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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问题,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在20年的改革历程中,我们已经走过了初始阶段,当前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已经触及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等深层次问题。只有不断深入进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才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的功绩之一,是在科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所有制改革问题及时作出了决断,提出了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尤其是提出,要探索和完善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有效利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搞好国有经济的战略改组。这是一次理论大突破,思想大解放。本文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研讨。
一、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原则区别
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这里,必须深刻理解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原则区别。
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科学概念。所有制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它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关系,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人们在生产中的一定地位和相互关系、一定的交换关系和一定的分配关系。在阶级社会里,何种所有制占主体地位,是由社会基本制度决定的,这种主体地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特征。
所有制实现形式要解决的是与所有制结构直接相关的问题。经典作家认为,所有制是一个结构。在80年代末期对所有制结构的大讨论中,我国的经济学家根据马克思关于权与利对等的基本原则,在探索所有制结构方面获得了重大理论突破。认为所有制内部结构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但是“这‘四权’还是不能囊括所有制内部结构的全部内容。除了现有的这‘四权’外,还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处置权和得益权。”值得一提的是,得益权的分割在这里得到了高度的重视,“所谓得益权是指对剩余产品的占有权或分割权,生产资料所有权是通过得益权而得到体现和实现的。在所有制内部结构处于统一形态(甲)下,所有者独占得益权;而在分离形态(乙)下,所有者要同经营者分享得益权”。(注:徐桂华:《比较社会主义理论初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也就是说,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质要解决的是有关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得益权和处置权的运作和实现问题,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营运效率及对剩余产品的索取问题,具体表现为某一种产权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它涉及生产、交换和分配等社会生产各个环节方面的问题。探索某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要探索和建立某种所有制形式的生产资料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更有效的组织方式、经营方式、交换关系和分配方式。
所有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一定的所有制形式,取决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要求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相应进行变革。恩格斯指出:“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8页。)看不到生产力发展变化的趋势,否认所有制关系相应变化的客观必然性,在认识论上是形而上学的。
所有制实现形式归根结蒂也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但是,它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它总是和生产力的不同层次直接对应的。在不同的生产力条件下,同一种所有制形式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实现形式。换言之,同一种性质的所有制,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层次,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同样,同一种实现形式也可以与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相联系,比如股份制作为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利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利用,因为归根到底它们都是与一定的社会化生产相联系的。
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及其多样化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由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的所有制关系。由全体劳动者还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生产资料,其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得益权和处置权是如何实现的,它们之间是如何结合的,则形成了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的基本性质不能改变,但是,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由于公有制的范围不同,所有制包含的各种权力的实现形式和结合方式不同,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与不同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地利用。为了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积极探寻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在社会化程度比较高,而且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应该大力发展国有经济。在社会化程度较低,适合实行集体所有制的情况下,比如在农村,就应该主要以集体所有制为主。
公有制中的集体所有制形式,不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其本来意义上讲,都完全具备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进行市场交易、利用市场机制、参与市场竞争的一切条件,因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完全相容的公有制形式。关键在于公有制中的国有制形式能否与市场经济相容。在前一阶段有关学术争论中,人们往往把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混为一谈。如有一种意见认为,国有制与市场经济不能相容,因此,要搞市场经济只能实行国有经济私有化,这种意见显然是不正确的。这种意见把国有经济原有的国有国营这种特定的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不能相容,看成是国有制本身与市场经济不能相容,这就混淆了国有制与国有制实现形式两者的区别,导致了对国有制的全盘否定。
应当承认,传统的国有国营形式是很难与市场经济的运作要求相适应的。这种实现形式的主要弊端,一是产权主体单一,企业都是国有独资企业,没有形成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二是具体的产权关系不明确,虽然其终极所有者是国家,但没有人格化的代表,究竟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并不明确;三是对企业资产经营无人承担盈亏责任;四是在市场竞争中,劣势企业难以破产;五是对于剩余产品的分配,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平均主义,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六是大多数国有企业承担着不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但是,通过改革,如果能够寻找到新的实现形式,国有制同样可以与市场经济相容。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不一定就是财产所有者,不一定拥有完整的产权。只要商品生产者具有满足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具备的独立产权,就能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不管进入市场交易的是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只要交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产权,就能实现交易。
根据以上分析,现阶段探索公有制实现形式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宏观上构筑合理的所有制结构体系;二是在微观上改善公有经济内部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最大的难点是后者。根据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只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就可以获得实质性突破,探索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第一,坚持法人产权独立的原则。这意味着一方面任何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无法肢解法人产权;另一方面公司法人代表可以根据委托代理合约,行使法人产权,而不受任何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强权干预。只有这样,企业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坚持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其含义之一,公司是法人团体,是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力和相应的法律义务的经济组织;含义之二,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共同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负责。这就标志着财产人格化被抽象为财产法人化,使公有产权寻找到一个新的实现形式。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实现效率革命,使企业真正走出数量扩张而经济效益持续低下的恶性循环,让企业员工怀着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所应该具有的坚定信念,大胆创新,勤奋敬业,把个人事业的成功和价值目标的实现同企业的成功和价值目标的实现连在一起。
第四,坚持契约化行为约束机制,寻求与利益偏好相对称的内在和外在制衡机制,规范企业的市场交易行为和内部管理行为。
三、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一)股份制
十五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和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在这里,要注意一点,股份制不属于基本制度范畴。它既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也是一种企业经营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制企业比起单个私人资本,是一种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进步的资本组织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是“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4页。)所谓通向新的生产形式的过渡点,是指通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点。因为股份制资本不再是单个私人的资本,而是一种社会资本,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条件下,它比分散的私人资本更加容易转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资本。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没有也不可能超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范围。所谓“私人产业的扬弃”,是指股份制的产业不再是某个私人的产业,而是联合资本的产业。但是这并不是说,股份制使私有制变成了公有制。恩格斯在1891年批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时,也重视新兴的股份制的特点和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变化与发展。他说:在股份公司内,“私人生产停止了”,这并不是说,在股份制内部私有制没有了。这里所讲的“私人生产”,恩格斯有明确的解释:“那是由单个企业家所经营的生产”,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结合的单个资本家的生产。总之,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并没有超越资本主义制度。一些人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已是公有制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这同样是把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相混淆了。
十五大报告的论断是对我国股份制实践的科学总结和概括。事实表明,股份制是我国国有制改革的可选形式之一。它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要求,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较好地适应财产主体的多元化、分散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实行法人所有权和财产终极所有权相分离,推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根本相容并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实现形式。具体说来,对我国企业推行股份制改革,可以导致企业的制约机制、动力机制、利益和风险机制发生根本性变化。
首先,企业内部形成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企业的股权、法人产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界定明确,而且各有人格化的载体,可以相互制约,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股东从维护投资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股权代表机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以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志,制约董事会的行为。股东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买进或者卖出企业股票,是对整个企业行为的不可忽视的制约,这实际是股票增值机制在发挥作用。董事会作为法人资产的代表,要对企业资产运动与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他们受股东利益的制约,对重大决策行为要慎重,不轻易拿自己负责的企业资产去随意冒险,并精心选择有能力的企业家——经理经营资产。经理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受控于董事会,对自己的经营成果负责,实际上是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全体股东负责,因此必须兢兢业业地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成了连接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中间机构。这种股权、法人产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与制约,将改变企业资产无人负责或拿他人资产去随意冒险的情况。
其次,股份制加强企业的动力机制。严格地说,股份制企业中,“三权”是既分离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三权”分离是指前面论述的股权、法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各有载体,形成制约机制;“三权”的统一则指它们统一于一个企业之中,由它们构成了企业独立的经济实体。除了国家政策的宏观控制与指导外,它们不再有作为企业资产所有者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直接干预。在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产供销活动、干部任免、职工录用、劳动组合、工资奖励、股息分红以及产品销售价格等方面都比典型的国有企业有较大的灵活性。这无疑有利于企业优化劳动组合,有利于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对市场、物价的变动有较大的承受力,并作出灵敏的反应。在企业内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都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经理有独立的处置权。企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他们不是政府官员,没有形成级别,而是董得经营管理的真正的企业家,企业不受干扰地独立经营,为他们施展才能提供广阔的用武之地。因此,股份制企业最容易促进企业家阶层的形成,这将会使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
再次,股分制企业增强利益和风险机制。股份制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如果企业经营得好,资产增值,则企业得益,股东得利;如果经营得不好,则自身承担责任与风险;如果企业倒闭,则职工受损,股东受害。因此,股东、董事会、经理乃至职工的利益是一致的,同时也都承担着责任与风险。他们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增强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由此可以促进企业考虑长远利益,克服短期行为,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
当前在推行股份制过程中,一般都将国有资产价值化,国有资产代表人格化,国有资产经营独立化和国有资产运作规范化,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此同时,通过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和运作,“退出”或“进入”,参股或控股,实行社会主义的“参与制”,以使用较少的国有资产推动以至调动更多的社会资产,以配合和支持国家的产业政策与宏观经济调控,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按照国家关于“边规范,边发展”的思路进行股份制试点,发展健康,成效显著。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6年底,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大约有3.6万家,以国有企业为主改建或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9200多家,总股本约6000亿元,从业人员约750万人,有107家企业进入全国500家最大的工业企业,有107家企业进入了全国500家最大服务企业。这92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约为5300亿元,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的13.6%,占全国国有工业企业的20.6%,占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24.9%,这说明股份公司的资产实力在国民经济中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从股份公司业绩看,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上市公司不断发展,已初具规模。到1996年底,上海、深圳两地的上市公司总数已达到530家,筹集资金850亿元,股票市场总市值达到9842亿元;共有88家企业发行了B股,筹集资金32亿美元;1993年开始组织大中型企业到境外上市,现共有27家企业在香港、纽约、东京和新加坡证券市场上市,累计筹集外资49亿多美元。
二是试点企业规模迅速扩大,经济效益走在面上企业的前列。几年来,股份有限公司在数量上增多的同时,规模经济水平在不断提高,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截至1995年,全国股份制工业企业已经达5559个,实现工业总产值2727亿元,工业增加值776亿元,资产总值4382亿元,利税总额366亿元,利润总额2020亿元,其中每百元资产实现利税远高于单纯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据1995年底的测算,沪深上市公司的每户平均净资产总额为5.76亿元/户,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年底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每户为0.93亿元/户,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远远超过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规模的平均水平。就企业效益而言,1995年,国有工业企业平均销售利润为562万元/户,而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公布的可统计的20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平均销售利润为1816万元/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平均销售利润为2299万元,而同期在沪深两市上市的股份公司平均税后利润为6338万元/户。股份公司创利能力显著增强,是国民经济的主要利税大户,成了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三是国有资产通过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控制和支配社会资本的能力不断增强,改变了国家单一投资办国有企业和发展国有经济的格局。在92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多亿元股本总额中,国家股占43%,企业法人股占25.1%。也就是说,在这些企业中,国有资产以43%的份额控制和支配57%的社会资本,大大提高了国有资本的控制力。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股份制仅是当前我国国有制改革可供选择的一种实现形式,而并不是唯一的实现形式。那种“股份万能”、一哄而上的思想、行为都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但究竟采取哪种实现形式,要从实际出发,要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和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二)股份合作制
十五大报告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股份合作制是80年代初最先在乡镇企业改革中兴起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十五大报告肯定了它同样是公有制的一种较好的实现形式。它的出现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经济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演进,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耦合的结果,是一种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它借鉴、吸收了股份制的优点,又继承了合作经济的“合理内核”,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传统合作制的一种创新形式。股份合作制具有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享劳动成果、共担风险的特点,同时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因此,它受到我国城乡广大劳动者的欢迎不是偶然的。
从股份制与合作制自身的发展过程来看,各自都有长处和缺点。股份合作制是两者长处的结合和积极扬弃。
股份制的优点是按股界定企业产权,产权关系高度明晰化。在股份制企业里,所有的资产都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分属于不同股东,没有不是股东的资产,也没有股东不拥有企业的资产,各个股东拥有的企业资产以出资额为限,产权边界非常清晰。广大股东投资于企业后形成企业完整的法人所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法人所有权在具体营运中由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人所有权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所有者、法人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责、权、利清晰,运转机制灵活、完备,而且股份制企业一旦成立,财产具有不可逆性(不可退股),使得股份制企业运转得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其缺点仅是资本的联合,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分离的,劳动者处于被雇佣地位,不利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展,与公平的社会价值取向相悖。
合作制的优势则在于,它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的统一。在财产的社会化使用的同时,保留了所有者对生产资料的共有权,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合作企业的劳动者,并且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统一,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但其缺陷是经典的合作制虽然也实现了财产的社会化使用,但仍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因为在传统的合作社中,股金由社员入股股金组成,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在合作制发展初期虽然起到了吸收社员入股、入社的作用,但它不利于合作社资产经营的稳定性。同时,合作社的股金受到了人数的限制,且入社股金一般较低,难以满足合作社发展的需要。
作为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共生的上述两种财产组织形式,两者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相互吸纳以取长补短的现象。股份合作制正是借鉴、吸收股份制的优点,继承合作经济合理内核基础上创建的一种更加适合生产力发展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对传统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继承、融合和创新。
股份合作制借鉴了股份制按股份定产权的做法,引入股份制机构,既保留了合作制下财产的共同占有和使用;又实现了股份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双重分离,有效地解决了我国传统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产权主体单一、产权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股份合作制实现了法人所有权与最终所有权的分离。在股份合作制下,作为股东(社员),他们拥有企业财产的最终所有权。经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拥有法人的所有权。董事会是作为劳动者的共同代表,并不一定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把经营权委托给某些个人或团体。这在客观上起到了生产要素的规模使用和优化配置,实现了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股份合作制引入股份制产权组织形式,将共有财产的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分离,明确劳动者个人所拥有的份额,形成了明晰的个人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双重所有权格局,有效克服了我国实践中的合作经济“集体所有,人人所有,又人人没有”的产权关系模糊、具有不确定性、随意性等问题,同时又继承了传统的合作制经济关于集体财产归集体劳动者共同占有,以及集体财产不可分割的因素,使产权的界定更为明晰,更为具体。
股份合作制既解决了股份制下所有者和劳动者身份的不统一,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问题,又解决了传统公有制度下人为地使劳动者远离生产资料,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落不到实处的问题,从经济制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地位。
股份合作制打破了传统经济组织形式中的这一弊端,重新赋予劳动者应有的经济、政治地位。具体表现为:第一,身份的双重性。股份合作组织的成员既是劳动者,又是股东,单一的劳动联合演化为劳动与资金的双重联合。第二,民主管理的平等性。在管理上,股份合作制吸取了合作社和股份公司两者的优点,使之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社员大会表决的制度。股份公司实行一股一票或股票计票,以拥有股权最多者为最终决策者,股份合作制在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股份制进行了改革。我国股份合作制经济不论其在股份合作制经济中的职务大小,股份多少,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都拥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第三,生产经营的自主性。股份合作经济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拥有充分的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处置剩余产品的自主权,劳动者真正取得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第四,物质利益分配的公平性主权,不论是股权分配,还是劳动报酬、股份分红都能体现全体成员的意志,公平合理地分配。
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经济既继承了合作经济按劳分配的合理因素,又打破了经典意义上合作社社员股金不分红的做法。引入股份制按股分红的积极成份,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的双重分配方式。采取年终盈余按比例留作储备金或公积金外,其余大部分按惠顾额比例返还给社员、小部分作为股息分红的做法。事实上,这种双重分配方式在我国合作化运动的初期即初级社阶段就已经实行,只是后来的高级社,特别是人民公社改变、取消了这种分配方式。就此而言,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在经历了曲折、迷误之后的复归。但是这种复归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回复,而是历史发展的螺旋式上升运动,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扬弃与升华。我们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的根本目标就在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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