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中的法治亟待完善_成人教育论文

成人教育中的法治亟待完善_成人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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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余年来,论及我国成人教育开展的“范围之广”(从都市、企业到山村、边寨)、“规模之大”(教育、培养年逾7000万人次)、“类型之丰”(从扫盲教育到老年教育)、“发展之快”(从几近空白到网络教育)和“收效之著”(为中国现代化进程提供强劲智力人才支持),在当今寰球拿几个“世界之最”,应该是当之无愧的。然而,成人教育发展中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

——成人教育性质的混淆。成人教育“是与未成年人全日制学校教育相对称的一种独立的教育体系。”[1]“成人教育要为成人的学习服务,为成人学习者的需要服务。”[2]然而在我国,享受着成人教育招考、教学、管理、考核等政策待遇,而行普通教育、特别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之实的“成人教育”却大行其道。变味的成人教育当然要侵害成人的受教育权益。

——成人教育责任的架空。理论上讲,“成人教育不只是教育部门一家的事,所有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参与促进成人学习的工作。”[2]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首先要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克服‘见物不见人’和‘重使用,轻培训’的倾向。”[3]实际上,有些地方“一工二农三商贸,腾出手来抓普教”,至于成人教育,就更等而下之了。

——成人教育权益的受损。“成人教育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它使所有的青年和成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均有机会接受能真正地、充分地满足其基本学习需求的教育。”[2]然而,由于成人教育责任的架空,政府、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对成教的投入不能保证,我国成人教育大多变成了个人投资的“有偿教育”,甚至是“高价教育”。农民、妇女、残障人、老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受损,这又反过来影响到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拉大了社会贫富差距。

——成人教育质量的困扰。质量问题始终是困扰我国成人教育的要害问题。各级各类成人教育目标的预设、教学大纲计划的制订、教学内容的选择更新、教学过程的控制推进、教学管理的规范实施、教育质量的评价和教育资格的认定等等,还缺乏从成人实际出发的、符合成教规律的科学研究,还没有完全形成摆脱“普教化”影响的独立系统。

——成人教育办学的牟利。《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然而,这只适合于传统的、封闭的、与市场无涉的教育领域。我国成人教育从一开始就介入了市场,采用了“准市场运作”机制,而政府对此恰恰不予承认,也没有对这种“准市场”行为采取产业式管理。

问题如此之多,原因何在?当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大多有识之士会在一点上形成共识:尽管致我国成人教育出现众多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但最根本的是,我国成人教育缺少权威性的“基本大法”,没有实行严格、科学的法治。

客观地说,20余年来,我国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在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做了相当大的努力的。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出台。成人教育方面,1981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同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1987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同期,教育部及各省区还制定了大量成人教育管理规章并予以实施,这对规范成人教育运作,促进成人教育健康发展发挥了相当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然而,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上述法规或者不是专门性成教法规,对成人教育只有笼统的涉及;或在相当程度上沿袭了计划经济、学校教育的传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人教育的发展实际严重脱节;或属某类成人教育的分支性规章,内容不能涵盖成人教育总体;或属行政性、部门性、地方性规章,不具备“国家强制性”法律的权威力量。

因此,时至今日,我国成人教育尚没有权威的、政令统一、严肃科学、调控有力又切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教发展实际的专门性“基本大法”。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既然是“新型”教育制度,就应该有“新型”的法律作为这种制度存在、发展、完善的依据。这种新型法律——“成人教育法”——应该界定成人教育的清晰概念,明确其法律地位,制定其发展方针,规定其使用范畴,提出其运作要求;要规定政府、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的责任,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要健全其各子类教育制度,构建其管理体制,规范其运作机制,保证其建设投入,完善其监督与处罚。唯其如此,才能为成人教育的健康发展立规定距、保驾护航。

反观成人教育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大多都制定有专门的成人教育法律。譬如,美国1965年就制定了《成人教育法》,德国1970年制定《成人教育振兴法》,日本1949年制定《社会教育法》,1990年又颁布《关于健全振兴终身学习推进体制的法律》(即《终身学习振兴法》),韩国1996年将原《社会教育法》修改扩充为《终身学习法》等等。应该说,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实行严格法治,是其成人教育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经验。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受发达国家成教立法的启示,基于我国成人教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蓬勃发展又亟待规范的现实需求,我国也曾出现过呼吁成人教育立法的热潮,国家“九五”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面向21世纪中国成人教育发展研究”也曾设立子课题,对“成人教育立法”进行了专门研究。可惜,随着国家成人教育专管机构的撤并,上述努力都没有得出有意义的成果。

邓小平同志早就明确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4](P163)他多次强调:“特别要抓紧立法。”[4](P286)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5]教育部也明确了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任务,要“争取在2010年初步建立起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

这些指示、规划对我国成人教育的法制建设、对成人教育实现“依法治教”前提下的健康发展,无疑是绝佳的福音。

如果成人教育的“基本大法”——《成人教育法》的立法已经进入或将要进入2010年即将初步构建起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规划,则我国的成人教育,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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