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主张实体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吕 磊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提要: 专利主张实体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新型专利持有主体,其运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专利维权和技术转移的效率,具有积极影响;但也会产生增加技术转移成本,扩大专利诉讼规模等消极影响。而当前美国专利制度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过于严格的诉讼费转移规则,过于宽松的诉讼管辖规则以及专利权属信息缺乏透明性等,是造成这些消极影响不断扩大的重要制度原因。因此为了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减少其消极影响,美国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修正此前被专利主张实体所广泛滥用的诉讼规则,改革专利制度的不合理规定。我国当前专利法律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诉讼规则存在着法律缺位,专利审查标准有待具体和完善等。当前专利主张实体已经开始在我国展开专利布局并不断发起专利诉讼,这些问题成为其可以充分利用的制度漏洞。正确认识专利主张实体的运营模式和特点,借鉴和分析当前美国规范专利主张实体扩张所采取的各项规制措施,提出我国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活动的对策和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专利主张实体;权利滥用;诉讼费转移规则;诉讼管辖规则;创新法案;专利法案
近年来随着专利交易与专利许可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一种专门利用专利诉讼或专利许可来获取收益,而其自身并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者销售的一种新型专利持有主体。此类特殊的实体早期被称为“专利海盗”(Patent Trolls),意为专门利用专利来“获取钱财”。2011年,此类实体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更加客观地定义为“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随着专利主张实体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由其引发的专利诉讼数量和专利许可规模不断攀升,已经成为当前专利制度发展过程最具争议的问题。据美国“联合专利组织”的统计,在2018年由专利主张实体发起的专利诉讼已经超过专利诉讼总量的60%,而在高科技产业这一比例更高[1]。专利主张实体的大规模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提高了专利维权和技术转移的效率,但同时也增加了技术转移成本,加重了企业的研发和运营负担。特别是专利主张实体善于利用现行法律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利用诉讼成本压力促使被告接受其和解条件,已经直接影响到大量企业的研发和经营活动,给专利制度功能的正当性带来了挑战。
作为专利主张实体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美国近年来对司法制度与专利制度所采取的改革措施,都是重点围绕着如何规范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限制其产生的消极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决,有针对性地修正了被专利主张实体所广泛利用的诉讼规则;总统行政办公室与联邦贸易委员等行政机构则不断展开调查并提出改革建议;美国国会则通过提出法律修正案旨在系统性地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美国在规范专利主张实体活动方面的改革措施和立法建议,对于完善专利制度、平衡创新活动中的各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式中:y C n为按碳数归类的重烃组分的摩尔分数,%,即在色谱图上保留时间为碳数(n-1)的正构烷烃和碳数为n的正构烷烃之间所有组分含量之和,其中不包括(n-1)的正构烷烃,但包括n的正构烷烃的含量;y i C n为碳数为n的i组分的摩尔分数,%。
我国作为技术创新和产品制造大国,正在不断加强技术转移和专利转化,培育技术投资和技术交易市场,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势必将成为继美国之后专利主张实体集中涌现的地区。事实上国外的专利主张实体近年来已经在国内展开布局,并开始不断发起专利诉讼。早在2010年,作为专利主张实体典型代表的美国高智公司就开始在我国展开了大规模的专利收购。2016年,总部位于加拿大的WiLan公司在中国起诉索尼公司,并已经在国内集中了大量专利。WiLan公司属于典型的专利主张实体,已经在美国等不同国家对包括苹果公司在内的多家高科技企业发起专利诉讼[2]。而国内的公司和个人也认识到专利主张实体的运营模式,成立了规模不等的公司实体。仅在2018年,就已经有多起国内专利主张实体发起的专利纠纷,引起了大量争议[3]。
面对专利主张实体在我国的专利布局与不断增加的专利诉讼,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在规范其活动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这些都为专利主张实体提供了可以充分利用的制度漏洞。而美国近年来针对专利主张实体所采取的规范措施和立法建议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逐渐限制了专利主张实体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当前美国规范专利主张实体的重要司法改革措施、行政改革措施与立法建议,对于我国专利制度和创新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专利主张实体活动所产生的影响
专利主张实体拥有专业的管理人员与法律人员,不同于其他持有专利的公司或者企业,其主要的运营模式为:首先,专利主张实体从第三方获取专利,并不用于技术转化以及产品生产,而是用于发起专利诉讼或者将大量专利积聚成大型专利组合。然后,专利主张实体利用其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专利分析,寻找适当的诉讼对象或许可对象。最后,专利主张实体的法律人员利用其持有的专利积极发起专利诉讼或者专利许可。
在专利主张实体实现其商业价值的过程中,专利诉讼则成为其重要的获利手段。专利主张实体对涉嫌使用其技术的公司或个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后,既可以通过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通过在胜诉后获取侵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来获取利益。而在现实中,专利主张实体更多地是利用诉讼成本迫使被告方与其尽快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许可协议。即便专利主张实体持有的专利价值有限,但考虑到诉讼成本与诉讼周期,被告方也会选择尽快与专利主张实体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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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专利主张实体扩张的法律制度原因
专利法律制度特别是专利诉讼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是造成专利主张实体选择频繁发起专利诉讼,运用诉讼策略获取收益,不断扩大诉讼规模的重要原因。专利主张实体充分利用了当前专利诉讼成本高给被告方带来的压力,通过调整和解金额迫使被告方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利用宽松的诉讼管辖规则,集中选择对其更有利的诉讼地点,增加胜诉几率;利用设立大量分实体,增加了公司和企业防范专利主张实体活动的难度。传统的专利法律制度,面对专业化程度高的专利主张实体,如果不及时进行调整,不仅无法维护公平、合理的诉讼机制,反而有可能被专利主张实体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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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于严格的诉讼费转移规则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费用的支付一般遵循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的原则。而专利诉讼的律师费用通常较为高昂,为了应对专利诉讼中某些不合理的情况出现,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5条的规定:“在例外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败诉者支付胜诉者合理的律师费用”。即当专利诉讼中出现不合理的情况时,专利法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用以裁定败诉方支付对方合理的律师费。避免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而另一方当事人即便赢得了专利诉讼但仍需支付高昂律师费的不合理情况出现。然而关于“例外情况”的认定,在专利法中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准确的适用这一规定。2005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Brooks Furniture案的判决中指出:只有当存在“实质性的不当行为”或者当存在“主观恶意”和“无客观基础”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认定为属于“例外情况”[8]。虽然对“例外情况”的认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给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解释,但这一解释被认为过于严格,这使得联邦法院的法官很少在专利诉讼中使用这一条款,判决败诉方支付律师费的案件少之又少。
2017年5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TC Heartland案件做出了判决,重新确认了Fourco案中的原则,限制了原告利用诉讼规则选择管辖地的现象。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1789年《司法法》的管辖条款对专利案件以及其他民事诉讼进行了规定。在1897年,国会颁布了专利案件的特别管辖条款。这一新的条款即1400(b)条款的前身,允许诉讼在被告所在地区或者在被告具有“经常和确定的营业地点”且实施侵权行为的地区。在当时,公司的“所在地”被解释为注册州。1948年,国会将专利诉讼的管辖条款重新制定为1400(b)条,这一条款今天仍然没有改变。与此同时,国会也制定了一般管辖条款即1391条,对被告“所在地”进行了规定。1957年在Fourco案中,法院再次重申了1391(c)条的一般管辖规定不适用于1400(b),1400(b)作为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专属管辖条款[16]。
因此在面对专利主张实体发起的专利诉讼时,被告往往面对这样的现实:选择接受专利主张实体提出的和解协议或许可协议,双方在短期内可以结束诉讼,并且许可费用通常不会超过30万美金;如果选择继续进行诉讼,被告即便获得胜诉,但其最终付出的诉讼成本也通常要远高于30万美金。而此时由于《美国专利法》第285条的适用标准非常严格,被告即便赢得专利诉讼,也很难要求发起诉讼的专利主张实体支付其律师费。因此出于诉讼成本的考量,即使被告知道可能或者确定赢得专利诉讼,但预期到高昂的诉讼成本,也会迫使被告选择支付和解协议[11]。这类诉讼被美国学者称为“滋扰式诉讼”,“滋扰式诉讼”的大量出现,迫使生产制造商或者科技创业公司不得不向专利主张实体支付总量巨大的和解费用。
《美国专利法》第285条制定的初衷,就是当法官认为一件专利诉讼属于“滋扰式诉讼”等不合理的“例外情况”时,赋予法官裁量权。当专利诉讼被判定不存在专利侵权时,法官可以裁定发起诉讼的专利主张实体支付被告合理的律师费。然而由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使该条款的适用条件过于苛刻,不仅无助于减少此类“滋扰式诉讼”,反而给被告带来了压力。面对即便赢得诉讼仍要付出的高额律师费,被告通常会选择与专利主张实体达成金额不高的和解协议。
(二)过于宽松的诉讼管辖规则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章1400(b)条,美国的专利诉讼管辖权规则为: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并且被告拥有长期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这一规则被长期适用,在1957年的In Fourco Glass Co.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美国国内公司,其“所在地”仅指其公司注册州;而该章1391(c)条关于公司所在地范围更广的定义不适用于1400(b)的规定。换言之,1400(b)条的规定是针对美国专利诉讼管辖权的专属规定。
Octane Fitness案后联邦地区法院以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开始在多起诉讼中做出案件属于“例外情况”的判决,并裁定败诉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例如2015年4月的Oplus Technologies,Ltd.v.Vizic Inc.一案中,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认定被告Vizic公司的侵权不成立,但驳回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支持了Vizic公司的请求,认为该案属于《美国专利法》第285条的规定,要求联邦地区法院对支付诉讼费的金额进行重审。这些案件的判决使专利主张实体在发起诉讼时会更加慎重,如果其败诉则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符合“例外情况”而被要求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放宽第285条规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专利主张实体频繁发起专利诉讼,利用诉讼策略获取利益的情况。
专利主张实体在专利诉讼中有意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一直是美国专利诉讼制度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2017年在TC Heartland LLC v.Kraft Foods Group Brands案件的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改变了专利诉讼中长期适用的“诉讼地选择”规则,这也对专利主张实体的诉讼产生了重大影响。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于专利诉讼管辖规则放宽的本意,在于更加有利于权利人发起专利诉讼,权利人可以根据1391条的规定在任何产品的销售地发起诉讼,这极大地拓宽了原告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范围。此判决做出后,大量原告开始利用这一规则有针对性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地区发起诉讼,少数被认为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联邦地区法院开始成为专利权人集中发起诉讼的法院。根据调查,在1995年到2017年间,弗吉尼亚东区、特拉华和德州东区成为全美最活跃的联邦地区法院[13]。
虽然对于管辖法院选择的放宽,旨在保护真正的技术发明人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然而通过此规则得益最多的恰恰是以发起专利诉讼为主要运营模式的专利主张实体。专利主张实体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在发起专利诉讼时集中选择倾向于保护专利权人的联邦地区法院。这造就了有“诉讼天堂”之称的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多年以来专利主张实体仅在这一联邦地区法院发起的专利诉讼就占其全部专利诉讼的一半以上[9]。在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大量专利诉讼中,权利人都获得了胜诉,且该院的法官在专利案件的审理中体现了更高的专业性,专利权人在这里进行专利诉讼可以获得更高的胜诉预期。因此专利权人纷纷选择在该联邦地区法院发起诉讼,这其中专利主张实体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三)专利权属信息缺乏透明性
专利主张实体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大量设立分实体或者分公司,而这些分实体都属于“空壳公司”。在专利主张实体获得新的专利后,通常会设立一个分实体来持有这一专利,分实体从而成为名义上的专利权人,用来在诉讼和许可中充当原告与许可人。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空壳公司”并没有真正的工作人员以及工作地点。在这些“空壳公司”完成专利诉讼或专利许可后,它们便不再出现。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统计,其调查的18家专利主张实体就设立了多达297家分实体[9]。
专利主张实体之所以通过设立分实体来实施专利诉讼或者专利许可,就在于这些“空壳公司”降低了专利主张实体的诉讼成本。专利主张实体作为母公司可以通过控制分实体来发起专利诉讼和专利许可,以低廉的运营成本对专利进行分散管理,提高诉讼的效率。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这种“母公司-分公司”的运营模式,可以显著地降低被告或者被许可人对于专利主张实体真实专利权属情况的了解,难以防范专利主张实体的诉讼与许可活动。专利主张实体与其设立的分实体可以建立各种复杂、多样的合作关系,主要目的都在于掩饰真实的权利归属信息,提高诉讼效率以及降低运营成本。
(2)提高专利权属信息的透明性
三、美国规范专利主张实体的司法制度改革
面对当前专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只有根据专利主张实体活动的特点,制定更加合理的规则,才是解决专利主张实体所引发问题的根本途径。基于专利主张实体问题的影响不断扩大,美国司法机关开始积极应对,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不断修正诉讼规则。这些改革措施旨在修正此前被专利主张实体所滥用的诉讼规则,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降低其对美国创新机制和企业的技术研发及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诉讼费转移规则的改革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诉讼费转移规则的从宽解释
针对专利主张实体利用诉讼成本压力迫使被告方接受和解协议或者许可协议的问题,美国司法系统开始通过判例来修正过于严格的诉讼费用转移规则。2014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两起案件的判决中重新解释了《美国专利法》第285条中“例外情况”的内容,放宽了这一条款的适用标准。在Octane Fitness,LLC v.ICON Health & Fitness,Inc.案件中,ICON Health&Fitness公司起诉Octane Fitness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联邦地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Octane Fitness公司不构成侵权,随即Octane Fitness公司援引《美国专利法》第285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判定原告ICON Health&Fitness公司承担被告的律师费用。联邦地区法院则依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Brooks Furniture案中的判决,认定原告不足以构成第285条所述的“例外情况”,遂驳回了该诉讼请求。Octane Fitness公司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依据此前的判例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
2014年4月2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此案做出了判决,支持了Octane Fitness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且对第285条中“例外情况”的适用做出了解释。最高法院指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Brooks Furniture案中所确立的标准过于严格,而且该标准限制了法律授予地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第285条对地区法院酌情转移律师费施加了唯一的限制——用于“例外”案件,而专利法并没有对何为“例外”做出定义。在1952年,当国会在第285条使用该词时,“例外”是指“不寻常”“罕见”或“不一般”等含义。因此第285条所指的“例外”案件,只是就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力量(考虑法律和案件事实的适用)或者案件起诉的不合理方式而言与其他案件显得不同。地区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整体情况,自行酌情决定个案是否属于“例外情况”[14]。
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Brooks Furniture案确立了两类可以承担诉讼费的情况,但规定的过于严格。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指的第一类“例外”情况(涉及诉讼的不当行为或者某些其他不当行为)属于独立可惩罚行为,而最高法院认为地区法院可以采取更宽的标准。对于第二类“例外”情况,则要求地区法院必须认定诉讼既不存在客观依据,也要具有主观恶意。但一个案件如果存在主观恶意或者属于无客观依据,都足以使其满足一般诉讼规则中的“例外”条件。Brooks Furniture案所确立的标准非常苛刻,以至于使第285条的规定成为多余。由于在一般诉讼规则中,法院对于诉讼中存在不当行为和主观恶意的情况就已经拥有了判决承担诉讼费用的权利,因此法院不应对专利诉讼中的费用转移条款做出狭义解释[14]。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地区法院除了在不当行为、主观恶意或无客观依据的情况外,也可以在其他法官认为属于“例外”的情况下,判决诉讼费用转移。
康熙乙丑,大中丞汤文正公三至其门,不见。俟斋遭母丧,汤公亲吊,又弗见,遂回车。俟斋跪于中道半山,叩首曰:“孝子徐某叩谢大人。”汤公叹息良久,如闲云野鹤,可望不可即。[24]153
同一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Highmark案的判决中同样对诉讼费用转移规则中的“例外情况”进行了解释。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强调,联邦地区法院对于个案是否构成“例外情况”具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对于联邦地区法院做出的是否构成“例外情况”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只能对地区法院是否构成“滥用裁量权”进行审理,而不应对个案是否构成“例外情况”进行重新审理[15]。也就是说,应当充分尊重地区法院对于是否构成“例外情况”的判决,因此地区法院对于诉讼费用转移问题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专利主张实体的运营模式,专利主张实体已经成为了当前专利诉讼的主要发起者。根据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2018年的最新统计,专利主张实体的数量在持续增加,无论其发起的专利诉讼还是达成的专利许可,规模都在不断扩大[4]。专利主张实体活动规模的不断扩大增加了专利交易的成本,转移了创新资源。据学者统计,由专利主张实体发起的专利诉讼已经从2007年占全部专利诉讼的24.6%上升到近年的58.7%[5]。而当前专利主张实体发起的专利诉讼以及专利许可,涉及的诉讼和许可金额每年已经高达700亿美元[4]。专利主张实体利用专利诉讼获取的高收益就代表着技术使用方需要付出远高于技术实际价值的费用,这直接加重了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成本[6]。企业用于技术和产品开发的社会资源,被大量转移给并不从事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的专利主张实体[7]。这些结果显然与专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目的相违背。
2.诉讼费转移规则改革的影响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Octane Fitness案与Highmark案的判决,使联邦地区法院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只要认定专利案件属于“例外情况”就可以适用诉讼费转移规则。这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联邦地区法院适用这一规则,进而提高专利权人在发起专利诉讼后承担对方律师费的可能性。虽然在两起案件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没有直接使用“专利海盗”(Patent Trolls)、“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或“非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y)等词语,但其内容与美国立法和行政机构针对专利主张实体的规制建议相一致。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也呼应了德法西奥议员向国会提出的《“盾牌”法案》,以及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发布的《专利主张与美国创新》报告中的改革建议。鉴于专利法的修订需要经过长期讨论和审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对法律规则的适用进行修正,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
In Fourco Glass Co.一案后,针对专利诉讼管辖权进行专属规定的1400(b)条没有做出任何修订,但美国国会对该章1391条关于一般管辖权的规定此后进行了两次修改。1988年,修改后的1391条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当被告是公司时,行为发生时具有属人管辖权的地区也可以被视为被告所在地。在1391条修订后不久,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VE Holding Corp.v.Johnson Gas Appliance Co.案件的判决中认为,由于作为一般管辖权的1391(c)条进行了修改,那么修改后的内容也应当适用于同属于该章的1400(b)条[12]。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这一解释,实际上改变了1400(b)条作为专利诉讼管辖权的专属规定,扩充了专利诉讼的管辖权范围。根据该案的判决,在专利诉讼中同样适用1391条的规定,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在任何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发起诉讼。这一判决扩大了专利诉讼管辖地的范围,使权利人较之以前可以更加容易地选择管辖法院。
(二)诉讼管辖规则的改革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诉讼管辖规则的限制
利用热重分析仪,在空气气氛下,将30 mg不同钙硫比的煤粉样品以20 ℃/min升温速率,从30 ℃升至1 000 ℃所得热重曲线(TG、DTG曲线)如图8所示,采用TG-DTG切线方法[15],确定其着火温度。
在本案中Kraft Foods Group Brands公司此前在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起诉TC Heartland公司侵犯其专利权。TC Heartland将总部设在印第安纳州,只是将涉嫌侵权的产品运往特拉华州,因此被告申请将案件移送印第安纳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认为在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是不适当的。被告援引Fourco案的判决,认为其“所在地”并非特拉华州,而且根据1400(b)的规定也没有“长期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后驳回了被告的意见。TC Heartland公司随即提起上诉,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修改后的1391(c)补充了1400(b)中“所在地”的定义。因此如果被告根据1391(c)的规定其所在地可以属于特拉华州,那么根据1400(b)的规定其所在地也属于特拉华州。
当前专利主张实体可以分为诉讼型专利主张实体与组合型专利主张实体,其中诉讼型专利主张实体以发起专利诉讼为主要的权利主张方式,其发起的专利诉讼占专利主张实体发起全部诉讼总量的96%。根据统计,诉讼型专利主张实体通过专利诉讼所达成的专利许可中,超过77%的许可费少于30万美金[9]。而根据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的年度调查报告给出的数据,一件专利诉讼在证据开示阶段,被告所需支付的最低诉讼成本恰好约为30万美金[10]。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专利主张实体在进行专利诉讼时,其许可费金额的制定具有很强的策略性,提出的许可费金额在大部分情况下恰好稍低于被告所需支付的诉讼成本。
1988年,国会对1391(c)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款适用于本章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此后在VE Holding Corp.v.Johnson Gas Appliance Co.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鉴于1391(c)条已经进行了修改,对包含1400(b)条在内的本章所有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了定义,因此应当在专利案件中同样适用1391(c)条的规定[12]。即在专利案件中可以适用属人管辖的规则,专利权人可以在任何一个产品销售地发起诉讼。2011年,国会再次对1391条进行修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依然坚持了VE Holding案中的观点,在专利案件中继续适用1391条的规定。最高法院则指出:在Fourco案中最高法院已经明确了专利诉讼适用1400(b)条的规定,而此后国会并未对1400(b)条进行修改。那么现在唯一的问题就是在对1391条修改时,是否也意味着对1400(b)条的修改。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国会有意改变这一规则时,通常会提供比较明确的指示和说明。然而在1391条的修改中没有这种说明。因此最高法院再一次重申了专利诉讼的管辖规则只适用于1400(b)条的规定,1391(c)作为一般管辖条款不能用于补充1400(b)条[16]。这一案件的判决限缩了专利权人选择管辖地的范围,特别是以专利诉讼为重要手段的专利主张实体在选择管辖法院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2.诉讼管辖规则改革的影响
TC Heartland案件的判决,使专利诉讼管辖规则重新回到了原点,推翻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其进行的从宽解释。该案的判决,可以视为美国司法机关对于当前专利诉讼乱象的直接回应。专利主张实体无法再利用之前的诉讼管辖规则,集中选择管辖法院并意图增加胜诉几率。
案件判决后,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已经开始减少,该案件对专利主张实体活动的限制开始逐渐显现。根据专利研究机构2018年的最新统计,在TC Heartland案件判决后的一年(2017年5月~2018年5月),23%的专利案件在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发起,而仅有13%的专利案件在此前视为“诉讼天堂”的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发起[17]。除了作为大量公司注册地的特拉华州以外,专利诉讼不再集中发生在某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而是分散到不同的地区法院。这也与TC Heartland案判决前一年,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利诉讼发生在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而针对专利主张实体的诉讼情况,这一变化则更为明显。专利主张实体在TC Heartland案件判决前一年,60%的案件选择在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发起,而只有10%的案件在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发起。TC Heartland案件判决后一年,这一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仅有19%的案件选择在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发起,而在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发起的案件则上升为23%,其他案件则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法院[17]。因此诉讼制度的改革已经开始对专利主张实体的诉讼活动产生影响,集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况成为了历史。
四、美国规制专利主张实体的行政改革措施与立法建议
鉴于专利主张实体对技术创新和企业运营的影响不断扩大,美国的行政和立法机构开始针对专利主张实体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并提出了多项行政改革措施立法建议。这些行政改革措施与立法建议主要集中在如何降低诉讼成本、增加专利权属信息的透明性、完善专利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美国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的改革措施与立法建议,旨在更加系统地解决造成专利主张实体活动扩张的制度原因。
1061 隐源性脑卒中合并卵圆孔未闭患者的临床特点分析 姜 乐,沈红健,沈 芳,张 萍,吴 涛,邓本强
(一)美国行政机构的调查与改革措施
2013年6月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发布了由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与科技政策办公室共同撰写的《专利主张与美国创新》报告。该报告对专利主张实体的经营模式、活动特点以及诉讼方式均进行了研究。据统计在3年间,专利主张实体提起的诉讼数量增长了近3倍,报告认为这些活动可能会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18]。同时白宫发布公告,根据报告的研究内容,宣布将采取多项规制措施,为高科技领域的未来创新改进目前的激励机制。白宫发布了五项行政措施和七项立法建议,旨在保护创新者远离不必要的诉讼并确保高质量的专利。主要的建议包括:专利主张实体需要披露更多的专利所有权信息;法院应放宽诉讼费转移的标准;专利商标局对商业方法专利提高审查质量;修改获得禁令的标准等。
此后,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再次发布报告,对2013年的报告内容进行更新。报告指出,近6年来专利主张实体所发起的诉讼数量仍在持续增加。尽管诉讼是发明人和其他专利持有人保护专利免受侵权的重要手段,但是当诉讼成本高于和解成本时,专利主张实体可以使专利诉讼成为其重要的获利手段[19]。
房门就在这一刻被撞开了,警察冲了进来。法医拿着鼻吸在罗恬面前晃了晃,不一会儿她便清醒过来。原来陈洋用了催眠药水让罗恬失去了自控的意志。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03年,在其《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政策的适当平衡》的报告中,就已经针对出现的“非实施主体”展开了研究和调查。此后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11年的《The Evolving IP Marketplace:Aligning Patent Notice and Remedies with Competition》报告中首次引入了“专利主张实体”这一概念,并开始对其模式和影响展开调查。鉴于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涉及大量的公司商业秘密,一般的学术性研究和政府部门报告很难真正了解专利主张实体的内部信息和数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随后决定针对专利主张实体展开长期的实证研究。2016年10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此前大规模实证研究的成果,发布了题为《专利主张实体活动》的报告。该报告全面深入地对专利主张实体的专利获取、专利诉讼以及专利许可等数据进行调查。
鉴于专利诉讼成本高、专利权属信息缺乏透明性等问题是构成专利主张实体活动不断扩大的重要原因,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行政改革措施和建议:
(1)减少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成本
联邦贸易委员会指出制定新的证据规则,用于解决专利主张实体在诉讼中证据开示成本不对称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通过交换信息用来披露和回应证据开示的请求。由于专利主张实体不进行产品的投资、开发和生产,因此它们要比被控侵权方开示少得多的信息。正是由于被控侵权方需要承担相当多的证据开示和诉讼成本,因此更愿意与专利主张实体达成和解。专利诉讼中不合理的成本,是专利主张实体容易通过专利诉讼获利的主要原因[9]。这一改革措施旨在降低专利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成本,减少被告方的诉讼压力,从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利用诉讼成本迫使被告方接受其和解协议或许可协议。
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未要求母公司与分公司需要对外披露更多的公司所属信息。根据现行《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7.1条的规定,私人公司需要在首次出庭,提出诉状或发起动议等情况下,披露其母公司或者任何持有其10%以上股份的公司。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官可以获得其不了解或者未获得的财务信息。而当前专利主张实体与其分实体之间的关系,并不在《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规定范围内,因此专利主张实体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对外披露其与分实体之间的所属关系。专利主张实体也正是利用了当前法律规范的不足,设立大量的分实体并组成复杂的合作关系,增加了它与分实体之间关系的不透明性,便于其不断地发起专利诉讼和专利许可。
专利主张实体在进行专利诉讼和许可时大量使用分实体或空壳公司,使这些分实体或空壳公司成为名义上的权利人,形成复杂的专利权属关系和公司从属关系。这造成了被告方或者被许可人无法了解专利技术真实的控制实体,增加了应对和防范专利主张实体的难度。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调整《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第7.1条的规定,扩大第7.1条中需要报告公司所属关系的适用范围,使被告和司法机构更好地了解诉讼中的相关公司的财务关系[9]。这一改革措施旨在要求专利主张实体披露更多的公司从属信息与专利权属信息,使企业信息更加透明,使被告人或被许可人在专利诉讼或专利许可的过程中更加清楚地了解专利主张实体的真实信息,及时有效的应对专利诉讼与专利许可。
(二)美国国会的立法建议
2013年美国国会研究局发布了关于“专利海盗”的研究报告。报告援引了波士顿大学两位教授的研究数据,指出专利主张实体活动所涉及的金额已经从2005年的70亿美金急剧增长到2011年的290亿美金[20]。2013年8月,美国国会下辖的政府问责局,发布了名为《评估影响专利诉讼的因素有助于改善专利质量》的报告书,对非实施主体和专利主张实体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为之后的立法提供依据。政府问责局认为专利诉讼的迅速增加主要由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权利要求并不明确,例如软件专利就往往具有范围过于广泛并且权利要求并不明确的特点;即使是有微小改进的产品,由于专利诉讼的赔偿额度不断提高,也会激励权利人提起诉讼;许多公司认识到专利的价值在不断提高,因此也导致专利诉讼的增加。这些都是造成专利主张实体将发起专利诉讼作为一种获利模式的重要原因。报告指出美国的司法系统应当采取规制措施,旨在改进联邦法院的专利案件审理。比如增强地区法院法官的专利知识;在某些联邦地区法院采取新规则用于减少专利侵权案件的时间和费用[21]。
美国国会议员彼得·德法西奥向国会提出了旨在保护美国高科技企业创新的《“盾牌”法案》(“SHIELD”Act),法案全称为《保护高科技企业免于恶意的法律诉讼》(Saving High-tech Innovators from Egregious Legal Disputes)。《“盾牌”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对发起专利诉讼的原告性质进行区分,法案规定败诉方将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除非败诉方为原始发明人、已经对涉案专利的产品进行实质性投入的主体、大学或其技术转移机构等,而专利主张实体一旦败诉则需承担对方的律师费。该法案的主要目的就是用来加重专利主张实体的经济负担和败诉风险,以此来减少其针对高科技企业的诉讼。德法西奥议员认为:专利主张实体不创造新技术,也不产生新的就业机会,它们只是购买并非自己创造的专利产品,然后起诉那些辛苦工作并且创造新产品的发明人。这些诉讼伤害了美国的创新,《“盾牌”法案》会迫使专利主张实体为他们提出的诉讼承担经济责任[2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此后的判决中实质上放宽了诉讼费用转移规则的适用标准,法案所指出的核心规则也成为后续立法建议的重要内容。
2015年美国国会议员分别提出《创新法案》与《专利法案》,用于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2015年2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Bob Goodlatte 提出《创新法案》[23],而之后提出的《专利法案》则在多项立法建议上对《创新法案》进行了补充[24]。两项法案的内容实际上是对近年来规制专利主张实体建议的汇总,内容涵盖了当前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建议。两份法案的主要建议包括:减少证据开示成本,解决专利案件中原被告之间证据开示成本和诉讼费用不对等的问题;放宽诉讼费用转移规则,明确适用该规则的标准;增加专利主张实体专利权属的透明性,要求权利人披露其母公司情况;允许零售商或者消费者提出诉讼中止,等待产品制造商的判决结果等。
五、我国应对专利主张实体的建议
(一)我国存在的问题
随着技术创新已经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专利主张实体在我国大规模出现的可能性在增加。
第一,当前我国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专利诉讼的收益在不断增加,专利诉讼不仅是权力救济的手段,也可以成为获取收益的工具。第二,随着我国专利诉讼数量的快速增加,审理周期的不断延长,应诉成本也随之不断提高。第三,我国目前持续攀升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为专利主张实体积聚大量专利提供了条件。第四,由于我国长期采取的专利扶持政策,存在着大量低质量专利,这些专利成为专利主张实体发起“滋扰式诉讼”的重要来源。
实际上,当前已经有国外的专利主张实体在我国开展专利布局,并不断发起专利诉讼[2]。国内的公司也开始成立规模不等的专利主张实体,并开始利用专利诉讼获利[3]。面对专利主张实体的专利布局与不断增加的专利诉讼,我国的专利法律制度在规范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例如对于滥用诉权的法律责任、诉讼费用的承担规则、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等多个方面,仍然存在着规范不够具体甚至是规范空白,这些都是专利主张实体可以充分利用的制度漏洞[25]。法律规则上的不足,不仅可以被专利主张实体的诉讼策略所利用,还会反过来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二)我国的应对措施
在应对专利主张实体活动的策略上,我国应当采取更加全面、客观的态度。专利主张实体的权利主张活动对于维护技术发明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技术交易和转化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而如果专利主张实体利用当前的制度漏洞,滥用权利,则应当积极修正现行规则,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
在当前我国专利交易流动性、专利转化率低下的现实情况下,应当客观的认识专利主张实体的运营模式,发挥其在促进技术投资、专利交易以及维护专利权等方面的功能。另一方面,必须重视专利主张实体活动带来的消极影响,防范其利用我国专利制度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运用诉讼和许可策略,借助其积累的数量庞大的专利来获取不合理的高额收益。
2016年8月,福建省立医院整合相关部门职能,也增加了新的服务项目,正式成立医院服务中心,面向患者提供非医疗服务。前述专责小组负责的工作,也都融入到医院服务中心。
实验室环境检测领域包括行业独立的环境检测公司(或监测站)和相近行业的监测站,全国与本项目有关的检测公司(或监测站)有7 430余家[1].检测行业的需求源于“认知”,是社会发展催生的新兴服务业.2014年,国家提出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第三方监测后,全国各地检测、监测公司迅速发展,之后的2年内全国成立了约1 500家第三方检测公司.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basic operating principle of Wilkinson power dividers and derives the parameter values of each lumped component. Using TGV inductors and parallel plate capacitors, a TGV based 3-D Wilkinson power divider is designed and compared.
1.完善专利诉讼规则
在“临川四梦”中思想与艺术都居第二位的《邯郸记》传奇,本事虽出自唐人沈既济的小说《枕中记》,但在汤显祖以前,已有多种以“黄粱美梦”为题材的剧本问世。例如元代马致远的杂剧《邯郸道卢生枕中记》、车任远的南杂剧《邯郸梦》、苏汉英的传奇《吕真人黄粱梦境记》等,这些剧本都以汉钟离权度化吕洞宾故事为主线,大多属于神仙道化剧,但或多或少都对汤显祖的创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专利诉讼的特点在于,由于专利技术本身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因此应对专利诉讼的成本要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一方承担。而该诉讼费用是指法院所收取的费用,并不包含当事人所实际支付的调查费或律师费等。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即如果专利权人发起专利诉讼,认定被告存在专利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合理的诉讼支出,但仅限于与制止侵权行为有关。而如果专利权人发起专利诉讼,法院认定被告方专利侵权不成立,被告方所付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还是需要被告自己承担。由于当前专利诉讼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不断提高,应对专利诉讼的调查费、律师费已经给被告带来越来越多的负担。专利主张实体可以利用持有的专利不断发起专利诉讼,而被告方即便被法院认定为专利侵权不成立,仍然需要承担不断高企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这就为专利主张实体持续发起“滋扰式诉讼”,利用不断提高的诉讼成本促使被告方接受其和解协议提供了条件。
从总体上说,语文教学研究所关注的主要是教材、教师、学生及相关媒介,涉及的也不外乎阅读教学、写作教学和口语交际教学,课型也不外乎必修与选修,教学情境中的课也主要包括新授、复习或指导等,但如果去关注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你就会发现它们在不断变化。从一线教师的角度说,如果能有效解决好教学领域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并能注入新的活水,则其研究的成果就应该是显著的。因此,旧题新做实际上是现代教学研究常采用的研究方法,旧题新做的具体方法应该是与时俱进、问津探源、反向思考、求深求透。
为了防范专利主张实体频繁发起专利诉讼,利用高昂的诉讼成本带给被告的压力,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专利法》第285条的规定,在法律认定的“例外情况”下,判定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合理的诉讼费用。这样可以限制专利主张实体任意发起诉讼给被告方带来的诉讼压力,并且避免被告方在被认定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要承当律师费用。这一措施加重了专利主张实体任意发起专利诉讼的成本和风险,专利主张实体需要评估其胜诉的可能性,从而减少随意发起专利诉讼的数量。
2.完善专利审查标准
当前我国的专利授权量和申请量位居世界第一,而大量的专利也为专利主张实体发起专利诉讼以及打造大型专利组合提供了基础。专利主张实体可以收购数量众多的专利,专门用于专利诉讼。据统计美国的专利主张实体所持有的专利主要集中在计算机软件类专利以及商业方法类专利,这些专利的授权标准不够明确,权利要求的范围较为模糊。20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的Alice案,专门针对这类专利的授权标准做出解释,意图减少含有抽象方法的发明带来的争议。此后美国专利商标局又公布了《专利主题适格性暂行指南》,用于指导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
基于对新型商业方法和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2017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我国正式明确对含有商业方法的技术授予专利保护。在此次审查指南的修改中,也再次对含有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审查方法和标准进行了修改。商业方法类专利的申请势必将成为热点,然而当前针对此类专利的专利审查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也缺乏审查案例和典型的司法审判案例。因此,可以借鉴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审查经验,结合我国的产业发展特点,制定更加明确的审查标准。
随着计算机软件类与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量的逐年增加,也为专利主张实体在这些技术领域大量获取专利提供了专利基础。因此在加大计算机软件类与商业方法类技术方案专利保护的基础上,应当完善上述技术的专利审查标准,从源头上控制专利质量,从而减少专利主张实体大量持有此类专利后所产生的争议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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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1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 2019) 03-0053-08
基金项目: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20160023)。
作者简介: 吕磊(1982—),男,黑龙江佳木斯人,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
责任编辑:文德;校对: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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