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国际私法学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地区论文,国际私法论文,述评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际私法学领域,我国台湾地区也有一批孜孜不倦、学有所成的学者,写出了一批国际私法著作。自1953年台湾地区发布的涉外民事法规以来,台湾出版的国际私法著作大致有:洪应灶(力生)著《国际私法》,何适著《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研究》和《国际私法释义》,刘甲一著《国际私法新论》和《国际私法》,马汉宝著《国际私法总论》,阮毅成著《国际私法论》,苏远成著《国际私法》,陆东亚著《国际私法》,梅仲协著《国际私法新论》,曾陈明汝著《国际私法专论》,赵守博著《国际私法中关于亲属关系的准据法之比较研究》,刘铁铮著《国际私法论丛》,陈隆修著《国际私法管辖权评论》、《国际私法契约评论》和《美国国际私法新理论》等。
除此,台湾学者也撰写了不少数量的国际私法论文。
概观台湾的国际私法学研究,可作如下评析:
1.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普遍持“小国际私法”的观点,即把国际私法等同于冲突法。如台湾大学法律系曾陈明汝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乃系就各种具有涉外因素之私法关系,指定应由何国法院管辖及应适用何国法律之法则”。其他如马汉宝教授、政治大学法学研究所的刘铁铮教授等均持相同观点。台湾学者的国际私法著作根据冲突法的体系,主要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但也涉及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2.在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上,几乎一致认为属于国内法性质。笔者迄今还没有看到过持国际法性质观点的台湾学者的论述。马汉宝教授认为,“如就国际私法之现状而论,国际私法无疑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按今日世界各国各有其本身的国际私法,乃属明显之事”。其他如曾陈明汝、刘铁铮、梅仲协、洪应灶、何适、陆东亚等学者也持相同看法。
3.在国际私法学体系上,因袭民国时代的学说体系又有所突破。而且,不同作者的著作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上述台湾学者的著作,有些是作者的论文集或是专题研究成果,其国际私法学体系仍不具明朗化。
4.在运用公共秩序条款以排除经内国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问题上,台湾学者大多持例外说、结果说观点。他们认为,“适用经内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应视作一项原则,而限制外国法适用则应认为是一种例外情形;并且,只有在适用外国法之结果违背内国公序良俗时,才可以限制其适用”。并说“公序良俗原则存在之主要目的乃在维护内国之立法精神与社会风尚,因而应慎重判断方可排除外国法之适用,以防其滥,并且应视之为外国法适用之例外”。
5.在反致问题上,台湾学者认为仅宜采直接反致,不宜无限制地广泛采用二级反致乃至三级反致。他们指出,“参照各国立法例及判例,各国一般多采直接反致和转致,很少采用间接反致(二级反致等)”,因而,台湾国际私法关于反致条款兼采上述三种反致,欠缺比较法及实务之依据;并且,也无学理之依据,即使就实际效用而言,一部反致之用法简便,以及全部反致之欲调和内外国法律适用之冲突之优点,更是两皆落实。台湾国际私法上的反致条款将反致之种类大大地扩充适用,其慷慨大方为世间少有,但就该条款规定之立法技术加以剖析,则甚值商榷。
6.对于先决问题应适用什么准据法问题上,依刘铁铮的看法,台湾的“法院判决及学者著述中,曾予一提者,实不多见”。刘铁铮认为,应重视反致,由此推论,“自以原则上采取本案准据法国际私法说为适宜”;但为了贯彻法院地的重要政策,或维持法院地对身分上已有之决定时,“再以例外适用法庭地法说为妥”。
7.在对法律规避问题上,台湾国际私法并无明文规定。曾陈明汝认为,法官在采取“法律诈欺论”以为救济方法时,宜注意下列事项:第一,不但要有改变连结因素之客观要件,而且必须当事人确有法律诈欺之意图;第二,必须当事人因服从新系属关系之法律而获利益;第三,法律诈欺之结果,须违反当事人原应服从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第四,必须无其他救济方法可资应用时,始以法律诈欺论为制裁之手段。她还指出,法律诈欺与公序良俗两种概念,确有关连,但因二者之形成有很大差异,致不能在性质上将其混为一谈。至于法律诈欺,则着眼于当事人之巧诈行为,使其依变更系属关系而服从外国法所为之行为无效。
总的看来,台湾国际私法学研究似有以下不足之处:(1 )从总量上讲,台湾学者撰写的国际私法著作和论文不是很多,从事国际私法研究的学者也不是很多;(2)对国际私法上的有关制度,如法律规避、 先决问题、法律的选择的方法等,只有少数著作对此作了阐述。换种说法,对国际私法的所有制度和学说进行全面阐述的著作还不多见; (3)在对国际私法有关理论问题上,诸如国际私法的性质、范围等,几乎所有的著述均持相同观点,缺乏或者说尚未形成“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4)也许是受文言文影响, 台湾学者的著述对有关国际私法问题的阐述评析大多是言简意赅,但笔者却觉得如能进一步展开进行深入的分析阐述,则读起来便有淋漓畅快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