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问题与分析论文_周兴强

周兴强

(泰州市大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泰州)

【摘 要】监理作为建设工程中至关重要的内容之一,在保障建设工程整体质量,维护社会大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有重要意义。监理制度作为监理职能发挥的基本依据,必须不断完善监理制度,为监理作业的具体实施提供支持。文章首先分析了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价值,然后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完善措施给出了几点意见与建议,望引起重视。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问题;完善

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重要价值

对于我国而言,建设工程中引入监理制度的时间并不算长,但监理制度的实施对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所发挥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大量研究中显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执行对提高建设质量与水平,保障建设进度、经济目标的达成而言非常关键。具体来说,监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从客观上提高项目质量与水平,使建设工程产品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业主对建筑产品质量与功能的需求。同时,建设工程中落实监理制度能够有效约束施工企业在现场施工中的具体行为,促进建设施工成本的合理控制,使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加可观。并且,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还是建设工程实现科学化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

2.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立法

建筑工程监理的一大特点就是其相关措施与举措的执行都是有依据可循,有法律或技术规范作为支撑的。因此,完善建立制度必须从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入手。工程监理可遵循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四个层次,其一是国家法律,其二是行业行政法规,其三是技术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其四是合同文件。参考西方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的监理法规体系立法经验来看,为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的监理制度,必须从立法角度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监理立法,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项层次,在我国现行建筑法规的基础之上出台专门针对监理工作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当中对监理法律关系的调整的做出指导,规范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消除当前各类法规中在监理方面条文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分歧。同时,对相关行政法规、刑法中与监理法存在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以提高监理法规的执行力度。同时,还需要促进立法范围以及立法深度的拓展。针对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性的法规标准,注意在法规条款的设计上与其他法规中有关监理的内容相统一,通过专项法规调整监理工作实施期间各个领域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需要着重关注的内容有:①完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证管理方面的规章标准;②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③落实建筑工程市场监理招投标的操作规范;④落实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的规章标准;⑤完善工程监理计费、收费标准规范。

(2)需要进一步突出工程监理行业协会的管理制度,工程监理行业协会可以负责进行行业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制度的起草、颁布,根据行业发展动态,对本专业领域的相关规范与标准条款作出动态调整。在监理单位受业主方委托,对建设工程项目展开建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独立、自主、公正的基本原则。在现行监理制度当中,需要在涉及到监理方义务的规定中明确指出: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体现监理实施的公正性。

结合工程实例来看:某建筑工程施工前期,业主方分别与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签订了有关该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在双方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当中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应当维护业主利益。结合现行监理制度来看,这种提法显然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应当是:监理单位必须在监理工作中公正地维护有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需要借鉴行业协会以及国际惯例合同文件(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文件),制定可以在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合同文件,对工程监理范围,内容,期限,权利,义务,报酬,以及责任等内容做出进一步细化,提高监理发挥制度以及合同的指导意义与可行性价值。

结合某实际案例:某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有关一高层写字楼的施工承包合同,同时与某建立单位签订该工程所对应的委托建立合同。本项目为剪力墙结构,层数为33层,地区A市中心繁华地带,施工场地有限,高空作业多。因此,在监理实施中,必须高度重视对安全管理问题的监督管理,遵循法规法律等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覆盖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安全保证三个方面。监督部分的主要制度包括:起重机使用登记制度、政府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开工报告以及工程备案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以及施工现场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安全生产责任部分的主要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证部分的主要制度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危机安全的设备/工艺/材料淘汰制度。

3.构建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种由监理师所提供的专业性技术服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即便监理工程师已经完整、全面的履行了自身的义务,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再如何的高效与科学,在建设工程中仍然存在发生过失与意外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工程监理而言,职业风险是无法规避的。而这种风险的防范与转移就需要通过构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方式甲乙应对,这也正是监理制度完善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参考西方国家惯例,根据我国已经在工程设计阶段所提醒的责任保险制度经验,认为监理领域的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按照如下框架设计(如图1):

图1:建设工程监理保险制度构成框架图

(1)保险对象: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出台关于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的政策,因此在建设工程监理方面,市场准入管理主要采取的是企业资质管理模式,监理企业即为监理保险制度的基本对象。但,随着市场发展以及行业管理的进步,监理保险制度面向对象有可能扩大至监理工程师个人。

(2)保险方式:在建设工程监理保险制度当中,保险承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按照监理企业进行承保,另一种则是按照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费用进行承保。监理企业根据实际要求,选择最合理的投保方式,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监理企业的经济效益。

(3)保险费率/赔偿标准: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在针对不同类型建设工程项目展开监理工作的过程当中,可能面临着不同的风险因素。例如,从事地下工程、大跨度桥梁工程监理的风险明显高于公路等常规项目的监理风险。因此,在监理费率以及赔偿限额的设计时需要考虑建设工程类别的特点,采取差异化的设计标准。

4.结束语

总而言之,优质的工程监理工作不仅是建筑产品质量的保证,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现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监理职能的发挥。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立法构建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方式,为监理制度的完善提供支持,使监理单位的职能在建设工程中得到更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熊炳文.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存在问题与防治策略的分析[J].建材与装饰, 2012,(25):103-104.

论文作者:周兴强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5年11月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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