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田兴舒与西安的关系_骆秉章论文

田兴恕与咸同之交的晚清时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时局论文,晚清论文,之交论文,田兴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T73/77.62(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59(2001)03-0124-09

田兴恕这个人在晚清军政人物中是很有特点的,这不仅因为他在镇压各类人民起义中“战功卓著”以至二十四岁便身膺疆寄[1],更因为他在贵阳教案中,以及事后处理中所做出的一系列令清廷上下颇感头疼的举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这样一个历史人物,半个世纪以来竟未有一篇专论发表。[2]为此,本文试图将田兴恕作为一面镜子,借评价清政府在办理教案过程中对田兴恕的处置来折射出咸同之交晚清时局中的若干微妙变化。

贵阳教案是青岩教案和开州教案的合称。青岩教案发生在咸丰十一年六月(1861年7月),当时青岩地方团务道赵畏三捕杀了四名中国籍天主教信徒;开州教案发生在同治元年正月(1862年2月),当时开州知州戴鹿芝捕杀了四名天主教中国籍信徒和一名法国传教士。两次教案的幕后主使都是当时的贵州提督田兴恕。

中法之间关于贵阳教案的交涉早在青岩教案发生后不久就开始了,但却迟至1865年3月,前后耗时三年多才最终议结。教案久拖未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法之间在如何处理田兴恕的问题上分歧过大。法国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要求处死田兴恕,而清政府却始终坚持“只许赔偿,不能抵罪。”[3]最后在总理衙门和法国公使“争执数年,几于舌敝唇焦”[4]之后,田兴恕终于被免去一死,发配新疆。其实联系当时中外时局,清政府保田兴恕是必然的,因为这不仅牵涉到“国体”,更关系到“人心”。

关于“国体”,奕訢在交涉中曾向法国公使有过这样的解释:“查中国之例,杀人者低,此谓平民而言。倘系大臣,非罪大恶极,交九卿详议佥同,虽我历朝大皇帝,亦不敢恃九重之威福而遽加杀戮。”[5]也就是说,对朝廷大臣的生杀之权是极神圣的权力,是皇朝威严的象征,是绝不能操于外国人之手的。然而这种对外的解释却并不能掩示住在对外战争再次失利的阴影下清政府对中外交涉的茫然与恐慌。奕訴在教案议结后所上的一份奏折中道出了其中的隐忧,即如果杀了田兴恕,那么“在该革员(指田兴恕——引者)虽属罪所应得,而在外国视之,似以曾任提督大员,为外国传教士拟抵,于国家体制,实属关系非轻。”[6]奕訢因此而忧心忡忡。然而,清朝权力中枢的这种隐忧其实早已呈现在所谓“人心”问题之中了。

关于“人心”问题,曾经多次参劾过田兴恕的御史华祝三的态度很能说明问题。他声称:“田兴恕不堪造就,虽不足惜,然固朝廷一品大员也,按国法以治之则可;顺夷情以杀之则大不可。”[7]对此,他的一番议论也颇能反映出当时皇朝绝大多数官员的心态:“窥该夷人心,不过借田兴恕一事,以尝试耳。若不杜其奸谋,一经迁就,将来该夷睚眦必报,有加无己,势必由提镇而及于督抚,由督抚而及于部堂,由部堂而及于王公。得步进步,朝廷又将何以处之。……总之,朝廷生杀予夺之权,操之自上,王公大臣尚且不得干豫,设令夷人得以藉端主持,则国事不可问,而后患将不可言矣!”[8]由此可见,在保田兴恕的问题上,当时的清政府可谓上下一心,只是与奕訢的忧虑稍有不同的是,大多数官员的忧虑生出的更多的却是愤慨。这一点可以从贵阳教案发生的前后时局看出来。

贵阳教案不是孤立发生的,在其前后还发生了南昌教案、衡州教案、昭通教案等几次比较大的教案,在这些教案中,地方官府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南昌教案中,地方官府对群众打教坐视不管;衡州教案中,地方官府积极鼓动群众打教;昭通教案中,打教的竟是昭通镇总兵的儿子。同治元年闰八月(1862年10月),法国驻华公使哥士耄把大大小小一大堆地方官告到了总理衙门奕訴那里,“今贵州田兴恕、戴鹿芝、赵畏三等,湖南冯昆,江西沈葆桢、夏子春、徐士章等,云南潘制军、福镇台及夏知府、董知县皆非无知小民,实系贵国股肱重臣、地方长吏,乃竟显背和约,蔑弃礼义,不知善遇远人。”[9]可见,像田兴恕这样的仇教官员在当时也不是孤立存在的。田兴恕在贵阳教案中的出格表现可以看作是弥漫在整个官僚士大夫阶层中的对洋人、洋教不满情绪的一次不可避免的发泄。咸同之交的晚清,对外战争再次失利,不平等条约再次签订,天朝尊严再次严重受损,一种整体的失落感因此笼罩在整个皇朝官僚士大夫的心头之上。而此时在华的西方宗教势力却极度兴奋,内地的洋教士们迫不及待地向所在地的官府炫耀他们在新条约中新获的权利,并要求立即予以承认。洋教士们过分张扬的意态极大地刺激了清朝地方官员,在这些地方官员看来,洋教正在挑战他们在地方上的不可动摇的权威。在这一时期的奏折中充斥着各级地方官对传教士干预地方公务的抱怨之词。在这抱怨声中,反洋教意识很快便成为整个帝国大部分官僚潜在的一种共同意识。这潜在的共同意识不仅未因田兴恕制造了贵阳教案而有丝毫淡化,却反而因此获得了一个展示其巨大声势的机会,它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19世纪60年代中外教案此起彼伏的时局景观。

但是由于1858年,1860年清政府先后同西方列强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两个条约都增加了“传教宽容条款”,这就保证了西方传教士可以合法地深入中国内地传教。而贵阳教案的发生,距条约的签订相隔不过一年时间,因此负责交涉的总理衙门在谈判过程中一直显得非常被动。即便田兴恕可免一死,但要对外有所交待,田兴恕仍然免不了要受到重惩。而如果田兴恕仅因犯了洋教而受到重惩,仍然会伤害到“国体”与“人心”,因此清廷又揪出了田兴恕已经被朝廷原谅了的那些罪过。

田兴恕在教案发生前后曾因奏报不实,纵寇殃民等情弊而屡挂弹章,但这些在当时都因军务紧迫而被淡化。比如咸丰十一年六月,田兴恕因奏报不实而受到湖南巡抚毛鸿宾的参劾,但田兴恕回奏之后,朝廷在谕旨中却表示:“此次既据奏称,事出有因,姑亦无容深究。所请交部议处,著加恩宽免。况欺饰之罪,亦非仅议处所能了事。”[10]明明知道欺饰之罪的严重性,朝廷还是原谅了田兴恕。而当田兴恕屡被参劾,而且经查属实之后,朝廷的谕旨仍就是:“田兴恕前由湖南转战入黔,历著战功,其过人之才,良可爱惜,是以仅令其缴回钦差大臣关防,毋庸署理巡抚,仍以提督剿办贵州苗、教各匪,被参各情悉置不问”[11]等语,对于田兴恕所犯罪行,仅以削权了事。然而一旦出现教案,重责田兴恕已不可免时,又把这些罪行当作重惩他的主要依据,以防洋人日后以此为例进行要挟。而为了保“国体”、系“人心”,清廷不仅要把田兴恕过去所犯罪行揪出来,而且要把这些罪行定以死罪。然后再对内声称由于田兴恕又犯下教案,为了不给洋人日后要侠提供案例,又不能杀田兴恕。这样清廷处理教案的态度,便会使人产生一个错觉,即一个照例早该杀头的官员在杀了洋人犯下教案后却反而不能杀了的错觉。如此一来,只要最后能说动法国不杀田兴恕,那么不仅可保“国体”、“人心”不失,而且也可保天朝的尊严不丢。臣子的过错在朝廷那里,罪名可大可小,皆因一个时局使然。当战争的危局非田兴恕不可收拾时,即便是欺君之罪也可以被轻易地原谅,而当外国的威胁日益显著时,为了不损国体,不失人心,即便已经被原谅了的罪行也会被重新揪出来,作为重惩田兴恕的主要理由,以便对内对外都有所交待。

以上仅仅是对贵阳教案发生后,中法交涉的关键问题——田兴恕是否应该抵偿问题,着重从清朝这一面分析探讨了当时清朝官僚阶层对外尤其是对洋教的一种整体心态。然而,表面看来是在争“国体”、“争人心”的所谓“抵偿”的争议,其实不过是清廷借此维护其在臣民面前的尊严。在“抵偿”争议的背后,清廷的一番可谓费尽心机的谋划,所昭示出的正是当时中外关系的又一番剧烈变化。然而从寻求意义的角度讲,更值得探讨的却是贵阳教案后清廷查办田兴恕的艰难曲折的过程,因为这一过程蕴含了当时清朝内政方面的大量信息。

清廷在催张亮基赶紧赴黔查办田兴恕的谕旨中声称:“无论其(指田兴恕——引者)罪如何,亦断无遽凭该公使一言,即令其抵偿之理。”[12]似乎此次查办的意义在于维护皇朝独立的司法权。但问题是如果查办之后发现法国方并面未夸大田兴恕在教案中的罪行,那又该如何处罪呢?对此,清廷早有表态:“田兴恕为专捆大员,赵畏三等亦道府,即使实有其事,朝廷亦必持平办理,断不肯稍徇外国之请,有损国体。”[13]但为避免再次“启衅”,即便可以不杀田兴恕,也必定要重惩之。为了对内、对外都有所交待,清廷在查办过程中,着重追查的不是田兴恕在教案中的罪行,而是他曾经被多次参劾过的那些罪行。最后在给田兴恕定罪时也主要不是依据他在教案中的罪行,而是依据他的那些经查属实的罪行。如此巧搬腾挪,虽然促成了最终定案,但从中也让人感受到清廷夹在中外两股势力之间的气喘之态,而清廷对内的两次表态,更令人隐隐地感受到来自内部的一股厚重之势。这厚重之势已不仅仅是生发于外辱之下的“人心”,更是滋长于内乱之中的“人势”。

所谓“人势”,在这里指的是咸同之交地方督抚的能量。虽然十多年的内战给了地方督抚们不断伸展其权力触角的机会,但这种权力的伸展毕竟是以战争为前提的,在那些相对安宁的省份,督抚的权力仍就是祖制规定的内容,而且实际上朝廷也从未在制度上承认督抚们在战争中扩展的那部分权力。因此,如果要想绕过制度的框框,又不去破坏咸同之交晚清实力派督抚的真实面貌,方便一点的办法就是“能量”一词的借用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贵阳教案的查办过程,不论是在田兴恕身上,还是在办案诸大臣身上,显现的主要是“能量”而非“权力”。

为了更好的理清教案查办的始末,可以把查办过程中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862年6月到1863年年底,这段时间法国驻华公使始终坚持要田兴恕抵命。清政府先是因担心田兴恕在黔再惹事端,饬令其赴川,接受成都将军崇实、四川总督骆秉章的查办。到1863年6月又因贵州巡抚张亮基的到任和云贵总督劳崇光的即将到黔就任,朝廷认为此二人可以镇服田兴恕,遂命此二人在贵州就地拿问田兴恕。此后几个月,川、黔两省大员就田兴恕赴川、赴黔一事一直争执不休。最后到1863年年底法国新任驻华公使终于同意田兴恕可不抵偿,并声称对田兴恕“只求就近在川讯办”。[14]

第二阶段,从1863年年底到1865年3月,这段时间据法国驻华公使的意见,清廷相应地对办案的川、黔两省大员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一面由崇实、骆秉章“将田兴恕设法就近在川羁禁”,一面由劳崇光、张亮基在黔“将田兴恕虐杀教民及被参之案,迅速妥为定拟”。[15]同治三年十月十四日(1864年11月12日)清廷根据总理衙门的意见,同意了劳崇光、张亮基对田兴恕的定罪。田兴恕按律“拟绞监侯,秋后处绞,惟咸丰十一年、同治元年连次恭奉恩赦,斩、绞以下人犯分别缓免减等发落”,因此“免其一死,发往新疆充当苦差”。[16]虽然法国公使伯尔德密也同意劳崇光、张亮基议定的这个对田兴恕的惩处办法,但他却要求必须等到法国政府的覆文寄到才可正式签字。奕訴和清廷为了办理结实、防止后患,同意等候。同治四年二月(1865年3月)法国政府的覆文寄到,和中法之间有关贵阳教案的交涉正式议结。

第三阶段,从1865年3月到1866年7月,在这段时间内,四川方面的崇实、骆秉章派员执行朝廷对田兴恕的惩判,但并不顺利,直到1866年7月田兴恕才被解出川境。

在这三个阶段中,田兴恕最经常、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抗旨不遵。在第一阶段中,朝廷屡次饬令他赴川,他就是不去,后来干脆跑回老家——湘西镇,镇呆不下去了,仍不赴川,又跑回贵阳。终于在张亮基的劝说下愿意赴川了,可是还未出贵州,刚刚行至绥阳,又“适遇云贵督臣劳崇光中途与贼相持,田兴恕督队解围。”[17]此后当川、黔两省为田兴恕赴川、赴黔争执不休之际,田兴恕正徘徊于湘、黔之间,并不赴川。同治二年十月(1863年12月),当朝廷应法国驻华公使之请再次决定在川查办田兴恕时,查办进入第二阶段,但田兴恕却又一次跑回湘西老家。直到同治三年六月(1864年7月)才自镇启程赴川,可是刚一入川境,就在秀山县以伤病缠身为由不肯再去。[18]等到同治四年二月(1865年3月)进入教案查办第三阶段,要将田兴恕发配新疆时,田兴恕仍以养病为由拒不上路,滞留四川涪州前后一年有余,直到同治五年六月(866年7月)才“自广元县解出川境”[19]。

在分析田兴恕在教案查办过程中的一系列抗违之举时,权力因素固然值得重视,但相比于能量因素,其分析口径却显得过于窄小。因为虽然田兴恕手中的权力被一步步消夺:咸丰十一年(1861年),田兴恕在贵州曾经身兼钦差大臣、巡抚、提督三职,可是不到一年,他就剩下提督一职了,到同治二年四月二十二日(1863年6月8日),提督一职也被革掉了,但在朝廷谕旨面前,他仍旧是我行我素。实际上朝廷可以给他权力,也可以收回权力,因此田兴恕抗违朝廷不可能主要凭借手中的权力。即使权力可以发挥间接的作用,但在田兴恕身上它也只是构成能量的一部分。除权力外,能量还包括战斗力、号召力以及社会交际能力等综合实力,而包括权力在内的田兴恕身上的所有能量都是在长年的战争中积聚起来的。所谓权力此时在田兴恕身上是一张弹性很大的皮,当它被弹压、被剥离时,它所包裹的能量释放开来,在战争的时局下,甚至可以引起部分同僚的连锁反应,使违抗朝廷旨意的田兴恕并不势单——署贵州巡抚韩超、湖南巡抚恽世临等都曾不断地给教案查办制造各种麻烦。

韩超署贵州巡抚是从1862年2月到1863年5月,在这期间他曾多次上奏朝廷就田兴恕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同治元年二月(1862年3月)他奏请不要缴去田兴恕的钦差大臣关防,也不要调田兴恕赴川。[20]虽然朝廷未答应,但田兴恕却也未走。同治元年闰八月(1862年10月),韩超再次奏留田兴恕“剿办黔匪”,因当时“黔省剿办匪徒,正当吃紧之时”,朝廷准其所奏。[21]可是不到一个月,朝廷还是饬令田兴恕赶紧赴川。[22]同治元年十二月(1863年2月),韩超再次奏留田兴恕,朝廷在谕旨中称韩超此举“实属胆玩已极”并警告他“如(田兴恕——引者补)再执意迁延,必将韩超一并治罪。”[23]可是同治二年一月(1863年3月),韩超仍敢奏留田兴恕。[24]

湖南巡抚恽世临更加大胆,两次在查办关键时刻奏留田兴恕在楚办理防务,使查办进程严重受阻。当同治二年二月(1863年3月),田兴恕第一次跑回湘西老家时,“恳请留楚带勇,办理凤、晃防务”,恽世临很快便奏称“已令其募勇一千”。朝廷对所奏“殊堪诧异”,并斥责恽世临此举“成何事体”[25]。同治三年二月(1864年3月),当交涉出现重大转机,朝廷正待将田兴恕押赴四川拿问之时,恽世临再次奏留此前再次跑回湘西的田兴恕在楚招勇办防。朝廷大为震惊,对恽世监“著传旨严行申斥!”[26]尽管后来朝廷屡次下旨严催恽世临赶紧将田兴恕押解入川,而且语气也一次比一次严厉,但是恽民临仍旧是一拖再拖,致使田兴恕在湘西前后逗留将近1年。

韩超替田兴恕说情,朝廷认为他“难免非受田兴恕挟制”[27],饬其“毋得以田兴恕保奏在前,意存瞻徇,代人受过”[28],而恽世临为田兴恕饰词又被朝廷看作是“顾僚友之私情,忘国家之大计”[29]。实际上,朝廷的这些判断多少是有些问题的。韩超决不是一个傀儡巡抚。虽然韩超得署巡抚受益于田兴恕的保奏——咸丰十一年(1861年)年底,韩超“署按察使,提督田兴恕疏陈超前后战功,加布政使衔,赐号武勇巴图鲁。诏予二品顶戴,署贵州巡抚”[30],但田兴恕只是保其勇号,而真正保举韩超署理巡抚的却是骆秉章,咸丰十一年十二月初一(1861年12月31日)有上谕:“着骆秉章于湖南、湖北两省大员内,择其留心民瘼、长于吏治并熟悉贵州情事者,秉公保奏一、二员,候旨派往贵州,署理巡抚事务。”[31]同治元年正月初八(1862年2月18日)又有上谕:“前日所保之道员韩超已简放贵州巡抚。”[32]骆秉章以举贤任能,知人善任著称于当时,如咸丰八年正月(1858年2月),骆秉章“京察期满,谕曰:‘湖南巡抚骆秉章筹划军务,能任贤才,悉臻安谧。’[33]又如同治元年正月(1862年2月),“谕曰“四川总督骆秉章前在湖南巡抚任内剿办贼匪,不分畛域,其所荐人才,尤为有裨实用。”[34]其实“韩超、田兴恕均由骆秉章历次保奏,破格擢用。[35],可以说,韩超和田兴恕一样,之所以能获得骆秉章的屡次保举,皆因其在战场上的出色表现,而且教案查办之时毕竟韩超是巡抚,田兴恕是罢职提督,因此“挟制”之说似难成立。而恽世临和田兴恕的关系,也未必如朝廷想象的那般好。恽世临一直在湖南做官,田兴恕虽是湘人,却长年在外征战,因此两人没有多少交往的机会;恽世临是进士出身的文官,田兴恕却是目不识丁的武夫,因此两人也不大可能有多少笔墨交流的机会;更为关键的是,田兴恕是湘西镇兵的首领,恽世临是湘军人物,湘西兵和湘军之间的矛盾也决定了两人的关系不可能太亲密。

实际上,审视一下当时的湘黔时局便会发现,决定韩超、恽世临二人执意为田兴恕说情、饰词的还是田兴恕身上的军事能量。先看贵州方面,“同治元年,田兴恕罢,乃命超办理防剿事宜。时尚大坪、玉华山两处皆为贼巢,遵义、安顺、思南、大定、铜仁、石阡诸府,所在皆贼。五月,回匪陷兴义,云南叛回溃勇扰境,粤匪亦由川窜至正阳、庙堂并桐梓、松坎诸地”。不仅,“石达开自川回窜,分三咱:一走遵义,一走黔西,一走桐梓”[36]。面对如此危局,时已年逾六旬的韩超虽然在战场上取得了一些胜利,但于防剿事宜却早已是力不从心,整个战局并未得到彻底缓解。再看湖南方面,“鸿宾、世临任内,所用军将皆仍骆秉章之旧,往往事亟或添募数营,缓即撤之,其长年率勇驻防,寥寥数人耳。”[37]而湖南“西路自咸丰五年迄于光绪,黔匪之来去无时无之”[38]。当恽世临奏留田兴恕时,“湖南名将已尽,世临不习军,”[39]但当时石达开余部又随时准备入湘。由此可见,韩超、恽世临为田兴恕说情主要还是形势所逼,田兴恕骁勇善战的威名及其招兵练勇的经验,对他们来说都是迫切需要的。

虽然韩超、恽世临为田兴恕说情乃是形势所迫,并且也因此付出了极大的个人代价——韩超被撤职,恽世临屡被申斥,但屡屡违背“朝廷圣意”的“胆玩”、“颟顸”之举却是咸同之交军功阶层日益坐大的一个明显征兆。“韩超以道员擢升巡抚”[40],“巡抚恽世临起曹司”[41],他们能够身膺疆寄,主要是凭借其自身出色的应对时局的能力。韩超曾被“四川总督骆秉章、湖北巡抚胡林翼交章论荐,侍郎王茂荫亦疏荐之。”[42]“张香涛编修为前署贵州巡抚韩南溪超弟子,言韩公喜读史,尤究兵法,为人慷慨任事,技勇绝人。”[43]而恽世临也曾受到包括曾国藩在内的许多湘军元老的交口称赞,甚至夸他“才识似胡文忠,精能过汪蘅甫”。[44]然而能够创造战果与政绩的这种个人的能力与才华却也常常包含了许多另类于传统和一般的东西,比如韩超“性刚直,有胆略,每与上官争执是非,上官责以剿贼而靳其饷。”[45]又比如恽世临“为政多倖门,高下任意,又刻核,自以习例案,明铨格,于补官屡诘难吏部”[46]。虽然韩超、恽世临不及田兴恕那般狂妄不羁,但他们的为官意态在本质上却都是军功阶层能量释放的表现。当韩超、恽世临执意要为田兴恕说情时,阻碍教案查办的就不再是田兴恕单个人的能量了,而是军功阶层的集体能量。“申斥”、“削权”、“夺职”等传统的约束手段已不足以化解这巨大的能量,因此要想化解这能量,朝廷便只能借助于更高一级的军功能量。

对田兴恕身上所具有的能量,朝廷在教案查办初始阶段并未有充分的认识,只是委派成都将军崇实、四川总督骆秉章、两广总督劳崇光会办。同治元年九月二十六日(1862年11月17日),因“据法国公使哥士耆面述,田兴恕杀害教民,系属骆秉章主使,因不愿该督会同查办。”[47]朝廷遂令骆秉章毋庸办理。由于当时劳崇光远在广东,实际上就只有崇实一人专办了。而满洲贵族崇实在咸丰十年七月(1860年8月)署理四川总督之前,一直是部院朝官,咸丰十一年六月(1861年7月)骆秉章做川督后,崇实改任成都将军。到教案查办时,与骆秉章在湘、黔、川几省的巨大声威相比,崇实在西南一隅仍旧是人地两疏,加之韩超、田兴恕与骆秉章之间的特殊关系,因此崇实深知骆秉章在教案查办中的份量,以“督臣以封疆重任,经理教事已有年余,亦深悉其中种种为难”[48]为由,奏请朝廷允许骆秉章继续办理教案。不久,朝廷便“仍著骆秉章暗中帮同办理。”[49]但是仅骆秉章一个人的能量还不足以令田兴恕就范。

朝廷虽然撤了田兴恕的提督职,但调任的湖南提督江忠义却迟迟不肯入黔,江忠义在奏折中直言理由:“以故田兴恕所部无一相识之人,骤相接统,恩谊不能相孚,必须募勇近万,督率入黔,方足以资分布”,朝廷认为“自系实在情形”,[50]准其所奏。湘军营制,募军练勇、各归所领,不管朝廷愿不愿意、承认不承认,总之,田兴恕募练的兵勇只听田兴恕的指挥和调遣。实际上,此时在田兴恕身上,朝廷赋予他的权力与他所拥有的实力之间已没有多大关系了。也可以说,在田兴恕的实力面前,朝廷的权力已无多少约束作用了。这一点可以从署云贵总督潘铎在黔的遭遇得到清楚的印证。

同治元年八月二十一日(1862年9月14日),潘铎以署云贵总督的身份入黔,时成都将军崇实派到贵州办案的满、汉委员各一人,受贵州方面所挟,不敢查提田兴恕的几名属员,请求潘铎出面主持,但潘铎仅在贵州逗留了七天便于八月二十七日(9月20日)匆匆离黔了。个中缘由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当时贵阳法国天主教胡缚理主教所说的,潘铎拿办田兴恕的四个属员,引起田的不满,“田遂于夤夜遣刺客持刀逼潘制军立刻出省”[51]。一种是潘铎自己说的,“臣公寓中实[无]匪徒夤夜入室之事。”[52]后来张亮基为田兴恕辩护时也奏称其“无主使威逼情弊”[53]。然而不管有无此事,潘铎不敢查办田兴恕确是实情,不仅潘铎自己承认田兴恕对他“发急生气,事实有之”[54]。而且崇实也奏称:“是以署云贵督臣潘铎轻易入省,骤欲发端,势成孤立,转为所挟,仍以敷衍了事,匆匆竟去。”[55]潘铎原本想以自己的总督权力约束一下田兴恕,却反而“转为所挟”。熟悉田兴恕的骆秉章早已料到这样的窘境,“将来督臣潘铎办理云、贵军务,必得使有驭将之权,方可以收讨贼之效”[56]。可是“驭将之权”又从何而来呢?骆秉章虽是朝廷重臣,但也不足以钳制田兴恕。崇实后来奏称:“督臣骆秉章曾于元年秋间致有田兴恕详函,晓以大义,劝其迅速离黔。田兴恕竟置若罔闻,不覆一字”。[57]可见仅有朝廷赋予的那张权力外皮已不足以约束军功干将,要想有效约束军功干将,关键要看那权力外皮下裹着多少实际的能量。因此同治二年三月(1863年5月)又有张亮基入黔署理巡抚兼署提督,朝廷明示此番调派用意在于“田兴恕曾经张亮基拔擢,所部兵弁半系相习之人,当必有法钳制”[58]。不久,又有前任两广总督劳崇光以头品顶戴、云贵总督的身份入黔,这样合崇实、骆秉章、劳崇光、张亮基四位疆臣的能量,又辗转两年才将田兴恕定罪,羁禁并最终送上发配之路。

田兴恕能量如此之大,其乖张跋扈之态甚至在光宣时期的督抚中也难以寻见。不过,考虑到他“年少意满,目不识丁”[59]的个人因素,他在教案查办过程中的极端表现,似乎存在一点历史的偶然性。然而四位朝廷重臣查办一个罢职提督竟要花费那么长的时间,恐怕就不是一个偶在性的问题了。实际上,办案诸大臣在教案查办中的表现,才更加符合当时军功阶层的整体意态。

纵观教案查办全过程,几位办案大臣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推诿”与“迁延”。先看“推诿”一面,从朝廷在谕旨中频繁告诫几位办案大臣“毋得稍有推诿观望”[60]已可感受到“推诿”的普遍性。具体考察“推诿”的表现,可在两个层面上得到反映:从省界上讲,川、黔两省都不希望在自己省份里拿办田兴恕,以至于双方曾为田兴恕到底在黔,还是在川拿办争执达数月之久;从川、黔各自内部来看,四川方面,崇实不愿独自承担查办责任,奏请与骆秉章共同会办,贵州方面,张亮基虽然先于劳崇光抵黔,但除了催令田兴恕赴川比较积极外,对查办教案并不积极,声称要“一并俟劳崇光到黔,会同查办”。对此,朝廷谕令张亮基“毋得以劳崇光尚未到黔,稍涉推诿也。”[61]可是张亮基在覆奏中又声言:“教民案件,臣于夷务生疏,必侍劳崇光到来,方可妥为商办。”[62]“推诿”虽然可以找出许多堂而皇之的理由,但臣子与皇帝之间的“讨价还价”,毕竟要使得皇帝的威严折色不少。再看“迁延”一面,为了一件事情,朝廷经常要数次下旨,以至于很多谕旨,除了语气稍有不同外,内容都差不多。具体地看,有几件事比较能说明问题。第一件事,法国公使的兵舰威胁,同治元年年底,清政府多次谕令办案大臣将教案“于明年二月办结,不准迟延,”结果却迟至同治四年三月(1865年3月),教案才算基本办结;第二件事,朝廷同治元年十月(1862年11月)谕令劳崇光入黔办案,但直到同治二年四月(1863年6月),劳崇光才抵达贵阳。虽然劳崇光从广州到贵阳,途中为避“匪患”绕道而行,但也不至于要走半年多时间。第三件事,同治四年三月(1865年3月),教案已基本办结,只等四川方面将田兴恕发配新疆,虽然同治四年八月二十三日(1865年10月12日),朝廷曾谕令崇、骆二人“严派妥干之员驰赴涪州,无论田兴恕病之真伪,即刻起解前行,不准再存迟滞,”并警告“倘迁延日久,别生枝节,惟崇实、骆秉章是问。”[63]但是,崇、骆二人,仍然迟至同治五年六月(1866年7月)才将田兴恕解出川境。相比于“推诿”,“迁延”几乎不需要有什么理由,即使有也很牵强,面对朝廷一次次地“惟××是问”的警告,虽然办案诸大臣屡屡表示“不但不敢稍存推诿,亦未敢稍有迁延。”[64]但事实却是教案在办案诸大臣的相互推诿中,被一拖再拖。办案诸大臣言行之间强烈的对比反差反映了历史惯性作用下的政治传统正在受到诸多时局因素的挑战。这些时局因素同时也构成了办案诸大臣的种种“推诿”、“迁延”之举的原因。

首先,当时很多官员尤其是一些封疆大吏并不愿意看到一个专捆大员因为触犯洋教而受重惩。这一点本文第一部分已有论述。

其次,贵阳教案的这几位办案人员与田兴恕的个人关系都非同一般。骆秉章、张亮基都是田兴恕的“老上级”。没有他们二人的多次保举,田兴恕很难迅速升迁。劳崇光虽未统领过田兴恕,但却欠田兴恕一个救命人情。当劳崇光入黔办案行至贵州缓阳一带曾遭遇石达开余部的伏击,幸亏田兴恕及时带兵赶到,才解了劳崇光的“绥阳之围”。而崇实作为成都将军,由于西南几省共同“防剿”的需要,在军事上,难免要与田兴恕经常合作协调。十多年的内战打破了官僚体系中的许多条块的限制,以“读书论道”和“文人雅趣”为主要内容的官僚之间的交游变成了更有实际内容的官僚之间的“相知”、“相交”、“相用”。战争的危局使朝廷已顾不得“朋党”和“藩镇”的避讳了。

再次,田兴恕虽“目不识丁”,但却善战,并且“以宋臣岳飞自许,臂刺‘精忠报国’四字”[65],因此能够“不数年洊升提督,授为钦差大臣,兼署贵州巡抚”[66]。在紧迫的战争环境下,朝廷最需要的就是能打仗的官员,一个人不管文化素质怎样、秉性如何,只要能打仗并愿意为朝廷效命,就可以受到朝廷重用。比如同治元年正月初八(1862年2月18日),清廷在给骆秉章的谕令中就曾表示:“当此需才孔亟,亦不能尽得全材。该督所保之员总以知兵为上、循吏次之”,而且还同时表示所保之人“不必拘定资格官阶,均可酌保候旨录用”。[67]但如此打破常规地擢升官员,毕竟是要冒很大风险的,也可能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当田兴恕身居高位,缺乏有效约束后,“专横跋扈”、“恣意妄为”、“欺上瞒下”等种种“不法”、“不忠”的作态就日益显现出来了。由于办案诸大臣与田兴恕之间的恩谊与交情都是在战争中结下的,因此他们对田兴恕军事才能都是十分清楚的。不过过去对之是抱以欣赏的态度而当时更多的却是担忧。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日(1863年2月7日),崇实奏请:“先声明何冠英、田兴恕启衅之罪,宣示中外,命廷臣严议,”但朝廷却未答应,理由是“惟张亮基尚未到黔,田兴恕兵柄未解,设此时声明其罪,田兴恕逞其狂愚,或致枝生节外,恐更难于收拾”[68]。其实崇实的这一请求完全是为了省去在川拿办田兴恕这一麻烦事,因为在他看来,在川拿办田兴恕,田兴恕很可能会造反。这一点在他后来的一份奏折中说得很清楚,“更可虑者,田兴恕所带勇丁,名为一千余人,臣等暗访,实有二千余众,设使急则生变。负固不服,势不得不资兵力震摄。”[69]张亮基也曾奏言,查办田兴恕的困难在于“其部曲太多,欠响太久,骄将悍卒,控驭甚难,严恐生变,宽更难图”[70]。而贵阳法国胡主教更是明确声称,同治元年八月二十七日(1862年9月20)“潘大人(即潘铎——引者)将临行时,有上谕到,开田大人提督缺。当时潘大人知会田大人。田大人曰:‘反了罢’”,只是由于“众兵俱不从”,田兴恕方才作罢。[71]不管田兴恕是否真有此言,总之办案诸大臣和朝廷一样都担心田兴恕造反却是显见的。

最后,当时西南地区繁重的军务客观上也使得办案诸大臣不可能在查办教案问题上投入太多的精力。当时太平军石达开部在川、黔两省虽已基本被镇压下去,但以苗族为主的各族人民大起义却逐渐进入高潮,另外云南回民起义也已波及到贵州境内。办案诸大臣作为将军、督抚不可能像那些被派到各地专案专办的部院大臣那样对案件以外的问题概不负责。对这些疆臣而言,“防剿”事宜远比查办教案来得更加迫切。

※ ※※

咸同之交在中国近代中上是又一个转折时期,诸如总理衙门的设立,条约制度的形成,军功督抚的权重等许多重大历史命题都滥觞于这一时期,因此研究咸同之交的晚清时局对于我们更加合理的解释整个中国近代史无疑是很有意义的。以往对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方方面面的专题研究,在构建起这一时期的历史骨架之后,似乎还缺少一点历史的肉感与血气,而这肉感与血气恐怕只有从一些具体的人物和事件的研究中方可获得。田兴恕在咸同之交的历史舞台上虽然只是一个“小人物”,但他人生的辉煌与失意却都是在这一历史舞台上演绎的,并且他人生的转折又是因为一起牵动中外的贵阳教案,因此他在咸同之交政治舞台上的速生骤灭恰好为我们今天研究咸同之交的晚清时局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历史剖面,这恐怕也算得上是田兴恕的一点“历史贡献”吧!

收稿日期:2001-04-12

标签:;  ;  ;  ;  ;  ;  ;  ;  ;  ;  ;  ;  

论清末田兴舒与西安的关系_骆秉章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