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动儿童现状:基于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_流动人口论文

我国流动儿童最新状况——基于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抽样调查论文,人口论文,状况论文,儿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29X(2008)06-0023-09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流动人口持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在流动人口规模不断增大的同时,流动儿童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不仅如此,近年来,流动儿童问题已经引起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解决流动儿童面临的教育、卫生保健、权益保护等问题已成为解决整个流动人口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流动儿童问题备受关注的同时,又可以观察到一个与此相悖的矛盾现象,那就是,虽然流动儿童问题备受重视,但有关流动儿童的各种基本信息却明显缺乏。目前所掌握的有关全国流动儿童状况的信息,全部源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但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以及流动儿童变动十分迅速,7年前的信息,已经难以准确反映当前的流动儿童状况。以北京市的流动儿童为例,相关调查资料显示,从2000年到2006年,北京市0至14周岁流动儿童在流动人口中所占比例已经从9.2%提高到14.2%,据此推算的北京市流动儿童数量则从19.4万人大幅度增加到50.4万人。[1] 可见,仅仅依靠200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已经无力为当前的流动儿童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基础性的信息。

当前,全国流动儿童的数量有多少,他们的性别年龄结构如何,他们来自哪里,流往何处,他们的受教育状况如何,等等问题,是有关流动儿童的基本信息,是开展流动儿童工作的前提。

本文利用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概括和分析全国流动儿童的各项特征,以期为流动儿童各方面问题的解决提供基本的人口学依据。

一、资料来源和概念界定

1.资料来源

本文关于流动儿童最新状况的描述和分析,以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为依据,从该次调查的原始数据中抽取了一个人数为2585481人的子样本。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分析结果及所推算数据,均根据该子样本数据。

2.概念界定

在我国,一般将流动人口理解为户籍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已居住相当长时间的人口。但是,这些离开户口登记地异地居住的人实际上包含了至少两类情况差别十分悬殊的人,一类是远离家乡到“外地”经营、就业或学习等的人;另一类则是在一个城市的市区范围内因为搬迁等原因而形成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相分离的人。前一类人口在很大程度上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流动人口接近,后一类人口则被称为城市内部人户分离人口(简称市内人户分离人口)。

流动人口与市内人户分离人口在年龄结构、教育、婚姻、就业、迁移原因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别。[2] 因此,在进行统计和分析研究时很有必要将流动人口与市内人户分离人口区分开。

综合上述考虑,结合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结构,我们可以把流动人口定义为:“调查时点居住地”(调查项目R7)在本调查小区,但“户口登记地情况”(调查项目R6)为本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口,但不包括这些人口中在一个城市的市区范围以内、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相分离的人口。据此,流动人口界定的主要依据是“户口登记地情况”(R6)。具体地讲,调查项目R6共有以下3个答案选项:本乡(镇、街道),本县(市、区)其他乡(镇、街道),其他县(市、区)。对于选择答案3的被调查者,还要进一步填报户口所在的省、市(地)及县(市、区)。根据该项目特点以及前文所述原则,我们将常住人口中R6选择答案1的人定为人户一致人口,选择答案2或答案3的人进一步分为流动人口和市内人户分离人口两类。详细分类信息参见图1。

图1 依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划分的人户一致人口、市内人户分离人口和流动人口

相应地,将流动儿童定义为流动人口中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人口。

依照流动儿童所跨越行政区域的级别,还可以将流动儿童进一步划分为县(市)内流动儿童、省内跨县(市)流动儿童、跨省(市、区)流动儿童。

本文将对这些流动儿童的最新状况包括人口学特征、迁移特征和受教育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描述和分析。

二、流动儿童的人口学特征

1.流动儿童规模庞大,增长迅速。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样本数据,14周岁及以下流动儿童占全部流动人口的比例为12.45%。根据这一比例和全国流动人口总量(1.4735亿)推算,全国14周岁及以下流动儿童规模达到1834万人。

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相比,全国14周岁及以下流动儿童数量增长了424万人,5年间增长30%。[3]

2.流动儿童中男孩多于女孩,流动儿童年龄分布均匀。从性别结构看,在0-14周岁流动儿童中,男孩多于女孩。男女各占52.9%和47.1%,性别比为112.3。从他们的性别年龄结构上看(见表1),各年龄组的男孩数均多于女孩数(各年龄上的性别比均高于100)。除了0岁组儿童比例略低以外,其他年龄流动儿童基本呈均匀分布。6-14周岁学龄儿童占全部流动儿童的61.37%。

3.大多数流动儿童来自农村。在0-14周岁全部流动儿童中,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76.5%,非农业户口者只占23.5%。如果将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视为农民工随迁子女的话,则全国农民工随迁子女数量达到1403万人。

4.流动儿童地区分布高度集中。各地区流动儿童的数量如表2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到,流动儿童的分布集中于少数省份。广东省的流动儿童占全国总量的14.6%,人数高达267.8万人,远远高于其他省份。流动儿童数量较多的省还有浙江、江苏和福建省,这3个省的流动儿童数量都超过100万。四川和山东两省的流动儿童数量也比较多,分别达到93万和80万。前述6个省的流动儿童超过了全国流动儿童总数的40%。

值得指出的是,习惯上,人们认为流动儿童主要流动到发达地区,前述广东、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聚集了大量流动儿童的事实,也确认了这一印象。但同时表2数据也反映出,在四川、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大规模向其他省(市)输送流动人口的地区,也同样接收了相当大规模的流动儿童,这几个省的流动儿童数量都在50万人以上。对这些地区的流动儿童问题,也应该给予相应的重视。

5.部分地区流动儿童在当地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很高,其中,上海市每3个儿童中就有1个是流动儿童。日常生活中,当提到流动儿童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上海和北京等主要城市。从表2数据看,上海、北京等城市的流动儿童规模并不特别“突出”。当然,这只是从流动儿童的绝对规模上考察的结果。因为和广东等省相比,上海、北京的总人口规模毕竟有限,因而其流动儿童绝对规模相对较小也是合理的。

如果我们从流动儿童在各地全部儿童总量中所占的相对份额来看,则北京、上海等城市的流动儿童就十分“突出”了。

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流动儿童在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为6.03%,并不算高。但这个比例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在上海市,流动儿童在全体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30.80%,每3个儿童中就有1个是流动儿童。这一比例较高的地区还有北京(23.83%)、浙江(14.51%)、福建(12.08%)和天津(12.84%)等地。

由于流动儿童主要是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和城镇,因而在流入地的城镇儿童中,流动儿童所占比例更高。全国城镇儿童中的流动儿童比例为12.41%,每8个城镇儿童中就有1个是流动儿童。上海、北京、浙江、福建等地城镇儿童中流动儿童所占比例则分别达到30.56%、26.07%、21.21%和21.56%。

在中西部的湖南、广西、贵州、云南、宁夏、青海和新疆等地,流动儿童在当地城镇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也比较高,都接近或超过10%。在这些地区,城镇地区的流动儿童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

6.流动儿童以独生子女居多。调查数据显示,49.54%的流动儿童是独生子女,38.9%的流动儿童有1个兄弟姐妹。与此同时,8.96%的流动儿童有2个兄弟姐妹,2.62%的流动儿童有3个及以上的兄弟姐妹。

三、流动儿童的迁移特征

1.流动儿童可以分为跨省流动、省内跨县流动和县内流动三种类型。从表4可以看到,在全国流动儿童中,跨省流动儿童占全部流动儿童的34.87%,省内跨县流动儿童占31.52%,县内流动儿童占33.61%,三个类别流动儿童在全部流动儿童中所占比例都在1/3左右。

如果从6-14周岁学龄流动儿童的类别构成来看,则跨省流动儿童的比例相对较低。在全部学龄流动儿童中,跨省流动儿童占36.2%,省内跨县流动儿童占32.1%,县内流动儿童占31.7%。

2.各地流动儿童的类别构成差异巨大。北京、天津、上海、新疆、浙江等地的跨省流动儿童比例较高,而安徽、江西、河南、湖南等地的省内流动儿童比例高达90%以上。

各个地区的流动儿童类别构成明显不同。从各类流动儿童的比例来看,大都市的跨省流动儿童比例比较大,北京、上海、天津的跨省流动儿童所占百分比最高,分别为97.05%、96.05%和94.98%;新疆、江苏、浙江的跨省流动儿童比例也在50%以上。广东、海南等地的跨省流动儿童比例超过40%。

其余省份的省内流动儿童比例则更高,江西、安徽、湖南等省的省内流动儿童在当地全部流动儿童中均占90%以上。

在省内流动儿童较多的省份,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省内跨县流动儿童明显多于县内流动儿童,包括黑龙江、湖北、云南、贵州、甘肃、青海和宁夏等。另一种是县内流动儿童明显居多的地区,主要包括安徽、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西、山东、重庆和四川等地。

3.从跨省流动儿童的流入地分布看,远距离的跨省流动儿童主要流动到东部发达地区。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北京等五省(市)接收的跨省流动儿童占全国跨省流动儿童总数的56.5%,仅广东一个省就接收了18.21%的跨省流动儿童。

4.跨省流动儿童的来源地分布较为集中,多来自于人口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安徽、四川、河南、湖南、重庆和江西等六省(市)输送了一半以上的跨省流动儿童。在全部跨省流动儿童中,14.54%来自安徽,12.50%来自四川,8.88%来自河南,来自湖南、重庆和江西的跨省流动儿童也比较多。来自这6个省份的跨省流动儿童占全部跨省流动儿童的55%。

5.流动儿童多属长期流动

很多人认为,和流动人口一样,流动儿童的主要特点是“流”或者是“动”,他们在流入地的停留是短暂的,会很快结束他们的流动过程并最终返回老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收集了流动人口的“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信息。根据这一信息,可以计算流动儿童在户口登记地以外地区流动的时间。分析发现,在0-5岁的流动儿童中,半数流动儿童的流动时间接近他们的年龄,也就是说,这些年龄较小的儿童,他们生命历程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流动”中度过的。而在6-14岁的流动儿童中,1/3的人的流动时间超过了6年。

平均而言,每个流动儿童在户口登记地以外地区“流动”的时间为3.6年。

各年龄组流动儿童的平均流动时间是随着年龄增长的,其中5-7岁的流动儿童的平均流动时间为3-4年,而8-10岁的流动儿童的平均流动时间达到4-5年,11-14岁的流动儿童的平均流动时间都是5年以上。

上述信息表明,流动儿童在户口登记地以外地区的流动是长期的,并不像人们假设的那样是暂时的。

然而,与流^地的“户籍儿童”不同的是,由于没有当地户口,这些流动儿童的很多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对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各地的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及早做好流动儿童今后长期滞留的物质和思想上的准备,包括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卫生保健服务和接受教育机会,以保证我国第二代移民的健康成长。

不同类别的流动儿童的流动时间有所差异,省内跨县的流动儿童流动时间最长,平均为3.91年,其次是县内跨乡镇的流动儿童,其平均流动时间为3.55年,跨省流动儿童的流动时间最短。其原因可能和流动儿童的父母有关,最早期的人口流动往往是近距离的省内人口流动。

6.流动儿童的迁移原因基本属于“随迁家属”或“投亲靠友”。人口迁移理论认为,人们迁移和流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就业和增加经济收入,然而,儿童尚缺乏自立能力,他们的流动迁移应该属于“随迁家属”或“投亲靠友”。在0-14岁流动儿童中,57.67%是“随迁家属”,22.09%的迁移原因是“投亲靠友”,二者合计占79.76%,可见,流动儿童大多能得到亲友的照顾;另有2.95%和7.28%的儿童分别因“拆迁搬家”和“学习培训”而到流入地。

不同类型的流动儿童的流动原因有所差异。县内跨乡镇流动儿童中有11.61%的流动原因是“学习培训”,这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流动儿童。而跨省流动儿童中因“随迁家属”和“投亲靠友”的比例比较大。

四、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适龄儿童接受相应的学校教育是儿童的基本权利,同时保证适龄儿童接受相应的学校教育也是家庭、学校乃至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4] 依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6-14周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0-14周岁流动儿童中的比例为61.37%,据此估计,2005年我国学龄流动儿童数量达到了1126万人,比2000年增加了200万。

那么,这些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如何呢?

1.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有所好转,但依然不太乐观,未按要求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4.35%。

2000年普查结果表明,在全国适龄流动儿童中,“未上过学”者所占比例为4.0%,上过学后又辍学的比例为0.8%。二者相加为4.8%。[3] 而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在2005年我国的适龄流动儿童中,“未上过学”的占2.65%,“辍学”的占0.50%,二者合计为3.15%,比2000年下降了近2个百分点,这表明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① 在过去5年中有明显好转。

但与此同时,又必须看到,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状况仍面临问题。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还可以提供以下两个信息:在适龄儿童中仅小学毕业但目前已终止学业者所占比例和仅小学肄业但目前已终止学业者所占比例。这样的儿童只完成了小学教育,而没有完成初中教育,故视其为未按要求完成义务教育。2005年,在适龄流动儿童中,仅小学毕业但目前已终止学业者占1.11%,仅小学肄业但目前已终止学业者占0.09%。将此两项与前述“未上过学”和“辍学”者的比例加在一起,共计4.35%。也就是说,目前,全国适龄流动儿童中未按要求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4.35%,情况依然不太乐观。

当我们考察年龄稍大的流动人口时,可以更深刻地感受到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的严重程度。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在15-17岁流动人口中,“未上过学”者占0.49%,“辍学”者占2.99%,仅小学毕业就终止学业者占5.33%,仅小学肄业就终止学业者占0.22%。上述各项合计比例达到9.04%。也就是说,在刚刚超过义务教育年龄段的15-17岁流动人口中,有9.04%的人没有能够按规定完成义务教育②。

2.不同类型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不一样,跨省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最差,其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者所占比例为5.48%,明显高于县内流动儿童和省内跨县流动儿童的对应比例(分别为3.29%和4.44%)。

3.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既有农村儿童义务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也有流动所带来的问题。

当我们把流动儿童与全国非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接受情况进行比较时,可以发现,在6-13周岁年龄段,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十分相近,两组儿童的“分年龄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者所占比例”曲线几乎重合(见图2)。在这个年龄段,6周岁儿童中因为部分儿童未及时上学而使该曲线较高(非流动儿童比例达到19.84%,流动儿童比例达到18.35%),7周岁儿童中仍然还有少量儿童没有及时上学而使曲线略微偏高(非流动儿童比例为4.19%,流动儿童比例为3.01%)。但在这两个年龄组,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的曲线基本重合,二者没有差别;在8-13周岁年龄段,无论是流动儿童还是非流动儿童,在校比例都很高,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者所占比例都很低,大致在1.5~2.5%左右。而且,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曲线也基本重合,二者之间没有差异。

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状况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4周岁儿童身上。在这个年龄组,不管是流动儿童还是非流动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者所占比例都比13岁组有大幅度上升,非流动儿童的这一比例达到5.39%,流动儿童更高,达到6.89%,比非流动儿童高出近2个百分点。

这组信息告诉我们,当前,我国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能否按规定完整地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问题,流动儿童更是如此。

图2 分年龄流动儿童和非流动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者的比例

如前所述,流动儿童主要是由农村流向城市和城镇。如果我们将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与城镇非流动儿童相比较(图3),则可以看到,流动儿童与城镇非流动儿童之间的差异与图2所示的差异模式相似,但14岁组的差异更大,流动儿童比城镇非流动儿童的曲线高出3个百分点。

图3 城镇儿童中分年龄流动儿童和非流动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者的比例

不管是流动儿童还是非流动儿童,都有户口性质之分。当我们按户口性质对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进行比较(图4)时,可以看到,农村儿童(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者)不论流动与否都有其独立的受教育模式,城镇儿童(非农业户口者)不论流动与否也有其独立的受教育模式,农村与城镇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总的来讲,农村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在各个年龄组都基本高于城镇儿童(但9、10、11三个年龄组例外,在这三个组中,非农业户口流动儿童的曲线比农业户口儿童的曲线略高,但高出部分十分有限)。这表现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城乡差异。

图4 分年龄分户口性质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者的比例

与此同时,不论在农村内部,还是在城镇内部,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之间的差别,也基本符合图2所示的差异模式,即流动儿童与非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在13岁以前大致相同(城镇9、10、11三个年龄组除外),但在14岁组存在较大差异。

如果我们对14岁组农业户口流动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者所占比例(8.00%)与非农业户口非流动儿童的对应比例(1.45%)之间的差异(6.55%)进行分解的话,分解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1)农村儿童内部流动与非流动的差异,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和非流动儿童之间相差3.03个百分点,占全部差异的46%;(2)非流动儿童内部的城乡差异,农业户口非流动儿童和非农业户口非流动儿童之间相差3.52个百分点,占54%。这种分解方式下,城乡差距大于“流动”和“非流动”的差距。

第二种是:(1)流动儿童内部的城乡差异,农业户口流动儿童和非农业户口流动儿童之间相差5.51个百分点,占全部差异的84%;(2)城镇儿童内部的流动与非流动差异,非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和非流动儿童之间相差1.04个百分点,占16%。这种分解方式下,城乡之间的差异(84%)大于“流动”与“非流动”的差异(16%)。

4.各地区流动儿童就学状况差异较大

各省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差异较大。从表8可以看到,6-14周岁流动儿童中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者所占比例,在各省之间有较大差异,从最低的1.5%到最高的15.4%,相差近14个百分点。

非常值得强调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当谈到流动儿童问题,尤其是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时,人们立即联想到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实际上,从表8可以看到,北京、上海等城市流动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者的比例并不高。相反,西藏、新疆、青海、云南等省的这一比例则明显更高;内蒙古、吉林、浙江、四川等省区的这一比例也比较高。尽管这些地区的流动儿童没有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显眼”,但这些数据表明,对这些地区的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也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1.主要研究结论

(1)流动儿童规模庞大,增长迅速。目前,全国14周岁及以下流动儿童规模达到1834万人,5年间增长30%。

(2)流动儿童中男孩多于女孩,年龄分布均匀,6-14周岁学龄儿童占全部流动儿童的61.37%,学龄流动儿童人数为1126万人。

(3)大多数流动儿童来自农村,在0-14周岁全部流动儿童中,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76.5%,非农业户口者只占23.5%。全国农民工随迁进城子女数量达到1403万人。

(4)流动儿童地区分布高度集中,广东省流动儿童占全国的14.6%,人数达267.8万。

(5)部分地区流动儿童在当地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很大,其中,上海市每3个儿童中就有1个是流动儿童。

(6)跨省流动、省内跨县流动和县内流动儿童在全部流动儿童中各占1/3左右。各地流动儿童的类别构成差异巨大。北京、天津、上海、新疆、浙江等地的跨省流动儿童比例较高,而安徽、江西、河南、湖南等地的省内流动儿童比例高达90%以上。

(7)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北京等五省(市)接收了全国56.5%的跨省流动儿童。

(8)流动儿童多属长期流动,每个流动儿童在户口登记地以外地区“流动”的时间平均为3.6年。

(9)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有所好转,但依然不太乐观,未按要求接受义务教育者所占比例为4.35%。

(10)不同类型流动儿童的受教育状况不同,跨省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最差。

(11)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既有农村儿童义务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也有流动带来的问题。

2.对策建议

针对流动儿童的现状,特别是他们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本文提出对策建议如下:

(1)流动儿童规模高达1800万,他们是一个巨大且需要特殊关注的社会群体。因此,全社会要提高对流动儿童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要关心支持流动儿童的生存和发展,要发动各种社会力量,为流动儿童提供各种帮助。

(2)流动儿童的分布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进而使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和艰巨。因此,这些地区要强化政府领导,要在认真地贯彻和执行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出切合实际需求的对策,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问题。

(3)流动儿童大多是“长期居住”而非“短期滞留”,各级政府要立足长远看待流动人口以及流动儿童问题。在政策的制定和流动人口的管理上,要高瞻远瞩。要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增设办事机构,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健全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和管理规定,制定解决流动儿童教育、卫生保健的具体实施办法。

(4)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流动儿童主要流动到发达地区,如广东、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但在四川、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大规模向其他省(市)输送流动人口的地区,也同样接收了相当大规模的流动儿童,这几个省的流动儿童数量都在50万人以上。对这些地区的流动儿童问题,也应该给予相应的重视。与此同时,在中西部的湖南、广西、贵州、云南、宁夏、青海和新疆等地,流动儿童在当地城镇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也比较高,都接近或超过10%。在这些地区,城镇地区的流动儿童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

(5)各地流动儿童类别构成差异巨大。北京、天津、上海、新疆、浙江等地以跨省流动儿童为主体;而安徽、江西等地则以省内流动儿童为主体。为了更好地调动各方面力量在解决流动儿童问题过程中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应分别着重解决不同类别流动儿童的有关问题。我们建议,中央政府更多地承担起解决跨省流动儿童的教育等问题的职责;省级政府更主要地承担解决省内跨县流动儿童相关问题的职责;县级政府承担解决县内流动儿童相关问题的职责。各级政府在分配相关资源时,也要以实际的流动儿童分布数据为依据。

(6)在部分西部地区,尽管流动儿童问题并不“显眼”,但这些地区的流动儿童在义务教育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收稿日期]2008-08-05

注释:

① 本文所指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状况,均指是否上学的情况,不含教育质量等其他信息。

② 当然,在这些人中,有的人是在停止学业之后才离开户口登记地而成为流动人口的。对于这样的人,再教育问题,并不必然是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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