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理念研究·
自由的价值意蕴及其实现方式*
吴玉军
[内容提要] 作为人的基本需求,自由在个体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与价值。缺少最基本的自由,个体的安全将得不到保护,个性会被压制,其生命尊严将失去基本依托,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不到有效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的权利,消除歧视、压迫,减少贫困,免除匮乏,提升社会保障水平,使个体的实质自由而非形式自由得到实现,进而保障每个公民过上富有尊严的生活。
[关键词] 自由;个性;公共权力;尊严
自由作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在现实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中受到了各层面的高度关注。理论自觉与实践自觉是不可分的,理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实践需要不断发展的理论作为指导。对自由的价值予以充分关注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需要对自由本身为什么值得关注亦即自由权利保护和实现的合法性前提作出论证。唯有以高度的理论自觉对当代中国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具体生动实践进行理论的反思和论证,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的实现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基于此,对自由的价值意蕴这一问题进行考察就是十分必要的。
一、 自由是人的本性
安全的需要,是人的基本需求。根据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观点,人的需求可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这几个需求的层次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的。根据这一理论,在人的需求的金字塔中,安全的需要属于人的基本需要。安全“是人们的信心,相信直至将来,人们都能享有其生命和自由,不受到暴力和非法的干预,并且在他们的环境中不会有意外的、难以应付的变化”[1]。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全的、有秩序的环境中,对未来有稳定的预期,获得本体性的安全。因此,每个人都需要一个专属自己的私人空间,这是一个不容外在的任意力量干预的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活动。对此,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以赛亚·伯林就认为:“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因为如果这个领域被践踏,个人将会发现他自己处于一种甚至对于他的自然能力的最低限度发展也嫌狭窄的空间中。”[2]191-192伯林将这种以私人空间的保全为表征的自由称为“消极自由”。这种自由是一种防御型的自由,它源自人性中的下列基本需要:“防御性的、拒绝干涉的、退回自己领地的能力或需要,也是对外在的所有力量说‘不’的能力与需要。”[3]在这一意义上,个体能否获得自由,在于其能否将外在的任意力量从私人空间中排除出去。在现代社会,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被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个人的行为除非对他人自由构成侵犯或威胁,否则就不能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剥夺这些权利。这些基本的权利,构成了私人空间的基本内容。它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立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依托。
如果说安全的需要表征了人的自然属性,那么更高层次的需要,如自我实现的需要,就表征了人的超自然性特征。毫无疑问,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同其他生物一样,人也受生物规律的支配。因此,人与动物的区别并不在于人可以摆脱生物性和自然性,相反,这正是人与动物共有的特性。但肯定人的自然性存在,并没有将人降低为动物的层次。恰恰相反,人之为人在于人对动物性或自然性的超越。动物通过其自然生命本能地适应外在环境,而人具有意识,能够理性地把握自己的生命活动。人的生命活动就是有目的性的活动,是将自己的目的性要求转化为自己希望的现实的活动,同时也是让世界满足自己意志的活动。
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最高层次的需要,即实现自我价值和发挥自我潜在能力的需要,在这种需要的驱使下,人们会尽最大的力量发挥自我的潜能,实现自我的目标,将自己的价值付诸行动。因此,“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4]。与动物的一切行为均受制于必然性、消极被动地适应自然界相反,人能以理性来约束自己的本能、支配自己的行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需求去创造世界,改变客观的自然界。人由此也就具有了自我主宰、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自由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发挥自己的能力,按照自己的想法积极行动,从而支配自己,是人之为人的基本特征。
“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5]70人的个性应得到自由发展,个人的兴趣与爱好不应受到限制。一个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的人,有权按照自己认可的生活方式生活,有权追求自己认可的幸福人生。除非其行为影响他人的自由,否则不应受到干涉。
第一,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个体自由遭受侵犯。人是一种自由的存在者,压制自由是违反人性的。现代国家必须尊重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尊重人们多样化的生活方式。每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具有怎样的价值偏好,拥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应该是自由的,只要其行为没有触犯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在此,法律以否定的形式肯定了个体的自由。“法无禁止即可为。”凡是法律不禁止的,个人即可行,外在的力量不能任意干预,否则就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
二、 自由是发展的目的
ETCR由于手术创伤小,门诊很容易向CTS患者介绍微创及早期手术的优点,导致很多患者很容易就接受了早期治疗。这不但避免了严重的神经损伤和肌肉萎缩,也减轻了患者的痛苦,降低了经济负担,有很大的社会效益。
断层不仅控制了区内灰岩分布,断层性质和产状还控制了地面塌陷的分布特点。正断层的张性特征为岩溶发育提供了有利的导水通道。塌陷多分布于断层上盘,如西侧山沟塌陷均位于断层上盘,且沿该断裂走向带呈串珠状分布(图4)。
强调自由是社会发展的目的,需要切实提升人们获取和实现自由的能力。这里的自由,不是单纯的消极自由。也就是说,自由不意味着人们拥有消极被动的权利,自由应该具有实质性的维度。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古典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是“免于……的自由”,即个体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霍布斯指出:“自由 一词就其本义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6]前文所言的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以赛亚·伯林也持相同的观点。在他看来,“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2]191。消极自由的目的在于排除外在的任意干涉力量,这就意味着外在的干预尤其是来自于公共权力机关的干预,不仅不能提升个体的自由程度,相反,还会对个体的自由构成限制或侵犯。
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直接领导一般都是所属乡和镇。对各个辖区内的统计工作要做好统筹与安排,在完善各项福利待遇的同时,吸引更多统计专业人才的加入,才能有效提高统计质量。
的确,个体自由的保障和实现,需要排除外在力量的任意干预。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不受约束的权力会对个体自由构成威胁。但如果将自由仅仅理解为不受外在力量干预的状态,亦即对外在任意力量“说不”的状态,那就会对自由作出过于狭隘的理解。实际上,自由和权利不能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性,它必须要转变为一种现实。也就是说,自由不仅是一种消极被动的状态,还应该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能力。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这些基本权利的确不容侵犯,但仅仅保证一个人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并不意味着他或她是自由的。如果一个人饱受疾病折磨,生活困苦,难以为继,更无法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标,无论如何,我们都难以称其是自由的。“对于政治上没有权力,经济遭受剥削的工人和其他劳动阶级来说,法律上的自由与平等无异于空洞的政治口号,因为它们并没有反映到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并不能改变普遍存在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感觉到的压迫和奴役。”[7]政治权利的实现必须有经济和社会权利作为依托,缺乏经济社会条件支撑的自由,是抽象的、空洞的。
天气炎热不算什么,上了年纪的王老师和苏老师非常耐心地给大家做发声训练,一次又一次地帮助我们调整气息、熟悉动作,艺术的魅力让我静下心来享受与小伙伴一起练习的美妙时光,好像这闷热的天气也没那么难熬了。
三、 自由是人的尊严的依托
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根据。人有被别人尊重的需求,需要被认可,需要从事可以给人感觉有贡献、被接纳和有自我价值感的职业。尊重的需要的满足,会使人对生活充满信心,体验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相反,如果这种需求长期得不到满足,就会导致自卑,甚至引发反社会的不良情绪和举动。
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基本的权利,但这里的权利是作为一种可能性而存在的,要想真正享有这些权利,还需要权利拥有者拥有能够享受和支配这种权利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实现,显然有赖于社会提供的相应条件的支持。阿马蒂亚·森也是从这一角度来理解自由的。在他看来,从实质意义角度讲,自由应当是“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包括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8]在这里,能力在自由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自由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愿意过的生活的能力。对于一个人而言,不具备相应的实现自由目标的能力,很难谈自由。同样,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如果不能使人们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不能为人们的成长提供切实的机会,也很难称其为自由的社会。因此,机会不应该仅仅对社会的强者开放,它应该面向所有人尤其是弱者开放,应该让每个人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发展是全民的权利,发展指向的不仅仅是效率的提高,更为根本的是广大民众的参与和分享,是广大民众的选择能力及其社会发展机会获得实实在在的提升。
享受人之为人的自由,拥有人之为人的尊严,是公民的权利;相应地,保障和实现公民的自由权利,捍卫公民的尊严,是政府的神圣使命。“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进国民福祉,让公民有尊严地活着才是政府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11]现代国家应当充分尊重和切实维护公民的尊严,坚决杜绝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陷、虐待等侵犯权利事件的发生;应该使每个人都享有自我实现所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特别是要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切实的帮助和关怀,确保实质自由的充分实现。为此,国家需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法无禁止即可为”实际上为个人划定了一个专属自己的私人空间,也为外在的行为特别是公共权力运行提供了边界。权力拥有扩张的本性,每个权力拥有者都会面临滥用权力的诱惑,进而出现侵犯个体自由权利、践踏社会公平正义的危险。“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12]为此,必须加强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制约,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大力加强法治建设,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法治的核心思想——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是将明晰的、普遍有效的法律作为严格的规矩来规范权力的运行。相对于个体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必须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就是说,政府的所有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要依法行政,法律没有授权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依法公开权力运行,建立政府权力清单,明确政府的权力边界,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要求。
四、 自由的保障和实现
人是目的,不是单纯的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工具。“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9]86一个人,因为是人,就具备了享有人的尊严的资格。它不能因为性别、种族、职业等不同而有差别,也不能因为贡献大小而有差异。尊严与人紧密结合,即使最卑微者,其拥有的人的尊严也不能被否定。“不管每个人的个性如何,身心有无缺陷,也不管其对社会‘道义’的价值有多大,他们每个人都拥有尊严。无论是尚未出生的胎儿,还是已经过世的死者,他们的尊严均应受到尊重和保护。”[10]324人格尊严不可替代,不能用别的东西随意置换。金钱、权力等外在的东西一律不能置换人的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9]87
个性发展有赖于自由宽松的环境。自由抒发己见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人发展的基本条件。在生活中,对于同样的事物,每个人的看法不尽相同。正是因为彼此观点的差异,使得人们有了交流的愿望,展示自己与众不同的观点,分享别人的经验或看法。个体的理性是有限的而非无限的,由于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每个人的知识和认识都是相对的,都存在有待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全知全能的智者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因此,任何知识上的封闭都会导致认识上的不完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思想的封闭和压制是不合理的。对于压制者来说,他们要冒着不犯错误的假设进行活动。对于被压制者来说,压制会使其对自己的理性能力产生怀疑,使其放弃自己的观点而接受大众的意见,进而会使其扭曲自己的理性和个性,丧失理性反思能力和批判能力。尊重和保护私人空间,尊重个性,尊重每个人的多样化选择,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基本表现,也是现代社会进步的基本要求。
尊严与自由紧密相关。尊严表征个体在权利方面的平等,意味着人人享有平等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社会福利权,每个人都有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下去的权利。“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10]324尊严以自由权利为前提。可以设想,如果我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随时都面临恐吓、暴力、奴役的威胁,得不到合法的辩护和公正的审判,那么人将会失去安全感,感到无助甚至产生绝望;如果一个人的财产被随意剥夺或随意侵占,那么他或她将失去在这个社会中生存下去的基本依托;如果没有福利权,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流浪街头,无依无靠,亦难称其生活得富有尊严。因此,尊严意味着自由和权利。尊严的实现,需要每个人所拥有的神圣权利不能以任何借口被随意地侵犯,意味着人应该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同时,尊严也与体面的生活紧密相关,意味着人需要获得基本的保障。
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的是满足人的需要、愿望和诉求,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每个人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其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个性得到保存和发展,能力不断得到提升和完善。所有这些,都应该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认为,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财富、收入、GDP的增长,等等,固然是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但这些充其量只是发展的手段而已,属于工具性的范畴,从根本上说,它们是要为人的福祉、人的目的服务的。在阿马蒂亚·森看来,发展是涉及经济、政治、社会、价值观念等多方面的综合过程,是扩展人们享有真实自由或实质自由的过程。发展,意味着消除贫困、人身束缚、各种歧视和压迫,消除法治权利缺失和社会保障匮乏的状况,从而提高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的能力,即让每个人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
第二,营造自由宽松的环境,促进个性的成长和社会的创新。自由是创新之襁褓,没有了自由,创新就难以发育。而创新有赖于众多富有个性和创新精神的人才的涌现。大凡中外历史上有成就的文学家、思想家、艺术家、科学家、发明家,无不具有鲜明的个性,他们的新思想、新发现、新创造,无不与其鲜明的个性紧密相关。无论从人的本性出发,还是从社会进步、人类福祉出发,都不能把人性磨成一律、同质化。
从各部件的应力图及其表1中的数据看出,对于推力杆头和销轴在受力一端处相较于约束一端应力值较大,而对于橡胶套来说则相反,其最大的应力出现在约束一端处,橡胶套的最大应力相对于其他部件小了两个数量级,不易造成失效。推力杆头的最大应力值是360 MPa,销轴的最大应力为225 MPa,大于推杆的材质45号钢的许用应力180 MPa,使用过程中可能最先发生失效,这一分析结果与实际故障位置是吻合的。
培养人的个性,促进社会的创新,有赖于首创精神。“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5]75人类社会不仅需要依靠思想和行动上的首创者来倡导前所未有的事物,还要依靠他们保持已有事物的生命和活力。社会如果缺少了他们的创作灵感和创新精神,将变得沉寂平庸。要充分尊重个体的自主选择。自由意味着人有多重选择,在人们的面前有多条路可走。只有面前拥有多扇敞开的大门,人才拥有多重选择的可能性,有机会追求和创造自己的可能生活。因此,要创设可供人们自由选择的宽松环境,让人们按照自己认可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生活。唯有如此,人的个性才能得到全面发展,人的聪明才智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全社会才能形成依靠创新推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实质自由的实现。自由的实质性维度表明,自由并非意味着人们享有某些抽象的权利,而是意味着人们有能力、有资源去获得和享有这些权利。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自由是实质的自由而非形式的自由,所主张的平等是实质的平等而非形式的平等。表面看来,形式化的自由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的机会,每个人凭借自身努力都可以平等参与机会竞争。但事实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获得机会,一个人是否能够获得实实在在的机会,要受到外在社会条件的影响。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受教育条件对于一个人的成功十分重要。因此,自由绝非纯粹抽象的、形式化的权利;相反,它意味着积极的能力,意味着人们现实地拥有和运用这些权利。自由的实质性维度表明,政府不能将自身限定在“守夜人”的位置,不能仅仅停留在消极被动地保护个体的权利的层面。对于现代政府而言,一方面,应该搭建机会平等的框架,保证规则平等,为个体自由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另一方面,应该特别保护弱者的权利,保障其生存权和发展权。政府应该在保障个体自由权利的前提下,促进人们实质自由的实现。因此,一个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社会,同时也是社会保障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个体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与积极主动地促进个体幸福的实现,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我们很难期望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能够让弱势群体的自由权利自然而然地得到保障和实现。市场追求的是效率,它强调平等的竞争机会。市场竞争原则对社会的强者,准确地说,是对现实的强者有利的,它能够让那些现实的有才能者出人头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价值,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但是,市场的竞争是残酷的,市场不同情弱者。保护弱者,应该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政府要发挥好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实质自由的实现而非仅仅形式自由的满足,是社会主义的目标追求。社会主义绝不能建立在少数人充分享有权利而大多数人无法享有自由的基础上。“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13]自由的实质维度表明,在倡导自由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我们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激发社会活力,推动社会的创新和进步;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使每个人都过上富有尊严的生活,实现实质的自由而非单纯的形式自由。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国内外学者工程师就对负摩阻力进行试验和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多成果。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方面,利用线性协调[1]、力的平衡[2-3]、弹性理论[4-5]等方法计算摩阻力的分布;利用荷载传递法预测单桩负摩阻力分布;试验方面主要通过桩摩阻力现场试验[6-10]和室内模拟试验[11-12]两种方式测出中性点的位置和摩阻力的分布;利用有限元方法计算摩阻力的分布[13-14]。上述方法中现场原位试验法费工费时、耗资巨大。而有限元法需要确定很多的参数,计算起来不方便。
参考文献
[1]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85.
[2] 以赛亚·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3] 胡传胜.自由的幻像——伯林思想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84.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6.
[5] 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6] 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62-163.
[7]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57.
[8]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9]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10] 乔治·恩德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M].王淼洋,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11] 石佑启,曾鹏.论保护人的尊严与现代行政法任务的变迁[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25.
[1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85.
[13]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96.
* 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18@ZH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吴玉军,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杨增岽)
标签:自由论文; 个性论文; 公共权力论文; 尊严论文; 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党委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