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是什么”命题辨伪——认知美学初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学论文,命题论文,认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两千多年来,美学研究都把“美是什么”当作基本命题加以认真思索,并依照对这一命题的回答而形成各不相同的理论观点及学说体系。从研究成果上看,几乎所有可能的定义都已提了出来,而且主观论的、客观论的、主客观统一论的等大的方向上的探索,也都进行得相当深入。不论美是什么,都不可能超出这三种属性。而对这三种属性中的每一种,人们都已经进行了近乎详尽的探讨,很难再前行出切实有效的步伐了。这种状况促使人们开始怀疑美学基本命题的合理性。
本世纪以来,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及分析哲学相继诞生。他们认为,形而上学的命题既不能被经验证实,又不能被逻辑证明,因此是伪命题。(注:转引自朱立元主编《现代西方美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11章。)这种观念为人们的上述怀疑提供了哲学根据,语义美学和分析美学应运而生,正式喊出了否定传统美学命题的声音。
按照语义—分析美学的看法,“美是什么”的问题与“氦是什么”之类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他们认为:美所表示的仅仅是一种情感状态。当词语被用来表达人的情感态度时,并不能表示什么对象客体的意义,而只有情感的意义。这个情感的意义又可以因人、因环境的不同而不同。语言的这种多义性可能造成言语上的误解,在美学领域中正是如此。(注:转引自朱立元主编《现代西方美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12章。)要想为“美”找出一个统一的、确定的性质是不可能的,而凡是不能用语言来描述的现象是毫无意义的,无意义的命题是不可说的。(注:转引自朱狄:《当代西方美学》,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5页。)因此,“美是什么”属于不能说的命题。
这些论点曾在西方美学界掀起巨大波澜,对我国也有相当的影响。许多人据此而放弃了对美本质问题的探索,并且提出不要再纠缠于美的主客观之争的看法。应该说,这种怀疑,对于启发人们的思路是非常可贵的、值得重视的。但是,同样值得重视的,是这种怀疑和否定的合理性如何,科学的根据如何。就这一点而言,语义—分析美学自身的理论体系既不完备,又缺少坚实的基础。
首先,他们全部立论的支点,建筑在“美表示主观情感状态”这一认识基础之上。而美所表示的是主观情感状态还是客观存在物,正是美本质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美学论争焦点之所在。从语义—分析美学的阐述上看,显然是接受了主观论的观点。但是,它们又没能对这一观点加以改造,没能做出更深入的阐述和论证,因此,没能站在更高的视点上来审查、评判主客观论点之争,使自己的立论不具有必要的美学理论根据。其次,语义—分析美学只是否定了美学概念存在的合理性及对之加以定义的可能性,还不能否定“美”、“艺术”等等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也是承认美本质的存在的。如分析美学的先驱者之一摩尔说:“在相当数量的人们看作美的事物中,也许存在某种美质,而意见分歧之所以产生,可能由于不同的人们仅仅注意了同一客体中的各个不同的质,也可能由于确实错误地把丑质看作真正的美质……”(注:转引自朱立元主编《现代西方美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437页。)从事理上讲,既然存在着美本质,也就应该存在着为其下定义的可能性。因此,他们的否定是不符合逻辑的。第三,面对无法说明美本质的情况,语义—分析美学不惜连审美活动、审美现象的特殊性也一概加以否定。语义美学家瑞查兹说:“当我们观赏一幅画、吟咏一首诗,或聆听音乐时,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与我们去看画展途中或在早晨穿衣服时所做的事情没有什么不同。”(注:转引自朱立元主编《现代西方美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6年版,第423页。)这种违背事实的状况充分表现出语义—分析美学在理论上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所以,分析美学到了后期又走上试图重新对美加以定义的回头路。至此,这一次在理论上对“美是什么”命题合理性的质疑以失败而告终。
但是,语义—分析美学的失利并不能从反面证明“美是什么”命题的合理性。笼罩在美学研究中的疑云并未消散,反而使许多人认为,传统美学命题是既不能证实,又不能证伪的。这使美学研究似乎真的陷在困境之中:既无法对基本命题作出正确可信的解答,又不能对命题本身加以否定。如果继续试图加以定义、解答,势必进入已有众多死胡同中的一条,在事实上行不通;若放弃企图,则放弃了美学的责任。因为审美现象的存在意味着相关问题的存在。问题的存在意味着答案的存在。没能得出答案不等于不可得出答案。如果回避客观存在的问题,则美学自身的科学性、必要性也无从谈起。这种状况昭示人们,该命题的真伪非常有必要加以辨明。语义—分析美学从命题不可能有正确答案入手来否定命题,方法是不可取的。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该命题的最初形成过程入手考察其合理性。
从实际出发,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审美的活动及现象,确实存在着“美”概念。这是不容否认的。问题是,“美”概念的存在是否可以合理地衍生出“美是什么”命题方式?从这一句式的语法关系上看,“什么”是“什么”的句子,表示二者间同种类或同属性的联系。这种联系的前提,在于“是”前后的“什么”应该是一种存在,一种实体。因此,要辨明该命题的真伪,关键是要弄清,“美”到底是不是个实体,或者说,美概念所指称的,究竟是不是个实体对象。语义—分析美学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没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
“美是什么”命题方式最初形成于古希腊时期,必然受到当时哲学思想的影响。柏拉图认为,一切事物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先天存有着该事物的理念。床有床的理念,善有善的理念。他所说的理念是假想出来的,其根据实即生活中概念的存在。他以概念的存在来肯定事物的存在,又企图通过为概念下定义的形式来理性地找出事物的本质及各种规定。这种思维方式一直延续下来,乃至在康德那里,还把概念当作其“目的性”的根据。这种认识只在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才得以彻底纠正。
在远古时代,受当时认识能力的限制,人们尚不懂得:观念、概念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更不了解概念的形成过程。对每一个生活在一定文化氛围中的人来说,既定的概念都是先于他的出生而存在的。人们利用概念来进行意识活动,又以意识的能动作用来进行实践活动,因此以为是意识造就出事物,以为概念就是事物存在的原因和标准,甚至对概念产生了迷信心理。如弗雷泽曾对原始时期人们的思维状况曾做过很好的描述,说道:“未开化的民族对于语言和事物不能明确区分。常以为名字和它们所代表的人或物之间不仅是人的思想概念上的联系,而且是实在的物质联系,从而巫术容易通过名字。犹如通过头发指甲及人身其他任何部分一样,来为害于人。”(注:弗雷泽:《金枝》,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上册第362页。)同时,由于每一事物都有相应的名称,而每一名称一般都有特定的指称事物,所以名称概念与事物间的符号关系,被人们误认为概念与事物是同一的,概念的确切存在意味着实体事物的确切存在。这样,正像床的概念表示床的客观的实体的存在一样,美的概念的存在,自然可以意味着美、美本身的作为客观实体的存在。正是在这种认识前提下,产生了美学上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在这种认识及命题提出方式中,观念形态的概念成了实体的、物质的东西的本质,而概念本身也成为实体事物的标志。人们以为美概念所指称的,就是实体事物。这种认识思路,使得“美是什么”命题一经形成,就自然地、内在地含有一个前提,肯定着有“美”这么个实体性的东西,人们要做的,就是找出这个东西是什么。
唯心主义美学家从精神第一性的观念出发,以为美是愉快的感觉;唯物主义美学家则从物质第一性出发,认为美是客观的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在唯物主义观念已经普遍被人们接受的今天,实体性的东西,只应该是客观的、物质的,因此,“美是快感”之类的主观论的说法从逻辑上看是站不住脚的。但按照唯物主义客观论的观点,把美说成是某种自然属性或社会属性,又在事实上站不住脚。这就形成一个尖锐的矛盾:逻辑上错误的,在事实上似乎是正确的;逻辑上正确的,在事实上又不正确。
这种矛盾状况也使中国当代美学研究处于彷徨徘徊之中。而究其原因,其实非常简单——当代中国美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它却一直抱守着两千多年前的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并只能导致出客观唯心主义答案的陈旧命题。这种不协调状况怎能达到逻辑与事实的统一,又怎能使美学研究深入进行下去呢?因此,要想使美学研究走出困境,必须破除掉在错误认识基础上提出的、陈旧的传统命题。而如果我们破除掉柏拉图式的先入之见,不以“美是什么”的方式提出问题,而是根据生活中存在着“美”概念的实际现象,以“美概念表示什么”的方式提出问题,思路就会获得解放,以往的矛盾也会迎刃而解了。
具体分析人们对“美”概念的用法,确实像学者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即可用作形容词,又可用作名词。用作形容词时,指的是人的审美感觉及评价。例如说:“这花真美”,“这景色真美”。这一点并无大的争议。分歧主要表现在用作名词时的看法上。对如“创造美”,“欣赏美”的说法,人们都以为这里的“美”指的是抽象的、普遍的、本质的“美”。但是这样的“美”人们从来没能找到过,相信今后也不会找到。因为它不过是人们头脑中臆想出来的产物。事实上,人们所欣赏、所创造的,只能是具体可感的美的事物,从来不曾感受过、创造过什么本质的美。“美”概念的确不同于“氦”、“床”之类名词概念。
那么,美概念的确切的内涵应该是什么呢?如今,对于美概念的认识和解说,已经相当的混乱了。要想见出其纯正的、原始的面貌,只能从审美发生学的视角加以考察。
就我国当代美学的见解来说,基本上都承认,审美活动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审美有个原始发生的过程。但是对于审美发生的机制,各家的看法不尽相同。
实践美学学派以“自然人化”或“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原理为根据。认为:“当人能够在客观世界中直观自己本身,感到愉快喜悦即获得审美感受时,审美意识也就开始了。”(注:王朝闻主编《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4页。)这时,“生产活动就不仅是人们改造自然的手段和过程,而且也成为人们的一种精神享受的对象——美的对象。”(注:王朝闻主编《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5页。)以卢卡契模仿说及人类学材料为蓝本的审美发生理论则进一步认为,实践活动已在主体和客体中孕育出潜在的审美因素;在此基础上,原始形象符号自身的发展和原始思维的解体,使这些潜在的审美因素凸现出来,独立出来,构成最初的审美活动。(注:参见叶朗主编《现代美学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戚廷贵:《美的发生与流变》,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这两种理论从内容上看虽稍有不同,但都是承认有个美存在的。
以对人的本质力量的自我意识为审美发生的缘由,未免过高估计了原始人的哲学意识能力。对所谓“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认识,不过是近代才产生的哲学思辨意识,原始人是无法意识到这一点的。他们所能切实感到的,只是事物具有的功利价值。普列汉诺夫早已清楚地阐述过“实用先于审美”的事例及原则。它有力地表明,在原始民族那里,人们的审美观是受功利影响的,并不是受哲学观影响的。
卢卡契的审美发生理论已经含有相当多的合理性,但是有一个根本的不足,就是认为在审美关系形成之前,已经有了潜在的审美因素。他所讲的审美发生理论,只揭示了审美事物的独立过程,并不能解释在审美关系形成之前,事物怎么可能具有“审美的”因素,也不能说明这些处于潜在状态的审美性从何而来。从其论述上看,似乎是说,这些因素之所以是“审美的”,只是因为它同后来才有的审美事物的某些属性很相象。如有了形式感官性、情感激发性等等。(注:卢卡契:《审美特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章。)这显然是将不同事物外在特征的相似性混同于内在性质的一致性,模糊了审美的根本规定,也无法对审美现象作出清晰的说明。
上述理论观点都忽略了一个基本的事实:不应该脱离审美的关系而谈论审美性。以往,人们大都把着眼点放在审美关系中的客体或主体上,认为是某种原因使客体或主体有了审美性之后才有了审美关系。如果是这样,审美性质势必游离于审美关系之外而先期地、孤立地存在着。这是很难想象的。但是,假如没有审美的客体或主体,审美关系又由何而生?这同样令以往所有的理论都难以回答。正是在这里,我们提出认知美学理论,以求得审美发生内在机制的揭示。
认知,又称“信息加工”,是人的心理活动之一。认知对情绪有重要影响的观点现已被广泛接受。目前,虽然认知—情绪理论主要阐述的是认知评价对一般具体情绪种类如恐惧、嫉妒等的决定作用,还未扩及到审美领域,但其理论的长足发展,已为审美情感的研究提供了足以弄清基本事实的理论基础。据此,我们认为,认知对情绪的影响,不仅表现在认知内容上,还表现在认知方式对情感性质形成的决定作用上。而且正是由于人的认知方式发生了变化,才使得人与事物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一般功利关系中发展出审美关系。
我们知道,任何关系,必由对立的双方所结成。如果其中一方发生了质的变化,则整个关系的性质也将发生质的变化。就人与事物的关系而言,事物不可能发生足以改变关系性质的变化,只有人的变化才能有此作用,而人也的确发生了此种变化。
在审美关系形成之前,人与事物已经自然地结成了功利关系,构成人的一切情感的基础。功利关系之得以形成,除人自身的需要及事物自身的属性外,最重要的是人的认识结果。即不管客观上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如何,现实的功利关系是依据人的认识而结成的。凡被人认为是于己有利的事物就是好的,反之就是不好的。这种认知方式和认知结果为审美发生提供了前期准备条件。
像人类学材料所表明的那样,在人类抽象思维能力还不发达时,无法分别地抽象出事物的形式及其属性,无法将二者相对独立地区分开来。因此,事物形状—形象本身虽然并不具有实际的功利属性,却在人的观念中同功利属性联在一起。也就是说,事物形状—形象中含有着功利价值信息,乃至成了功利价值的标志。这样,事物的形状—形象因素就可以经由事物功利价值的中介,与人的功利情感建立起较稳固的联系。此时的主体状态是:在知觉到事物形状—形象时,立即会意识到该事物的功利价值,并形成相应的功利态度,进而形成功利性情感,呈现为“形象感知——功利态度——功利性情感”的认知情感反应方式。
在实践活动中,人的思维能力不断发展,终于形成了可以进行完全抽象的能力,可以使人相对独立地、抽象地分别看待事物的形状—形象及其内在属性。此时,人在知觉到事物形象时,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状态和对当时情境的判断而决定自己对待事物的态度。当自己没有即刻需要满足的功利需求时,即使事物是于自己有功利价值的,而且也可以意识到这种价值,仍然可以不形成功利态度而处于非功利的心理状态中。但事物形象所含有的功利信息却仍然可以被意识接受下来,并且由于早先已建立起的形状—形象与情感间的联系而引起不具功利性质的情感。这样,就改变了原有的认知方式,呈现为“形象感知——非功利状态——非功利情感”的认知—情感反应方式。这种非功利性情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审美情感,而进行形式—形象知觉并产生这种审美情感的人就成为审美主体,被知觉的事物则成为审美客体、审美对象,由此结成的关系就被称为审美关系。(注:参见拙作《论审美的功利基础》,《延边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
所以,从发生学角度说,审美关系是由人与事物之间非审美的功利关系转化而来,并非由先存的、已然的审美性质、审美因素所组成。在这一转化中,审美主体、审美客体也同时形成。就是说,一般的主体和客体,只在相互间结成形式知觉关系即非功利关系时才具有了审美的性质。在审美关系发生之前,人虽然可以具有形式感觉能力,但还不是审美能力;事物虽然对人具有着功利价值,也有着天然的属性,但还不是审美价值、审美属性。被人称之为潜在审美因素的东西,都只是审美发生的一般条件,包括事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是如此。因此,事物并不能本来就是美的,也不是由于“人化”而产生出美质从而成为美,它只是被人看成是“美的”,被人在非功利状态下感觉为“美的。”
可见,一般事物之成为美的事物,是由于事物与人的一般功利关系转化成了审美的关系。这种转化的关键因素在于人即主体方面的变化。而人的变化,完全表现在当人对事物进行认知时,内在的认知方式发生了质的变化。人们可以超越功利性的情感反应而形成非功利的情感反应,使情感的性质、内容有了质的飞跃,形成我们今天称之为“审美”的活动及美的事物。
在审美发生的过程中,实践当然是重要的。但实践的重要性不是在于它可以直接造就出美的因素、美的本质,而是在于它造就出了人与事物间的功利关系,造就出了人的认知能力的发展,最终使人达到了可以进行非功利知觉的心理状态。所以,实践不是美的本质和根源,而是促进审美发生的活动过程。直接决定审美性质的,是人的认知方式造成的情感反应状态。
在语言长期的发展进程中,表示主观感觉状态的美概念被对象化、客观化,于是其原本的形容词的用法被改变成名词的用法,人们再从对名词的一般认识出发,以为这一虚空的名词有着实在的对象客体内容,最终形成对于“美”的误解。(注:参拙作《中国当代美学三大基本问题研究辩正》、《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因此,美概念的真正含义是对非功利状态下形成的愉悦快感的表述,不是对实体对象的指称。就这一点而言,主观论及语义—分析美学之说“美表述的是主观感觉”,从义理上讲是正确的,但是从语言表达上讲,则不很准确。严格说来,不能说“美”是对主观感觉的表述,这种说法仍然会使人产生美是一种存在实体的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美概念”是对主观感觉的表述。它表明,在世间生活中实际存在着的只是美概念及美的事物,不是“美本身”之类的美实体。这样就可以清晰地看出,在“美是什么”命题中,“美”与可能的实体所指对象之间,不存在对应性关系,因此该命题是不能成立的,“美本质”问题也根本不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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