观念和行为都已经受到了现代化的渗透,并或多或少具有现代性特征。[1]在此之下,组织化或有效率的组织自然也就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提升农民能力(特别是利益表达能力、合作能力和融入城市社会能力)的关键所在。因为它不仅关系着农民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全局。同时,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农民,时至今日也还是一个“农民中国”。所以对于农民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就是中国研究的核心。这也是多年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学术界,一直在强调和呼吁乡村组织化的实现和农民合作社发展是“中国的大问题”的国情依据。基于此,笔者对我国乡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困境做一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对策和建议。

一、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农民的组织化是需要条件的,只有当外部风险影响到其生计成败,而且这种外部冲击力又绝非是原子化农民所能控制之时,组织才可能开始形成。由此而言,农民组织是农民为增进自身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或许是因此,改革开放以来,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民自发组建了一些带有合作社性质的互助性组织,如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合作社等。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中国正在从“转型中国家”转向“城市化国家”[2];而在此过程中,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深化,以及“三农”问题“结构性边缘化”的加重,农村组织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也就被政府及社会各界视为建设和繁荣农村的一剂“良方”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毫无疑问,各种政策的出台和强制性制度供给也就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外部政治生态和社会合法性。客观地说,经济性质组织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得以产生,一方面它遵循市场制度而运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来自权威的命令与组织文化(传统)[3]108。

自上而下行政力量的驱迫与现代市场经济要素向农村的不断浸润相叠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数量上有了长足发展。据农业部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24.64万家,比2008年底增长一倍多,实有入社农户约2100万户,比2008年翻一番,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8.2%。若与60多万个行政村相较,平均每3个村就有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在总体上呈现出了数量增长快、带动农户多、产业分布广、服务内容宽等特征[4]。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空间布局和地域分配极不均衡,相较而言,山东、江苏、山西、浙江、河南、河北、辽宁、安徽、四川、黑龙江10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占到全国总数的66.2%,余下的吉林、江西、青海、宁夏、陕西、云南等20省数量则不及总数的35%。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不应忽略的因素就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区域工业化程度之间呈现着正相关关系,区域工业化水平对农民组织化程度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5]。

客观地说,各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改革开放后发展的现实不仅已经证明其在促进农户联合、引导和保护农民、提高农民的素质能力、推进规模经营、抵御风险、传递信息、技术转移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制度绩效,而且也昭示出其是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增收等目标实现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但是,若与世界其它国家横向比较,无论是组织运行、经济实力,还是在社会影响力、服务功能和合作程度,都极不成熟。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在“量”上,表现为组织数量少,覆盖面窄,入社农户比重下,组织化程度低。这种状况不只是体现在全国层面上,就连合作社数量较多的省份也是如此,如2009年居全国之首山东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仅有2.6万个,入社农户达到350万左右[6],仅占到全省农户总数的16.6%,人口总数的3.7%。比例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然与表1中所列国家如新西兰、韩国,或是与中国处于同一发展阶段印度,乃至于欠发达的肯尼亚相比,农民组织化程度都还是有着相当距离。民营气氛最浓的江浙两省情形与此并无二致,农民自组织的比例也仅在15%左右[7]。不仅如此,国外单个农户同时加入多个合作社情事也甚为普遍,美国一个农户平均参加2.6个合作社,丹麦户均参加3.6个合作社[8]192。其二,“质”上还极不完善,横向联系和纵向整合能力不足,规模化程度低,带动能力不强,经济影响力有限。目前我国各地合作社组织的成员构成、合作范围、参与行为、服务对象的血缘性、地域性极为浓厚,活动半径局限于“本乡本村”,组织的社区性实足[3]266-274。据统计,全国各地至少有90%的合作经济组织活动区域局限在本乡镇范围之内[9],辐射带动能力能超出县、市、省实为罕见。同时,单个合作社的资产规模微乎其微,成员数量平均只有130人左右,两者叠合使得组织的经济能力受到掣肘。无法像巴西那样,合作社对农业GDP的贡献达到40%,承担了农业联合企业总出口的6%;每年向137个国家出口价值28.3亿美元的750万吨农产品。更不可能像美国有30个以上合作社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名列前100位合作社年度收入合在一起高达1170亿美元,每年约有30%农产品是通过3400个农民合作社销售出去。[10]综合上述两方面不难看出,我国农民组织化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基础非常薄弱,发育水平不仅与发达国家有着相当大差距,就是与发展中国家也相距甚远。

农村合作社如此发展状况自然会造成这样的困境:处在一个社会变迁迅速、流动频率极大的开放性社会的“原子化”农民,在城乡差距不断拉大情况下,为改变“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生活状态,形成了强烈的增收冲动和致富诉求,乃至于基于理性基础上“渴望合作”和“组织起来”的主观愿望,以从中谋求“聚集效应”与“规模经济”叠加带来的合作效益,实现增收梦想。从这一理路出发,合作是理性小农一种理所当然的选择。然而从上述情况来看,中国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规模较小、实力不强;而且是服务水平不高,发展的可持续性差,真正能够使农民获得理想收益的也并不多,据对全国东、中、西9省140个合作社抽样调查发现,每一入社成员平均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收入仅有364元[8]194。很明显,合作社组织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如此能力禀赋只能使其对农民呈现出的是“弱吸引力”、“低认同度”和“弱归属感”,以至出现“一哄而上,一哄而散”局面,使得农民陷入“合作困惑”之中,“渴望合作而又难以合作”。正如农民所言的:“合作合作,第一年合作,第二年红火,第三年散伙。”一语以蔽之,还处在创始层次的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陷入到了“难发展”与“发展难”的两难境地之中。

二、农民组织化陷入困境的根源何在

基于各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来看,目前绝大部分以农民为主体兴办的合作组织都处于艰难维持的境地,普通社员以及部分合作组织负责人的积极性也不大。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为何农民渴望合作而又难以走向真正的合作?缘何合作社组织在国外呈现出勃勃生机而在中国农村却已成为哽喉鱼刺使人进退不能?这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为主要的可能是农民组织化进行中面临的来自于体制层面上的障碍。

首先,发展机制上“政府性”对“民间性”的攘夺。合作社是民众基于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基础之上的互助型经济组织。所以组织的最本质属性就是民间性或非政府性。由此:组织成立主要由农民构成并要尊重农民意愿;组织负责人须由民主选举产生而非政府行政指派;组织管理是组织内部事务,政府或官员无权干涉;组织根本任务是维护农民利益和代表农民意愿,而非贯彻政府的意志。所有这些是组织强大生命力的源泉所在。而现实中情形却与之相反,相当部分合作社“具有明显的政府推动型的特征,绝大多数合作社存在政府管理机构官员或者村级机构负责人任职的现象”。合作社之所以变样或“正在走形”是因为生发机制出了问题,正如合作经济研究专家张晓山指出的:各地合作社的组织“往往上面下指标、定任务,一年要发展多少个合作社,垒起来,这样搞起来之后往往会出现问题”[11]。据对全国多个合作社的调查,理事长提名方式中为政府提名的占到了16.4%;理事长身份为村干部和政府人员要占到总数36%以上。[8]194客观言之,借助行政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对合作组织发展有着促进作用,但是政府力量过度参与或大量介入一方面会带来行政干预合作社及内部事务,导致“官方化”、“政社不分”等弊端;另一方面也是因基层政府面临的“信任危机”[12]致使农民对“政府作为”下的合作社组织的不信任,两者契合使得民众对于政府出面组织的合作社有着“敬而远之”、“不抱希望”、“不是好东西”之心理,此情之下组织失去了应有的民间性特质和群众基础,自然也就难以发展壮大。

第二,内部治理上的“一股独大”控制了“一人一票”制。合作社为“人的结合”,其在质上是一种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与合作社有关的重大事项均要由社员参与决定,社员无论认购股金多少,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原则[13]。所以民主控制原则和社员掌握控制决策权是合作社首要遵循的原则。当然,这种决策机制的实现也是由合作社的初始产权结构所决定。而目前各地情形与此不同,大量存在的是大户领办、控股或主导的合作社,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由能人(村干部、技术能手和专业大户)领办的合作社占总数的60%以上。“冠以合作社名称但实际上是大股东控股型、家族型的经济组织”[14]。合作社中实际上普遍形成了“一股独大”或“几股独大”局面。产权结构异化引起了决策机制的偏差。有学者对3省33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调查发现,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制的占到总数的27.3%,而由领导人直接决策的则高达54.6%[15]141。股权的集中化使得社员持股相对均衡格局被打破,控制权掌握在资本手中:能人领办的受能人控制,企业领办的要受企业控制,合作的原则被大大弱化。更为严重的是,能人及企业等强势资本力量进入,一方面强烈的“趋利”倾向驱使其往往会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但绝无合作社之实)来包装企业以套取政府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16],乃至于形成了“企社不分”现象或使合作社发展引向了“空壳化”陷阱;另一方面主导者凭其个人意愿人为抬高入社门槛,将最应为合作对象的广大小户、散户拒绝于门外,甚至于出现了有悖于合作社“开放原则”的“家族化合作社”。所以“一股独大”下的合作社已丧失了以“人的结合”为原则的合作社真谛,异化为“资本结合”的“伪合作社”或“假合作社”,排斥了广大农民的参与。

第三,运行上“重组建”与“轻管理”之间的困惑。应该说,国家对合作社组织的倡导与呼吁为农民组织化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生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模式,无论是“自然生发式”,还是“政府主导式”,都已表明各类行为主体包括县乡基层政府、农业服务部门、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农村能人对于合作社组织的发展极为重视,表现出了相当大的热情和积极性。但是合作社组建后的管理和服务却显得甚为苍白:一是制度不健全,多数合作组织的章程多不规范,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相当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二是民主管理未能落实。“能人”发展起来的组织运转主要依靠个人权威来维系,重大项目和活动决策不民主,会员、成员很少能参与决策和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就只好解散。三是利益连接机制不完善。在多数合作组织内部,农户的议价能力受到遏制,其在与公司进行契约谈判时处于不利地位,农户的生产与交易往往受到“挤压”,对于农产品加工、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农户基本不能分享。同时,有些农户也存在“诚信”问题,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公司的利益也难以确保。因此“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尚不完善、不稳定。[15]150

第四,资金供给上的“难贷款”与“贷款难”的两难困境。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农村地区资本短缺是极为普遍现象,而且又存在着资金向少数群体集中的“金融排斥”情形[17]。尽管说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支持,但截至2009年5年累计安排项目资金只有1.45亿元,也仅扶持了8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另据权威部门统计,2009年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达到51.4亿元[4]。合作社平均获得的贷款额不足23800元,这对于一个组织而言显然是微乎其微的。由此而来,资金不足就成为目前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如调查显示,2008年四川省93.5%的专业合作社将缺少资金列为其生产经营发展的主要障碍[18]。不仅西部省区如此,就连融资机构相对充裕的东部农村也是这样,2009年青岛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91.7%的存在着资金不足问题[19]。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普遍存在着“贷款难”与“难贷款”的窘境。而造成这种困境实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一是机构网点布局有空白;二是金融服务能力有差距,信贷供给能力相对不足,金融创新能力相对薄弱,信贷管理能力相对较差;三是配套扶持政策有不足。据统计,目前我国还存在2868个“零金融机构乡镇”,其中2645个在西部地区,占全国总数的80%。此外,还有2个县(市)、8901个乡镇仅有1家金融机构。[20]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有着非常旺盛的需求,另一方面处在成长中的合作社组织对银行来说,盈利能力不高、无抵押担保贷款、农业贷款风险大、成本高、操作麻烦;加之银行“贷大不贷小”、“贷富不贷穷”习惯,使得“贷款难”与“难贷款”的资金供给体制问题成为横亘在合作社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一道鸿沟而掣肘了其发展。

总的来说,农业发展的阶段性困境,造就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必要性和农民“渴望合作”的主观意愿,但是现实中合作社组织发展中存在着的制度安排系列问题,又窒息了理性农民对于组织发展的主观必然选择,最终形成了各地农村普遍存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量”与“质”上的“发展难”与“难发展”的窘境,乃至于组织的“异化”。

三、中国乡村走出组织化发展困境的几点思考

无需置疑,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孜孜以求的目标就是国家要富强、农村要发展、农民要富裕,而现实却是原子化的小农在市场中是被边缘化的群体,市场越发达,经济越自由,弱势小农只能是越被动。这一“难题”消解的必然路径选择就是农民组织化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此,就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机制障碍。

第一,明晰和厘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政府及部门的角色定位:多扶持,少干预;多服务,少主导。对于发展中国家农村而言,政府作为合作社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不可或缺的。但若由此而过度地依赖政府或政府采取“行政介入”方式来促进合作社发展又会适得其反。如何平衡合作社保持独立自主性与获得政府支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在促进合作社发展上,政府角色作为“外来主体”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提供便利者”,而不是“监督者”,更不是“运动员”(揠苗助长地完成上面分派给的组建合作社的指标)。其最好的“作为”是建构一种政策支持体系,该体系至少应包括:为合作社注册提供一个迅速、简化、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制度框架;合作社所受到的政策待遇不低于其它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对于合作社能够达到特殊的社会、公共政策效果的活动,如就业促进,或者有利于弱势群体或弱势地区活动的开展,政府应该在适当方面采取支持措施。这类措施当中,尽可能地包括税收优惠、贷款、赠款、获得公共项目的机会,以及特殊采购条款等;并鼓励政府对合作社制定特殊政策,以便合作社能够对其社员及社会的需求及时做出反应,包括为达到合作社的社会包容性而对弱势群体的需求所做出的反映立法和政策支持、保护。此外,政府为合作社还应提供各种优惠服务、财政援助、金融支持,并加强合作教育等。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还要注意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绩效和正面导向性。可尝试通过外部强制性审计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状况和收益分配状况以及民主管理原则的落实情况等,来决定合作社是否有资格获得各种优惠。在此基础上对运作规范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增加规范化发展的诱导力。对治理结构、运作机制不规范的合作社,或工商企业试图通过合作社圈地办厂,套取政府扶持资金,从政策和制度上让其受到约束。一句话,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应从行政直接介入转变到以政策、经济等间接扶持方式,建立向合作社倾斜的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其独立发展。

第二,拓展农村社会资本,塑造农民公民意识及主体观念,培育公民社会。信任是人际间走向合作的基础。而关系取向的中国在长期发展中形成并带有“圈子主义精神”的“熟人信任”。这种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特殊信任”是农民走向合作时最基本的行动逻辑,但同时也内在规定了合作对象及范围的“规模界限”,最终制约了组织向更大规模、更大地域空间拓展,更谈不上向纵深层次方向发展。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需要以契约、产权等现代制度为基础的“普遍信任”来做支柱,而不是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个人信用”来维系。换句话说,乡土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这一“文化禀赋”只有利于农民的传统合作(以血缘为主以及衍生的局限于“熟人”范围中的合作),而在相当大程度上则不利于以契约为纽带的“陌生人”之间合作。[21]为改变这种状况,不仅需要丰富和均衡的农村“社会资本存量”,因为社会资本犹如粘合剂,能将社会群体维系起来,并产生强大的社会内聚力,这对于一个社会的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22]。而且还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民社会参与机制:一要加强农民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参与立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陪审制度等;二是完善农民参与的直接、间接渠道,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行政复议制、民众定期议事制度等;三是提高农民参与的自觉性、主动性,由动员型向自主型转变,并建立健全参与机制,保证公民的监督权。通过政治参与,农民能够了解公共事务和自己的利益所在,并在得知和开始重视他人的要求时,升华自己的公民意识。借助这些举措以在农民之间、民众与政府、“能人”之间建立起一种能够理解和运用信任(特殊信任→普遍信任)、公平、平等、契约、合作、勤劳、创新和博爱的理念,即农民“公民心”,只有这样才能发展乡村社会的“社会资本量”,进而汇聚成发展农村经济的内在动力。

第三,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过度管制,促进农村金融深化发展,形成有助于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内生性金融体系。从国际经验看,小农社会条件下,农民在资金方面的信用合作必须和农民的专业合作、供销合作同步进行,方能真正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基于此,农村金融推进,最好是在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平台上进行。在此基础上,创新信贷产品,推出适合农民专用合作社发展的小额农贷、联保贷款、小额创业贷款等贷款新品种,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中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贷款方式上可对农民合作社进行信用等级授信,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信贷原则,针对不同贷款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不同贷款方式,如对已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合作社则采用最高额授信方式;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作社采用企业贷款或社员贷款的方式;对经营良好合作社,直接向合作社社长贷款,同时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并在满足合作社合理资金需求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在加强社外融资同时,社内融资渠道开辟也是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短缺的路径选择,如政府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松管制,准许有相当资质专业合作社进行一定的社会融资、吸收社区存款和办理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和特定储蓄即包括按月、生日、纪念、季节、农产等形式的储金)等金融活动;合作社社内采取“逐年增加制”方法来提高社员认购股额;实施减少分红、增加利润提留,以对合作社盈余及公积金有效的积储。应该说,借助社内融资来扩充资本实力,既灵活方便,交易费用又低,并可提升合作社社会形象,是一种最佳增资方式。除此之外,还可尝试开办社员社保金的抵押贷款、入社农户土地经营权抵押、专业合作社法人股的股权质押;探索以合作社的原材料、存货、订单和应收账款以及票据融资等为担保的多种贷款;加强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保险机构和龙头企业的合作,推广“信贷+保险”和“专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贷款方式。诸多措施主旨在于解决农村金融的“外置性”问题(金融资本来自于村落外部,旨在从农村分享资本收益,并在相当程度上充当了城乡之间资本非对称性流动助推器),形成能够让小农获得更多金融服务的良性循环的内生性金融体系(金融主体是农民、利息收入归农民且用于农村和农业发展)[23]。

第四,发展合作教育,形成社会注重合作的“软环境”。合作教育功效如国际合作经济理论专家强调的:合作事业发达的核心是合作教育问题,“合作教育不能有最大的成就,农业合作之成功是不能有希望的”。合作教育对象要注重四个层次:一是农民的合作意识教育,旨在提升农民合作精神,确立合作的价值观,使他们理解合作社的运作机制和基本内涵。二是农民的合作社经营管理技能的培训教育。三是合作社领导者的知识教育。四是对政府的合作社教育。具体操作上:一方面发展体制内合作教育,即学校的合作教育,以使合作人才培养的制度化和系统化。这一点可借鉴美国各州立大学农学院的做法,在经济学系添设合作经济专业及课程;或参照台湾地区、日本及韩国经验,设立专门性合作学院及培训学校,招收农村地区高中毕业生,修业期限两年,毕业后充任各地合作社职员。另一方面体制外可针对不同施教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开展:一是农闲时间由地方政府组织合作讲习会,聘请专家讲解合作社概论、合作社经营方法、合作会计制度等知识。或不定期举办各种研讨会,邀请社外人士参加商讨社务方面实际问题,并对兴革事项提出建议。二是开办合作人员训练所和合作职员讲习班,实施职员训练。职员训练应注重实际技能的传习,如现代信息技术、会计原理等。此外,合作原理、经济学、运销学、广告学知识根据情况有选择讲授。三是注重文字宣传或出版合作刊物,包括小册子和内部刊物。内容可以是合作社经营的分析,也可以是合作事业现状的报道。或是将社中因时间短促或区域广大来不及开全体大会讨论的,用文字披露出来,增加社务、业务透明度,以提高人们合作兴趣。四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进行宣传,并结合典型示范、参观考察等形式相互借鉴,开拓视野,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五是以合作社为主体举办活动,如展览会、游艺会或公益性活动等,增加社员之间、社员与非社员的联系,同时通过这种互动也可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动员力,形成“价值认同”。

综上所述,后乡土中国农民合作能力的短缺,实质是他们知识能力的贫困、民主能力的贫困、信息能力的贫困、不受歧视能力的贫困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如果说“一个现代民主国家的兴旺与稳定,不仅依赖于其自身‘基本结构’的合理性,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质和态度”[24]的话,那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角色的清晰化和官员行为的厘定、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和社会资本拓展、农村内生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形成,以及对社会成员合作教育的注重与开展,无疑将会凝聚成一种内在驱动力,浸润并改变着人们的品质和态度及能力的贫困,进而会打破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发展的机制束缚,推进农村组织化的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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