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信息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知识产权论文,文献论文,工作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与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经济已日益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主要形式,作为社会信息存贮与传递工具的文献,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战略资源,人们对文献中信息知识的需求日益增长,文献信息工作的目的就是通过收集、加工、整理和传递信息知识来解决用户对信息知识的这种需求,而这些知识都依法享有其特定的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工作中,时时处处都可能涉及到一些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传播问题,如:通过对各种作品的编辑和汇编提供二、三次文献服务;通过复制、翻译、改编、引用原作品提供服务;数据库服务;咨询服务等等。因此,文献信息工作者必须对知识产权问题有明晰的意识和清楚的了解,用知识产权法规范其业务工作,做到既维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又保证文献信息更有效地开发、交流与利用。
2 知识产权简述
知识产权通常是指法律主体对其从事智力活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即对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或称著作权)两部分内容,而在工业产权中,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根据我国1984年已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演出、录音、录像和广播制品;计算机软件等等。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国依其国内法而赋予法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基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这一点,其特点主要表现为:(1)垄断性或称专有性,是指该权利为权利人所独占或专有,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权利人所专有的信息。(2)地域性,是指由一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其它国家无义务承认其有效性。(3)时间性,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时间限制,保护期限届满,若依法不能续展,则权利便自行终止。此外,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性质,其中财产权可以和权利主体相分离,而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在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人身权性质尤为强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现代化建设的进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1983)、《专利法》(1985)、《技术合同法》(1987)、《著作权法》(199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此同时,我国先后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2)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组织,从而促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这些对于促进经济、科技、文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3 文献信息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3.1 文献收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文献收集中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在于对国外出版物的采购中。过去,由于我国没有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公民的作品在外国不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在我国也不受保护,为了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同时为了节省外汇,适当翻印或影印一些外国出版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户的需要。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颁布,与外国签定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合约的增多,尤其是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后,某些外国人的作品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影印书刊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其数量也大大减少。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影印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不是因为保存版本的需要,而是用以提供借阅,则构成侵权。因此,文献信息工作部门在采购影印国内外书刊时,应考虑避免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3.2 文献加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用户需要,多年来文献信息工作部门利用其文献资源丰富的优势,编制一些二次、三次文献以及其他情报刊物。这一过程有可能侵害到所选资料著作权人的编辑使用权。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在转载或摘编某作品时,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否则属侵权行为。此外,在编制专题书目时,如果直接从享有著作权的国内外其他书目工具中摘取某一类或某一主题的书目数据作为自己的书目数据等,也构成侵犯著作权。与此同时,文献信息部门编制的二、三次文献等情报资料,也享有著作权,应根据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3.3 文献复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译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不受份数、方式和使用范围的限制。著作权法第22条中的限制规定,下列情况复制作品,属合理使用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个人学习、研究与欣赏而使用;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报道时事新闻;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因此,文献信息部门在复制服务中,如将有价值的文献,复印汇编成为自己特有资料提供用户,或者对外公开发行、出售;或将缩微品文献翻拍放大成书本式或其他形式出售或提供读者有偿使用;或利用缩微技术大量复制、发行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文献资料;或为用户转录、复制本部门收藏的录音录像制品从中获得收益等均超出合理使用允许的范围,应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3.4 信息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我国许多文献信息部门开展了信息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仅提供一般信息咨询的线索,指导用户检索相关信息源等指导性的咨询。另一种是提供用户所需的特定技术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顾问性的咨询。前一种咨询一般很少涉及知识产权,但后一种咨询常常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提供者一定要分清所提供的信息是可以任意使用的“公有领域”的信息,还是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专有领域”的信息,如果将“专有领域”的信息直接提供给用户,并未说明其法律保护状态,就有可能与信息用户一道成为共同侵权人,只有这些信息的生产者才有权占有、转让和使用“专有领域”的信息。因此,在提供情报服务时应向用户释清该信息的来源与法律保护状态,并指出侵权的可能与责任。
3.5 数据库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数据库本身享有著作权,文献信息部门在提供数据服务时侵犯数据库产权最典型的问题是套录数据库,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尤其是在联机状态下套录别人的数据库,然后用于情报检索服务。这种方法严重地侵害数据库提供者的利益,侵犯了数据库的专有权。除了进行科学研究目的外,套录数据库的行为,无论是留作自己使用,或是出租给他人使用,或是转让、赠与他人,都是侵权行为,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
4 对策
4.1 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的意义和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文献信息工作从某种程度上看虽然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从整个社会效益来看,它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知识产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有助于加强中外文化、科学事业的交流,同时也有利于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因此,文献信息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知识产权法,领会其中实质内容,遵守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4.2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
目前许多文献信息部门都开展了文献复制开发利用等有偿服务,这往往很容易产生侵权问题,有关人员应努力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开展工作,避免发生侵权行为。文献信息部门应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中“合理使用”权限,开展各种类型的用户服务,有效地开发利用现有文献资源。
4.3 维护文献信息部门的知识产权
文献信息部门利用其资源生产的情报产品,如缩微品、二次文献、三次文献、录音录像制品等,也应享有著作权,文献信息部门应根据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当遇到侵权行为时,应求助于法律,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4.4 履行教育职能,宣传知识产权法
文献信息人员不仅要懂得知识产权法知识,带头守法,而且还有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向用户宣传知识产权法,帮助他们了解有关法律知识以便他们在利用文献资源而进行创作进程中加强法制观念,避免侵权行为,同时也便于他们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创作的成果,从而发挥文献信息部门的教育职能作用。
4.5 适应时代发展,探讨新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形式在信息的传递和利用方面逐渐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图书馆将向数字化、虚拟化、电子化方向迈进,在此进程中,文献信息工作将会引发许多知识产权新问题,因此文献信息人员还必须认真探讨新出现的问题,以便适应法律环境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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