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现状及发展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监测论文,对策论文,现状及论文,海洋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海洋环境监测的基本目的是全面、及时、准确掌握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影响的水平、效应及趋势。其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检验海洋环境政策效果的标尺,为各级政府制定海洋环境政策提供基本依据;二是政府监督管理海洋环境的基本手段,为海洋环境执法提供技术监督;三是海洋经济建设的基本保障,为海洋产业开发提供技术服务;是沿海人民群众生活的基础,为人类海上活动安全提供环境信息服务;四是预防赤潮等海洋环境灾害及海洋污染事故防治的基础性工作,为减灾防灾提供服务。在新世纪之初,全面回顾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历史,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方针和政策,对于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1 30a来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概况
自1972年开展的渤黄海污染调查开始,近30a来,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从无到有,从相对薄弱到相对完善,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1.1 业务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建设在经历了准备时期(1972-1977年)、起步时期(1978-1983年)、发展时期(1984-1989年)和提高时期(1990-1998年)四个阶段后,进入了目前的国家与地方共同发展时期。1999年国家海洋局召开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会议”提出了“一个落实,二个突破,三个加强和四个提高”的要求,标志着全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健康发展时期。目前,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统一部署和沿海各级政府管理海洋的需求,全国省级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已基本建立,并陆续开始工作,市地级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也在建设之中。与此同时,在国家计委批准的“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带动下,国家海洋局原有的监测业务机构的能力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初步形成了四级监测业务体系。因此,一个中央与地方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合作,可以有效满足各级政府、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需求的比较完善合理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系统的雏形已经初露端倪。
1.2 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制度开始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1998年国务院新“三定”进一步明确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这些规定,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对海洋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90年代初,国家海洋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海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海洋环境监测数据审核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信息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海洋环境监测管理的规章制度,经过几年来在国家海洋局系统内的试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初步形成了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法规、制度体系。
1.3 业务管理不断深化,监测质量与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海洋环境监测计划方案逐步科学化、系列化,监督业务活动逐步规范化、统一化,监测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标准化、程序化,监测网络管理逐步制度化、系统化,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已经步入正规。
国家海洋局于1978年组织编制了《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在此基础上,1991年又制定并颁布了《海洋监测规范》,并于1998年上升为国家标准。《海洋监测规范》的制订和颁布实施,对规范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活动、保证监测质量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1992年,国家海洋局成立了“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分局也相应成立了本单位的质管小组,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多年以来,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一直得以有效运作,组织实施了从现场调查、站位布设(制订监测计划)、样品采集、运送保存到实验室分析(包括样品处理、方法选择、仪器校准等)、数据处理、综合评价等海洋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组织完成了国家海洋局4个监测中心人员考核上岗、国家级实验室计量认证、标准物质研制、实验室互校、《海洋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的编制等工作,对于确保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的精密性、准确性、完整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为海洋经济建设与海洋环境管理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资料发挥了重要作用。
1.4 监测领域不断拓展,监测内容逐渐丰富
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监测的覆盖海区已近300万km[2],包括滨海区(入海河口、排污口),近岸海域、近海海域和远海海域。为沿海城市海洋倾废区的选划与管理,大中型港口疏浚物海上倾倒区选划,沿海电厂海上倾倒区选划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等海洋环境管理方面,提供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同时,海洋环境监测所获得的大量数据、资料,在沿海经济建设和海洋开发利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潍坊市三北开发规划的规定,南海莺歌海油气开发,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建设,辽河滩海油气勘探开发工程建设,香港策略性污水排放工程环境评价等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海洋环境监测获得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资料在沿海省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以及滩涂开发、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海上溢油事故索赔等方面也得到大量应用。
近几年来,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获得了重大发展。在大幅度调整充实趋势性监测站位,不断完善包括水质质量监测、沉积物质量监测、生物质量监测、放射性监测、大气监测等监测介质在内的全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趋势性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陆源排污监督监测、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及河口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洋工程跟踪监测等监督性监测,增养殖区监测、海水浴场监测、海洋自然保护区监测、倾倒区监测等海洋功能区监测,海洋生态监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不同目标、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层次的全方位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极大地丰富了海洋环境监测的工作领域与工作内容。
除了开展例行监测外,近年来国家海洋局还组织开展了多项专项监测和基础性海洋环境调查工作。1996年下半年开始,由国家海洋局组织、沿海省(区、市)和部分计划单列市厅局参加的“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调查范围覆盖了我国管辖的全部海区,调查项目100多个,共完成水质、沉积物、生物和放化调查测站2500个站(次),采集各类样品2.3万余份,获得各类基础数据10余万个。在“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基础上组织编制的《20世纪末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全面掌握三峡工程对东海环境的影响,东海分局于1998年起开展了专项监测。为了加强对陆源排污的监督,国家海洋局于1995年组织开展了“全国重点入海排污口监测、监视”,全面掌握了近岸重点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损害程度,基本掌握了全国陆源直接入海排污口的数量、分布、排海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污水的年排海量。为了为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海洋局于1997年首先在大连湾、胶州湾开展了陆源排污总量控制研究和监测,该项目为在全海域实行陆源排污总量控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所面临的新形势
2.1 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
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的总体状况主要表现为沿岸海区环境质量逐年退化,近海污染范围持续扩大,营养盐和有机污染呈快速上升趋势,突发性污损事件频率加大,海洋生态破坏加剧。究其原因,海洋环境的压力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我国尤其是沿海地区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迅速,排放到海洋的工业、农业、生活污染物逐年增多,通过不同途径入海的各类污染物质已达1500万t/a;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所带来的自身污染;围海造地、滩涂开垦、海洋工程等其他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的破坏等。“十五”和2010年前后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沿海地区经济持续发展,人口继续增长,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海洋开发全面展开,新的经济“热点”不断涌现,我国海洋环境正面临比以往任何时期更大的压力。
2.2 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对海洋环境监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和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也要求“基本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展趋势,使部分污染严重的重点河口、海湾、港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实现这一目标,不仅必须不断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执法管理的力度,而且有必要在一些严重污染海域实施环境整治工程,海洋环境监测的任务将更加艰巨。
2.3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深化赋予了海洋环境监测新的任务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随着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由以往单一的“污染防治”向对“海洋生态”的监督管理的深化,开展非污染要素对海洋环境影响监测、开展海洋生态监测等一些新的任务已经成为当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2.4 海洋经济建设对海洋环境监测的需求日趋加大
为贯彻“开发与保护”并举的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海洋渔业、海盐业、海洋制造业、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海洋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服务业等各项海洋产业的发展,无论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项目建设阶段还是在后评估阶段、项目运营阶段,都需要海洋环境监测为其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技术服务。有些海洋产业如海水增养殖业甚至其生产过程自身都离不开海洋环境监测所提供的海洋环境数据资料。
2.5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为公众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空前提高,人们对生产、生活、休闲娱乐空间的环境质量日趋关注。为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活动安全提供环境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已经成为各级监测业务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走出政府的小圈子,走向社会大舞台。
2.6 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要求尽快将监测拓展到全部管辖海域
海洋的全球流动性和国际社会对中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关注,使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一些国家将海洋污染问题的关注点放在中国,特别是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科学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将保障我国在复杂的国际政治和环境外交中处于有利位置。
3 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30a来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管理制度建设、技术支撑、质量控制、发展方向及全海网管理等方面。
3.1 管理规章制度尚不健全
海洋环境监测是一项技术性、时效性、综合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必须在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下,才能确保监测工作的健康开展。迄今为止,我国海洋环境监测管理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严重制约了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目前,迫切需要在海洋环境监测管理方面出台一部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海洋环境监测的职能与任务、海洋监测业务机构的资质认证、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与持证上岗、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管理、海洋灾害与海洋污染事故损害评估、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管理、海洋环境监测的有偿服务、海洋环境监测在法律裁判中的地位与作用等加以规范。
3.2 技术支撑相对落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的一套有效机制,缺乏系统的研究计划和固定的经费来源。近年来,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利用各种项目,在新监测技术方法的研究开发、标准的建立、规范的修订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包括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分析技术、容量总量控制区监测技术、赤潮和溢油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赤潮毒素和贝毒监测技术、病虫害检测技术、污染的生物化学指标监测技术、生理和遗传学指标监测技术、沉积物毒性检测技术、生态学因子的监测技术等。但是,多数技术尚未进入业务化转化过程,也未能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原有监测规范的修订工作也动作迟缓,满足不了监测工作的需要。
3.3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近两年,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和各海区监测中心加大了质控管理工作力度,进行了人员技术培训,严格了管理制度,规范了考核标准,使全系统的质量水平得到了提高。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二是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特别是新增的37个海洋环境监测站的质量保证工作还没有列入日程;三是从业人员技术培训缺少系统性和长期性,新建的37个海洋环境监测站的从业人员需要培训,沿海省市从渔业转岗过来的技术人员需要进行海洋环境监测业务培训,新增的监测项目需要进行分析方法培训;四是地方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如何进行还没有成熟的经验。
3.4 海洋环境监测领域有待拓展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介质已从单一的水质监测发展到今天的水质、沉积物、生物体内污染物含量监测并举,监测内容也从单一的趋势性监测发展到今天的趋势性监测、监督监测、功能区监测、灾害监测等多种监测的结合。通过这些监测,基本可以反映我国海洋环境质量现状。然而,真正能够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的是海洋生态监测,恰恰在这方面我们比较落后,只是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在河北昌黎做了两年的生态监测试点工作,许多重要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监测工作尚未开展。
3.5 新的监测网络尚未构建起来
最近几年,全海网的工作处于滑坡状态,以网络组织的监测工作正在弱化,与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全海网的地位不相称。随着沿海省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相继建立,全海网的重组再建已经迫在眉睫。
4 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主要对策
4.1 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海洋环境监测行政管理体制
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海洋环境监测行政管理体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管理海洋环境监测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职责,以及进一步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授权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举措,也是强化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监测行为,建立良好的监测秩序的基础。
国家海洋局要依法强化对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的统一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宏观指导、依法监督、规范协调、有效服务几个方面。各省市区海洋厅局要在国家局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海洋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局和各地方厅局在监测管理上要层次明晰,协调一致,互相衔接,互为呼应,保证监测管理工作的统一性、整体性和系统性,形成全国海洋环境监测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在此基础上,还要努力搞好与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涉海部门的职责协调,形成管理海洋环境监测的强大合力。
要尽快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海洋环境监测管理规定》以及海洋监测资格认证制度、海洋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海洋监测报告制度、海洋环境信息发布与管理制度、海洋环境监测服务制度。
4.2 不断提高科学监测水平和人员素质
在海洋环境监测管理科学研究方面,应重点开展我国海洋环境监测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研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路线。
在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研究方面,应重点开展海洋功能区监测技术、海洋生态监测技术、赤潮监测技术、海洋大气监测技术、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术、污染源监测技术研究;开展以COD、BOD[,5]、营养盐、油为主要指标的自动监测仪器以及便携式现场监测仪器的研制或引进、开发;要特别重视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开发;抓紧遥感技术监视监测海洋环境的应用研究。在海洋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研究方面,着重开展“海洋底质标准”、“海洋生物有害物质残留量标准”研究,开展“海洋重点控制有害有毒污染物黑名单”筛选研究,开展以海洋功能区评价为核心的新的海洋环境评价体系研究。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制定人才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完成对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管理干部、技术骨干的技术培训。争取在5a左右的时间内,实现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全员持证上岗。
4.3 不断拓宽监测工作领域
新时期我国海洋环境监测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沿海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要求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要有一个大的发展。因此,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必须本着“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群众生活服务,为国防军事服务及为行政管理服务”的原则,重点推进与海洋生态保护有关的生物监测和赤潮监测、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毒性与毒素监测以及生活娱乐环境监测、与海洋开发利用相关的海域功能区监测等。
4.4 继续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各种质量控制制度。各级监测机构及相应的主管部门要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要将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工作制度业、业务化,纳入到全国海洋环境监测方案之中;各海区要将质量控制与质量管理工作经常化,进一步推进海区各级监测机构的质量保证工作;沿海省市的海洋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必须纳入到全国的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系统之内,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加强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
4.5 有效提高监测信息的服务效能
根据不同的服务目的、不同的服务对象形成不同形式的监测信息产品、满足不同用户的需要是监测工作的根本体现。今后一个时期,重点要解决监测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监测信息产品的针对性。
监测信息的传输是解决监测服务及时性的关键,也是保障监测业务系统顺畅运行的重要环节。目前,监测信息的传输手段落后,时效性差,必须尽快改善,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争取在2~3a内实现FAX有线微机传输,建立起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并与国家环境信息网联网。在此基础上,要尽早实现与GEMS信息中心联网,以便获得全球其他海区的监测数据,提高我国海洋环境监测数据的国际可比性。
要针对不同的目的和用途编制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监测报告。为此,要尽早制定出《海洋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指南》,以此规范年报、月报、快报、专项报告等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要建立海洋环境质量报告会制度,国家海洋局应每年组织一次全国海洋环境质量报告会,并通过新闻媒体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海洋环境质量信息,提高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同时也提高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显示度。各省市区海洋厅局也应定期召开海洋环境信息,每年还应至少一次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地区的海洋环境质量状况。
4.6 建设新的海洋环境监测网
根据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的现状,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应该以国家海洋局直属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和地方海洋环境监测系统为主体,同时吸收环保、交通、渔业、水利、石油、海军等部门的有关监测机构,构建起一个中央与地方、中央各有关部门合理分工、密切配合、运转高效的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同时,各沿海省市也应该以辖区内各地市、县市的海洋环境中心、国家海洋局直属海洋监测中心站与监测站为基础,吸收各涉海部门的监测力量,组建本省市的海洋环境监测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