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京政府时期河北省烟药禁欲活动_时政论文

论南京政府时期河北省烟药禁欲活动_时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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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8)14-0076-04

在民国时期,烟毒包涵鸦片、吗啡、海洛因及红丸等合成毒品,查禁烟毒工作涉及烟毒的种制、贩售、吸用等各个方面。其中对烟毒吸用者进行戒瘾治疗是整个工作的关键环节,军事委员会禁烟总会明确宣告,“禁烟戒烟,应同时并进,相辅而行,方能收完满之效果”[1](p.45)。

一、制定法规,加强对烟毒民的监管

各级政府首先重视官员、公务人员的具结调验。国民政府在1929年公布的《禁烟法》规定:“吸食鸦片、施打吗啡或使用鸦片代用品者,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有瘾者并应限期令其戒绝”;对有此行为的公务员则“加倍处罚”。次年又颁行《公务员调验规则》,明确要求党政军各机关公务员应由各机关检举调验,凡经调验确有烟瘾者,应即褫职并送交法庭依法从重处断[2](pp.921,942~943)。河北省高度重视官员的吸烟问题。1928年夏,省政府通过《查禁官吏吸烟以肃官方案》《查禁官吏吸烟严厉办法案》,略谓:官吏为人民表率,禁烟须自官吏始;凡设在河北境内各机关中,其属于省治范围者由省政府通令各该管长官限期查明所属职员有无吸食鸦片及施打吗啡情事,由各长官取具属员不吸烟切结,送省府备查,其不属省治各机关由省府通知一律照办;如有犯者先行解职,依《禁烟暂行条例》从严办理[3]。10月,国民政府通令中央直辖各机关公务员沾染嗜好应由各省高级地方政府负责检举、调验[4]。次年7月,河北省颁布《调验公务员施行办法》,着手组建省、县各级调验公所,规定公所设所长、监察长、事务主任各一名,所长由省委委员及县长兼任,监察长由省、县党部监察委员充任,事务主任由所长就省县政府职员中派充,经费由各级政府经费项下支出[5]。1934年1月,又颁《厉禁公务员烟毒嗜好办法》,规定省府所属各厅处职员由各厅处长官负责调查,除发现有烟癖嗜好者即行检举外,如认为无烟癖者,应造册具结,送民政厅汇报省政府查核,各厅直辖机关职员及学校教职员由主管厅调查结报;各县政府、特种公安局员役由各县长局长负责;县属各局及各自治机关人员亦由县长负责;各县县长、特种公安局长须由同级公务员两人具保,但彼此不得互保;各级公务员关于调验自首及具保不实应处分者依《公务员调验规则》处治[6]。河北省还督促各级政府设立调验公所,就近调验公职人员。1934年3月21日,河北省公务员调验公所成立,省委委员严智怡任所长,各县公所也相继设立。1935年省政府迁到保定,8月省调验公所由省立医学院附设医院接办,省委委员李培基兼任所长,监察长由省医学院院长兼任,各县调验公所监察长由县政府聘请公正绅耆充任(受资料限制具体执行情况有待进一步挖掘研究)。

对于一般烟毒吸用者各级政府则鼓励自愿限期戒瘾,对于逾期不戒或戒后复吸者予以刑罚、勒戒的惩处,并加强对烟毒吸用者的监管。第一步是瘾民登记,作为调验的前提。1928年8月,河北省政府颁行了《禁烟暂行条例》《烟民登记规则》。《条例》规定河北境内一律禁止吸烟,违者依《刑法》鸦片罪处断,但因病、年老吸食者准予登记,限期戒断。《规则》要求吸烟者限期到县政府或公安局申请登记,逾限不申请者以违禁吸烟论罚[7]。1935年国民政府颁行《限期办理吸户登记办法》,命令在全国办理烟民登记,各省务必在年内完成,并以登记人数为准,分5年戒净烟民。有学者统计,1935—1939年全国举办了5次烟民登记[8](pp.401~402),但均无河北省的统计数字。禁烟总会解释说,该省“以地方情形特殊,烟民登记未能举办,业准暂缓施行”[9]。这一说法似乎可信,笔者爬梳史料,也仅见到河北省1935年6月的一组统计数字。统计来自大兴等120县的报告,各县烟毒民计80313人,民政厅认为此数过低,估计全省烟毒民约在20~30万左右[10]。第二步是调验,作为对吸用烟毒嫌疑人进行施戒、处罚的依据。《禁烟调验规则》要求凡吸食鸦片或施打吗啡、吸用毒品成瘾嫌疑者须于24小时内发交各级戒烟戒毒院所调验,该院所须于10日内检验完毕,填具鉴定书;被调验人确实有瘾,应交军法机关依法办理,并限期交医勒戒[2](pp.1125~1126)。同时,如上所述,各级政府对公务员吸用烟毒的问题尤为重视,颁行《公务员调验规则》等相关法令,检举调验党政军学各机关公务员,确有烟瘾毒瘾者免职,并依法从重论罪。第三步,采取施戒、惩罚两种手段使瘾民限期戒瘾。施戒即由医疗部门戒断瘾民毒瘾,惩罚则由司法部门处以徒刑、罚金、拘役等刑罚。1927年财政部《禁烟暂行章程》规定,凡有鸦片烟瘾者25岁以下强迫禁吸,25岁以上因疾病年老吸烟者须领照吸食,按年减吸,到1930年底一律戒绝;戒烟方法系准给相当戒烟药品或入戒烟医院依限戒绝。依照次年的《禁烟法施行条例》,各地戒烟所于1929年2月底结束,自3月1日起严禁吸食,违者法办[2](pp.843,868)。河北省申请展限至4月底。实际上,以刑罚代替戒治的做法并不能达到禁止吸食的目的。因此,1930年禁烟委员会及时调整政策,先后公布《中央及各省市调验所规程》《市县立戒烟所章程》《医院兼理戒烟事宜简则》《个人或社团创设戒烟所简则》[2](pp.947,954~955,966) 等法规,注重医疗戒治,筹设各级各类戒烟调验院所,规范其组织管理、考核奖惩、戒治规程等,为戒治烟毒民工作提供了立法依据。

二、多渠道筹集经费,设置戒治机构

河北省在贯彻戒治法规的同时,筹设戒烟院所。1928年8月,省政府颁行《戒烟公所组织规则》,要求各县设戒烟公所,对禁烟事务尽劝导、调查及调验烟民之责,由县长、公安局局长兼任所长,辖区辽阔的县局酌设分所[11]。

起初各县对筹设戒烟院所并不积极。原因之一在于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以罚代戒,没有把戒除烟瘾作为治理烟毒的根本措施。1928年底,省政府发现各县于禁烟事宜多不切实,“贫民吸烟明知不问,富户吸烟勒罚巨款,至烟民认罚后是否继续吸食不加注意”[12]。宁晋被捕烟犯“认少许罚款,当即释放,不问戒除与否,总以人情为重”;大名对烟民戒烟既不劝导,也不登记,其戒烟公所仅“悬一木牌,除此一无所有”,“公安局间送烟民到县,然一经处罚即算了事,其目的似为多收罚款,别无所谋”[13],青县、磁县、东明等县亦有类似情形。

原因之二在于经费紧缺。通商大埠或人口稠密的城镇开设戒烟院所易行,内地或农村地区缺乏经费、医护人员而不易普遍设立。《市县戒烟所章程》早在1930年颁布,但到1932年河北仅南乐、安平、栾城、定县、景县等5县设立,“推源其故,盖由于戒烟经费无法筹措之故”。1930年5月,省民政厅规定:“(一)有医院地方,应由医院兼办,依照简则规定办理,毋庸另设。(二)烟民肃清地方,毋庸设立。(三)如有设立之必要(指无医院而言),应将办法详细拟定呈核;但不得指拨公款。”[14] 1932年3月,国民政府颁行《禁烟罚金充奖规则》,河北省自4月起实行,但规则内所列的二成戒烟经费只作省戒烟经费之用。依照上述两项规定,各县成立戒烟所,既不能指拨地方公款,又不能由禁烟罚金提成款内提用,所需经费只有募集一途,或责令烟民负担,或由县长及地方机关士绅捐廉兴办。省民政厅对烟民负担戒烟经费尚存忌讳,深恐地方政府借此勒索烟民,因此先后否决了大名等县的此类请求。1933年筹建工作略见起色,有肃宁等13县设立,涿县等5县由医院兼办[15]。

随着禁烟力度的增强,各县采取多种渠道筹集戒烟经费,相继开办戒烟院所。1934年1月,省政府允许各县动用二成戒烟经费筹办戒烟所,不足部分由地方筹垫[16]。12月又通令各县没收毒犯不法财产,以60%充戒毒费用[17]。1936年6月,冀察绥靖公署命令对家有资产的吸毒者处以50~500元的罚金专充戒毒经费[18]。从全省情形看,绝大多数县的经费来自二成戒烟经费,其他来自地方款、救济款、自治费、烟民自费、社会捐助、商民摊派等款项。天津从毒案司法罚款中提拨二成供戒毒所开办及经常费用[19]。石门戒烟所1934年3—12月亏欠5700余元,拟向角票委员会借2000元垫支,并在旧历年后演唱义务戏偿欠及作该所基金[20]。该地戒毒所每月“经费由烟毒案件罚款提成拨充及地方捐款拨付,每月预算83元按实数支领,受戒烟民每日收饭费、药费各1角,赤贫者免收”[21]。宁晋戒烟所经费由二成戒烟经费项下动支,戒烟人员食宿费富者自给,贫者责成烟民所属乡镇负担,若贫苦烟民在城关居住1年以上者,则由城关商家、所属乡镇各负担一半[22]。赵县烟民戒瘾期间,“由所内供给饮食药品,不取分文,富庶者则日出大洋三角,与职员同餐”[23]。1935年该县扩大经费筹集渠道,决定依据烟民田亩多少分等交费,“一等缴纳30元(60亩以上),二等缴纳20元(30亩以上),三等缴纳10元(30亩以下),赤贫者免费,无田亩者,以职业收入为比例”。同时“筹演义务戏,余款全数拨充该所经费”[24]。曲周烟民则需交膳药费3元或6元,戒绝后30天出所[25],戒烟所常年经费由本地戏捐中列支[26](河北省部分)。

有了经费保障,各县戒烟院所的筹建工作顺利进行。据禁烟委员会统计,1931—1934年,河北省67县设立戒烟院所,由医院兼办者25县37处,救济院代办者8县[26](河北省部分)。另有材料表明该省1934年设立戒烟院所76处[27],次年达130处,1936年专设院所117处,兼设13处[28]。

三、戒治方法、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戒治烟毒是指戒治机构或烟毒吸食者个人采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戒断瘾癖的过程。戒治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根据戒治者的意愿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根据使用戒烟药品与否为药物戒断法和自然戒断法。前者又称药物脱瘾治疗,是指给瘾者服用戒断药物,以替代、递减的方法,减缓、减轻其戒断症状的痛苦,逐渐达到脱毒的戒毒方法,主要有发泡法、鸦片酊法和安眠戒烟法等,其中以前两种最为普及。发泡法是用一种药品混合剂敷于瘾民胸部,使皮肤发泡,然后以针抽取泡内液体并注射人体内,瘾民的烟瘾就会大大减少。鸦片酊法又称递减法,是让瘾民服用毒性较少的鸦片酊,逐日减量,直至戒绝。安眠戒烟法就是使用安眠药物,使瘾民终日处于昏睡状态,不感到戒断的痛苦,以达到断瘾的目的。自然法又称干戒法,是指强制中断吸食者的烟毒供给,不给任何药物,仅供饮食与一般性照顾,使其戒断症状自然消退而达到脱毒目的的戒毒法,此法戒断率非常高,但瘾民非常痛苦,瘾重者有时会发生意外。戒烟院所一般对勒戒烟民使用干戒法。除以上方法外,各市县戒烟院所还自行配制中西方戒烟丸药戒治瘾民。马文昭博士所发明的蛋黄素戒烟法,“以成本过昂,尚未能普遍采用”[1](p.45)。

戒烟院所不仅对瘾民进行戒治,更注重让他们接受思想教育与身体锻炼。一面通过短期劳役,“锻炼其身体,使烟民之抵抗力,不知不觉增益于工作之际;一面举行精神讲话,唤起烟民内心之觉悟”[1](p.47)。思想教育方面,一是制定各项规章,加强对瘾民行为习惯的约束,规范其言行,违者处罚;二是通过军事训练、知识训练、精神讲话、个别谈话等相关教育,传授知识,启发觉悟。身体锻炼方面,除体操运动外,要求受戒人员从事建筑道路、疏淘河道、清洁街道等劳动,或者学习简单的手工工艺。如省会戒毒所令入所毒民每日徒手运动数小时,且于上下午派人作精神讲话两次,以期彻底觉悟[29]。磁县戒烟所平日收容受戒人员400名左右,即分班参加劳役,以锻炼烟民身体,并推进地方生产事业,“自实行以来,颇著成效”[30]。曲周戒毒所在戒净吸毒者毒瘾后,监督他们练体操、扫街道、修路挖河、作瓦木等,以锻炼体魄,恢复健康[31]。应当说,这种综合戒烟法较之过去单纯的戒烟法确有积极成效,不仅让受戒瘾民思想上受到教益,体能上受到锻炼,更为重要的使他们受到严厉的纪律约束。

戒治烟毒民的实效可以从以下数据中得到印证。天津市立第二医院1934年3—9月收容戒烟者227人,附设戒烟所收容烈毒品嗜好或贫病嗜烟者1250人,戒绝1018人[32](pp.12~13)。1934年1月至1935年6月,通县等104县已戒除烟毒民26895人,1934年7月至1935年10月,勒戒烟毒民8786人[10]。1934—1935年,省内117县共戒除烟毒民32149人,戒除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县有永年、束鹿、磁县、获鹿和南宫,在500~1000人的县有11个,不足百人的有36县[33]。1936年戒除烟毒民13219人[34](p.59)。

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河北省戒治工作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首先,经费投入过少。仅靠政府从烟毒案件罚金提成拨充戒烟经费和社会募集资金难以保障戒烟机构的常规运转,致使多数戒烟院所经费匮乏,流于形式者有之,旋开旋停者有之,即使勉强支撑者,多缺医少药,施戒效果较差。这在各县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其次,烟民受戒比例小,尤其是贫苦烟民受戒不易。一是不易设立戒烟院所的内地或穷僻地区,周边烟民无缘受戒;二是吸用烟毒者一经公开入院医治,即无法隐讳,恐怕因此丧失身份及其业务上的地位;三是入所费用较高,中下层民众无力负担,负责烟民戒烟费用的部分城镇亦不愿检送其入所戒治;四是贫苦烟民从事体力劳动,多靠烟毒激发气力,终日劳作才能维持身家生活,一旦入所受戒,家人就会陷入饥寒困境,所以他们多不愿受戒。

再次,缺乏有效的戒治药物。既然入院戒治存在以上困难,在家自戒便是众多烟民戒烟的首选,那么戒烟药的质量高下便成为戒烟工作能否收到实效的关键。优质高效的戒烟药对烟民戒治至为关键,而医药部门对戒烟良药的研发却严重滞后。市场上的戒烟药品虽多,但质量普遍低劣,有效者甚少,乘机兜售烟毒的现象却相当严重。1930年初,中央卫生署化验市面上销售的各类药品,戒烟药中含有毒物质的达24种,治疗药、强壮药、兴奋药、时疫药等药类中的40余种药物也含烟毒物质[35]。1934年,卫生署再次通报戒烟除疾丸等12种戒烟丸含毒质[36]。河北安国介贤制药厂瀛洲药房发售的“戒烟除根丸”含吗啡毒质,竟在定县等36县145家药房销售达6年之久,至1935年才被查禁[37]。一般瘾民自行戒治,往往因为戒烟药掺杂毒品影响效果,甚至瘾癖更深。

最后,戒后复吸是一个极难控制的问题。其一,不良的社会环境是导致复吸的最大因素。资料表明有两类烟民复吸率相当高:一类是因病吸烟的烟民断瘾后一旦疾病复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多靠复吸烟毒抑制病痛。另一类是劳动烟民即使断瘾出所,身体孱弱却要靠出卖体力谋生,到无法支撑时,只得再次吸毒激发身体机能。其二,戒断周期往往被忽视。瘾民通过短期戒治可戒除生理毒瘾,但对烟毒的精神依赖难以彻底戒除。定县戒烟所释放的断瘾烟民“十之八九均行复吸”。“查各瘾民断后释出再吸之原因,其他环境关系固有重大之影响,但瘾民戒烟,就生理上之考察、心理上之证验,戒烟期间最短须在一年以上”[38](pp.381~382)。其三,对已戒瘾者的甄别存在疏漏。虽然民国法令对复吸犯惩治相当严厉,如河北省1935年后对复吸犯多判处死刑,借以抑制居高不下的复吸率,但加重惩处的前提是对其进行甄别。北平烈性毒品戒除所从1934年11月5日起,在戒净出所的毒犯右小臂上“用‘戒毒’针戳,刺上涂墨后,其臂上即印成蓝色之‘戒毒’二字,永不变色”,刺字后填写戒除证明书,送公安局开释,“嗣后重犯者自不能狡辞抵赖”[39]。天津仿效,在吸毒犯戒毒后刺臂留有标志以便对复吸者甄别、惩治[40]。河北省则要求凡已经戒绝的毒犯在发给戒绝证明书之前,应由发证机关“取具各该犯指纹或相片各二份,分别附卷及登册,以备查对再犯时之根据”[41],先后否决了永年、清苑等县在戒瘾者臂上刺戳记的请求。基层机构限于人力物力,不能对戒瘾烟民进行细致甄别,致使复吸烟民容易逃脱。

[收稿日期]200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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